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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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试行

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试行)(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推进和保障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服务对外开放总体战略布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批准的《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结合江苏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包括南京片区、苏州片区和连云港片区。

根据自贸试验区建设与发展的需要,报经国务院批准的自贸试验区扩展区域,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功能定位】

自贸试验区深入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

念,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可复制可推广为基本要求,推进开放与创新、科技与产业、金融与实体经济的深度融合,打造开放型经济发展先行区、实体经济创新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形成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第四条【发展目标】南京片区建设具有国际影响力的自主创新先导区、现代产业示范区和对外开放合作重要平台;苏州片区建设世界一流高科技产业园区,打造全方位开放高地、国际化创新高地、高端化产业高地、现代化治理高地;连云港片区建设亚欧重要国际交通枢纽、集聚优质要素的开放门户、“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交流合作平台。

第五条【创新容错】

对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未明确禁止或者限制的事项,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自贸试验区开展创新活动。

对自贸试验区创新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自贸试验区保护制度创新的主动性、积极性,建立容错机制,

在符合国家确定的改革方向,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未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未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中出现的探索性失误、阶段性失败不作负面评价,免于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六条【管理原则】

自贸试验区建立适应开放型经济和制度创新的管理体制,推进行政管理方式改革与体制机制改革协同联动,避免行政化倾向,推行权责明确、管理高效、公开透明、运转协调的管理模式,提升行政管理效能。

第七条【领导机构】

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自贸试验区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商务厅,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自贸办)设在省商务厅,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自贸试验区的决策部署和工作安排,指导督促、协调推进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任务,开展评估、考核,发布相关信息。

第九条【片区管理机构】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南京片区、苏州片区、连云港片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片区管理机构)负责统筹推进片区改革试点工作和承担片区的规划、建设、管理与服务等具体事务,履行省、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自贸试验区片区管理机构的设置遵循优化、协同、高效的原则,可以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探索适合片区实际的治理模式。

自贸试验区片区可以探索设立法定机构或者委托社会组织承接专业性、技术性或者社会参与性较强的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

片区有关推动自贸试验区建设的规划、政策和方案,应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重大规划、方案和重大政策,应提请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领导小组研究审议。

片区所在市人民政府应当落实主体责任,加强政策、资金、组织、人才等保障,全力支持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

第十一条【省有关部门职责】省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自贸试验区发挥改革开放试验田作

用,及时出台专项政策举措,支持自贸试验区落实各项改革试点任务,推动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

优先实施重要改革举措,布局重要创新平台,在土地、规划、环保、能源利用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第十二条【驻区工作机构】海关、金融、税务、海事、边防等部门驻自贸试验区的工作机构(以下简称“驻区工作机构”)应当依法履行相关行政管理职责,支持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工作。

自贸试验区应当健全与驻区工作机构的沟通协调机制,主动研究提出推进投资开放、贸易便利和金融创新等方面的改革创新措施,争取国家有关部门支持在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

第十三条【决策咨询】

自贸试验区建立决策咨询机制,建立完善与智库、高校、科研机构的沟通合作机制,加强前瞻性问题和重大创新举措研究,为自贸试验区建设提供智力支持和决策参考。

第十四条【统计监测】自贸试验区建立统计监测制度,定期对经济运行情况开展统计监测和分析。

各片区管理机构应当真实、准确、及时、完整报送有关统计资料。

第十五条【综合评估】自贸试验区建立与建设发展任务和改革创新工作相适应的综合评估机制,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工作,及时总结复制推广试点经验。

第十六条【信息发布】

自贸试验区建立信息发布制度,依法、全面、及时、准确向

社会发布相关信息。

第三章投资开放

第十七条【外资准入】

自贸试验区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

理制度。

对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

自贸试验区持续放宽外资市场准入,鼓励外资投向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领域,充分发挥对产业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的带动作用。

支持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标准制定工作,依法通过公平竞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第十八条【先进制造业】

