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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

大庆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

一、养老保险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灵活人员与个体工商户参保条件

城镇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以灵活方式就业的自由职业者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

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依法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包括社会团体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基金会(包括基金会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均应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

企业单位参保

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性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

所需资料:

企业参保

1.《社会保险登记表》(表一);

2.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地税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7.当月或上一年度职工工资表;

8.职工薪酬明细账、应付福利费明细账;

9.本年度《参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明细表》;

10本年度《参保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表》

职工参保

1.《参加养老保险登记表》(表四);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职工本人参保当月工资表

个体参保

1.《参加养老保险登记表》(表四);

2.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龙江银行卡及开卡申请书或存款小票;

4.省外户口需提供大庆市居住证及复印件、未参保证明各一份。

参保流程;

1.申请人提效材料

2.区分局综合业务窗口审核参保要件是否合格;

3.区分局综合业务窗口输录参保信息

领取指南

领取条件:

1、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2、年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应逐年缴费至60周岁后,按月领取养老金,也可以一次性缴纳若干年的养老保险费,但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

3、不满45周岁的城乡居民,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年满60周岁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所需资料:

企业职工退休待遇

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一寸彩照三张;

指定银行卡(折)账号(指定银行目录附后);

退休申报单位及社区盖章的《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基本信息表》;

城乡居民

1.户口簿;

2.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3.《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等材料

个体参保人员退休待遇

1.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

2.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一寸彩照二张;

4.指定银行卡(折)账号(指定银行目录附后);

5.社区盖章的《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基本信息表》

领取流程;

1、单位或个人应在申领人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前一至二个月(属于续缴人员应在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向我局申报领取基本养老金

2、符合受理条件的,我局向申报人出具《受理回执》

3、经审核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基本养老金通过受托银行划入指定的账户。

转移指南

转移条件:

单位从业人员发生退工、解聘或调离。

所需资料:

市内转移

1.大庆市养老保险转移申请表》

2.调令或调入单位的劳动合同(个体除外)

省内转移

1.《大庆市养老保险转移申请表》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转入时需提供:

4.调令或调入单位的劳动合同(个体除外)

5.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情况表》

转出时需提供:

1.与原单位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已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个体除外)

2.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省内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省外转移

1.《大庆市养老保险转移申请表》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转入时需提供:

4.调令或调入单位的劳动合同(个体除外)

5.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参保缴费凭证及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转出时需提供:

1.与原单位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已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个体除外)

2.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省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转移流程;

市内转移:

参保人员到所在区社保分局办理。

填写《大庆市养老保险转移申请表》,携带调令或调入单位的劳动合同(个体除外)

省内转移:

参保人员到所在区社保分局办理。

填写《大庆市养老保险转移申请表》,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转入:

需要提供调令或调入单位的劳动合同(个体除外)以及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情况表》;

  转出:

需要提供与原单位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已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个体除外)以及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省内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省外转移:

参保人员到所在区社保分局办理。

填写《大庆市养老保险转移申请表》,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转入:

需要提供调令或调入单位的劳动合同(个体除外)以及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参保缴费凭证及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转出:

需要提供与原单位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已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个体除外)以及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省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二、医疗保险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条件

大庆市就读的在校学生[包括在幼儿园的儿童、中小学生、全日制在校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和具有大庆市城镇户籍的未满18周岁不在校儿童;以及其他具有大庆市户籍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条件

覆盖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所需资料:

城乡居民参保材料:

1、《户口本》原件、主页及本人页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2、低保、重残人员还需另外提供《大庆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优抚对象须提供相关证件及复印件(1份)

企业(用人单位)职工参保材料

1、单位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文件(原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2、单位行业类别划分的说明和相关证明

3、调函或用人单位与参保员工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复印件(10人以上从业人员由用工单位统一出具参保证明,说明参保人数,合同期限,加盖公章。

准备合同样本复印件一份存档即可

4、参保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统一剪切成身份证大小后,粘贴或复印到参保人员花名册背面)

