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红人前期孵化期孵化合作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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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红人前期孵化期孵化合作合同

网络红人孵化合同

甲方(MCN机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艺人):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规,就网红孵化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 孵化安排

1.整体安排

1.1.甲方具有网络红人孵化、社交平台内容制作及品牌营销策划方面的优势,乙方具有大众传播方面的发展潜质;乙方授予甲方经纪权利,双方按本合同约定进行收益分配等安排。

1.2.乙方授予甲方经纪权利是指:

在约定的经纪区域及经纪合作期限内,甲方担任乙方演艺活动的经纪公司。

1.3.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对乙方进行推广,促进乙方演艺活动的发展。

2.经纪权利

2.1.经纪区域:

全世界范围。

2.2.乙方演艺活动是指: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乙方的互联网演艺、线下演艺、商务经纪、衍生品周边及其他出版物等与乙方演艺事业和肖像相关的所有活动及事务。

2.3.经纪公司性质:

独家经纪公司。

在乙方演艺活动的范围内,指甲方作为乙方的唯一经纪方及商务代表,负责乙方在经纪区域内策划、安排、接洽、同意、接受演艺事务活动与工作。

乙方不得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前提下,与除甲方外的任意第三方就本合同所涉及任何范围及内容进行任何形式的合作,包括不得自行行使或处置相关权利、不得自行进行业务安排或与第三方达成任何合同,乙方不得自行与第三方接洽各类商业活动,须书面通知甲方并由甲方进行接洽。

2.4.甲方承诺在指定平台为向乙方提供推广资源及推广服务,通过多元化的推广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适用于文字、图片、声音、影像等形式)向广大用户宣传和推荐乙方及其作品,以帮助乙方提升人气和收益。

“指定平台”:

包括但不限于抖音、快手、微博、小红书、微视等同类型平台,甲方可根据市场或行业发展添加平台并在通知乙方后生效。

3.经纪合作期限

3.1.双方同意采取“初始合作期限+正式经纪合同期限”的模式进行合作。

3.2.初始合作期限:

双方确认并同意初始合作期限为:

3.2.1.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

3.2.2.任一孵化账户粉丝到达50万时。

以上述两者先到达者为准。

3.3.初始合作期限届满后,乙方应根据甲方安排与甲方签订正式经纪合同。

3.3.1.正式经纪合同性质:

全约、独家经纪合同,经纪权利不小于本合同关于经纪权利的约定。

3.3.2.正式经纪合同期限:

不应低于4年(最低经纪合同期限)。

3.4.如乙方拒绝签订正式经纪合同,则视为乙方根本违约,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或者有权直接通知乙方将本合同转为正式经纪合同,按本合同继续履行最低经纪合同期限。

4.孵化账号

4.1.新账号孵化

4.1.1.甲方负责为乙方申请并注册成为各大平台用户。

4.1.2.乙方同意将新注册账号及相应密码交由甲方。

4.2.原有账号孵化

4.2.1.甲方负责为乙方孵化乙方原有账号。

4.2.2.乙方同意将原有账号及密码交由甲方,且同意将账号绑定的手机号修改为甲方提供的手机号。

4.3.上述账号合称“孵化账号”,孵化账号信息如下表:

平台

账号ID

除上述孵化账号外,乙方不得另外注册其他账号作为小号。

4.4.除非双方另有明确约定,经纪合作期限内乙方在各社交平台上注册的账号应按孵化账号处理。

4.5.账号使用

4.5.1.合作期限内,前述孵化账号(包括账号和密码)均由甲方负责运营。

甲方应本着提升乙方在多平台影响力的目的,自主地对此类账户进行日常的运营和维护。

4.5.2.甲方有权根据运营的需要,适当委托第三方运营机构提供账号运营维护服务。

4.5.3.在任何情况下,乙方不得在甲方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使用此类账户与第三方进行商务合作,不得擅自授权任何第三方使用账户相关素材(无论该等素材是否最终由甲方发布至该账号)。

5.孵化模式

5.1.基础内容运营

5.1.1.内容包括:

原创内容(视频、文字、音乐)、优质内容转载等。

原创内容指由甲乙双方共同讨论创作完成的内容。

5.1.2.甲方或甲方指定第三方应提供专业的运营团队,为孵化账号发布内容的整体策划及提供建设性意见建议。

5.1.3.甲方对账户运营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视频、图片、音频、文字内容等素材享有完整无瑕疵且不可分割的权利。

5.1.4.甲方有权使用乙方的肖像、名字制作相关的视频、图片、音频、文字内容,并在相关平台发布,合作期限届满不影响甲方就该等素材所享有的一切权利。

5.1.5.甲方有权要求和安排乙方在孵化账号上进行账号互动(包括但不限于账号内容发布、点赞、评论等)。

5.1.6.合作期限内,乙方有义务按照甲方要求,结合需求拍摄和修改短视频。

5.1.7.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负责使用孵化账号发布内容到各方平台,甲方对最终发布内容有绝对决定权。

5.1.8.如乙方需发布的内容可能影响甲乙双方合作的相关内容(包括本合同签署前乙方已发布的内容),经甲方通知后,乙方应立即删除并承诺不再发布。

5.2.商务活动

5.2.1.本合同合作期限内,甲方应积极为乙方联系商务合作机会,甲方应保证其与第三方签署的商业活动内容均符合法律规定。

5.2.2.甲方将尽可能为乙方承接品牌广告拍摄发布单,在甲方接到品牌广告后,乙方需在指定时间按照广告主要求完成视频拍摄,视频拍摄要严格按照脚本进行拍摄,不得擅自修改创意。

5.2.3.甲方或甲方指定第三方应提供专业的品牌策划、品牌开发及品牌推广服务,推广形式和渠道不限于广播电台、抖音、微博和微信等。

5.2.4.甲方应就是否与第三方签约商务活动征询乙方意见,经乙方确认后方可实施。

5.2.5.乙方应按双方确定的商务安排,及时参加甲方根据为乙方安排的各类商务活动。

5.3.演艺活动

5.3.1.甲方为乙方安排团队进行文案脚本创作、策划设计、视频拍摄等,并对乙方进行相应的网络视频演艺培训。

5.3.2.合同期限内已确定的演艺项目或乙方演艺事务尚未履行完毕或甲方代表乙方签订的单项合约尚在有效期限的,乙方仍应继续履行该部分义务至完成为止,甲方将向乙方支付相应收入。

若乙方不配合或拒绝履行相关义务,乙方应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损失,且可由甲方出面完全代表。

5.4.电商运营

5.4.1.甲乙双方协商后,可在合作期限内开展自营电商、或将乙方形象/姓名包装成品牌进行深度开发等与本合同推广目的一致的活动,甲方会有相关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所得收益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在本合同期间、解除、中止或终止后,与此项内容相关、或伴随此项内容开展产生的权益(知识产权、所有权、经济利益分配权)归属于甲方。

第二部分 收益分配

6.收益分配与结算

6.1.合作期间,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乙方收益分成。

6.2.乙方收益分成=(乙方演艺活动收益-孵化成本)*乙方分成比例。

6.3.孵化成本指孵化期间的所有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

6.3.1.电子商务平台费用;

6.3.2.社交平台充值费用;

6.3.3.营销策划等费用;

6.3.4.危机公关费用;

6.3.5.演艺活动得以顺利进行而产生的音乐演出的服装、化妆、造型、美术指导及培训费用;乐队、乐器、道具费用、表演平台支出、演出硬件租赁、专业人才服务费、表演场地租金;乙方及随行人员的差旅、住宿、餐饮、通讯费用、为该演艺活动投入的专项宣发费用;

6.3.6.其他与推广相关的费用;

6.3.7.因乙方演艺活动收益直接产生的税费;

6.3.8.违约金(如有)。

6.4.乙方演艺活动收益

6.4.1.乙方演艺活动收益是指由乙方参与的直播、演艺活动直接产生的收益。

6.4.2.乙方与其他方合作参与直播、演艺活动的,乙方演艺活动收益应根据整体收益适当折算。

6.4.3.合作期限内已确定的演艺项目或乙方演艺事务尚未履行完毕或甲方代表乙方签订的单项合同尚未期满的,乙方仍应继续履行该部分义务至完成为止,产生的相关收益仍按本合同约定结算。