自贸试验区在先进制造业领域持续加大对外开放力度,积极

引进高技术、高成长、高附加值企业,有效引进境外资金、先进

技术和高端人才,加快优势产业集聚,积极推进先进制造业集群建设。

第十九条【现代服务业】自贸试验区在现代服务业领域持续加大对外开放力度,加快发展现代物流、研发设计、服务外包、科技服务、法律服务、知识产权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金融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推动现代服务业集聚发展。

第二十条【发展总部经济】自贸试验区加大对总部经济的政策支持力度,进一步优化对外资总部企业的服务,鼓励跨国企业在自贸试验区设立全球总部、亚太总部、地区总部及研发、销售、物流、结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

第二十一条【投资促进】自贸试验区依法制定外商投资促进政策,推动建立市场化招商机制,探索设立境外招商机构,加大精准招商力度。

自贸试验区健全外商投资服务体系,实施重大外资项目“直通车”制度。

自贸试验区建立完善招商引资诚信制度,切实履行向外国投

资者、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

确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的,依法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的损失予以补偿。

第二十三条【境外投资】

自贸试验区引导和服务企业提高境外投资合作水平,推行境外投资备案“单一窗口”模式,加快建设国家级境外投资服务示范平台,持续完善综合服务体系。

第四章贸易便利

第二十四条【内外贸一体化】

第二十五条

单一窗口】

自贸试验区推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鼓励自贸试验区内企业统筹开展国际和国内贸易,在区内建立与国际国内贸易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监管模式。

自贸试验区推广应用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推广应用加贸保税、跨境电商等项目,拓展符合自贸试验区创新发展的业务服务功能,优化口岸通关流程,压缩通关时间,提高通关效率。

第二十六条【新型贸易】

自贸试验区推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与贸易有机融合,完善海关监管、税收征退、跨境支付、信息物流等支撑系统,积极拓展对外贸易,大力培育保税展示交易、期货保税交割、融资租赁、汽车平行进口等新型贸易发展,鼓励开展境内外高技术、高附加值产品维修和再制造业务,发展贸易新业态、新模式。

支持自贸试验区探索发展离岸转口贸易,鼓励片区内金融机构按照国际惯例,为真实、合法的离岸转口贸易提供高效便利的跨境金融服务。

第二十七条【跨境电商】

自贸试验区支持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平台企业、跨境电

商服务企业以及跨境电商公共机构和组织发展,拓展电子商务金融服务,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人民币结算,推动跨境电子商务线上融资及担保方式创新。

第二十八条【服务贸易】自贸试验区探索完善服务贸易市场准入制度,拓展服务贸易新领域,建立完善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跨部门协调机制,打造以数字化贸易为标志的新型服务贸易中心,完善服务贸易统计制度和创新发展评价机制,推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

第二十九条【海关监管】

自贸试验区内实行一线放开、二线安全高效管住的进出境监管服务模式,不断优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措施,探索口岸监管制度创新,减少通关时间,降低进出口环节成本,持续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

自贸试验区试点集团保税监管,推进高端制造全产业链保税模式改革试点,推广集成电路保税监管模式。

自贸试验区对研发科研类企业进口的研发用样品采取信用

监管放行新模式,对产品实施风险分类监管,简化办理手续,实施事中事后监管。

探索特殊物品卫生检疫流程优化,减少审批层级。

第三十条【监管互认】

自贸试验区建立跨部门、跨区域的信息互换、监管互认和执法互助机制,推行检验检疫和追溯标准国际互认机制和第三方检验结果采信制度,扩大第三方检验结果采信商品和机构范围,放宽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准入条件。

第三十一条【运输物流】

自贸试验区加强与沿海沿江港口、空港枢纽的联动,创新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航运发展体制机制和运营模式。

自贸试验区支持建设连云港海港物流、徐州铁路物流、淮安航空物流互为犄角的“物流金三角”,建立覆盖铁路、公路、水运、空运多种运输方式的国际物流运输体系。

自贸试验区支持国际中转、集拼、分拨业务以及集装箱转运业务发展。

完善航运服务发展环境,发展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管理、国际航运金融等国际航运现代服务业。

