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规定人民检察院执法质量评查机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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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规定人民检察院执法质量评查机制

人民检察院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规定_人民检察院执法质量评查机制

案件执法质量评查机制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强化我院执法办案活动的内部监督,落实办案责任,进一步规范执法办案行为,促进办案质量规范化,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机制。

第二条 执法质量评查是指在检察委员会统一领导下,检办、案管、纪检等职能部门依据自身职责,通过定期和不定期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巡查、督查验、抽查、检查等“五查”方式,对业务部门在办和审结案件从实体认定、法律程序、法律文书、检察业务文书、风险评估、涉案财物处理、办案效果等方面进行检查、监督,给予案件全面客观真实地评价。

第三条 执法质量评查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统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检办、案管、纪检通过“五查”,发现和评析问题,形成严谨务实的案件质量评查报告,提出评查意见和建议,发挥引导提升办案质量和防微纠错的作用。

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五条 建立检办、案管、纪检协作工作机制,加强执法督查、执法检查与案件管理的有效衔接,依托案件管理平台和审查阅卷实现资源共享。

第六条 案件质量评查和巡查由案管部门负责;案件质量督查验由纪检部门负责;案件质量抽查和检查由检办负责。

第七条 本院成立案件质量评审小组。

由主管检察长荣亚泉任组长。

成员由检察委员会委员和部门负责人组成。

评审小组负责审议检办、案管、纪检提交的对业务部门提出异议的案件质量评查报告。

第八条 检办、案管、纪检依职能开展“五查”时,要在主管检察长的统一指挥协调下,整合资源,相互配合,共同完成案件质量评查工作任务。

第九条 相关业务部门的职责:

(一)按照高检院的规定和省、市院要求,统一本部门的卷宗装订标准,明确各类法律文书、检察工作文书及其他文书、笔录、审签材料等所有材料的制作格式和内容标准,为规范执法检查提供依据。

(二)及时将法律文书、检察工作文书、录入案件管理软件。

(三)积极配合检办、案管、纪检的案件质量评查工作,严禁阻挠案件质量评查工作。

(四)需要抽调本部门人员参加评查的,要积极抽调配合。

第三章 评查范围第十条 案管部门案件质量评查对象为在办和审结归档的案件。

案管部门对十八类案件实行同步审查,对重点案件进行案后评查,对一般案件进行随机抽查。

第十一条 案管部门同步审查的十八类案件:

(一)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不立案案件;

(二)职务犯罪侦查部门撤案(含撤人)案件;(三)侦查监督部门不批准逮捕案件;(四)侦查监督部门立案监督案件;(五)侦查监督部门复议案件;(六)侦查监督部门捕后变更强制措施案件;(七)侦查监督部门追漏捕案件;(八)公诉部门不起诉案件;(九)公诉部门改变侦查机关定性案件;(十)公诉部门增减犯罪事实认定案件;(十一)公诉部门改变强制措施案件;(十二)公诉部门建议公安机关撤案案件;(十三)公诉部门追漏诉案件;(十四)公诉部门二次退补侦查案件;(十五)公诉部门撤回起诉案件;(十六)法院判决改变起诉定性案件或部分事实未认定案件、无罪判决案件;(十七)公诉部门检察建议启动再审案件、拟抗诉案件;(十八)检察长决定评查的其他案件。

第十二条 案管部门对审结案件应当开展随机抽查,随机抽查率不低于办案干警所办案件的30%。

第十三条 案管部门对录入案件管理系统的案件实行网上巡查,重点巡查个案案件信息录入是否全面、完整、准确、规范,办案时限是否超期,实行网上预警。

第十四条 检办对业务部门审结归档的案件,进行抽查或全面检查,抽查的范围为十八类案件和以下两类案件。

(一)刑事申诉案件复查后,改变原处理决定的,或原作出不同处理决定的业务部门之间有重大争议的;

(二)决定国家赔偿的。

第十五条 纪检部门对各部门案件质量实行案后督导检查。

第四章 评查标准及内容第十六条 执法质量评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办案程序、风险评估、文书使用和制作、涉案财物处理、办案效果、卷宗质量等方面。

(一)事实认定方面应当做到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事实清楚,定性准确,无漏罪、漏犯或主要事实认定错误;

(二)证据采信方面应当做到证据确实、充分,对非法证据依法排除,对瑕疵证据依法补强;(三)法律适用方面应当做到适用法律正确,引用法律条文准确;(四)程序规范方面应当做到在法定期限内办结案件,签批手续完全,诉讼程序合法等;(五)风险评估方面应当做到评估预警及时正确,应对处置积极有效;(六)文书使用和制作方面应当做到正确、规范、基本要素齐备、说理充分;(七)涉案财物处理方面应当做到及时、依法处置,手续完备;(八)办案效果方面应当做到未发生因办案过错或瑕疵引发的涉检信访或涉检舆情等。

第十八条 案管部门重点评查内容:

(一)办案程序是否合法;

(二)对证据的收集、审查是否全面,待证事实证据是否充分;(三)是否进行逮捕必要性审查及说理;(四)是否进行社会危害性审查;(五)对案件事实的认定、罪名的定性是否准确;(六)是否存在该捕而未捕,不该捕而捕的情形;(七)承办人对案件存在的问题是否列出,是否遗漏补充侦查事项的情形;(八)是否有漏罪、漏人而未进行追诉的情形;(九)是否存在法院刑事判决量刑畸轻畸重而未进行抗诉的情形。

第十九条 检办组织的执法质量联合抽查和检查的内容见附件一。

第二十条 纪检部门重点督查验内容

(一)对自侦案件重点督查验内容:

1、初查方案是否经过严格的程序审批;2、看押手续是否齐全,派警审批手续;法警执行任务交接手续、法警与办案人员交接手续是否完备;是否严格执行看审分离制度;3、视听资料是否全面,是否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都有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询问重要证人是否有同步录音录像;犯罪事实关键证据是否有录音录像;4、初查不立案情况是否有说明不立案理由及依据。

(二)对刑事检察案件督查验内容:

1、无罪不捕的案件,是否经过检察委员会讨论;2、公安机关提出复议复核的案件,是否经过检察委员会讨论;3、绝对不起诉的案件,是否经过检察委员会。

第五章 评查方式第二十一条 案管部门对十八类案件应当进行同步动态评查,对重点案件和随机评查案件应当在案件审结归档后开展。

第二十二条 对于重点评查案件,业务部门应当在案件审结归档后五个工作日以内,将案件材料移送案管部门。

对随机评查案件,业务部门应当在收到案管部门评查通知后五个工作日以内,将案卷材料送交案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案管部门对网上巡查情况,每两个月通报一次《案管工作情况汇总分析》。

第二十四条 案管部门案件评查、纪检部门案件督查验和检办执法抽查,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并各自形成报告。

第二十五条 检办每半年对不批捕、不起诉案件和法院改变定性、判无罪案件以及对执法问题突出的案件进行全面检查;对于其他案件进行抽查,抽查率不低于办案干警所办案件的30%。

第二十六条 检察委员会每年开展一次精品案件评选活动,一般在年底进行。

由分战线选送精品案件2-3件,全体检察委员会委员对案件进行检查评审,分战线选出当年精品案件1-2件。

第二十七条 检办、案管、纪检在抽查检查、同步评查、督查验中发现的案件质量问题,应当及时向案件质量评查评审小组报告。

第二十八条 在开展案件质量评查时,评查人员应当按照案件质量评查程序和标准对被评查案件进行全面检查,作出客观、公正、独立、准确的评价,提出建议,应当逐案填写案件质量评查表,需要制作幻灯片的应当对发现的问题形成影像材料。

第二十九条 检办、案管、纪检在工作中发现办案部门或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评查小组报告并提出纠正意见:

(一)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财物不符合有关法律和规定的;

(二)法律文书使用不当或者明显错漏的;(三)超过法宝的办案期限仍未办结案件的;(四)侵害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权利的;(五)未依法对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公诉、审判等诉讼活动以及执行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六)其他违法办理案件物情形。

对于情节轻微的,可以向办案部门或办案人员进行口头提示;对于情节较重的,会同案管部门向办案部门发出通知,提示办案部门及时查明情况予以纠正,并向纪检部门通报;对于情节严重或引起涉检上访需要追究责任的,应当向办案部门发现违法通知,向纪检部门通报,并报告检察长。

第三十条 执法质量评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工作规定,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

第六章 评查、督查验和检查报告第三十一条 评查、督查验和检查报告分别由案管部门、纪检部门和检办负责制作,向评审小组报告并审议。

第三十二条 本院案件执法质量评查工作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形成年度评查报告,于次年1月中旬上报市院。

第三十三条 年度案件执法质量评查报告应当报请检察委员会集体审议通过。

第七章 评查结果及应用第三十四条 执法质量评查案件确定优秀案件、合格案件、瑕疵案件和错案四个评定等级。

(一)优秀案件:

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办案程序、风险评估、文书使用和制作、涉案财物处理、办案效果及卷宗装订等方面都符合执法质量评查标准的。

(二)合格案件:

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办案程序、风险评估、涉案财物处理、办案效果等方面都符合执法质量评查标准,但存在文书制作不规范、不全面等问题在五个以内,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的。

(三)瑕疵案件和错案的评定标准以评审小组最终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执法质量评查、巡查、督查验、抽查、检查情况废干警执法档案,并作为执法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六条 评审小组对评查的案件提出评查意见,经原办案部门整改后仍然达不到合格标准的,卷宗不得归档。

第三十七条 检察委员会评定的精品案件以及评审小组评出的优秀案例、优秀法律文书、优秀卷宗应及时向全院通报,供干警学习借鉴。

第八章 通报办法第三十八条 评查、督查验和检查报告经评审小组审核,业务部门无异议后,经主管检察长批准,以书面形式在全院进行通报。

第三十九条 评查、督查验和检查通报每半年至少通报一次。

第四十条 执法质量评查情况通报由检办和案管部门联合负责发布,内容包括对瑕疵案件的评查情况、案件抽查情况、执法质量检查情况。

第四十一条 督查验通报由纪检部门负责发布,内容包括自侦及刑检督查验情况、检风检纪、执法办案相关制度执行情况。

第九章 效果评价第四十二条 检办、案管部门和纪检部门对案件执法质量评查、巡查、督查验、抽查、检查的情况,经评审小组审议的结果与绩效管理挂钩。

第四十三条 办案人员所办案件被评为瑕疵案件或错案的,应当向全院干警作出检讨或通报批评。

第四十四条 办案人员所办案件在案件执法质量评查中出现一般性不规范问题在10个以上,全年累计在20个以上的,办案人员应当向全院干警作出检讨或通报批评。

第四十五条 被市院通报的案件及办案环节问题,办案人员及相关人员应当作出书面检讨。

第四十六条 办案人员所办案在案件执法质量评查中出现一般性不规范问题在10个以下的,办案人员应当作出书面检讨。

第四十七条 被通报批评、作出公开检讨、书面检讨的干警不得参与评先竞优。

第四十八条 被通报批评或作出公开检讨的干警扣除绩效奖总额的%。

第四十九条 作出书面检讨的干警扣除绩效奖总额的%。

第十章 附则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本院检察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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