6.5.乙方分成比例为:

广告商务收益:

乙方分成比例:

  %。

虚拟礼物收益:

乙方分成比例:

  %。

电子商务收益:

乙方分成比例:

  %。

其他各类收益:

乙方分成比例:

  %。

各项收益累计超过¥1000万元时,双方可协商重新安排分配比例。

7.结算支付方式

7.1.结算周期:

每6个月结算一次;结算周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结算。

7.2.保底金额:

按上述方式计算的乙方收益分成低于每个结算周期人民币(大写)  元(¥  元)(保底金额)时,应按保底金额结算支付;但是在因乙方违约导致收益受到影响的情况下,不再受保底金额约束。

8.日常补贴

8.1.甲方每月给予乙方基础补贴,补贴标准如下;

签约第一年,日常固定补贴为每月¥  元。

签约第二年,日常固定补贴为每月¥  元。

签约第三年及以后,不再支付日常固定补贴。

8.2.工作量要求

8.2.1.经纪合作期限内,乙方需完成以下工作量:

每月直播日不少于    天;

每个直播日直播时间不少于    小时。

8.2.2.若乙方未完成上述工作量,甲方有权相应扣减补贴金额。

8.3.结算付款周期:

按月结算支付。

8.4.付款时间:

每个结算周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

8.5.日常补贴的特别约定

日常补贴的发放以乙方完成本合同约定及甲方安排的演艺活动为前提,如因乙方原因无法完成或时长不够,则甲方有权根据未完成情况全部或部分扣除当月所有补贴及暂停支付未付的补贴,直至乙方工作恢复正常。

8.6.甲方已经向乙方实际发放的日常补贴作为计算乙方收益分成时的应扣除项目。

9.乙方指定收款账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10.税务安排

甲方向乙方支付日常补贴、演艺活动收益分成或其他款项时,甲方有权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1.社会保险、公积金安排

双方确认:

不构成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甲方无需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公积金。

第四部分 知识产权与相关权利

12.知识产权归属安排

12.1.在合作期限及因本合作签订的相关合同的履行期间,双方一致同意将下列知识产权及相关利益全部独家归属于甲方所有或由乙方永久无偿转让给甲方,甲方在全世界范围内享有自由使用和处理的权利:

12.1.1.乙方从事本合同项下演艺活动所产生的一切作品的全部知识产权权利,包括乙方参与创作而取得的作品著作权;前述“作品”包括但不限于影视作品、平面照片、试听作品、图书画册及我国著作权法中所指各类作品。

12.1.2.因本合同而产生的商标权、品牌所有权。

12.1.3.乙方因从事演艺活动而衍生的商品、产品(即周边产品、衍生商品)等的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

12.1.4.由乙方从事本合同项下演艺活动所产生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所保护的各项利益。

13.知识产权使用安排

13.1.甲方

13.1.1.甲方有权根据运营需要授权他人使用因本合同获得的知识产权。

13.1.2.甲方负责乙方参演的电影、电视、电台、数字音乐、戏剧、舞台表演、录音、专辑、文字著作等相关内容或产品的拍摄、制作、发行、授权及转让。

13.1.3.甲方有权就所拥有的产品,以甲方名义或是甲方指定的公司或品牌,于全世界任何地区、任何时间作有偿或无偿发表,包括但不限于通过互联网、移动媒体、无线、电子媒体、卡拉OK、视频配乐等任何过去、现在及未来存在的传播方式。

(前述“产品”指乙方因演艺活动而形成的一切视听表现载体和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通过艺员表演和演出等借助一定介质或形式如电影、电视广播节目、演唱会、舞台剧等所体现出的图书、vcd、dvd、cd、cd-rom、vod等其他数字化视听产品、服务。

13.1.4.甲方有权就所拥有的产品,以甲方名义或是甲方指定的公司或品牌,制成各种有声或视频出版品,包括但不限于CD、DVD、MP3、MP4等任何过去、现在及未来存在的有声或视频载体。