5、需提供企业上月的工资表和工资帐目的原件和复印件。

参保流程;

大庆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流程

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条件的人员,全日制学校的在校学生和公立幼儿园儿童,由所在学校和幼儿园统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其他人员到户口所在地或所居住的社区居委会办理参保登记及缴费手续。

大庆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流程

1.参保单位申报。

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在每年5月15日和11月15日前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领取《大庆市职工医疗保险用人单位投保申请表》,按表中内容一式二份如实镇报后,报市医保经办机构

2.。

市医保经办机构自收到用人单位新投保申请表后,15日内打电话通知用人单位。

3.经审核同意参保的用人单位,可到市医保经办机构领取《大庆市职工医疗保险新参保人员花名册》、《大庆市职工医疗保险专用卡》(以下简称《专用卡》)和《大庆市职工医疗保险病历处方本》(以下简称《处方本》),并做好参保前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

4.用人单位按申请表中市医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参保日期,召开一次全体职工参保大会,宣传医保政策,并将《处方本》和《专用卡》发给参保人员,参保人员即可按医保的政策规定,到自己选定的定点医疗(药)机构就诊、购药。

报销指南

所需资料:

参保报销人员医疗费报销需携带资料

1、门诊报销携带资料

门诊票据;门诊处方;医疗保险卡。

2、住院报销需携带资料

1.出院证

2.结算票据

3.费用明细单

4.病历复印件

5.外转住院费用请提供外转审批单转诊介绍信;异地居住费用请提供异地居住申请表复印件;出差或探亲急诊住院请提供单位证明、差旅费报销凭证或往返车票;外伤住院需提供受伤情况说明;大学生寒暑假期间在户籍所在地住院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实习期间在实习地点住院需提供学校学生处开具的实习证明

6.医疗保险卡。

报销流程;

1.参保报销人员携带报销林料到

2.医疗费业务初审窗口进行初审

3.医疗费业务复审窗口进行复审

4.医疗费财务初审窗口进行初审

5.微机录入窗口对报销费用进行系统录入

6.医疗费财务复审窗口(出纳)支付报销费用

三、工伤保险

工伤认定

认定标准: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所需资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身份证明材料(二代身份证或户口本)。

注: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认定流程;

1、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2、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

3、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4、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的材料。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所需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与参保员工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复印件(10人以上从业人员由用工单位统一出具参保证明,说明参保人数、合同期限,并加盖公章,以及合同样本复印件一份)

3、参保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4、提供企业上月的工资表和工资帐目的原件和复印件

参保流程;

1、市、区参保变动管理岗、审核岗、录入岗按照工作流程对材料进行审核、复核并录入。

2、材料齐全,符合政策及存档规定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即时办结;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存档要求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正的内容。

注:

不符合国家、省市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的,告知其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在申报表上以文字注明

四、失业保险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适用于本省辖区内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社会团体的专职人员

所需资料:

1.《社会保险登记表》、《参加失业保险人员情况表》或《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失业保险登记表》

2.工商登记执照、税务登记证、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3.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4.新参保或转入人员的人事档案资料

5.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提供身份证、户口簿

6.城建制转入的,应提供转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基本失业保险关系转移介绍信和单位职工的参保基本信息

参保流程;

1.受理。

登记受理部门对参保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资料、证件和进行参保资格认定,经认定符合条件的,为其确定《社会保险登记证》编码,为参保人员确定缴费工资基数,将参保单位、有雇工的个体人员相关信息录入数据库,并将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相关资料与录入的相关信息一并传送审核岗。

2.审核。

对受理部门提交的参保资料及录入信息进行审核无误后,报审核岗审批;审批通过后,将信息保存到系统数据库。

并将相关资料装订成册,定期移交到业务档案管理部门存档,将参保人员有关资料传送到申报缴费岗,为其建立或续建个人缴费记录。

领取指南

领取条件:

1.单位及其个人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2.并不是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也就是说,不是劳动者本人提出辞职的,包括合同期满、被单位除名、刑满释放人员

3.按照规定到户口所在地街道或社区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就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了。

