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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管理应急处置预案

安徽省高速公路雾天交通管理应急处置预案

一、适用范围

凡全省高速公路全线或部分路段起雾,已经或可能对高速公路安全通行造成影响的,适用本预案。

二、交通管制条件和级别

根据雾情发展态势及其对高速公路安全通行影响程度,实行三级交通管制措施。

(一)能见度小于50米时,实行一级交通管制。

(二)能见度大于50米小于100米时,实行二级交通管制。

(三)能见度大于100小于200米时,实行三级交通管制。

三、交通管制措施

(一)一级交通管制

1、关闭高速公路道口。

关闭辖区高速公路所有进道口,封闭服务区出口,禁止车辆驶入高速公路。

2、报告情况。

所涉高速公路交警大队值班领导应立即向总队高速公路指挥中心和所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报告雾情,包括:

路面能见度、雾区范围、路面流量等,提出处置意见。

同时将情况通报相关高速公路管理处、路政、施救、医疗(急救)、消防等部门,请求协助做好实施相关预案的准备工作。

3、实施压速带道。

对已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实施警车压速带道,控制车速。

辖区上下行各保持2台巡逻车,实施警车压速带道通行,控制车速在每小时20公里以下,通过鸣警报、亮警灯、喊话、电子诱导屏播放字幕等方式将车辆带出雾区或在既定点进行交接。

4、实施主线分(容)流。

对已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采取主线分(容)留措施。

实施分(容)流措施时,应选择雾区以外距来车方向最近的道口实施。

主线容流,也可以依托雾区外的服务区实施。

分(容)流点车辆发生拥堵,或高速公路主线上的车辆积压超过2公里的,要迅速组织在来车方向上一个具备条件的道口或服务区实施分(容)流。

5、维护站区秩序。

封闭的高速公路道口、服务区应通过广场广播、可变情报信息板或车载显示屏滚动字幕、设置明显警告标志等,提示在道口等候的驾驶员有序停车,耐心等候或选择其他道路通行。

道口和服务区必须留有应急进出通道,保证执行指挥、清障、救援等任务车辆的通行需要。

6、施工路段管理。

通知高速公路经营管理部门停止施工作业,增设警示标志和灯具,扩大预警距离,并指派专人负责,加强对施工路段管理,确保交通安全设施和管理措施齐全有效。

7、发布信息。

总队高速公路指挥中心利用省交通广播电台、手机短信等形式向社会发布信息。

各相关高速公路交警大队应要求高速公路经营管理部门利用高速公路沿线和收费站电子显示屏滚动播放相关信息,提示已驶入高速公路的驾驶人从就近的道口驶离高速公路或驶入服务区。

8、加强路面巡逻。

高速公路交警大队应增派巡逻车,加大巡逻管控密度,及时清理违法停车,加强对故障车辆的预警,切实消除安全隐患。

(二)二级交通管制

1、高速公路入口、服务区出口管控。

禁止危化物品运输车辆、超限及严重超载车辆和大型客运车辆进入高速公路,对其他车辆实施间断放行,放行间隔时间根据道口车辆滞留情况和路面通行状况确定。

2、报告和发布信息。

所涉高速公路交警大队值班领导应立即向总队高速公路指挥中心和所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报告路面能见度、雾区范围、路面流量、处置措施等情况,同时要求高速公路经营管理部门通过道口显示、提醒卡和高速公路电子信息板发布雾情及交警部门采取的交通管制措施,提醒驾驶员注意安全。

总队高速公路指挥中心协调省交通广播电台向社会发布信息。

3、施工路段管理。

通知高速公路经营管理部门停止各类施工作业,按规定设置各类警示标志和灯具,扩大预警距离,并指派专人负责,加强对施工路段管理,确保各类交通安全设施和管理措施齐全有效。

4、加强路面巡控。

加强辖区上下行巡逻,打开警灯、警报,通过喊话、电子诱导屏播放字幕等方式提示过往车辆开启防雾灯和示廓灯,将车速控制在每小时40公里以下,禁止超车;及时掌握路面天气变化情况和车辆通行情况,发现消除各类交通安全隐患。

