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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浮动抵押合同

动产浮动抵押合同

甲方(抵押权人、债权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担保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本合同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规,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1.被担保的主债权

1.1.甲方与有限公司(以下称债务人)已经签订或即将签订编号为的合同(以下称“主合同”)。

乙方为债务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义务提供担保。

1.2.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元)。

2.抵押财产

2.1.依据《民法典》第396条规定,乙方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作为抵押财产设定动产浮动抵押。

生产设备是指机器、设备、生产线等各类用于  生产经营的设备。

原材料是指用于  生产产品的各种原材料和辅助材料。

半成品是指生产工艺尚未全部完成的  制造品。

产品是指生产工艺全部完成的  制造品。

2.2.乙方与甲方签订浮动抵押合同时,应共同对抵押财产进行清理,并制作抵押财产清单,以明确双方签订浮动抵押合同时抵押财产的财产类别、数量、状况、价值。

但抵押财产的类别、数量、状况以浮动抵押权实现时为准,最终价值以浮动抵押权实现时为准。

2.3.因市场价格等原因,导致抵押财产总价值低于人民币(大写)  元(¥  元),且无对应的现金处置收入,影响甲方抵押权实现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合法有效的补充担保,乙方未按要求提供补充担保的,视为乙方严重违约应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4.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财产的从物、从权利、代位物、分离物、附合物、混合物、加工物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产和权利。

2.5.本合同签订时,抵押财产上不存在其他抵押权或其他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利。

3.抵押登记

3.1.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五日内到有关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财产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文件由甲方占管。

3.2.本合同签订后,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生效或抵押权未能登记、抵押权未能有效设立等情形的,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就甲方不能获得清偿的债务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除非乙方能证明属于甲方原因,否则应视为乙方原因未能办理抵押登记。

4.担保的范围

乙方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合同中约定的全部债权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花费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保全费、执行费、公告费、保险费、评估费、拍卖费、保管费、鉴定费等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

5.抵押财产的占管

5.1.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文件的正本原件及与抵押财产有关的其他材料经乙方、甲方双方确认后交甲方保管。

甲方应当妥善保管抵押财产权属凭证,若保管不善,造成抵押财产权属凭证灭失的,甲方应当承担补办费用。

5.2.乙方应当妥善保管抵押财产,保持抵押财产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

5.3.乙方因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可以销售、转让或以其他形式依法处置抵押财产,但应提前3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并将处置收入及时存入乙方在甲方处开设的存款账户,以继续担保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甲方有权就抵押财产处置收入收回主合同债权及其相关费用。

5.4.乙方应每个月或根据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有关抵押财产的会计明细清单,及时准确反映财产变动情况,并配合甲方随时对前述财产的清点、检查。

5.5.对处置抵押财产形成的应收账款,乙方应与甲方设定应收账款质押,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另行签订。

5.6.乙方以低于市场价格销售或无偿转让抵押财产,视为非正常的生产经营销售,甲方依法享有对抵押财产的追及权。

5.7.抵押财产发生毁损、灭失的,乙方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立即通知甲方,乙方由此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等应当优先用于清偿主合同债权,或存入甲方指定账户,以继续担保主合同债务的履行。

5.8.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或因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需要征用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时,乙方应当以所获得的征收、征用补偿费用提前清偿所担保的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或存入甲方指定账户,以继续担保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

6.抵押财产的保险

6.1.甲方认为需要并能够办理财产保险的抵押财产,乙方应当于本合同签订后15日内,按甲方要求的险种、投保金额,与甲方一起到有关保险机构办理以甲方为第一顺位保险金请求权人的抵押财产财产保险。

保险期限应当不短于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保险金额应当不低于主合同债务本息。

6.2.乙方应当将抵押财产的保险单据原件交甲方保管,保险单中不应有任何限制甲方权益的条款。

6.3.在担保物权有效期间,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

如保险中断,甲方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6.4.在担保物权有效期间,抵押财产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赔偿金优先用于偿还主合同债务,或存入甲方指定的账户,或经甲方同意用于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以继续担保主合同债务的履行。