所需资料:

1.单位提供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解除劳动合同备案登记表

2.所属区相关部门的失业保险盖章的《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

3.本人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3张

4.在所在社区办理的《失业人员登记表》、《失业登记证》以及《失业人员培训登记表》

领取流程;

1、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书面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档案等资料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管理其失业保险的经办机构备案。

2、失业人员自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送达之日起60日内,到经办机构登记申领失业保险金。

3、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7日内,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并从确认后的次月起发放失业保险金,同时提供其他保险待遇。

五、生育保险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所需资料:

1.《大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参保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

2.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3.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4.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5.填报《大庆市工伤生育保险缴费人员增减明细表》

6.参保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7.提供企业上月的工资表和工资帐目的原件和复印件

参保流程;

市、区参保变动管理岗、审核岗、录入岗按照工作流程对材料进行审核、复核并录入。

材料齐全,符合政策及存档规定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即时办结;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存档要求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正的内容。

不符合国家、省市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的,告知其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在申报表上以文字注明

报销指南

报销条件:

职工申报生育费用需参保满一整年后(中途不能断)

所需资料:

女职工生产申请待遇津贴待遇所需材料:

1.《大庆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

2.住院结算票据

3.出院证原件

4.《生育保险参保职工停发工资享受生育津贴证明》

5.婴儿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6.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二胎生育需提供准生证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7.女职工计划内流产、引产申请津贴待遇所需材料:

参考女职工生产申请津贴待遇另需提供户口本原件。

男职工家属生育申请待遇所需材料:

1.除和女职工生产申请津贴待遇相同外,医疗费现金结算的需提供费用清单

2.户口本原件及家属页复印件

3.家属无生活来源证明(社区和单位各一份)。

4.异地生育另需提供《大庆市职工异地分娩申请表》、住院病历复印件。

报销流程;

受理

提交材料,生育科科员、各分局生育管理岗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齐材料重新申请;不符合条件的当场告知不受理原因。

支付流程

1.单位代办员或区分局生育管理岗工作人员持申报生育待遇所需资料到市局生育保险科申请核销。

2.生育保险科审核后,如有异议或大额生育医疗费用,报主管局长审核;特殊费用报局长办公会研究。

3.生育保险科将生育人员的待遇相关信息及费用金额录入系统,打印出“生育待遇支付表”,基金科核对“生育待遇支付表”,确认录入数据无误后,将其报主管副局长和局长审核签字,基金科通过网银将待遇转入职工所在单位指定账户。

4.单位代办员于申报次月25日后到分局或市局生育科打印支付明细表,按表将待遇发给生育人员。

六、公积金

提取指南

提取条件:

房屋类:

1.购买本市自住住房,用于支付首付款余额的;

2.购买本市自住住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3.本市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

4.本市大修自住住房的;

5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6.本市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总收入15%的;

非房屋类:

1.本人及配偶患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九种重病、大病的;

  2.退休的;

  3.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4.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户口迁出本市的;

  5.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到外地重新再就业的;

  6.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7.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的;

  8.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所需资料:

1、本人的身份证

2、本市银行借记卡(非贷记卡、信用卡)或存折

根据不同情形,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房屋类:

购买本市自住住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提取公积金所需要的材料:

  1.已过完户的房屋所有权证;

  2.契税发票;

  3.提取人身份证;

  4.共有权人或同户成员提取的需提供户口簿,配偶可提供结婚证;

  5.提供本人的本市银行卡或存折。

  6.银行卡或存折的要求:

  7.必须是提取人本人的;

  8.银行卡为借记卡(贷记卡在提取现金的时候银行要收取一定费用)。

  购买本市自住住房用于支付首付款余额的

  提取公积金所需要的材料:

  1.市级房产管理部门注册备案的购房合同,且在合同中注明“使用住房公积金”(在补充协议中注明要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予提取);

  2.部分首付款收据;

  3.提取人身份证;

  4.共有权人或同户成员提取的需提供户口簿,配偶可提供结婚证。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5%的

