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银行授信评审业务流程再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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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银行授信评审业务流程再造

吉林银行授信评审业务流程再造

第3章吉林银行现有的授信评审流程分析

2009年8月,吉林银行进行了第一次授信评审体制改革,颠覆了传统的审

批体系和审批模式,对公司授信业务实行了全面的垂直管理,形成了公司授信评

审体系、小企业授信评审体系和个人贷款业务授信评审体系,并沿用至今。

3.1公司授信评审体系及流程介绍

3.1.1公司授信评审体系框架

公司授信评审体系,是在主管副行长领导下的垂直管理体系,下设授信评审

部,并在授信评审部下设吉林、辽源、松原、白山、通化、四平、延边、大连八

家授信评审中心,分别负责审批辖区分行的授信项目。

设置受理与合规审查岗、

专职授信审批人岗、放款审核岗。

公司授信评审体系详见图3-1所示。

3.1.2岗位描述

1、受理与合规审查岗按照《吉林银行对公授信审查审批操作规程》及相关

规定,对申报、推荐的对公授信项目材料要件、内容进行审查核对,对规范程度

进行评价、综合分析,阐明项目基本情况,包括合规性审查、完整性审查。

合规

性审查是指授信受理与合规审查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我行授信政策,对照审查申报、推荐的授信项目的审批权限、授信程序及

