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物品储存库出入人员和车辆检查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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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物品储存库出入人员和车辆检查制度
绥江县三渡河心煤矿
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防范制度
一、为了保障爆炸物品仓库的安全,特制订本管理制度,并严格贯彻执行。
二、爆炸物品仓库除业务主管和保卫、安全人员外,无保卫部门证件不准进入,不论任何人出入库,都要认真填写登记表;
三、本岗位工作人员必须穿戴防静电工作服和防静电鞋;
四、进入爆炸物品仓库人员严禁携带火柴、打火机等火种和易燃物品,不准穿有铁钉鞋从事库内工作;
五、拉运炸药汽车必须戴防火帽,并不准驶入护堤内;
六、爆炸物品仓库管理认真执行两人管理、两把锁、两本帐、两人发药的制度。
两个库管员各持一把钥匙,同时开库、同时进发药;每人一本帐,月底盘点查库,把全月的进库、出库、结存数量报给业务主管;
七、爆炸物品仓库区域内不得有丛生杂草,特别是护提上和护提内,杂草要铲除干净;
八、库区内禁止使用铁制工具,并使用防爆照明;
九、收货进库要严格验收,遇有规格不符,单、物数量不符,质量不合格,包装破损等情况,拒绝收货、进库;
十、严格领退手续,无单位领导和爆破工程师签字不发、涂改领料单者不发、非爆破工或单人领药不发。
十一、堆放要整齐、稳固,并符合下列规定:
1、对着门的通道宽度不小于1.5米;
2、堆垛和墙壁距离不小于0.5米;
3、堆垛间的距离不小于1.3米;
4、炸药垛高不超过2米;
5、雷管箱垛不准超过1.6米;
十二、雷管每垛不超过300箱;每个库总存量不准超过设计储量;
十三、不同品种的炸药不准混存、并按进货时间分别垛存。
雷管必须按批号、进货时间分别垛存。
要做到先进库先发,后进库后发;
十四、领发雷管时,不准库内开箱,必须把箱搬到库外开启。
发放完把箱封订好再搬到库内,箱上并标明数量;
十五、库内要经常保持清洁,遇有破袋洒落在地板上散药,要及时清扫干净,分别装袋;
十六、管库员要勤检查,要保持通风、防护铁纱网良好,消防器具齐全有效,保证无变质、无损坏、无丢失,确保安全。
在检查中发现问题,要立即报告主管领导和保卫部门,及时解决处理;
十七、炸药或雷管发现有变质或失效时,要及时报告领导和保卫部门,进行销毁处理;
十八、主管部门和保卫部门、安全管理部对爆炸物品仓库的设施和管理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发现有人不负责任,无故造成变质、失效、丢失或帐物不符等情况,对责任者进行严肃处理。
绥江县三渡河心煤矿
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负责人
定期检查登记制度
一、定期安全检查的组织领导
1、安全检查工作在安全部门领导下,实行“分级管理,分级检查”,坚持“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
2、矿级安全检查,由矿爆炸物品安全负责人杨长春组织,各副矿级管理人员、安全员等相关人员参加。
3、仓库级安全检查由爆炸物品安全负责人杨长春组织仓库保管员进行安全检查。
二、安全检查的内容
1、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2、作业现场、岗位安全的状况;
3、岗位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测试登记情况;
4、职工个人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
5、各级领导、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情况;
6、事故调查、分析、处理、结案、建档和隐患整改情况;
7、爆炸物品出入库登记情况;
8、爆炸物品账物相符情况;
9、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设施和消防设施设置及完好情况;
10、爆炸物品储存、领用、使用、保管、运送等情况。
三、安全检查的依据
1、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2、矿各种规章制度。
四、安全检查的时间
1、矿级安全大检查每月至少组织一次;
2、仓库级安全检查每周至少组织一次;
2、库区保管员在值班时要经常检查库区安全工作。
五、检查结果的处理及要求
1、根据检查记录,对检查出的问题或事故隐患应填写安全检查事故隐患整改台帐。
2、隐患的整改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积极制定措施,按三定(定措施、定责任人、定时间)的要求,积极整改,确保爆炸物品管理安全。
六、检查方法
1、安全检查人员须具备崇高的职业道德和严格认真细致的工作作风。
2、安全检查必须有明确的要求和具体计划,要指定有关领导负责,所有指定参加检查成员,必须按时参加,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辞,库区保管人员必须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拒绝检查。
3、安全检查一定要深入现场,要多看,多询问,查阅资料,综合分析,得出明确结论,并做好检查记录,提出存在的问题和事故隐患,要求责任人员按“三定”要求进行整改,并及时反馈整改和落实情况。
4、安全检查应贯彻边检查边整改的原则,把检查和整改结合起来,上次检查发现的问题和事故隐患绝不能重复出现。
绥江县三渡河心煤矿
出入爆炸物品储存库库区人员及车辆
检查登记制度
1、严格出入库登记查验制度,对外来人员及车辆必须查验其身份无误登记后,方可进入库区。
2、凡进入库区人员,必须服从库区保管员的监督和检查,严禁非工作、检查人员进入爆炸物品储存库,严格执行和遵守相关制度、规定。
3、出入库区必须完善签字手续,自觉接受库区保管员对携带物品、物体的搜查。
4、入库车辆必须装配阻火器。
5、外来人员及车辆进入仓库应经本企业审查批准,在了解仓库有关管理规定的前提下由仓库工作人员带领进入,并进行登记。
6、严禁无关人员及车辆进入库内,严禁在库区吸烟;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库内;严禁在库内住宿和进行其它活动。
7、对不能出示有效证件或拒不接受检身的,保管员有权拒绝其进入储存库。
8、库区保管员对爆破器材的出入库必须领退数目和实物相符的前提下进行。
9、企业领导及安全部门必须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出入库情况进行检查。
绥江县三渡河心煤矿
爆炸物品储存库双人双锁制度
根据GA837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国务院令第446号及《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特制订本制度。