(三)三级交通管制

1、控制高速公路入口、服务区出口。

对辖区入口及服务区的车辆实行间段放行,放行间隔时间各高速公路交警大队视情而定。

2、报告、发布信息。

所涉高速公路交警大队应立即向总队高速公路指挥中心和所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报告雾情和采取的措施;通过道口显示屏、提醒卡和高速公路电子信息板发布雾情及交警部门采取的交通管制措施,提醒驾驶员注意安全。

3、施工路段管理。

要求高速公路经营管理部门停止各类施工作业,设置各类警示标志和灯具,扩大预警距离,并指派专人负责。

4、加强路面巡控。

辖区上下行至少保持1台巡逻车往返巡逻,巡逻车应打开警灯、警报器,通过喊话、电子诱导屏播放字幕等方式提示过往车辆开启防雾灯和示廓灯,将车速控制在每小时60公里以下,禁止超车。

及时掌握路面天气变化情况和车辆通行情况,及时发现消除各类交通安全隐患。

四、应急管制措施的程序启动

(一)一级交通管制

1、高速公路交警发现本辖区发生符合一级交通管制条件的雾情,由高速公路交警大队值班领导根据情况,决定采取全部或部分管制措施,并同时上报总队高速公路指挥中心和所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关闭省际道口的,须报总队批准后方可施行。

2、总队高速公路指挥中心值班民警在接报雾情报告后,应立即了解、核实有关情况,需要跨区域(两个设区市以上)实施一级交通管制的,由总队分管领导发布启动指令。

3、全省高速公路实施一级交通管制,由总队高速公路指挥中心根据相应情况,向总队长提出启动一级交通管制措施建议,由总队长发布启动指令。

(二)二级交通管制

1、高速公路交警发现本辖区发生符合二级交通管制条件的雾情,由高速公路交警大队值班领导根据情况,决定采取相关交通管制措施,同时上报总队高速公路指挥中心和所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2、总队高速公路指挥中心接报雾情报告,值班员立即了解、核实有关情况。

需要跨区域(两个设区市以上)实施二级交通管制的,由总队高速公路支队值班领导发布启动指令。

3、在全省高速公路实施二级交通管制,由总队分管领导发布启动指令。

(三)三级交通管制

三级交通管制由相关高速公路交警大队长宣布启动,并及时上报有关情况。

(四)变更、解除交通管制指令的下达和报告依照以上程序进行。

变更、解除交通管制指令应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

 

安徽省高速公路冰雪天气

交通管理应急处置预案

一、适用范围

凡全省或部分地区出现降雪、冻雨等冰雪天气,高速公路路面出现积雪结冰,已经或可能对高速公路安全通行造成影响的,适用本预案。

二、交通管制的条件和级别

根据冰雪天气发展态势及其对高速公路安全通行影响程度,实行三级交通管制措施。

(一)全线桥涵面及路面积雪结冰,无法保证安全通行,实施一级交通管制。

(二)部分路段桥涵面积雪结冰,严重影响车辆安全通行,实施二级交通管制。

(三)出现降雪,道路尚未凝冻结冰,实施三级交通管制。

三、交通管制措施

(一)一级交通管制

1、报告、发布信息。

所涉高速公路交警大队值班领导应立即向总队高速公路指挥中心和所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报告情况。

同时通报相关高速公路经营部门、路政、施救、医疗(急救)、消防等部门做好实施相关预案的准备工作;要求高速公经营单位利用高速公路沿线和收费站电子显示屏滚动播放相关信息,通过手机短信、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多渠道、多层次发布冰雪天气造成高速公路道路交通堵塞、交警部门采取的交通管制措施、车辆绕行建议以及预计道路恢复通行时间等信息。

2、警车压速带道。

对已进入冰雪路段的车辆,加强管控,辖区上下行各保持2台巡逻车,实施警车压速带道并通过鸣警报、喊话、电子诱导屏播放字幕等方式提示过往车辆将时速控制在20公里以下,禁止超车。