授信方案各项内容是否符合规定。

完整性审查是指受理与合规审查人员按照相关

管理制度及《吉林银行对公授信审查审批操作规程》有关规定,对照审查申报材

料是否符合完备、齐全的规定。

2、专职授信审批人的职责是对申报、推荐的授信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

规、产业政策,是否符合我行授信政策,收益能否有效覆盖风险等多方面因素进

行判断的基础上,发现风险点、提出防范措施。

3、授信评审中心牵头审批人的职责是按照行长授权签批授信项目,管理中

心人员、负责中心人员绩效考核的初评工作,针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服务部门

的实际需求,对辖区分行客户经理队伍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

4、授信评审部总经理的职责是按照行长授权签批授信评审项目,负责授信

评审部日常管理工作,负责部内全体人员的绩效考核工作,负责组织制定信贷投

向,提出授信流程优化的建议。

5、主管副行长的职责是按照行长授权签批授信评审项目,协助行长管理授

信评审部。

6、放款审核岗的职责是根据《授信审批通知书》确定的授信条件和管理要

求,审核出账手续是否完备。

3.1.3公司授信业务评审流程

1、授信评审中心牵头审批人

在授信评审中心牵头审批人授权范围内,由评审中心牵头审批人负责授信审

批工作,实行“2+1”审批模式,即由两名专职授信审批人+授信评审中心牵头审

批人审批模式,专职审批人、牵头审批人均“同意”或“有条件同意”即为授信

审批通过。

2、授信评审部总经理在授信评审部总经理授权范围内,由授信评审部总经理负责授信审批工作,

实行“2+1”审批模式,即由两名专职授信审批人+授信评审部总经理审批模式,

专职审批人、授信评审部总经理均“同意”或“有条件同意”即为授信审批通过。

3、主管副行长

在主管副行长授权范围内,由主管副行长负责授信审批工作,新增授信实行

“5+1+1”审批模式,即由五名总行专职授信审批人+授信评审部总经理+主管行

长审批模式,专职授信审批人、授信评审部总经理、主管副行长均“同意”或“有

条件同意”即为授信审批通过;存量授信实行“2+1+1”审批模式,即由两名总

行专职授信审批人+授信评审部总经理+主管副行长审批模式,专职授信审批人、

授信评审部总经理、主管副行长均“同意”或“有条件同意”即为授信审批通过。

4、授信评审委员会

超过主管副行长审批权限的,由授信评审中心评审通过后报授信评审部,由

总行专职授信审批人提出评审意见报授信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由主管副行长担

任),具备上会条件的,提交授信评审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后,总行行长行使

一票否决权。

如图3-2所示。

3.1.4公司授信业务评审的优势和缺点分析

1、优势分析

(1)初步实现了授信垂直管理,实行了审贷分离。

(2)各岗位各司其职,形成了评审流水线,在吉林银行成立初期,相对原

有授信评审体系而言,提高了评审的工作效率,基本得到营销机构的肯定。

(3)建立起比较完善的风险防控制度,提升了信用风险防控能力。

(4)完善了专职授信审批人管理和考核制度,打通了专职授信审批人通过

专业技术序列晋升的通道,为小企业授信和个人贷款的垂直管理改革奠定了基

础,也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2、缺点分析

(1)吉林银行成立初期,为解决审贷分离问题,更好的防控信用风险,吉

林银行实行了第一次授信评审体制改革,在全行范围内选拔了一批专职授信审批

人,因为首批专职授信审批人专业素质尚不过硬,出于审慎考虑,存量授信实行

了“2+1”,新增授信实行了“5+1”审批模式,三年以来,随着吉林银行的不断

发展壮大,资产业务的数量不断提高、产品种类也得到了进一步丰富,竞争态势

也不断恶化,这就对吉林银行的授信评审效率的提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随着专

职授信审批人队伍在不断成长,各项管理制度的不断完善,改变原有体制的基础

也逐渐成熟,提出新的评审模式也是本文下一章节论证的主要内容。

(2)通过三年的实际运行情况来看,授信材料的合规性、完整性问题仍然

较为突出,补充材料的往复也大量耗费了人力物力,影响了审批效率,而在授信

评审过程中,负责合规审查环节的合规审查岗的工作职责与专职授信审批人大量

重叠。

(3)激励机制尚不够完善,专职授信审批人离职苗头已经显现,年初以来

已经离职5人,其中高级授信审批人2人。

3.2小企业授信评审体系及流程介绍

3.2.1小企业授信评审体系框架

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经银监会批准,吉林银行成立了专营小企业授信业务

的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并对授信评审体系做出了一系列的改革,由总行授信评

审部派驻专职授信审批人负责评审授信项目,但是最终仍由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

负责人及主管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的副行长行使最终审批权。

如图3-3所示。

3.2.2岗位描述

1、受理与合规审查人员按照小企业授信审查审批操作规程及相关规定,对

申报、推荐的对公授信项目材料要件、内容进行审查核对,对规范程度进行评价、

综合分析,阐明项目基本情况,包括合规性审查、完整性审查。

合规性审查是指

授信受理与合规审查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我行

授信政策,对照审查申报、推荐的授信项目的审批权限、授信程序及授信方案各

项内容是否符合规定。

完整性审查是指受理与合规审查人员按照相关管理制度及

本规程有关规定,对照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完备、齐全的规定。

2、专职授信审批人由授信评审部派驻并实行统一管理,专职授信审批人的

职责是对申报、推荐的授信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是否符合我

行授信政策,收益能否有效覆盖风险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判断的基础上,发现风险

点、提出防范措施。

3、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总经理在授权范围内审批小企业授信项目;并作为

小企业授信评审会议的主任委员召开小企业授信评审会议。

4、主管副行长的职责是按照行长授权签批授信评审项目,并对超授权项目

行使一票否决权。

5、授信放款审核岗的职责是根据批复内容规定的授信条件和管理要求落实

情况,审核出账手续是否完备。

3.2.3小企业授信评审流程

1、分支行行长在授权范围内审批小企业授信业务。

2、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总经理

在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总经理授权范围内,由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总经理负

责授信审批工作,实行“2+1+1”审批模式,即由两名专职授信审批人+牵头授信

审批人+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总经理审批模式,专职审批人、牵头审批人、小企

业金融服务中心总经理均“同意”或“有条件同意”即为授信审批通过。

3、小企业授信评审委员会

超过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总经理审批权限的,由派驻专职授信审批人评审通

过后,提出评审意见报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总经理,具备上会条件的,提交小企

业授信评审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后,报主管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的副行长行使

一票否决权。

如图3-4所示。

3.2.4小企业授信评审的优势和缺点分析

优势:

专职授信审批人由授信评审部委派,并由授信评审部管理,在一定程度上

有利于风险防控。

缺点:

1、根据《商业银行法》第35条第2款规定: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

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

”《贷款通则》第40条规定:

“贷款调查评估人员负责

贷款调查评估,承担调查失误和评估失准的责任;贷款审查人员负责贷款风险的

审查,承担审查失误的责任;贷款发放人员负责贷款的检查和清收,承担检查失

误,清收不力的责任。

”审贷分离的基本要求是商业银行在贷款管理上应将对贷

款对象信用状况的调查和对贷款对象借款申请的批准权归属于不同的职能部门。

分级审批的基本要求是商业银行应按其分支机构资产或负债规模和结构的不同,以及考虑各自经营管理水平的高低确定与其状况相适应的贷款审批权限。

这一制

度的目的也在于保证银行信贷资产的质量,避免人情贷款、以贷谋私等危及贷款

安全的行为。

我行小企业授信业务授权给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总经理,并未给派驻在小

企业金融服务中心的牵头审批人。

作为分行级的小企业贷款专营部门,小企业金

融服务中心的主要职责是小企业授信业务的营销和管理,是“贷”的部门。

因此

未实现审贷分离,这有悖于监管规则,同时也不利于风险的防控。

2、超过小企业授信评审中心权限的小企业授信项目,由小企业授信评审委

员会评审,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并未制定授信评审委员会的工作细则,因此上会

评审管理较为混乱,表决随意性较强。

3、吉林银行现有小企业客户超过1000户,随着资产业务的不断发展,小企

业客户的数量还将不断增加,这对评审效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分支行与评审单

位的矛盾不断加剧,小企业授信评审体系改革和评审流程的再造势在必行。

3.3个人贷款评审体系及流程介绍

3.3.1个人贷款评审体系框架

目前吉林银行的个人贷款业务仍由社区银行部管理和评审,由主管社区银

行部的副行长行使最终审批权。

具体评审体系如下图3-5所示:

是否符合我行授信政策,收益能否有效覆盖风险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判断的基础

上,发现风险点、提出防范措施。

2、社区银行部总经理在授权范围内审批个人贷款项目;

3、主管副行长的职责是按照行长授权签批授信评审项目,

4、放款审核岗的职责是根据批复内容规定的授信条件和管理要求落实情

况,审核出账手续是否完备。

3.3.3个人贷款评审流程

1、分支行行长在授权范围内审批个人贷款业务。

2、社区银行部总经理

在社区银行部总经理授权范围内,由社区银行部总经理负责授信审批工作,

社区银行部总经理“同意”或“有条件同意”即为授信审批通过。

3、主管社区银行部的副行长

超过社区银行部总经理审批权限的,承保给主管社区银行部的副行长审批,

主管行长“同意”或“有条件同意”即为授信审批通过。

如图3-6所示。

缺点:

1、同小企业授信的缺点第一条,尚未实现审贷分离,不能满足监管要求,

不利于大额个人贷款业务风险控制。

2、目前随着我行个人贷款业务量、业务品种的逐渐增加,分支机构不断向

外埠发展,原有的以纸质材料上报为主的劣势已经逐渐显现出来,对于一笔超授

权的大额个人贷款业务,尤其是存单质押等低风险业务,客户经理需要把纸质材

料上报给总行,这就无形增加了申报成本和时间成本,影响了审批效率,也不利

于我行与他行的竞争。

第4章吉林银行授信评审流程的再造设计

4.1国内外先进银行授信审批的特点

通过调查,国有银行和一些先进的股份制银行,包括杭州银行、南京银行等

业内领先的城市商业银行,都已经建立起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授信审批制度,

其核心是实现授信的垂直管理,通过合理授权,科学的分配工作任务。

4.1.1审批环节

在授信审批环节上,普遍具有审批环节少,不需要层次报批的特点。

在业

务流程设计过程中,传统的流程为在办理贷款时,业务部门与有权签字审批人之

间还存在多个审批层级,而先进的银行往往是在完善的授权和风险控制体系下,

减少不必要的环节,越过不必要的审批层级,直接由有权审批人签批。

比如大通

银行、美洲银行采取2人签名制,即由信贷产品部和风险管理部各一人审批;花

旗银行采取3人签名制,由市场营销部、信贷产品部和风险管理部门各一人审批。

4.1.2审批效率

专职授信审批人,又称独立审批人,主要职责和工作任务就是独立评审授信

项目。

在未实行专职审批人制度之前,信贷审批往往由具有行政职务的部门总经

理签字,有时不得不迫于一些压力,审批会受到外部环境的干扰。

先进银行审批

层级少,审批要素清晰明确,审批效率高且风险控制到位。

4.1.3授权机制

授权体制完善,授权到人,是谁的权限由谁签字,并在自己的权限内独立审

批授信业务,不受外部干扰,并承担审批责任。

4.2流程再造的条件

4.2.1客户和市场需求

截止2010年9月末,我行共有公司类客户8982户(包括小企业客户),个

人客户77355户,随着吉林银行资产规模的逐渐扩大、资产业务数量、客户数量

也逐渐增加,授信项目的增加也使得审批效率问题日益严峻。

因此固有的管理方21

式和评审模式已经越来越不能适应市场的需要、不能满足客户的需求,要想在激

烈的市场竞争中稳步前行,授信体制改革势在必行。

4.2.2领导者支持

2011年,是吉林银行第二个三年计划的开局之年,流程银行建设和新一代

信贷系统的建设完成,为授信评审体系改革创造了良好的内部和外部环境。

本次

授信评审体制改革得到了董事长、行长在内的高管层的支持和推动,这是体制改

革和流程再造能够得以成功实施的保障。

4.3授信评审体系建立

吉林银行原有的授信评审体系是以部分分工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各业务部门

各司其职,在本条线范围内开展授信评审工作,本文论述的授信评审体系引进首

席授信审批官,并以首席授信审批官为核心,实现授信评审体系的全面垂直管理。

4.3.1公司授信评审体系

在授信评审部设置总行级专职授信审批人,负责评审超出授信评审中心授权

的授信项目,授信评审部下设九家授信评审中心,分别审批辖区分行授信业务,

具体如下:

1、长春授信评审中心负责审批长春管理部申报的授信项目;

2、吉林授信评审中心负责审批吉林分行申报(推荐)的授信项目;

3、辽源授信评审中心负责审批辽源分行申报(推荐)的授信项目;

4、松原授信评审中心负责审批松原分行、白城分行申报(推荐)的授信项

目;

5、白山授信评审中心负责审批白山分行申报(推荐)的授信项目;

6、通化授信评审中心负责审批通化分行申报(推荐)的授信项目;

7、四平授信评审中心负责审批四平分行申报(推荐)的授信项目;

8、延边授信评审中心负责审批延边分行申报(推荐)的授信项目;

9、大连授信评审中心负责审批大连分行申报(推荐)的授信项目。

沈阳分行按照行长授权审批授信项目,超授权的报总行授信评审部。

4.3.2小企业授信评审体系

首席授信审批官对小企业授信项目行使最终审批权,下设风险总监,按照行

长授权审批小企业授信项目。

风险总监下设两个小企业授信评审中心(以下简称

“评审一中心”、“评审二中心”),即:

评审一中心负责长春管理部申报(推荐)

