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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光伏开发指南推荐阅读修改版

第一篇:

陕西省光伏开发指南

陕西省光伏开发指南

一、资源概况

陕西全省年平均太阳总辐射量为4100~5600MJ/m2,年峰值日照时数为1150~1550h,年平均日照时数在1270~2900小时,日照百分率在28%~64%之间。

其空间分布特征是北部多于南部,南北总辐射量相差1400MJ/m2,高值区位于陕北长城沿线一带,年太阳总辐射量为5100-5600MJ/m2;低值区主要分布于陕南大巴山区,年太阳总辐射量为4100-4300MJ/m2。

夏季总辐射量最大,占到总辐射量的近40%,冬季总辐射量最小,表现出四季分布的不对称性。

二、电价及补贴政策

1、国家政策

我国发展太阳能光伏以来,光伏电价进行了多次调整,目前我国光伏的电价及补贴电价政策是根据2013年8月2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638号)确定的。

通知按照光伏电站和分布式光伏项目分别确定电价。

地面光伏电站:

根据各地太阳能资源条件和建设成本,将全国分为三类太阳能资源区,相应制定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

图1:

全国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表分布式光伏:

对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按照全电量补贴的政策,电价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42元(含税,下同),通过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予以支付,由电网企业转付;其中,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自用有余上网的电量,由电网企业按照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收购。

2014年9月2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通知》(国能新能[2014]406号)提出,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比如大型公建、农业设施等,并鼓励各级地方政府在国家补贴基础上制定配套财政补贴政策,同时对分布式光伏发电提出了新的模式:

利用建筑屋顶及附属场地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项目备案时可选择“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或“全额上网”中的一种模式。

“全额上网”项目的全部发电量由电网企业按照当地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收购。

已按“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执行的项目,在用电负荷显著减少(含消失)或供用电关系无法履行的情况下,允许变更为“全额上网”模式,项目单位要向当地能源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备案,与电网企业签订新的并网协议和购售电合同,电网企业负责向财政部和国家能源局申请补贴目录变更。

在地面或利用农业大棚等无电力消费设施建设、以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电网(东北地区66千伏及以下)、单个项目容量不超过2万千瓦且所发电量主要在并网点变电台区消纳的光伏电站项目,纳入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指标管理,执行当地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

2、陕西地方政策

2014年12月4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示范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实施意见》(陕政发〔2014〕37号)。

陕西省将从2014年起连续3年,按每年约100兆瓦规模,通过屋顶发电、建筑一体化等方式建设分布式光伏电站。

按照1元/瓦标准给予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主体一次性补助,同时鼓励市、县财政安排资金对光伏发电项目给予补贴。

三、经济性评价

陕西省北部地区太阳能资源明显高于南部地区。

按照全国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划分,包括Ⅱ类和Ⅲ类两个资源区,其中陕西榆林、延安属于Ⅱ类资源区,陕西省其他地区属于Ⅲ类资源区,对应的标杆电价分别为0.95元/kWh和1元/kWh;分布式执行0.42元/kWh的电价补贴。

1、Ⅱ类资源区情况

(1)地面电站财务指标情况测算条件:

单位千瓦造价为9400元,装机容量为10MW,年满发小时数为1500h,电价为0.95元/kWh表1:

Ⅱ类资源区地面光伏电站财务指标表

(2)分布式项目财务指标情况测算条件:

装机容量为1MW,年满发小时数为1400小时,一般工商业电价,全部自发自用。

表2:

Ⅱ类资源区工商业分布式光伏电站财务指标表

2、Ⅲ类资源区情况

(1)地面电站财务指标情况测算条件:

单位千瓦造价为9400元,装机容量为10MW,年满发小时数为1400h,电价为1元/kWh。

表1:

Ⅲ类资源区地面光伏电站财务指标表

(2)分布式项目财务指标情况

测算条件:

装机容量为1MW,年满发小时数为1400小时,一般工商业电价,全部自发自用。

表3:

Ⅲ类资源区工商业分布式光伏电站财务指标表

四、申报/核准流程

1、陕西省审批流程

地面光伏电站项目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申报需符合陕西省光伏发电项目布局、国家下达陕西省及省下达项目所在市的年度规模指标和实施方案。