3、及时清除路面冰雪。

立即要求高速公路经营部门铲雪除冰;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路面冰雪情况和交警部门采取的交通管制措施,提请政府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4、组织车辆间断放行。

总队高速公路支队根据全省高速公路铲雪除冰和各道口车辆滞留等情况,实施统一调度指挥,由相关高速公路交警大队组织对滞堵在路面上和服务区内的车辆实行分时段、分车型间断放行。

放行时,应优先放行大中型货车,视路面冰雪碾压、清除状况,再放行大中型客车,最后放行小型客货车辆。

首批放行时必须实施警车压速带道,与第二批放行时间间隔应控制在30分钟以上。

5、关闭高速公路。

采取以上措施,仍不能保证安全通行时,应果断关闭沿线进入道口和服务区出口,禁止车辆出入。

关闭省际道口的,须报总队批准后方可施行。

6、实施交通分流。

预计或已经出现长时间交通堵塞,可对后方来车实施交通分流措施。

实行远端分流时,应在无冰雪或受冰雪影响较小的路段,按总队统一指令,实施多道口逐次进行分流,尽量减少冰雪路段车流量压力。

实行近端分流时,可在有条件的服务区、道口将主线滞留的车辆疏导出高速公路或让其进入服务区等候。

7、实施主线排队。

因交通事故、路面积雪结冰无法及时清除、分流点分流不畅等造成道路堵塞时,辖区交警大队应增派警力,加强路面管控,组织受阻车辆在路面上有序排队等候,并确保排队车辆尾部安全和应急车道畅通。

8、维护站区秩序。

已封闭的高速公路道口、服务区应通过广场广播、可变情报信息板、车载电子显示屏或设置明显警告标志,以及交通民警和高速公路经营工作人员发放提醒卡等措施,实时发布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情况,提示在道口等候的驾驶员有序停车,耐心等候或选择其他道口通行。

道口和服务区必须留有应急进出通道,保证执行指挥、清障、救援等任务车辆的通行需要。

9、施工路段管理。

通知高速公路经营部门停止施工作业,增设警示标志和灯具,扩大预警距离,并指派专人负责,加强对施工路段管理,确保各类交通安全设施和管理措施齐全有效。

10、加强路面巡逻。

高速公路交警大队应增派巡逻车,加大巡逻管控密度,打开警灯,通过鸣警报、喊话、电子诱导屏播放字幕等方式提示驾驶员遵守交警部门各项管制规定,服从交警指挥。

同时及时掌握路面天气变化情况和车辆通行情况,及时发现消除各类交通安全隐患。

(二)二级交通管制

1、报告、发布信息。

所涉高速公路交警大队值班领导应立即向总队高速公路指挥中心和所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报告情况,同时要求高速公路经营部门利用高速公路沿线和收费站电子显示屏滚动播放相关信息。

2、加强道口、服务区管控,限车型间断通行。

受影响的沿线道口、服务区,禁止危化物品运输车辆、超限及严重超载车辆和大型客运车辆进入高速公路,对其他车辆实施间断放行,放行间隔时间根据道口滞留车辆和路面通行情况确定。