13.1.5.乙方因著作权和邻接权而派生的各种权益的转让,由甲方全权代理。

甲方必须维护乙方的著作权和邻接权,对任何侵害乙方著作权和邻接权的行为全权代理妥善解决。

13.1.6.本合同终止或解除,不意味着甲方在合同存续期间依照法律和合约获得的乙方照片、宣传品等的版权不能行使,但甲方行使上述版权应不影响乙方的演艺活动和声誉(乙方存在违约情形除外)。

13.2.乙方

13.2.1.乙方于任何时候都无权无偿或有偿授权甲方以外的任何人(包括乙方本人)发表上述列明的作品、产品或使用上述所列知识产权相关权利。

13.2.2.乙方使用著作权作品中能够单独使用的部分,必须取得甲方认可。

13.2.3.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自己发表或出版第三方发表乙方和乙方有关的文字、图片、作品等。

13.2.4.在相关权利需要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时,乙方应予以积极配合。

13.2.5.乙方同意:

乙方表演权中除署名权之外的其他权利由甲方享有,由甲方代理相关权利的行使。

13.2.6.若甲方制作、出版或发行的作品中涉及乙方表演等权益的,乙方认可由甲方永久免费使用,不会因本合同的中止、终止、到期、解除或失效而发生变化及影响。

14.包含知识产权报酬

乙方理解:

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向乙方分配的收益已经是甲方对乙方从事演艺事务的全部应得报酬,已包括知识产权归属与许可使用的报酬,乙方无权向甲方主张其他任何补偿或报酬。

15.涉及人格权的整体安排

15.1.姓名、肖像、声音

15.1.1.为有利于甲方及乙方个人的更好宣传推广,实现本合同的目的,乙方同意在经纪合作期限内及签订的相关协议的履行期间内,将自己姓名、肖像、声音的使用、公开、维护、许可他人使用的权能由乙方全权代理及管理。

15.1.2.若甲方制作、出版或发行的作品中涉及乙方姓名、肖像、声音的,乙方认可由甲方永久免费使用,免费使用不会因本合同的中止、终止、到期、解除或失效而产生影响或发生变化。

15.2.名誉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在经纪合作期限内或本合同因故无法实际履行或完全履行时,双方均应维护并捍卫自身及对方名誉,不得出现任何有损对方名誉的言语和行为。

若甲、乙任何一方的名誉受到损害,双方均同意以维护名誉为首要利益,同甘共苦,尽全力互相协助。

为维护甲方名誉,乙方同意在出现法律纠纷时,配合甲方出示相关法律文件及与法律纠纷相关的资料。

16.个人形象及道德约束

16.1.乙方应服从甲方对本人在言行方面的监督和指正。

16.2.乙方应在面对媒体和公众的任何场合下,注意自身的仪表、言行和礼仪,树立和维护本人和甲方的良好形象,不得损害甲方声誉。

16.3.乙方如在本合同签订后实施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打架、偷税、婚外情)或其他受到法律或行政法规制裁的行为,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同时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全额赔偿甲方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16.4.乙方认可演艺行业的特殊性,因此保证在合作期限内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恋爱、结婚;但乙方年满28周岁之日起,可以自由恋爱、结婚。

17.保密

17.1.一般保密安排

17.1.1.合同各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其他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的文件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其他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17.2.具体安排

17.2.1.乙方同意在任何时间、情况下,均不以任何方式向传媒、广告商及任何第三者透露任何有关甲、乙双方的商业秘密。

包括但不限于:

(1)甲方的业务活动。

(2)甲方非演艺方面的各种商业和非商业业务。

(2)形象、广告策划创意及其实施方案、市场状况和收益情况。

17.2.2.甲、乙同意对双方签署所有法律文件保密,法律文件包含但不限于:

(1)甲、乙双方签署的所有合同文件、约定的书面和口头内容;

(2)甲方与第三方签署的所有与本合同约定经纪代理业务相关法律文件、甲方其他商业活动法律文件;