地面光伏电站项目由光伏电站投资企业编制申请报告,向项目属地县(区)发改局提出申请,县(区)发改局初审后报送市发改委,市发改委审查后向陕西省发改委申报,陕西省发改委依据国家和陕西省光伏电站项目备案计划予以备案。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实行分级备案制。

向项目属地县(区)发改局提出申请,县(区)发改局初审后报送市发改委,项目符合要求的,市发改委根据《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管理办法》予以备案。

单个不大于10千瓦的个人或家庭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采用登记制管理,仅需填报备案登记表。

2、光伏电站项目申报资料

(1)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深度);

(2)项目备案表;(3)规划选址意见;

(4)土地预审意见(需征用土地的项目);(5)环境影响评价意见;(6)电网接入方案意见。

3、相关要求

(1)对地面光伏发电站项目,由陕西省发改委编制全省光伏发电站建设年度实施方案,申请国家下达陕西省年度指导性规模指标。

(2)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省发改委申请国家下达陕西省年度指导性规模指标,并结合各地市建设条件和发展需求,分解下达各地市年度规模,项目指导有效期一年。

每年11月末,各地市报送下一年度光伏电站实施方案和需国家资金补贴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规模。

(3)备案时限按照《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管理办法》要求执行,委办公室在2个工作日批转业务科室,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准予备案的项目,在5个工作日出具备案确认书,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可延长至12个工作日。

第二篇:

我国分省区光伏项目开发建设指南—吉林

我国分省区光伏项目开发建设指南—吉林

一、资源概况

吉林省太阳能资源较为丰富,全省多年平均日照时数为2200~3000小时,年太阳总辐射量为5051.7兆焦耳/平方米,太阳能资源属于国家Ⅱ类资源区。

由于省内各地区间天气条件差异较大,日照时数的地理分布不均匀,总趋势由西向东递减,山地低于平原,东部低于西部。

西部地区太阳能资源最为丰富,年日照时数为2800-3000小时,年太阳总辐射量达到5200兆焦耳/平方米以上;中部的长春、四平地区次之,年日照时数为2600-2800小时,年太阳总辐射量达到5000-5200兆焦耳/平方米;东部山区最少,年日照时数为2150-2500小时,年太阳总辐射量达到4672-4800兆焦耳/平方米。

二、电价及补贴政策

1、国家政策

我国发展太阳能光伏以来,光伏电价进行了多次调整,目前我国光伏的电价及补贴电价政策是根据2013年8月2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638号)确定的。

通知按照光伏电站和分布式光伏项目分别确定电价。

地面光伏电站:

根据各地太阳能资源条件和建设成本,将全国分为三类太阳能资源区,相应制定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

图1:

全国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表

分布式光伏:

对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按照全电量补贴的政策,电价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42元(含税,下同),通过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予以支付,由电网企业转付;其中,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自用有余上网的电量,由电网企业按照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收购。

2014年9月2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通知》(国能新能[2014]406号)提出,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比如大型公建、农业设施等,并鼓励各级地方政府在国家补贴基础上制定配套财政补贴政策,同时对分布式光伏发电提出了新的模式:

利用建筑屋顶及附属场地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项目备案时可选择“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或“全额上网”中的一种模式。

“全额上网”项目的全部发电量由电网企业按照当地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收购。

已按“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执行的项目,在用电负荷显著减少(含消失)或供用电关系无法履行的情况下,允许变更为“全额上网”模式,项目单位要向当地能源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备案,与电网企业签订新的并网协议和购售电合同,电网企业负责向财政部和国家能源局申请补贴目录变更。

在地面或利用农业大棚等无电力消费设施建设、以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电网(东北地区66千伏及以下)、单个项目容量不超过2万千瓦且所发电量主要在并网点变电台区消纳的光伏电站项目,纳入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指标管理,执行当地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

2、吉林地方政策

根据《吉林省关于加快光伏产品应用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建议(128号)》,吉林省对光伏发电项目所发电量,实行按照电量补贴的政策,补贴标准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省再补贴0.15元/千瓦时。

同时,在吉林省内的光伏产品设备生产制造企业研发费用符合有关条件的,可按照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企业兼并重组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省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和建筑节能专项资金,对光伏发电项目给予一定的投资补助。

三、经济性评价

吉林省属于太阳能资源较丰富区域,为Ⅱ类资源区,光伏地面电站对应的标杆电价为0.95元/kWh,分布式执行0.42元/kWh的电价补贴。

假设光伏的项目的单位造价为9400元,年满发小时数可达1400小时。

1、地面电站财务指标情况

测算条件:

单位千瓦造价为9400元,年满发小时数为1400小时,地面电站装机容量为10MW,电价为0.95元/kWh,项目融资前税前收益率在9.76%之间,投资回收期在9.3年之间,项目具有较好的盈利能力。

具体见下表。

表1:

光伏电站项目财务指标表

2、分布式光伏项目

测算条件:

假设分布式项目装机容量为1MW。

如采用全部上网模式,上网电价为0.95元/kWh;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自发自用部分电价为售电价格+0.42元/kWh,上网部分为当地燃煤标杆电价+0.42元/kWh;全部自发自用,电价为售电价格+0.42元/kWh。

根据吉林省电网售电价表,最高的售电价格为一般工商业用电——0.9470元/kWh,因此分布式项目选择自发自用收益最高。

以此计算项目融资前税前收益率在12.81%之间,投资回收期在7.81年之间,项目具有较好的盈利能力。

具体见下表。

2:

分布式光伏项目财务指标表

四、申报/核准流程

1、吉林省审批流程

目前,吉林省对光伏项目实行总体控制,省级发改或能源局对光伏发电项目实行总量控制,对光伏项目实行属地化备案管理,即装机规模由省级发改或能源局下达到各市、县(市),实行动态调整,具体光伏发电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发改部门进行备案管理。

根据《吉林省能源局关于下达2015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吉能新能[2015]60号)对屋顶光伏分布式发电项目及全部自发自用的地面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限制建设规模,各地能源主管部门随时受理项目备案,电网企业及时办理并网手续,项目建成后即纳入补贴范围。

2、光伏电站项目申报资料

(1)申请报告(可研深度);

(2)项目备案表;(3)规划选址意见;

(4)土地预审意见(需征用土地的项目);(5)电网接入方案意见;

(6)发展改革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说明材料。

第三篇:

宁夏自治区光伏项目开发建设指南

宁夏自治区光伏项目开发建设指南

一、资源概况

宁夏太阳能资源丰富,全区年平均太阳总辐射量约为5781MJ/㎡,其空间分布特征是北部多于南部,南北相差约1000MJ/㎡,引黄灌区与中部干旱带的盐池、同心地区太阳辐射能较高且分布较均匀,在5864-6100MJ/㎡之间,其中灵武、同心最大,达6100MJ/㎡以上,即使年辐射量相对较少的固原地区,太阳辐射总量也在4947-5641MJ/㎡之间。

宁夏地区太阳能辐射其年、季、月变化特征较为明显,以夏季最高、春秋两季次之、冬季最低,6月是宁夏各地月总辐射的最大月,达620-729MJ/㎡,12月是全区月辐射量最少的月,仅占6月的40%左右。

二、电价及补贴政策

我国发展太阳能光伏以来,光伏电价进行了多次调整,目前我国光伏的电价及补贴电价政策是根据2013年8月2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638号)确定的。

通知按照光伏电站和分布式光伏项目分别确定电价。

地面光伏电站:

根据各地太阳能资源条件和建设成本,将全国分为三类太阳能资源区,相应制定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

图1:

全国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表

分布式光伏:

对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按照全电量补贴的政策,电价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42元(含税,下同),通过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予以支付,由电网企业转付;其中,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自用有余上网的电量,由电网企业按照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收购。

2014年9月2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通知》(国能新能[2014]406号)提出,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比如大型公建、农业设施等,并鼓励各级地方政府在国家补贴基础上制定配套财政补贴政策,同时对分布式光伏发电提出了新的模式:

利用建筑屋顶及附属场地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项目备案时可选择“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或“全额上网”中的一种模式。

“全额上网”项目的全部发电量由电网企业按照当地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收购。

已按“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执行的项目,在用电负荷显著减少(含消失)或供用电关系无法履行的情况下,允许变更为“全额上网”模式,项目单位要向当地能源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备案,与电网企业签订新的并网协议和购售电合同,电网企业负责向财政部和国家能源局申请补贴目录变更。

在地面或利用农业大棚等无电力消费设施建设、以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电网(东北地区66千伏及以下)、单个项目容量不超过2万千瓦且所发电量主要在并网点变电台区消纳的光伏电站项目,纳入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指标管理,执行当地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