的小企业授信业务;评审二中心负责分行申报(推荐)的,超各授信评审中心权

限的授信业务。

除长春授信评审中心外的各中心按照行长授权负责审批分行申报(推荐)的

小企业授信项目。

沈阳分行按照行长授权审批小企业授信业务,超授权的报总行授信评审部。

4.3.3授信评审体系

4.4业务流程再造

4.4.1公司授信业务审批新流程

1、授信评审中心牵头审批人

在授信评审中心牵头审批人授权范围内,由评审中心牵头审批人负责授信审

批工作,实行“1+1”审批模式,即由专职授信审批人+授信评审中心牵头审批人

审批模式,专职审批人、牵头审批人均“同意”或“有条件同意”即为授信审批

通过。

2、授信评审部总经理

在授信评审部总经理授权范围内,由授信评审部总经理负责授信审批工作,

实行“1+1”审批模式,即由专职授信审批人+授信评审部总经理审批模式,专职

审批人、授信评审部总经理均“同意”或“有条件同意”即为授信审批通过。

3、首席授信审批官

在首席授信审批官授权范围内,由首席授信审批官负责授信审批工作,实行

“1+1+1”审批模式,即由总行专职授信审批人+授信评审部总经理+首席授信审

批官审批模式,专职授信审批人、授信评审部总经理、首席授信审批官均“同意”

或“有条件同意”即为授信审批通过。

4、授信评审委员会

超过首席授信审批官审批权限的,由授信评审中心评审通过后报授信评审

部,由总行级专职授信审批人提出评审意见报首席授信审批官,具备上会条件的,

提交授信评审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后,总行行长行使一票否决权。

见图4-2。

4.4.2小企业授信业务审批新流程

1、长春管理部推荐(申报)的小企业授信项目报小企业授信评审一中心评

审,在风险总监授权范围内,由小企业授信业务风险总监负责授信审批工作,实

行“1+1+1”审批模式,即由专职授信审批人+授信评审一中心牵头审批人+风险

总监审批模式,专职授信审批人、一中心牵头审批人、风险总监均“同意”或“有

条件同意”即为授信审批通过。

2、吉林、辽源、松原、白山、通化、四平、延边七家授信评审中心牵头审

批人按照授权负责各辖区内分行推荐(申报)的小企业授信项目授信审批工作,

实行“1+1”审批模式,即专职授信审批人+中心牵头审批人审批模式,专职授信

审批人、中心牵头审批人“同意”或“有条件同意”即为授信审批通过。

3、大连授信评审中心牵头审批人按照授权负责大连分行推荐(申报)的小

企业授信项目授信审批工作,实行“1+1+1”审批模式,即由专职授信审批人+

条线牵头审批人+中心牵头审批人审批模式,专职授信审批人、条线牵头审批人、

中心牵头审批人均“同意”或“有条件同意”即为授信审批通过。

4、超各地授信评审中心牵头审批人权限的,报小企业授信评审二中心评审。

在风险总监授权范围内,由小企业授信业务风险总监负责授信审批工作,实行

“1+1+1”审批模式,即由专职授信审批人+授信评审二中心牵头审批人+风险总

监审批模式,专职授信审批人、二中心牵头审批人、风险总监均“同意”或“有

条件同意”即为授信审批通过。

5、超风险总监权限的,由首席授信审批官负责授信审批工作。

实行实行

“1+1+1+1”审批模式,即由专职授信审批人+授信评审(一、二)中心牵头审批

人+风险总监+首席授信审批官审批模式。

专职授信审批人、授信评审(一、二)

中心牵头审批人、风险总监、首席授信审批官均“同意”或“有条件同意”即为

授信审批通过。

如图4-3所示。

即为授信审批通过。

5、超风险总监授权的,由首席授信审批官负责审批工作,实行“1+1+1”审批模

式,即由专职授信审批人+风险总监+首席授信审批官审批模式,专职授信审批人、

风险总监、首席授信审批官均同意”或“有条件同意”即为授信审批通过。

程;

(4)协助人力资源部拟定专职授信审批人从业资格、招聘选拔、绩效考核及

管理工作;

(5)监督团队成员对权限内授信业务进行审查审批,参与有关部门起草授信

业务管理的文件及营销部门开发授信业务新产品的会签及评审工作;

(6)组织审核、监督授信放款申请,监督管理授信业务的放款工作;

(7)负责对授信评审条线员工的绩效考核工作;

(8)负责组织安排授信评审条线员工、客户经理培训工作。

(9)按照行长授权审批授信项目。

3、小企业授信业务风险总监

(1)配合营销部门制定小企业授信投向政策;