7.担保物权实现

7.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抵押财产得以确定:

(1)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包括甲方按主合同约定宣布提前到期)时,债务人未履行债务;

(2)甲方依照主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解除主合同,甲方未受清偿;

(3)乙方产品市场价格下滑,同比降幅达到30%以上;

(4)乙方经营状况及信用状况严重恶化、放弃到期债权、为逃避债务而隐匿或转移财产、无偿转让或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遵循公平交易原则处分已经设定浮动抵押的抵押财产等严重影响抵押财产价值和债权实现的行为;

(5)乙方歇业、申请或被申请破产、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等情形;

(6)乙方法定代表人、主要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出现重大疾病,死亡、失踪或被宣告死亡或失踪,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涉及重大民事法律纠纷,财务状况恶化;

(7)乙方为借款人的,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8)违反本合同约定,影响甲方抵押权实现的;

(9)其他严重违约情形。

7.2.根据上述规定抵押财产确定时,应按如下处理:

(1)乙方不得自行转让、销售、出让、出租全部或部分抵押财产;

(2)甲方有权盘点乙方所有的抵押财产,并有权与乙方协商,依法拍卖、变卖抵押财产,并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剩余部分归乙方所有。

如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未届满,甲方仍有权行使抵押权,要求以行使抵押权所获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或向甲方指定的第三方提存。

(3)甲方依本合同盘点并处分抵押财产时,乙方应当予以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7.3.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物的担保(含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和保证担保的,甲方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乙方承担担保责任。

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物的担保人的(含债务人提供物的担保),甲方有权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担保物行使担保物权。

甲方已经选择某一担保方式/担保物来实现债权的,也可同时主张通过其他担保方式/担保物来实现全部或部分债权。

7.4.乙方为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且债务人同时为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提供物的担保,甲方放弃该担保物权、担保物权顺位或者变更担保物权的,乙方同意继续按本合同约定为主合同项下债权提供抵押担保。

“该担保物权”是指债务人为主合同项下债权提供物的担保所形成的担保物权。

7.5.乙方以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为债务人与甲方之间存有的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的数笔债务提供担保,且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所清偿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甲方确定。

如果该抵押财产同时为其它债务人与甲方之间的债务进行担保,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人到期债务的,而且没有其它约定事项,所清偿的债务及抵充顺序,亦由甲方确定。

7.6.甲方依本合同行使担保债权所得的价款,有权选择按下列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行使抵押权等担保物权所产生的公证、评估、鉴定、拍卖等全部费用;

(2)支付甲方为实现债权和担保债权所发生的诉讼或仲裁、送达、执行、律师代理、差旅费等全部费用;

(3)清偿债务人所欠甲方的利息;

(4)清偿债务人所欠甲方的主债权、违约金、赔偿金等。

7.7.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其他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甲方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

甲方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8.担保人陈述与保证

8.1.乙方依法注册并合法存续,具备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对抵押财产享有合法、充分、无争议的所有权或者处分权。

8.2.乙方为第三人且为公司的,抵押主合同双方协议变更主合同的,除导致增加主债权数额的以外,无需征得乙方的同意,乙方应对变更后的主合同承担担保责任;该变更导致主债权数额增加的,在未征得乙方书面同意或乙方拒绝的,乙方对增加部分的主债权金额不承担担保责任,对其他部分仍承担担保责任。

8.3.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会违反对乙方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协议或者其他法律文件;乙方已经或将会取得设置本抵押所需的一切有关批准、许可、备案或登记。

8.4.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乙方未向甲方隐瞒截止本合同签订之日在抵押财产上存在着的任何担保物权。