三、经济性评价

宁夏自治区属于太阳能资源丰富区域,为I类资源区,光伏地面电站对应的标杆电价为0.90元/kWh,分布式执行0.42元/kWh的电价补贴。

1、地面电站财务指标情况

测算条件:

单位千瓦造价为9400元,年满发小时数为1400小时,地面电站装机容量为10MW,电价为0.90元/kWh,根据计算,项目融资前税前收益率在8.76%之间,投资回收期在9.86年之间,项目具有较好的盈利能力。

表1:

I类资源区地面光伏电站财务指标表

2、分布式项目财务指标情况

测算条件:

如采用全部上网模式,上网电价为0.90元/kWh;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自发自用部分电价为售电价格+0.42元/kWh,上网部分为当地燃煤标杆电价+0.42元/kWh;全部自发自用,电价为售电价格+0.42元/kWh。

根据宁夏自治区电网售电价表,最高的售电价格为一般工商业用电——0.7340元/kWh,因此分布式项目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收益最高。

以此计算项目融资前税前收益率在9.74%之间,投资回收期在8.3年之间,项目具有较好的盈利能力。

表2:

I类资源区工商业分布式光伏电站财务指标表

四、申报/核准流程

1、审批流程

地面光伏电站项目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申报需符合国家下达宁夏及自治区下达项目所在市的规模指标和实施方案。

2014年宁夏发改委对自治区内太阳能光伏电站项目审批进行改革,实行备案管理,对已经取得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光伏电站项目,由项目所在市、县(区)发展改革委(局)提出备案申请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备案。

2、光伏电站项目申报资料

(1)申请报告(可研深度);

(2)项目备案表;(3)规划选址意见;

(4)土地预审意见(需征用土地的项目);(5)环境影响评价意见;(6)电网接入方案意见;

(7)发展改革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说明材料。

第四篇:

光伏电站项目合作开发协议书

光伏电站项目合作开发协议书1甲方:

乙方:

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为充分开发利用

区域丰富的太阳能资源,强化绿色低碳品牌,充分开发未利用荒山、荒坡地等资源,加快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步伐,促进当地新能源产业经济快速发展,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利用自身在本区域的优势,引进(北京)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建设太阳能光伏并网发电项目。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在自愿、平等、协调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一、主要内容

(一)项目投资主体:

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内容:

拟建装机容量为MW的太阳能光伏并网电站,以最终适合建设的地址确定最终安装容量。

(三)项目拟建地点:

(适合地面电站建设的场地)。

(四)项目占地:

(五)项目计划总投资:

亿元人民币。

(六)建设工期:

个月。

二、双方责任和义务

(一)甲方责任和义务

1.甲方负责协助向乙方获得提供项目全部所需用地,并采用征、租结合的方式,配合乙方完善用地手续,确保用地合法,符合国家土地、林业等有关使用政策。

2.甲方成立项目协调小组,负责协助乙方办理项目有关手续。

做好项目的跟踪服务,帮助协调解决项目推进和建设中的困难问题,为乙方营造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

3.甲方协调其他土地拥有者,以有偿租赁、征租结合的方式将项目用地提供给乙方。

甲方负责协助办理项目建设用地的选址意见书、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相关行政审批手续,甲方保障乙方项目所用土地的整体合规性。

4.甲方对乙方上报提交的项目有关文件、资料及相关商业机密予以保密。

5.甲方协助乙方将该项目列为市招商引资光伏电站项目,享受国家关于光伏产业有关扶持政策及市招商引资的有关优惠政策。

6.甲方协助乙方实现项目地通水、通电、通路。

协助乙方取得项目必须的当地气象、地质、地形图等相关基础材料。

7.甲方承诺协助办理投资项目的前期手续,积极协助乙方进行融资和申报政策补贴。

(二)乙方责任和义务

1.乙方负责筹措该项目建设所需的建设资金,负责所有与项目有关的工程类工作,包括项目前期工作。

2.乙方要按属地管理和属地纳税的原则,将该项目工商注册登记和纳税申报在本地市工商局和本地市国税局、地税局。

3.在甲方的协调下,乙方负责向省发改委申报项目前期有关手续,直至完成项目核准及电网接入手续。

4.在甲方的配合下,乙方负责将该项目向国家发改委申请国家太阳能地面发电站电价优惠政策,以期最终获得国家优惠电价补贴。

5.乙方必须依法依规建设和生产经营,按要求认真填报投资报表和项目生产经营情况。

6.乙方设立项目公司时,同意甲方作为该光伏项目的投资方参股项目公司,股权比例不得高于30%。

7.乙方承诺在该项目具备开工建设条件后,按照国家和行业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同等条件下选用乙方举荐的施工建设单位。

