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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质量协会章程

苏州市质量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是苏州市质量协会。

英文名称是SuzhouAssociationforQuality,缩写SAQ。

第二条 本会是由致力于质量事业的组织和个人自愿参加组成的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组织团结全体会员,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质量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传播先进质量理念、方法和技术,紧紧围绕国家和苏州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目标与任务,服务企业、服务社会、服务政府,着力增强全社会质量意识,推进企业质量管理,为不断提高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工程质量、环境质量和质量竞争力发挥积极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苏州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苏省苏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本会接受苏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和江苏省质量协会的业务指导,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江苏省苏州市。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宣传党和国家有关质量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围绕苏州经济社会发展主线和以质取胜战略,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质量宣传活动,提高全社会质量意识。

(二)针对不同行业、地区和企业,开展调查研究,积极为有关部门制定质量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规划、标准等提供信息和建议,为政府宏观质量管理和决策提供服务。

(三)组织开展管理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

发挥苏州率先发展的优势,与长三角、华东地区及全国有关的区域、行业组织开展多方位交流合作;加强与美国、欧洲、亚太地区等国外质量组织、科研院校和有关学术团体以及专家、学者的联系,组织开展国际交流和技术合作,举办国际、区域性质量会议,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理论、技术和方法。

(四)组织开展不同层次和多种形式的质量管理、质量法规、质量标准、质量认证、质量技术、质量职业资格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培养各类质量专门人才。

(五)推进企业实施贯彻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卓越绩效评价准则等国家或国际先进管理标准;指导企业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切实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为企业提高质量水平,增强核心竞争能力,实现可持续发展,提供有效的质量技术专业服务。

(六)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促进企业组织广大员工参与质量管理、质量改进和质量创新活动,充分发挥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营造良好质量文化。

(七)配合有关部门,针对用户和社会关注的质量问题,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监督和用户服务,组织社会调查和用户评价,弘扬宣传名牌产品,抵制伪劣产品,促进保障质量安全,维护用户合法权益。

(八)组织各方面力量,形成一支业务精、效率高、廉洁公正的质量专家队伍,为企业、社会提供多种形式的质量技术服务,促进企业质量改进,推动企业质量创新,全面提高质量水平。

(九)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授权,组织实施“苏州市质量奖”、“苏州市名牌产品”等的推荐工作,开展各种形式的质量推进和表彰活动,提升苏州市企业整体质量管理水平。

(十)指导和协同行业委员会、各市(县)质量协会、有关工业园区、高新区和各集团公司等开展质量推进工作,推动各行业、区域质量工作的发展。

(十一)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质量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十二)设立质量发展基金,或组建相应的基金组织,资助质量管理理论研究、政策调研、学术交流,奖励学术成果,表彰具有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十三)参与质量法规、政策、标准的调研和制修订,提供质量法律咨询,接受用户和消费者投诉,承办有关法律事务,协同有关部门开展打假治劣工作。

(十四)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省质量协会委托,完成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七条本会业务范围:

质量培训;调查研究;学术交流;用户服务与评价;质量咨询;推荐质量管理奖、名牌产品。

第八条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个人及其他相关方利益;

(三)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一)团体会员:

依法在苏州地区登记注册的行业组织、质量组织和各类企事业单位,拥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自愿申请,经本会核准后即为团体会员。

(二)个人会员:

凡承认本会章程,热心于质量工作的管理人员、专家、学者、科研人员、新闻工作者等各界人士,自愿申请,经本会核准,即为个人会员。

(三)名誉会员:

在质量管理学术研究上有较高成就,拥护本会章程,并愿意与本会友好合作的外籍质量管理专家,由本人自愿申请,经本会核准,即为名誉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秘书处审核批准并向常务理事会报告;

(三)由本会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并发给会员证(牌)。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积极支持质量公益事业,参加各项活动;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牌)。

会员超过一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会员如对常务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常务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六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会员代表大会四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

(三)制定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

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数的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

会员代表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 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组成理事会。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任期四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特殊情况需换届延期的同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向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选举或者罢免本会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秘书处或协会办公室、分支机构(如专业委员会)、实体机构和工作机构(工作委员会);

(六)决定本会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的聘免,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则授权会长履行此职责;

(七)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和活动计划;

(九)监督协会经费的使用情况;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

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

如会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

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应当不超过理事总数的三分之一,且为单数。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二、七、八、九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

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

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

本会负责人不得由常务理事会选举和罢免。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才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进行表决,可采取无记名投票、举手表决等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

其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理事当场审阅、签名。

会员代表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任期为四年。

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江苏省苏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并经苏州市民政局批准后方可任职。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具有良好的学风和道德品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一条 确因工作需要,任职年龄超过70周岁担任本会负责人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本协会的全面工作;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三)负责向理事会提名秘书长人选,报理事会表决通过;

(四)提出其他重要事项的决策意见;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苏州市质协用户委员会。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用户合法权益,履行产品质量的社会监督职责;组织开展产品、工程、服务的质量跟踪和用户评价,表彰先进。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设立秘书处为本会日常工作机构。

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提议本会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

(五)向会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分支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签署本协会日常工作文件;

(六)负责秘书处工作人员及所属部门、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考核聘用;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秘书处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

本会会同有关行业组建的分支机构,经理事会决定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财政补助和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会费标准如下:

团体会员会费为800元/年;理事单位会费为不低于1万元/年;个人会员免交会费。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建立健全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出纳。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条 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捐赠慈善组织;

(二)资助公益活动;

(三)设立公益基金。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用于公益事业,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二0一0年月日第三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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