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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法学专科模拟法庭超强完整套装

说明

我们用的时候是12个人一组地,如果人数需再多点,只要相应增加一二个角色就行。

现在毕业了,让各位亲共享一下。

千万不要花钱向人买了,很简单地。

最好写民事地,简单。

心得体会上网找个随便改改就成了。

角色对应文书:

法庭审理笔-书记员

民事诉状-原告

原告代理词-原告代理律师

答辩状-被告

民事判决书-审判长、审判员、代理审判员

代理词-被告代理律师

案情简介-大家共用

附件1

案 情 简 介

2010年7月3日,被告邓小文以经营化妆品生意缺乏资金为由,向原告郭长伟、傅振良、郑巧丹借款100000元,约定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同时,约定于2011年春节前偿还50000元及利息,另50000元在2011年8月前偿还,但被告林志彭借款后,至今分文未付,经原告郭长伟、傅振良、郑巧丹三人多次催讨,其以各种理由搪塞,拒不偿还欠款。

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请求依法判决被告邓小文偿还原告郭长伟、傅振良、郑巧丹借款100000元及利息。

2010秋法学专科

附件2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依照法律规定,受被告的委托和某某市正义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担任被告邓小文的投诉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

开庭前,我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诉,查阅了本案案卷材料,进行了必要的调查。

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因为当事人一是储会失败,会款被人卷走了,二是经营不善,资金流失,未能及时支付约定借款以及利息,并非我当事人故意不偿还原告郭长伟、傅振良、郑巧丹借款10万元及其利息。

望贵院能在还款日期上延迟一段时间。

使我当事人有时间偿还所拖欠的借款以及利息。

某某市正义律师事务所

律师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

附件2

福建省某某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某民初字第88号 

原告:

郭长伟,男,196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某某市海通路3号。

原告:

傅振良,男,196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某某市海通路7号。

原告:

郑巧丹,女,197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某某市海通路17号。

委托代理人刘传嗣,某某市法正律师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传强,某某市法正律师所律师。

被告:

邓小文,女,1969年6月18日出生,住某某市溪西路116号。

委托代理人朱海阳,某某市正义律师所律师。

本院于2012年4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郭长伟、傅振良、郑巧丹与被告邓小文民间借贷一案。

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郭长伟、傅振良、郑巧丹,委托代理人刘传嗣、高传强及被告邓小文,委托代理人朱海阳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长伟、傅振良、郑巧丹诉称,2010年7月3日,被告邓小文以经营化妆品生意缺乏资金为由,向原告郭长伟、傅振良、郑巧丹借款100000元,约定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同时,约定于2011年春节前偿还50000元及利息,另50000元在2011年8月前偿还,但被告邓小文借款后,至今分文未付,经原告郭长伟、傅振良、郑巧丹三人多次催讨,其以各种理由搪塞,拒不偿还欠款。

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于2010年7月3日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约定2011年春节前偿还50000元及利息,另50000元在2011年8月前偿还,并出具了借条,借款后被告并未约定偿还原告本金及利息。

上述事实,原、被告均于承认,并有原告出示的借条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予以认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被告借款后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利息,系被告违约,本院予以认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邓小文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郭长伟、傅振良、郑巧丹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0年7月3日起至该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

本案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与福建省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述案件受理费交纳方法:

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本卷与原本核对无异议)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院印)书记员:

附件2

答 辩 状

答辩人邓小文,女,1969年6月18日,汉族,住某某市溪西路116号。

因原告人郭长伟,傅振良,郑巧丹共同诉讼经济借贷纠纷一案,现答辩状如下:

我经营化妆品生意缺乏资金。

便问三位原告有没有办法帮我挪100000元,原告说有,但利息要1.5%。

我便同意了并写了借条,借条上写的借款日期是2010年7月3日。

我原先是想储家会也就可以还了,不过没想到会款被人卷走了,再加上我经营不善,资金流失,未能及时支付约定借款以及利息,并非我故意不偿还原告郭长伟,傅振良,郑巧丹欠款100000元以及利息。

现原告郭长伟,傅振良,郑巧丹已将我告至贵院,望贵院能在还款日期上延迟一段时间。

使我有时间偿还所拖欠的借款以及利息。

此致

某某市人民法院

附:

本答辩状副本一份

具答辩状人: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

附件2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批长、审判员:

福建某某市法正律师所律师接受原告郭长伟、傅振良、郑巧丹的委托。

指派我们作为其委托代理人,在其诉邓小文民间借贷一案中代理参加诉讼。

庭审前我们认真核实相关证据、查找法律根据。

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本案的事实有了清楚了解。

现结合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案被告从原告处借贷的事实十分清楚

2010年7月3日,被告邓小文以经营化妆品生意缺乏资金为由,向原告郭长伟、傅振良、郑巧丹借款100000元,约定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同时,约定于2011年春节前偿还50000元及利息,另50000元在2011年8月前偿还,并有借条为证。

二、本案不超过诉讼时效,原告的权利应当得到保护

被告邓小文借款时,约定于2011年春节前偿还50000元及利息,另50000元在2011年8月前偿还,但被告借款后,至今分文未付,经原告郭长伟、傅振良、郑巧丹三人多次催讨,其以各种理由糖塞,拒不偿还欠款,从2011年8月开始起算,到原告起诉时止,未超过法定的2年诉讼时效。

因此,本案借款事实十分清楚,借款关系合法有效,且未超过法定诉讼时效,因此被告应当承担偿还责任。

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

福建某某市法正律师所

代理人:

2011年11月15日

附件2

民事诉状

原告郭长伟,男,196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某某市海通路3号。

原告傅振良,男,196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某某市海通路7号。

原告郑巧丹,女,197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某某市海通路17号

被告邓小文,女,1969年6月18日出生,住某某市溪西路116号。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邓小文还原告郭长伟、傅振良、郑巧丹共同借款100000元及利息。

2、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邓小文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0年7月3日,被告邓小文以经营化妆品生意缺乏资金为由,向原告郭长伟、傅振良、郑巧丹借款100000元,约定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同时,约定于2011年春节前偿还50000元及利息,另50000元在2011年8月前偿还,但被告邓小文借款后,至今分文未付,经原告郭长伟、傅振良、郑巧丹三人多次催讨,其以各种理由搪塞,拒不偿还欠款。

综上所诉,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

请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判决被告邓小文偿还原告郭长伟、傅振良、郑巧丹共同借款100000元及利息。

此致

某某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附件3:

法庭审理笔录

时间:

2012年4月18日

地点:

某某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原告:

原告郭长伟,男,196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某某市海通路3号。

原告傅振良,男,196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某某市海通路7号。

原告郑巧丹,女,197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某某市海通路17号。

被告:

被告邓小文,女,1969年6月18日出生,住某某市溪西路116号。

案由:

原告郭长伟、傅振良、郑巧丹向被告邓小文追讨借款未果案。

案情概述:

2010年7月3日,被告邓小文以经营化妆品生意缺乏资金为由,向原告郭长伟、傅振良、郑巧丹借款100000元,约定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同时,约定于2011年春节前偿还50000元及利息,另50000元在2011年8月前偿还,但被告邓小文借款后,至今分文未付,经原告郭长伟、傅振良、郑巧丹三人多次催讨,其以各种理由搪塞,拒不偿还欠款。

(1、法庭准备阶段)

(2、书记员:

诉讼案即将开庭审理。

请肃静!

(3、

书记员:

现在请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入庭。

(原告、原告代理人及被告、被告、被告代理人入庭)

书记员:

现在宣读法庭纪律:

1、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一律关闭通讯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准吸烟。

2、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不得进入审判区,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

3、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原告的作撤诉处理;是被告的则依法缺席判决。

4、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庭纪律宣读完毕

书记员:

全体起立,现在请审判人员入席。

(转身)报告审判长,原告、原告代理人、被告、被告代理人均已到庭。

庭前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报道完毕。

(审判长向书记员点点头,书记员入座,坐下)

审判长:

(敲法锤)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

原告,你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

有无代理人?

原告:

原告郭长伟,男,196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某某市海通路3号。

原告傅振良,男,196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某某市海通路7号。

原告郑巧丹,女,197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某某市海通路17号。

原告代理人:

我叫刘传嗣,男,福建某某市法正律师所律师。

我叫高传强,男,福建某某市法正律师所律师。

审判长:

被告,你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

可有代理人?