三、双方约定

1.由于自然灾害(包括火灾,水灾,地震,风暴,飓风或其他自然灾害),战争,侵略,外国战斗人员,恐怖分子的行为,军事或其他侵占的行为,政治没收,国有化,政府的制裁或禁运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协议有关条款不能履行,双方协商后,自动终止本协议。

2.协议签订后,双方成立联合工作领导小组,开展前期工作。

3.双方如有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被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四、其他事项

1、本协议书一式肆陆份,双方各执贰叁份。

2、本协议为框架协议,具体事宜另行签订合同,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甲方:

签字代表:

签约地点:

乙方:

签字代表:

签约时间:

2013年月日

第五篇:

光伏电站开发及建设流程

光伏电站开发建设流程

一、项目前期考察

对项目地形及屋顶资源、周边环境条件(交通、物资采购、市场的劳动力、道路、水电)、电网结构及年负荷量、消耗负荷能力、接入系统的电压等级、接入间隔核实、送出线路长度廊道的条件、和当地电网公司的政策等。

二、项目建设前期资料及批复文件第一阶段:

可研阶段

1、委托有自治区B级以上资质的单位做20MWp大型光伏并网电站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分析、项目申请报告。

2、委托有自治区B级以上资质的单位做20MWp大型光伏并网电站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分析评审。

第二阶段:

获得项目建设地县级相关部门的批复文件

1、获得县发改委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

2、获得县水利局项目的请示。

3、获得县畜牧局项目的请示。

4、委托具有自治区B级以上资质的单位做20MWp大型光伏并网电站项目环境评价报告表,并获得县环保局项目建设环保初审意见。

5、获得县城建局项目规划选址意见的请示。

6、获得县国土局项目建设用地预审的情况说明。

7、获得县电力公司项目初审意见及电网接入意见。

8、获得县文物局项目选址地面文物调查情况的请示。

9、获得县经贸委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批复。

第三阶段:

获得项目建设地区级(市)相关部门的批复文件

1、获得地区发改委开展前期工作请示。

2、获得地区水利局项目工程选址意见。

3、获得地区畜牧局项目用地查验的意见。

4、获得地区环保局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初审意见。

5、获得地区城建局项目选址的报告。

6、获得地区国土局项目用地预审的初审意见。

7、获得地区文物局项目用地位置选址的请示。

8、获得地区林业局项目选址情况的报告。

第四阶段:

获得自治区(省)相关部门的批复文件

1、获得自治区(省)发改委同意开展光伏发电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

2、获得自治区(省)水利厅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

3、获得自治区环保厅(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4、获得自治区(省)国土厅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有关问题的函

5、获得自治区(省)国土厅地质灾害评估备案登记表

6、获得自治区(省)文物局项目用地位置选址意见函

7、获得自治区(省)国土厅土地预审意见

8、获得自治区(省)建设厅选址意见书和选址规划意见

9、获得省电力公司接入电网原则意见的函

10、办理建设项目银行资金证明(不少于项目总投资的20%)。

11、办理建设项目与银行的贷款意向书或贷款协议(不高于项目总投资的80%);

12、委托有自治区(省)B级以上资质的单位做20MWp大型光伏并网电站项目申请报告;

13、将项目申请报告提交区发改委能源处,按照能源处的指定委托国际工程咨询公司对20MWp大型光伏并网电站项目申请报告组织评审,并获得评审文件;

14、获得自治区发改委(省)对20MWp大型光伏并网电站项目核准的批复文件;

15、获得新疆电力公司接入电网批复文件;

16、委托具有自治区(省)B级以上资质的单位做20MWp大型光伏并网电站项目设计;

17、获得项目建设地建设局开工许可;

三、项目施工图设计

1、现场测绘、地勘、勘界、提资设计要求;

2、接入系统报告编制并上会评审;

3、出施工总图蓝图;

4、各专业进行图纸绘制(结构、土建、电器等等);

5、出各产品技术规范书(做为设备采购招标依据);

6、和各厂家签订技术协议;

7、现场技术交底、图纸会审;

8、送出线路初设代可研评审上会出电网意见;

四、项目实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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