自贸试验区建立多式联运中心,推进建立以“一单制”为核心的便捷多式联运体系。

第五章实体经济创新发展

第三十二条【三链协同】自贸试验区积极推进实体经济创新发展,探索产业转型升级和开放合作新模式,打造创新链、提升产业链、实现价值链。

聚焦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软件和信息服务、生物技术和新医药、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高端人才、研发机构、创新平台等国内外创新要素,强化政策支撑,优化创新环境,培育一批世界级领军企业、单项冠军企业和知名品牌。

第三十三条【龙头企业】

自贸试验区重点支持产业链龙头企业和领军型企业,联合上下游,整合创新资源要素,促进产业链与创新链相互贯通、精准对接、深度融合,推动企业在自主创新能力、品牌知名度、资源

整合能力、企业家影响力等方面接近或达到世界级水平

自贸试验区完善覆盖企业初创、成长、发展等不同阶段的支持政策,通过政策集成、资金集中、要素集聚,聚焦高成长型企业,培育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具有一定国际影响力的隐形冠军企业。

第三十四条【先进制造业集群】

自贸试验区发展与片区特点和实际相适应的高端产业、特色产业,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打造世界级先进制造业集群。

自贸试验区打造集成电路产业创新服务平台,建设国家集成电路设计服务产业创新中心,强化集成电路产业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

自贸试验区加快建设下一代互联网国家工程中心,打造国家级人工智能创新平台,参与国家级车联网先导区建设,加快5G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

自贸试验区大力发展医药健康产业,支持创新药物研发产业化和高端医疗器械创新及产业化,建设生物医药共性技术创新平台等重大科技平台,打造进出口集中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鼓励发展中医医疗、保健服务等中医药服务贸易。

自贸试验区推动纳米等新材料产业发展,支持纳米技术和纳米新产品的推广,建设国家纳米技术产业化、标准化示范区。

第三十五条【自主创新】

自贸试验区对标国际国内先进水平,聚焦亟需突破的关键核心技术、共性技术,加大事前支持、事后奖励力度,持续推进一批重大关键技术突破。

自贸试验区围绕物联网、未来网络、人工智能等前瞻性产业,推进关键基础材料、核心基础零部件、先进基础工艺、产业技术基础等“四基”领域突破,支持企业加快自主可控装备研发,突破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支持自主创新首台(套)装备推广应用。

第三十六条【高端人才】

支持自贸试验区强化高端人才支撑,面向全球引进和培养产业领军人才,充分利用国家和省、市人才计划支持,通过团队引进、核心人才带动引进、高新技术项目开发引进等方式,加大吸

引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力度。

对急需引进的外籍技能人才、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可适当放宽就业年龄、学历、工作经验等限制。

自贸试验区为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出入境、工作、在华停居留及其家属、未成年子女来华随居、教育提供便利。

鼓励和支持自贸试验区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聘任制等形式引进产业创新发展急需的高层次人才,探索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等多种分配形式。

第三十七条【研发机构】

自贸试验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片区布局建设创新中心、工程技术中心、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各类研发机构,推进以企业为主导的新型研发机构建设。

自贸试验区加大高端外资研发机构引进力度,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建设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

鼓励跨国公司在自贸试验区建立联合研发机构,支持国际一流大学、大院大所等创新机构在片区布局。

自贸试验区积极打造创新平台,建设重大产业科技创新载体。

建立完善服务于产业转型升级的科学技术转移、产权交易、成果转化、工业设计、知识产权、检测认证等公共服务平台。

自贸试验区构建完善全球产业创新网络,建设协同创新中心、海外创新机构等开放创新载体,探索在发达国家建设境外合作创新园区。

自贸试验区支持行业协会及产业联盟建设,鼓励行业协会及产业联盟举办重大学术交流活动。

第三十九条【政策支撑】

自贸试验区应当设立专项发展资金,充分发挥各类产业基金作用,完善天使投资、创业投资、风险投资、产业基金全程资金链,带动社会资本投向重大产业项目、初创型科技企业等。

自贸试验区赋予片区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立项评审权和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权。