被告:

我叫邓小文,女,1969年6月18日出生,住某某市溪西路116号。

我委托福建某某市法正律师所律师刘传嗣、高传强作一般代理人。

被告代理人:

我叫刘传嗣,男,福建某某市法正律师所律师。

我叫高传强,男,福建某某市法正律师所律师。

[审判长]原告方对对方的身份有无异议。

[原告]无异议。

[审判长]被告方。

[被告]无异议。

[审判长]原告方有没有证人。

[原告]没有证人。

[审判长]被告方有没有证人。

[被告]没有。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宁德市海口区民事审判庭今天在此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郭长伟、傅振良、郑巧丹向被告邓小文追讨借款未果案。

本案由本院审判员黄益寿、施希霹、叶明明、温作雄组成合议庭,黄益寿担任审判长,本院书记员费汉真担任记录。

有关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本院已书面告知,不再重复。

下面本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交待回避权。

审判人员有以下三种情况,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有权口头或书面申请他们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有权申请上述人员回避。

审判长:

原告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

不申请。

审判长:

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

不申请。

二、(法庭调查阶段)

审判长:

下面进行法庭事实调查,先由原告方宣读诉讼请求及其要点。

原告:

2010年7月3日,被告邓小文以经营化妆品生意缺乏资金为由,向(原告郭长伟、傅振良、郑巧丹)我三人借款100000元,约定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同时,约定于2011年春节前偿还50000元及利息,另50000元在2011年8月前偿还,但被告邓小文借款后,至今分文未付,经(原告郭长伟、傅振良、郑巧丹)我等三人多次催讨,其以各种理由搪塞,拒不偿还欠款。

原告代理人:

一、本案被告从原告处借贷的事实十分清楚

2010年7月3日,被告邓小文以经营化妆品生意缺乏资金为由,向原告郭长伟、傅振良、郑巧丹借款100000元,约定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同时,约定于2011年春节前偿还50000元及利息,另50000元在2011年8月前偿还,并有借条为证。

二、本案不超过诉讼时效,原告的权利应当得到保护

被告邓小文借款时,约定于2011年春节前偿还50000元及利息,另50000元在2011年8月前偿还,但被告借款后,至今分文未付,经原告郭长伟、傅振良、郑巧丹三人多次催讨,其以各种理由糖塞,拒不偿还欠款,从2011年8月开始起算,到原告起诉时止,未超过法定的2年诉讼时效。

因此,本案借款事实十分清楚,借款关系合法有效,且未超过法定诉讼时效,因此被告应当承担偿还责任。

被告:

(情绪有些激动):

我没钱,怎么还,我又没说不还。

审判长(拍打惊堂木):

请被告注意自己的语言和情绪,让原告律师把陈述做完!

原告律师继续作陈述!

原告代理人:

好的!

谢谢法官。

现在我代表我当事人本案的原告,特向法院提出起诉,请求依法判决。

我原告的诉讼请求是: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邓小文还原告郭长伟、傅振良、郑巧丹共同借款100000元及利息。

2、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邓小文承担。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答辩。

被告:

(情绪还是有一些激动)我经营化妆品生意缺乏资金。

便问三位原告有没有办法帮我挪100000元,原告说有,但利息要1.5%。

我便同意了并写了借条,借条上写的借款日期是2010年7月3日。

我原先是想储家会也就可以还了,不过没想到会款被人卷走了,再加上我经营不善,资金流失,未能及时支付约定借款以及利息,并非我故意不偿还原告郭长伟,傅振良,郑巧丹欠款100000元以及利息。

现原告郭长伟,傅振良,郑巧丹已将我告至贵院,望贵院能在还款日期上延迟一段时间。

使我有时间偿还所拖欠的借款以及利息。

被告代理人:

开庭前,我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诉,查阅了本案案卷材料,进行了必要的调查。

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因为当事人一是储会失败,会款被人卷走了,二是经营不善,资金流失,未能及时支付约定借款以及利息,并非我当事人故意不偿还原告郭长伟、傅振良、郑巧丹借款10万元及其利息。

望贵院能在还款日期上延迟一段时间。

使我当事人有时间偿还所拖欠的借款以及利息。

审判长:

根据原被告陈述,双方对2010年7月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答应付利息的事实均无异议。

但双方争议的焦点

一是原告没有在相应的时间收到还款。

二被告没有在相应的时间付原告款项。

对于本法庭归纳的上述争议焦点,各方当事人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向本法庭提出。

审判长:

被告、原告对本庭归纳的重点有没异议?