  1.租房协议;

  2.结婚证或户口簿;

  3.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

  4.住房租赁税完税证;

  5.家庭成员收入证明(以公积金系统中缴存基数为准);

  6.房产部门出具的夫妻双方无房证明;

  7.同户成员提取的需提供户口簿,配偶可以用结婚证;

  8.提取人身份证;

  9.提供本人的本市银行卡或存折。

  银行卡或存折的要求:

  1.必须是提取人本人的;

  2.银行卡为借记卡(贷记卡在提取现金的时候银行要收取一定费用)。

  本市大修自住住房的

  提取公积金所需要的材料:

  1.土地、规划、建设部门相关文件;

  2.购买建筑材料、施工费用发票;

  3.房屋所有权证。

  4.提取人身份证;

  5.同户成员提取的需提供户口簿,配偶可以用结婚证;

  6.提供本人的本市银行卡或存折。

  本市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

  提取公积金所需要的材料:

  1.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个人建房用地许可证;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4.房屋所有权证(仅翻建自住住房时提供);

  5.购买建筑材料及施工费用支付凭证。

  6.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须提供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房屋所有权证。

  7.提取人身份证;

  8.同户成员提取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和同一户口簿,配偶可以用结婚证(同户成员为购房人同一户口簿里的直系亲属);

  9.提供本人的本市银行卡或存折。

  偿还购买本市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提取公积金所需要的材料:

  1.初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购买本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2.贷款银行盖章的贷款合同,如购房地址不详细的还需提供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

  3.银行出具加盖相关业务印章的贷款余额证明(提取公积金偿还贷款证明及还款明细表或还款计划书,并加盖银行印章);

  4.提取人身份证;

  5.借款人同户成员提取的需提供户口簿,配偶可提供结婚证;

  6.提供本人的本市银行卡或存折。

  偿还购买外地市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提取公积金所需要的材料:

  初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购买本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1.贷款银行或外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盖章的贷款合同,如购房地址不详细的还需提供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

  2.银行或外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加盖相关业务印章的贷款余额证明(提取公积金偿还贷款证明及还款明细表或还款计划书,并加盖银行或外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章);

  3.夫妻双方其中一方在贷款所在地的工作证明和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证明;派驻外地市单位仅需提供其单位的外派工作证明。

  4.提取人身份证;

  5.同户成员提取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配偶可以用结婚证;

  6.提供本人的本市银行卡或存折。

  购买本市自住住房用于支付首付款余额的

  提取公积金所需要的材料:

  1.市级房产管理部门注册备案的购房合同,且在合同中注明“使用住房公积金”(在补充协议中注明要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予提取);

  2.部分首付款收据;

  3.提取人身份证;

  4.共有权人或同户成员提取的需提供户口簿,配偶可提供结婚证。

  购买本市政府棚改拆迁项目住房的:

  提取公积金所需要的材料:

  1.与房产部门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2.房产管理部门注册备案的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

  3.首付款收据或契税完税发票

  4.提取人身份证;

  5.共有权人或同户成员提取的需提供户口簿,配偶可提供结婚证;

  6.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本人的本市银行卡或存折。

非房屋类:

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提取公积金所需要的材料:

  1.公安等相关部门签发的移民批准文件或定居国(地区)长期居住证明,如所提供材料为非中文的,需到公证处进行翻译并进行公证。

  2.提取人身份证;

  提供本人的本市银行卡或存折

  患有九项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提取公积金所需要的材料:

  1.医院盖章确认的患病证明;

  2.在医保部门报销单据;

  3.与医保报销单据相对应的住院费用明细单据;

  4.结婚证或户口簿。

  5.提取人身份证;

  6.同户成员提取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和同一户口簿,配偶可以用结婚证(同户成员为患病人同一户口簿里的直系亲属);

  7.提供本人的本市银行卡或存折。

  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提取公积金所需要的材料:

  1.医院、司法机关开具的死亡证明或法院、公安部门出具的宣布死亡判决、火化证明;

  2.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

  3.继承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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