支持由行业龙头、骨干企业提出重大前沿技术需求并组织联合攻关,对重大项目“一事一议”。

引导和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外资研发机构及其创新团队参与省、市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优先享受相关政策。

提高管理层、核心骨干持股比例,提高研发团队及重要贡献人员分享科技成果转化或转让收益比例。

对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实行税收激励,探索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差额补贴政策,对特别重要人才的个人所得税激励实行“一事一议”。

自贸试验区探索简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流程和方式改革,引导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

根据自贸试验区各片区功能定位,建立差别化用地机制,完善产业用地分类,精准保障重点产业用地需求,加强公共配套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等用地保障。

第四十条【价值链地位攀升】自贸试验区培育产业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与竞争的新优势,加快从加工制造环节向研发设计、营销服务、品牌经营、标准制定等环节攀升,推动江苏制造向全球价值链中高端迈进。

自贸试验区支持优势企业走出去,进行全球化的研发设计、生产制造、资源配置、融资服务和市场营销,打造国际知名品牌,

鼓励海外投资并购,提升企业国际化发展能力。

自贸试验区支持区内企业积极参与国际、国家标准化组织活动,参与制定或修订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

支持龙头企业提升技术标准研制能力,制定领先于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的“领航标准”。

第六章创新金融服务

第四十一条【金融领域开放】

自贸试验区应积极引进外资银行、民营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持牌资产管理机构等各类金融机构,保障依法平等经营。

自贸试验区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全面取消外资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业务范围限制,提高对外开放水平。

第四十二条【金融业创新】

自贸试验区推动金融租赁、融资租赁等行业发展,鼓励各类金融机构根据国家规定,在自贸试验区进行金融产品、业务、服

务和风险管理等方面的创新。

第四十三条【人民币跨境使用】自贸试验区支持区内金融机构开展人民币海外基金业务,根据相关规定为企业的国际贸易、“一带一路”项目、“走出去”项目等提供人民币贷款等金融服务。

自贸试验区积极支持和推动区内企业在有条件的国家以人民币形式开展海外投资,推动人民币国际化。

第四十四条【资本项目开放】

在自贸试验区内对跨境融资实施宏观审慎管理。

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开展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

自贸试验区内银行可以为境外机构办理其境内外汇账户结汇业务、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

第四十五条【资金集中管理】

自贸试验区支持企业跨境财务结算中心集聚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跨国企业集团设立跨境人民币资金池,满足跨国企业集团内部跨境资金调剂和集中管理人民币资金的需求,为总部经济发

展提供配套的金融服务。

第四十六条【科技金融】

自贸试验区推动金融支持科技创新,鼓励符合条件的科技创新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股权再融资、发行公司债券、利用资本市场开展并购重组,完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创新创业机制,促进境内外科技企业孵化和科技成果产业化。

自贸试验区探索建立科技企业“白名单”制度,引导银行类金融机构对名单内的企业开展无还本续贷业务、对名单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主动授信。

自贸试验区推动建设国际知识产权金融创新中心,引入优质知识产权服务资源。

第四十七条【绿色金融】自贸试验区推动绿色金融产品创新发展,积极推广排污权、项目收益权、股权等新型抵押融资产品。

项目收

自贸试验区支持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企业绿色融资模式,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以绿色为主题的绿色债券、

益票据、并购票据等创新产品,增加对绿色项目的融资供给

第四十八条【金融风险防控】

自贸试验区应当配合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完善金融风险监测和评估机制,建立与金融业务发展相适应的风险防范机制。

开展自贸试验区业务的自贸区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金融管理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和反逃税等义务,配合金融管理部门监管跨境异常资金流动,落实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权益保护责任。