(3)经甲方认可乙方与第三方签署的所有法律文件。

17.3.上述保密义务,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之后仍需履行。

第五部分 其他约定

18.合同解除

乙方认可甲方为乙方宣传推广投入的成本,因此在经纪合作期限内,如乙方应个人原因欲提前解除本合同的,应向甲方提出书面请求,经甲方同意与乙方签署书面解约协议的,本合同方可提前解除。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无权单方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包括不得以法定的任意解除权主张解除。

19.违约责任

19.1.未经甲方书面允许,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独家性、排他性,以任何方式与第三方开展本合同约定的合作范围内的事务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停止该项事务;如乙方参加此项事务有收入的,甲方有权实际收取乙方由此项事务获得的全部收入;乙方每参加一次该种活动,应当支付甲方人民币(大写)拾万元(¥100000元)违约金(如具体演艺活动及工作可能持续多日的,参加一日即为一次,以此类推)。

19.2.乙方根本违约时,甲方有权按下列方式之一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19.2.1.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大写)壹百万元(¥1000000元);

19.2.2.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双方合作期限内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全部分成+甲方及甲方指定第三方投入的全部推广费用+全部推广费用的100%”计算。

19.3.下列情形之一时,视为乙方根本违约

19.3.1.合作期限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提前解除本合同;

19.3.2.合作期限内,乙方拒绝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

19.3.3.乙方拒绝按本合同约定签订正式经纪合同;

19.3.4.因乙方严重违约,导致甲方提前解除本合同。

20.非代理、非雇佣

20.1.本合同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在双方之间产生或构成雇主/雇员关系、特许经营授予人/特许经营被授予人或合伙关系。

20.2.乙方承诺:

系以不受任何合同或职业之约束的自由身份签订和履行本合同。

21.其他约定

21.1.部分无效处理

如任何法院或有权机关认为本合同的任何部分无效、不合法或不可执行,则该部分不应被认为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但不应影响本合同其余部分的合法有效性及可执行性。

22.合同联系方式

22.1.为更好的履行本合同,双方同意以本合同(含附件)中列明的联系方式(包括电子邮件)作为指定联系方式。

22.2.通过电子邮箱及其它电子方式送达时,发出之日即视为有效送达。

22.3.通过快递等方式送达时,对方签收之日或发出后第三日视为有效送达(以两者较早一个日期为准);对方拒收或退回的,视为签收。

22.4.本合同(含附件)列明的联系方式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

22.5.一方变更联系方式,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该联系方式仍视为有效,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22.6.本联系方式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受合同整体或其他条款的效力影响,始终有效。

23.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以及本合同项下订单/附件/补充协议等(如有)引起或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  仲裁委员会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合同各方均有约束力。

24.附则

24.1.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各方各执一份。

各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4.2.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一部分,具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24.3.本合同经各方签名或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合同正文)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确认:

已经详细阅读了本合同及附件的全部条款及内容,甲方已经就本合同全部内容向乙方进行详细解释说明,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提前解约的违约责任条款、经纪事务安排条款、知识产权归属条款等。

乙方完全了解且同意履行本合同全部内容,接受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全部收益及风险。

乙方(签名):

附件:

艺人信息确认书

为便于双方履行合同,本人确认下列信息真实有效:

一、本人信息

身份证号(或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手机:

  

微信ID:

  

联系地址:

  

紧急联系人:

  

紧急联系人与本人的关系:

  

联系方式:

  

家庭成员情况:

  

婚姻状况:

  

二、其他

如上述本人联系方式发生改变的,将在发生改变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公司;

本人确认上述联系方式为合法有效的合同书面通知、行政、仲裁、诉讼送达方式。

时间:

    年    月    日

本人(签名):

附件:

新媒体账号移交确认书

本人确认下列新媒体账号移交给    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公司”),作为孵化账号,由公司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进行运营、管理:

1.微博

账号:

  

密码:

  

绑定手机号:

  

2.抖音

账号:

  

密码:

  

绑定手机号:

  

3.快手

账号:

  

密码:

  

绑定手机号:

  

具体事宜以双方签订的合作合同约定为准。

时间:

    年    月    日

本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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