3、对重点部位实施融雪除冰。

要求高速公路业主采取有效方式融雪除冰,在重点部位要备足融雪剂等物资,必要时通报当地政府组织人员对桥梁、隧道出入口、坡道等重点部位结冰路面铲冰除雪。

清除车道积雪、冻冰应从内向外依次进行,即先清理最左侧行车道、后清理其它行车道、再清理应急车道,不得在中央分隔带处堆放积雪,以防积雪融化后流淌到路面遇冷结冰。

4、加强应急车道管理。

因桥梁、坡道结冰或事故造成车辆堵塞时,应派专人加强对应急车道的管理,尽最大努力保障应急车道的畅通。

管理应急车道,应在“保头护尾”防事故的同时实施,先迎来车方向防止来车堵塞挤占应急车道,再疏通已被堵塞的地方,直至应急车道全线通畅。

必要时,也可分段实施。

5、加强路面巡逻。

高速公路交警大队应增派巡逻车,加大巡逻管控密度,打开警灯,通过鸣警报、喊话、电子诱导屏播放字幕等方式提示驾驶员遵守交警部门各项管制规定,服从交警指挥。

同时及时掌握路面天气变化情况和车辆通行情况,及时发现消除各类交通安全隐患。

(三)三级交通管制

1、加强路面及重点部位的巡控。

辖区交警应会同路政部门增派巡逻车,加大辖区事故多发路段、桥梁、隧道、长坡等重点部位的巡逻密度,及时发现和处理故障车以及路面障碍。

通过车载喊话器、电子诱导屏等方式,提醒正在行驶的车辆开启报警闪光灯,时速不超过6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距离。

2、及时掌握和发布雪天相关信息。

高速公路交警大队应及时向气象部门了解天气变化情况,协调高速公路经营部门通过可变情报板或其他形式及时发布相关信息,重点路段设置“雪天路滑”、“谨慎驾驶”、“禁止超车”等临时交通标志,并利用收费站口、服务区发放警示卡,宣传雪天安全行车常识。

3、及时清除路面积雪。

及时通知高速公路经营部门做好除雪、防滑等应急处置工作。

重点应放在桥梁、坡道、匝道、隧道进出口、高架路段。

高速交警大队在清雪路段应做好车辆疏导、实施交通管制等保障工作。

4、加强路面巡逻。

高速公路交警大队应增派巡逻车,加大巡逻管控密度,打开警灯,通过鸣警报,喊话、电子诱导屏播放字幕等方式提示驾驶员遵守交警部门各项管制规定,服从交警指挥。

及时掌握路面天气变化情况和车辆通行情况,及时发现消除各类交通安全隐患。

四、管制措施启动程序

(一)一级交通管制

1、全省高速公路实施一级交通管制,由总队高速公路指挥中心根据相应情况,向总队长提出启动一级交通管制措施建议,由总队长发布启动指令。

2、跨区域(两个设区市以上)高速公路实施一级交通管制,由总队分管领导宣布启动指令。

3、本辖区高速公路实施一级交通管制,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长宣布启动指令。

相关高速公路交警大队大队长对指令落实后应及时将有关汇总并报告总队高速公路指挥中心和所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二)二级交通管制

1、全省高速公路实施二级交通管制,由总队分管领导宣布启动指令。

2、跨区域(两个设区市以上)高速公路实施二级交通管制,由总队高速公路支队值班领导宣布启动指令。

3、本辖区高速公路实施二级交通管制,由辖区高速公路交警大队长宣布启动指令。

相关高速公路交警大队大队长对指令落实后应及时将有关汇总并报告总队高速公路指挥中心和所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三)三级交通管制

三级交通管制由相关高速公路交警大队长宣布启动,并及时上报有关情况。

(四)变更、解除交通管制指令的下达和报告依照以上程序进行,并应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

 

安徽省高速公路重特大

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一、适用范围

凡在我省高速公路上发生的重特大交通事故、多车(5台以上,含5台)相撞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导致或可能导致高速公路交通堵塞4个小时以上的,适用本预案。

二、启动程序

接到群众报案和执勤民警报告后,高速公路交警大队必须及时调集警力,立即赶到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伤员,疏导交通,维持秩序,并在赶赴现场的同时通知消防部门和“120”急救中心,报告所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和总队高速公路支队。

所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应迅速核实情况,对事故的处置时间和可能造成的影响及时作出判断。

符合本预案适用条件的,应立即宣布启动应急处置工作预案。

三、管制措施

各高速公路交警大队大队长是重特大交通事故应急先期处置的第一责任人,在掌握事件整体情况的基础上,要辖区工作结合实际,按照快速反应、果断处置的工作原则,迅速采取有针对性的工作措施,以控制事态发展、及时恢复交通、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

(一)事故发生后,高速公路交警大队应立即指令就近路面巡逻车辆赶赴现场,同时通知路政、施救、消防、医疗(急救)等部门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救援。