被告:

没有。

原告:

没有

审判长:

现在继续进行法庭调查,请双方围绕此焦点提供相关证明!

原告代理人:

我方向法庭提供一份字据,(并给原告看):

原告这张字据是否是被告写的?

原告(拿起仔细看了看):

是的!

原告代理人(法警把字据拿给被告看)被告,这张字据是不是你亲自写给原告的?

被告(拿起来看了看):

是的!

这是我写给原告的!

原告代理人:

好的!

法官,这张字据就可以证明---被告确实向我当事人借款并立下字据。

审判长:

被告对该证物有无异议?

被告:

我对原告提供的字据的真实性及内容无异议。

被告代理人:

我对原告提供的字据的真实性及内容无异议。

被告:

我经营不善,资金流失,在加上会款被人卷走了,我希望能在还款日期上延迟一段时间,给我时间筹集资金,我想还他们钱,我也肯定还他们钱。

被告代理人:

审判长,我方当事人愿意还款给原告,但因为各种原因我当事人的资金出了问题,没能及时还款,不我我当事人不还,现在我当事人需要时间筹钱,希望将还款期限延迟一段时间,让我当事人有时间筹到钱。

审判长:

那么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词内容有何意见。

原告:

虽然被告说的很有道理,但是被告没有给我们具体的时间还款,还以各种理由搪塞,拒不偿还欠款,这也造成我们的经济损失。

原告代理人:

从字据上看,被告借款至今已有1年时间未还款利息,这对我当事人造成了经济损失。

我方当事人怀疑被告故意以各种理由搪塞,拒不偿还欠款。

被告代理人:

(举手惊呼)反对!

反对原告代理人对我当事人做出误导性的猜测!

审判长:

反对无效,这只是原告的思想表达。

现在被告开始辩解!

被告:

我是真的想还款,不是故意不还,而是真的没钱还,我也在努力筹钱,请大家相信我,我要是有钱,早就还钱了。

审判长:

双方还有没有辩论意见?

原告:

没有

被告:

我也没有了!

审判长:

双方无新的辩论意见,法庭辩论结束,下面征询双方当事人最后意见

原告,最后还有什么意见?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

审判长:

被告,最后还有什么意见?

被告:

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法庭调解判决阶段)

审判长:

下面依据法律有关规定,对本案进行调解。

被告,你有何调解意见?

被告代理人:

我方愿意还款,希望将还款期限延迟一段时间,让我当事人有时间筹到钱。

审判长:

原告,有何调解意见?

原告代理人:

在诉讼前,我们双方已进行过多次协商,但被告没有调解诚意,现我当事人不愿意进行调解,听候判决。

审判长:

由于原告不同意调解,本庭不再做调解工作,下面宣布休庭。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

书记员:

请坐

审判长:

下面进行宣判。

(只审判长站起来)

审判长:

追讨借款未果案,经审理查明:

被告于2010年7月3日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约定2011年春节前偿还50000元及利息,另50000元在2011年8月前偿还,并出具了借条,借款后被告并未约定偿还原告本金及利息。

上述事实,原、被告均于承认,并有原告出示的借条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予以认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被告借款后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利息,系被告违约,本院予以认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书记员:

全体起立

审判长:

被告邓小文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郭长伟、傅振良、郑巧丹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0年7月3日起至该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

本案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与福建省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述案件受理费交纳方法:

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书记员:

请审判长审判员先行退庭!