第七章服务国家战略

第四十九条【服务国家战略】

自贸试验区服务和融入“一带一路”建设、长江经济带发展和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等国家战略,不断增强对区域经济发展的辐射带动作用。

第五十条【一带一路产能合作】

自贸试验区加强“一带一路”国际产能合作,深化与“一带一路”沿线重点国家(地区)上下游产业链合作,优先支持区内企业投资建设运营境外经贸合作区、产能合作区等,探索开发模式和管理经验输出。

自贸试验区积极推进“一带一路”标杆和示范项目建设,提升中哈(连云港)物流合作基地、上合组织(连云港)国际物流园建设水平,优化国际贸易物流体系。

第五十一条【一带一路互联互通】自贸试验区加强陆海联运通道建设,重点加快港航、专用铁路、内河水运通道等重大综合交通设施建设。

提升航运枢纽能级,开通更多近远洋航线。

自贸试验区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重点港口的监管合作,支持中欧班列在关键物流节点根据需要建设保税监管场所,将中欧班列发展为集跨境电子商务、中转集拼、国际海铁联运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系统。

第五十二条【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自贸试验区服务长江经济带发展,加快产业绿色发展,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

积极推进扬子江生态文明创新中心建设,探索长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和沿江流域生态补偿的区域协作机制。

第五十三条【长江经济带协同发展】自贸试验区依托长江经济带产业基础和创新资源,推动传统产业的跨区域整合、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探索与长江经济带其他自贸试验区协同开放,促进长江经济带产业布局优化、融合发展。

自贸试验区加强与长江沿线港口合作,积极参与区域性航运物流中心建设,大力发展江海河联运、港口铁水联运。

建立与沿江重要枢纽城市高效联运模式,推进与长江经济带沿线其他口岸互联互通。

第五十四条【长三角区域开放新高地】自贸试验区融入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国家战略,加强与长三角其他自贸试验区协作联动,主动服务长三角区域重点产业的优化布局和统筹发展,推进产业链深度融合,共同推动在投资管理、

贸易监管、金融开放等方面形成改革试点经验,共同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

第五十五条【长三角区域开放新格局】自贸试验区加强与长三角区域其他国家级开发区、国际合作园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口岸等重要开放平台联动发展,放大自贸试验区辐射带动效应,促进创新要素自由流动与高效配置,形成改革开放新格局。

第八章优化营商环境

第五十六条【依法赋权】

省人民政府、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依法将能够赋予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赋予自贸试验区行使,并对承接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对属于省、市人民政府的管理权限,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能委托行使的以外,省、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自贸试验区片区管理机构行使。

自贸试验区片区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发展需要,提出行使省级、

市级管理权限的目录,依照法定程序报有权机关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涉及国家有关部门权限的,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片区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门支持先行先试。

自贸试验区赋权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发展需要及时调整。

第五十七条【优化服务】自贸试验区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全面建立与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相适应的改革标准和规则体系,聚焦改革中的难点、堵点、痛点问题,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坚持系统集成,形成改革试验的整体效应。

自贸试验区全面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不见面审批”服务模式,加快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和数据共享,继续优化审批服务。

自贸试验区持续深化“证照分离”全覆盖改革,推进商事制度改革,探索商事登记确认制改革。

自贸试验区学习借鉴有关国家和地区以及相关省(市)自贸试验区的成功经验,及时总结实体经济创新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以及投资、贸易、金融、事中事后监管等方面的改革创新成果,开展叠加复制和集成创新,放大自贸试验区改革效应。

第五十九条【联动创新】依托省内条件成熟的重点开放平台和地区,在开放程度高、体制机制活、带动作用强的区域,积极探索建立自贸试验区联动创新区,利用自贸试验区优势,推进政策联动、功能互补、优势叠加。

第六十条【调法调规】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需要暂时调整或停止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部分规定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提出意见,依法定程序争取国家支持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

涉及省、片区所在设区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调整或暂停实施的,由省、片区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按照权限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出决定,或自行作出决定。

自贸试验区实施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完善包含行政执法、仲裁、调解等在内的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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