(二)事故未造成交通中断的,民警到达现场后,应立即划定警戒区,控制交通肇事人,疏散无关人员,视情采取临时性交通管制措施及其他控制措施,防止引发二次交通事故,并在警戒区外按照“远疏近密”的要求,从距来车方向200米以外开始放置发光或者反光锥筒、警告标志、告示牌等。

白天要指定交通警察负责警戒并指挥过往车辆减速、变更车道。

夜间或者雨、雪、雾等能见度低于500米时,在距离现场来车方向500米至1000米外停放警车示警,打开警灯和电子显示屏示警,放置发光或者反光锥筒、警告标志、告示牌等。

(三)如事故造成交通受阻,应在现场最后一辆被堵车辆后方200米外停放警车示警并设置专人实施预警,预警车辆和民警应根据堵车情况持续向后移动,通过喊话和交通信号指挥后方来车减速并有序停放。

同时,应确定专人负责应急车道的管理,严禁车辆在应急车道内行驶、停放,以保证应急车道畅通,并引导医疗、施救等车辆、人员顺利出入事故现场,做好相关辅助性工作。

(四)现场勘察人员应迅速对现场情况、清理时间作出准确的判断,并及时反馈大队领导,由大队领导根据具体情况,决定采取间断通行、单幅双向通行及分流等适当的交通管制措施并及时报告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在医疗急救机构人员到达现场之前,现场勘察人员应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对因抢救伤员需要移动车辆、物品的,应当先标明原始位置。

(五)在事故现场一条车道受阻的情况下,交通民警应按照快速勘察、及时疏导的原则,对后方来车采取引导的方式通过事故现场。

同时,尽可能将事故车辆移至应急车道,尽快恢复道路通行。

(六)事故现场所有车道受阻,但不影响抢救受伤和被困人员的情况下,通过快速清障能够在2个小时内清理出一条车道的,应协调清障单位及时赶赴现场,快速清理现场。

(七)事故现场所有车道受阻,预计可能造成一个方向交通中断4个小时以上的,应立即协调相关部门拆卸中央护栏,实施单幅双向通行。

(八)事故现场所有车道受阻,预计可能造成一个方向交通中断4个小时以上,难以实施单幅双向通行的,应立即报告总队高速公路支队,经批准后封闭附近道口、实施路网调度和远端交通分流。

(九)在受伤人员较多、救护车辆不足时,应启用警车或征用过往车辆协助运送伤员到医疗急救机构。

(十)在车内被困人员较多、本地救援力量不足时,应立即报告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请求协调附近地区消防、急救单位实施增援。

(十一)信息发布。

高速公路交警大队要确定专人,负责向新闻媒体发布相关信息。

 

安徽省高速公路危险化学品

运输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一、适用范围

凡在我省高速公路上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因交通事故或其它突发原因,可能或已经导致泄漏、起火、爆炸等危害性后果的,均适用本预案。

本预案所指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二、启动程序

接到群众报案和执勤民警报告后,高速公路交警大队应及时调集警力,立即赶到现场,迅速核实情况,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伤员,维持事故现场秩序,并在赶赴现场的同时通知消防部门和“120”急救中心,报告所属市交警支队和总队高速公路支队。

由所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宣布启动应急处置工作预案。

三、处置措施

高速公路交警大队在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要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协作,服从指挥、分工负责,处置果断、快速反应,积极稳妥、确保安全的工作原则,主要职责是:

做好事故现场的安全防护、现场保护、交通疏导和交通管制工作;对载有易燃、易爆和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及时做好人员、物资的疏散和现场的管控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危险物品及时进行妥善处置。

(一)高速公路交警大队值班员在接到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突发事故报警时,应迅速问明并记录报警时间及报警人姓名、单位、联系电话,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危险品名称、性质、危害后果,是否发生泄漏、燃烧或爆炸,现场人员伤亡及损失等情况。

(二)高速公路交警大队值班员在了解事故现场的具体位置和性质后,立即通知路面执勤民警赶赴现场先期处置,并迅速报告大队领导,及时通知事故处理民警携带齐全有效的处置装备赶赴现场。