1、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爆炸物品必须进行三联单登记,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日清月结,每月检查清点一次。
2、储存的民用爆炸物品数量不得超过储存设计容量,对性质相抵触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分库储存,严禁在库房内放其他物品。
3、库区指定专人管理、库房实行双人双锁制度,双账本、双人领取,严禁一人进入库房领退、发放爆炸物品,库房台帐等原始记录应当至少保存2年备查,并按规定将有关信息输入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
4、昼夜24小时设警卫,电雷管储放专用保险柜。
仓库区内严禁无关人员进出,严禁烟火,进入车辆排烟管必须戴防火罩,严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库区内,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
5、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6、库区的消防设备、通讯设备、视频监控系统和防雷装置每月检查一次。
7、爆炸物品变质和过期失效的,应当及时清理出库,并予以销毁。
销毁前应当登记造册,提出销毁实施方案,报所在地公安机关组织监督销毁。
不得私自处理。
8、来源不明,性质不明的爆炸物品不得入库,不得在库区内加工药包。
9、爆破器材应按其出厂日期和有效期的先后顺序发放使用。
违反本制度,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后果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绥江县三渡河心煤矿
爆炸物品储存库值班登记制度
1、对送到的炸药、雷管要认真检查,时间要记好。
对每天发出去的炸药、雷管做好登记。
每天余下的及时入库并登记。
2、雷管、炸药是危险品,不得私自乱搁乱放。
3、随时接受有关部门和领导的工作指导,对有错的地方,要及时纠正。
4、守库员和保管员要协调好工作关系,共同将仓库守护好、管理好。
5、对雷管编码要登记好,决不能出现丢失现象。
6、不接待外来人员,凡是对仓库由影响的,要及时排除。
对防火、防水、防盗的事件,要牢记在心。
7、绝对做好安全工作,为矿井的安全生产服务。
绥江县三渡河心煤矿
爆炸物品储存库守库巡查登记制度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和规定。
2、炸药库保卫、看护及值班人员需进行经常性安全常识学习,增加安全意识和责任感。
昼夜二人值班看守,不准睡觉,不准借故擅离岗位,要认真巡逻查看,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解决,切实做好防盗、防火、防破坏等安全保卫工作,并做好巡查登记记录。
3、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库区,不准在警卫室饮酒会客,不准留外人在库区住宿,对因公进入库区的人员要认真检查证件,填写进库登记簿,并亲自陪同进入药库做好安全工作。
4、保卫人员发现不安全隐患要及时处理,对知情不处理,不报告,造成后果者,要给予罚款处理,后果严重者,交公安部门处理。
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5、对进入库区的车辆要认真的检查,严禁烟火,不准无关人员进入库区。
6、保持库区无杂草及其他易燃物品,进出库区的道路要平整。
做到安全设备齐全有效,如有损坏及时修复。
绥江县三渡河心煤矿
爆炸物品案件(事故)报告制度
1、矿井实行案件(事故)登记、报告制度,其案件(事故)登记报告情况包括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品种规格差错、数量差错。
购买或运输手续不符合要求等。
2、矿井任何人员发现发生本制度所规定的案件(事故)时,或接到案件(事故)报告时,必须立即逐级向上一级领导汇报,直至报告给矿井主要负责人。
若情况紧急,可直接向矿井主要负责人或当地派出所报告。
3、矿井主要负责人接到案件(事故)报告后,应在按要求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的同时,立即报告当地派出所和上级有关部门。
4、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案件(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涉及的产品品质、规格、数量、编码信息,初步原因分析及其他情况。
5、矿井安全保卫部门负责本矿井的案件(事故)登记管理和上报工作。
案件(事故)第一发现人应在逐级上报的同时,将其初步情况报告给矿井安全保卫部门。
6、矿井安全保卫部门应及时做好案件(事故)的登记建档工作,并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及时上报有关资料。
7、突发案(事)件的上报可采用电话、传真等形式,一般案案件(事故)的上报和补报应采用书面形式。
绥江县三渡河心煤矿
爆炸物品储存库工作人员交接班登记制度
1、工作人员严格执行交接班登记制度。
2、交接双方必须在现场交接班,交接人向接班人讲清本班出入库情况、库存情况、存在问题,注意事项,工具及备件交清接明,并认真填写交接班登记记录。
3、交接班中出现的问题,接班人应及时向值班室汇报,值班室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解决,并做好处理登记。
4、在交接班过程中,半路交接视为当班无事,交接人负全部责任。
不交接班或未交接班出现问题罚款50元。
5、接班人无理要求,根据情况罚款50-100元。
6、交接人员必须按规定时间接班,不许代替接班交班,负则按未交接班处理。
绥江县三渡河心煤矿
爆炸物品管理安全责任制度
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各项管理规定,认真按照规定切实抓好爆破器材的购买、运输、保管、领取、使用和清退工作,确保本单位在储存、使用中不发生问题。
2、制定、健全、落实本单位的各项管理制度和涉爆人员岗位安全责任制。
3、对“四员”经常进行检查监督,严格督促他们执行保证物品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认真按照爆破安全规程进行作业,杜绝非持证人员进行涉爆操作。
4、经常检查爆破器材库房及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各项硬件是否安全可靠,及时整改各类安全隐患,防止发生爆破器材丢失被盗,杜绝因管理不善而致使各类爆炸事故和案件的发生。
5、严禁以任何接口转借、转让、转卖、赠送爆破器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