(2)负责制定小企业授信审批制度;

(3)对首席授信审批官负责,向首席授信审批官汇报工作,提出小企业授

信审批流程的优化建议;

(4)按照行长授权审批小企业授信业务;

(5)负责小企业授信评审一、二中心员工的绩效考核工作。

4、个人贷款业务风险总监

(1)配合营销部门制定个人贷款投向政策;

(2)负责制定个人贷款审批制度;

(3)对首席授信审批官负责,向首席授信审批官汇报工作,提出个人贷款

审批流程的优化建议;

(4)按照行长授权审批个人贷款业务;

(5)负责个人贷款评审的专职授信审批人的绩效考核工作。

5、授信评审中心牵头审批人

(1)根据部门工作目标确定授信评审中心的具体工作重点和具体措施;

(2)结合辖区分行实际,细化授信评审相关规章制度,确保授信评审各项

制度健全、完善;

(3)依据相关业务规定,监督与管理授信评审中心的工作,以保证授信评

审工作有序、高效、合规;

(4)组织、安排辖区分行的客户经理培训工作。

28

(5)组织审核、监督授信放款申请,监督管理授信业务的放款工作;

(6)负责中心员工的绩效考核初评工作。

6、专职授信审批人

(1)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行经营发展战略目

标、信贷政策、风险管理政策和授信管理工作制度,遵循客观、公正、审慎的原

则,独立做出评审意见;

(2)按照总行授信评审委员会工作规则和授信审查审批操作规程的规定,

在授权范围内进行授信业务审批,不得超越权限,不得违反规定的流程和程序;

严守保密纪律,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披露授信评审中研究和决议的相关事项,

不得泄露授信申请人、担保人相关信息;

(3)坚持诚信、勤勉和尽职的职业操守,重点关注可能影响授信安全的主

要因素,有效识别各类风险,在对收益与风险综合评价后做出评审意见;

(4)结合授信业务评审的实践,参与研究制定授信政策制度;针对国家宏

观经济政策调整和市场变化,适时提出授信政策调整指引和风险防范建议;

(5)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4.4.5授权机制与岗位权限描述

本文论述的授权,不再以部门为授权人,比照国内先进银行的惯例,按照授

权到人的指导思想,综合考虑客户群体、地域经济发展水平、风险控制能力等因

素进行科学授权。

1、首席授信审批官

(1)审批超评审中心牵头审批人权限单户总授信额度10000万元(含)以

下条件变更的公司客户存量授信续作;

(2)审批长春管理部申报的以及超授信评审中心权限,单户总授信额度5000

万元(含)以下信用评级高于A(含)公司客户新增授信;

(3)审批超授信评审中心权限,5000万元(含)以下鉴证贷款业务;

(4)审批超授信评审中心权限,5000万元(含)以下保理业务;

(5)审批吉林省内分行、长春管理部推荐的,单户其他授信品种总授信额

度在5000万元(含)以下贸易融资业务;

(6)审批超风险总监、大连授信评审中心牵头审批人及沈阳分行行长权限29

的,单户总授信额度在3000万元(含)以下的担保贷款;单户总授信额度在6000

万元(含)以下贸易融资(保理、保兑仓等)小企业授信业务;

(7)审批超风险总监及沈阳分行行长权限的个人贷款业务。

2、授信评审部总经理

审批超各授信评审中心权限的单户总授信额度5000万元(含)以下授信条

件变更的公司客户存量授信续作。

3、长春评审中心牵头审批人

(1)审批长春管理部申报授信条件未变更的公司客户存量授信续作;

(2)审批长春管理部申报的单户总授信额度2000万元(含)以下授信条件

变更的公司客户存量授信续作;

(3)审批长春管理部申报符合规定的公司客户展期贷款。

4、吉林评审中心牵头审批人

(1)审批吉林分行申报公司客户存量授信续作;

(2)审批吉林分行申报的授信申请人、担保方式变更以外的授信条件变更

的公司客户存量授信续作;

(3)审批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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