(三)高速公路交警大队领导接报后应立即向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安监部门报告,请求启动应急相关救援预案,调集增援民警、施救人员迅速赶赴现场,同时,报告总队高速公路指挥中心。

(四)高速公路交警大队值班室应做好先期处置民警与大队领导、大队与当地“110、119”指挥中心、大队与支队指挥中心的续报、联络工作,及时通知消防、医疗、急救、环保、路政部门及政府安监部门、上级机关赶赴现场协调、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涉及跨辖区交通分流、管制的,应及时与相邻高速公路交警大队联络。

(五)先期到达的民警到达事故现场后,要迅速疏通应急车道,按照相关规范设置警示标志、警示牌,停放好警车,划定警戒区,迅速查明事故伤亡情况,并通过询问驾乘人员、观察泄漏物,查看货物运单品名、标志符号等方式,判明危险品名称、性质,向大队领导或大队值班室报告。

在确认中心现场无安全隐患前提下,尽快组织抢救伤员。

对于危险化学品泄漏等危险情况,应立即向大队领导报告,按指令采取相应工作措施,以减少不必要的伤亡及损失。

(六)对现场进行警戒或管制,应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1、根据应急指挥部或者有关负责部门的指令,协同有关部门划定隔离区,封闭道路,疏散过往车辆、人员,禁止无关人员、车辆进入现场,并安排民警在来车方向实施预警,防止发生二次事故。

2、确保应急车道畅通,引导指挥消防、急救、勘查、抢险、环保等部门的车辆驶入现场依次停放在警戒线内的来车方向便于勘查、救援的位置,指挥其他车辆迅速驶离现场。

3、指挥驾驶人、乘车人在路边安全地带等候,劝说围观人员退离现场划定范围,防止发生意外。

(七)预计事故可能造成高速公路一个方向交通中断4个小时以上的,应尽快封闭附近道口。

需远端交通分流的,报告总队高速公路指挥中心批准实施。

(八)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现场的处置,应在当地政府统一指挥下进行,原则上以安监、消防部门为主,交通民警配合开展以下工作:

1、及时向驾驶人、押运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了解运载物品的情况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尽可能查清泄漏物的种类、属性和泄漏源,随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

2、对流淌在地面的泄漏物,可指导有关部门或有关人员用泥土筑围拦截,不要随意踩踏、接触,;现场如有容易被腐蚀、污染的物品,可指导有关部门或有关人员采取转移、遮盖等保护措施。

3、会同安监、消防、医疗、路政等部门根据现场情况,确定危险区域,疏散无关人员,进行现场施救,处理、清理危险化学品。

4、在警戒区域内严禁吸烟、拨打手机、使用明火和能够产生静电的器材等可能引起燃烧、爆炸等严重后果的行为;一旦出现槽罐安全阀发出声响或槽罐变色,要立即将现场警力和其它人员撤至警戒区域外;尽量选择上风口位置站立,避免吸入有毒气体。

5、除发生爆炸、起火和其他原因,有人员需要救护的紧急情况外,民警一般不得靠近载物车;营救工作原则上由受过专门训练的消防人员或其他专业人员承担,交通民警予以协助。

(九)在险情排除后,交通民警配合相关部门进入中心现场,勘查事故现场。

现场调查应注意:

1、对载有易燃、易爆和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民警应当立即按规定穿防护服、佩戴防护用具,在确认所载物品性质前,民警不得进入警戒区域,待险情消除后方可勘查现场。

在此之前可先在警戒线外拍摄、摄录现场情况。

2、事故处理人员勘查交通事故现场,拍摄现场照片和对现场进行摄像,绘制现场图,采集、提取痕迹、物证,制作现场勘查笔录。

3、对确定的交通事故肇事人,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同时注意查找相关证人。

(十)现场勘查完毕后,大队应当组织清理现场,登记、保存当事人遗留物品,并根据环保部门对现场路段及周边环境的监测结果与许可,确定恢复交通相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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