在主审法官退出法庭后当事人及旁听人员退出法庭

审判人员:

                当事人:

                书记员: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附件3

模拟法庭心得体会

电大法学专科二年半期间,我们法律专业的学生学习了《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和《民法》等一系列的实体法与程序法。

为了使同学们能加够深入,更进一步的理解这些法律,根据学校的组织安排,在指导老师的耐心指导下,我们进行了一次模拟法庭活动。

这一次模拟法庭让我收获良多,在这里我谈谈我参加本次模拟法庭的心得体会。

我们小组由12人组成,合议庭4人、书记员1人、辩护律师3人、公诉人3人、被告1人。

本次模拟法庭我担任代理审判员。

我们选择的案例是:

2010年7月3日,被告邓小文以经营化妆品生意缺乏资金为由,向原告郭长伟、傅振良、郑巧丹借款100000元,约定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同时,约定于2011年春节前偿还50000元及利息,另50000元在2011年8月前偿还,但被告邓小文借款后,至今分文未付,经原告郭长伟、傅振良、郑巧丹三人多次催讨,其以各种理由搪塞,拒不偿还欠款。

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请求依法判决被告邓小文偿还原告郭长伟、傅振良、郑巧丹借款100000元及利息。

在指导老师的耐心指导下,我们知道要想做好模拟法庭是,首先就要学会撰写各种法律文书,于是我们就开始在网上查阅大量案件事实和各种资料,撰写各自的法律文书。

公诉人应该写的法律文书有起诉书和起诉意见书。

起诉书可以说是整个开庭阶段的指导,所以我很认真的查阅了资料,写完了我的起诉书。

学习写完法律文书后,我们就开始了模拟法庭的模拟演练。

我想这个演练最重要的就是熟悉整个庭审程序。

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安排公诉人和辩护人入庭,再请审判长和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到庭,调查与核对被告人的基本情况,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何时收到。

再介绍案件名称,合议庭组成人员,出庭的公诉人和辩护人。

告知被告人在庭审中享有的权利,是否申请回避。

进入法庭调查阶段,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讯问被告人,辩护人向被告人发问。

公诉人举证,辩护人质证。

辩护人也可举证。

然后进入法庭辩论阶段,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词,再由辩护人发表辩护词,公诉人进行答辩。

被告人和辩护人可以提出新的意见。

之后被告人作最后陈述,审判长宣布休庭之后,进行合议庭讨论,最后再开庭作当庭宣判或择日再判。

这就是整个庭审程序。

模拟法庭一直是我电大法学的一个特色活动,是我院实践教学的一项很有意义的内容。

我是第一次参加这样的模拟法庭活动,以前只是在法院进行过旁听,这次亲身体验一番,才领会到他的真正的益处。

 

 模拟演练的时候,所有的同学都很认真,我感觉不是因为这个活动是个表演,真正吸引大家的地方是我们体会了一次自己喜欢的知识如何发挥实际的作用。

与自己学过的、了解过的东西相关的活动,总是调动大家不自觉地去向更深层次挖掘和研究。

 另外,模拟法庭结束后,我再看教材就有不同的感觉。

现在再看教材,觉得以前看书看得很死板,甚至根本就没有理解,有的是生硬的记忆,有的不知道之所以这样规定到底蕴涵怎样一个实际意义,现在看来这些问题是值得思考的。

通过这次活动,学以致用是我最大的收获,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我改进自己的学习方法。

我希望能有更多的机会参加类似的实践活动,虽然付出了很多的时间和精力,但是收获是很大的。

我们常常说要学以致用,在现在这个阶段最直接有效、锻炼实践我们知识技能的方式就是参加模拟法庭的活动。

在活动中我们需要充分发挥自身能力,自己找案子,自己写诉状,自己找证据,自己练程序等等,这所有的自己做,让我感到了现实法庭审判工作的繁重和当事人寻求法律帮助的艰辛。

法官要秉公执法,不偏不倚,当事人要寻找一切有利证据,维护自己的权利,丝毫不是我们在课堂学习上停留在书中的那些理论知识所能简单阐述的。

通过这次模拟法庭的活动,我深刻感受到了自己法律知识的欠缺,它更加使我明确了自己要努力的方向。

这次活动也更加和谐了我们同学之间的关系。

大学生活,很多都是自己管自己,很少能有机会将同学们聚在一起互相了解,时间长了就很容易淡漠。

但模拟法庭给我们提供了这样一个机会,同学们在一起讨论法庭程序的进行顺序,一起找证据、写证词,一遍一遍地不断排练,共同找出排练中的错误来不断完善我们的模拟法庭。

可以说这是我们所有成员团结的结果!

总的说来,我们这次模拟法庭活动不仅仅培养了我们的个人能力,还增强了我们的团队精神。

整个活动重提问、重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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