若在抵押财产上设置新的担保物权、抵押财产被查封或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

8.5.抵押财产依法可以流通或者转让。

抵押财产不存在被查封、扣押、监管等情况。

8.6.乙方如实告知拖欠税款、抵押财产建设工程价款等款项及抵押财产已设定抵押、已出租等情况。

8.7.乙方保证抵押财产之上没有其他共有人,或者虽有共有人但乙方已获得所有共有人的书面许可,并在签署本合同前将该书面许可交甲方保存。

8.8.抵押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立即书面通知甲方:

(1)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2)乙方改变资本结构或者经营体制,包括但不限于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分立、合资、资产转让等;

(3)乙方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他解散事由。

(4)乙方申请破产、重整、和解或者被申请破产、重整;

8.9.抵押财产为在建工程的,乙方承诺在该抵押财产上不存在第三人的优先受偿权;如存在第三人的优先受偿权,乙方承诺使该第三人出具放弃优先受偿权的书面声明,并交甲方执管。

8.10.抵押财产不存在其他影响甲方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9.抵押财产的保险

9.1.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办理有关保险,并指定甲方为该项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保险单据原件交与甲方保管。

9.2.保险费由乙方承担,乙方应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并履行保险合同(含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下同)项下的其他义务。

抵押期间,乙方未按约缴付保险费或者办理保险(续保)手续的,甲方有权代为垫付或者办理保险(续保)手续,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9.3.抵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单方或者与保险人协商变更、解除或者终止保险合同;不得放弃保险金请求权或者向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9.4.抵押期间,抵押财产发生保险事故的,乙方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及甲方,并负责索赔事宜。

乙方未及时通知或者索赔,造成甲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0.抵押权的转让

10.1.甲方依法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乙方仍应继续对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10.2.甲方转让部分债权的,有权不转让相应的抵押权。

11.抵押权行使期间

担保责任发生后,甲方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

若主债权为分期清偿,则甲方应在基于最后一期债权起算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日前行使抵押权。

诉讼时效可依法中断、中止,抵押权亦继续有效。

12.本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

12.1.主合同双方解除主合同或者使主合同提前到期的,乙方对于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承担担保责任。

12.2.主合同双方协议变更主合同的,除导致增加主债权数额的以外,无需征得乙方的同意,乙方应对变更后的主合同承担担保责任;该变更导致主债权数额增加的,在未征得乙方书面同意或乙方拒绝的,乙方对增加部分的主债权金额不承担担保责任,对其他部分仍承担担保责任。

12.3.如主合同签订在后,乙方不得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乙方已经知悉主合同内容。

13.违约责任

15.1本合同生效后,甲方不履行合同义务,造成乙方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5.2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按本合同所担保主债权本金数额的  %(百分之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造成甲方损失的,应同时给予全额赔偿:

(1)未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的合法有效授权;

(2)未如实告知拖欠税款、抵押财产建设工程款等款项,以及抵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异议、已设定抵押、已出租或者被查封、扣押、监管等情况;

(3)未按本合同约定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处分抵押财产;

(5)未按甲方要求恢复抵押财产价值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6)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或者影响甲方实现抵押权的行为。

14.费用承担

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的登记、评估、保险、鉴定、公证、提存等费用(以实际发生为准)由乙方承担。

15.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的管辖,各方同意采取与本合同项下担保的主合同约定或法定的管辖机构相一致的管辖机构(无论是仲裁或法院)管辖。

16.合同联系方式

16.1.1.为更好的履行本合同,双方提供如下联系方式:

(1)甲方联系方式

地址:

联系人:

手机:

微信:

电子邮件:

(2)乙方联系方式

地址:

联系人:

手机:

微信:

电子邮件:

16.2.通过电子邮箱及其它电子方式送达时,发出之日即视为有效送达。

16.3.通过快递等方式送达时,对方签收之日或发出后第三日视为有效送达(以两者较早一个日期为准);对方拒收或退回的,视为签收。

16.4.上述联系方式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

16.5.一方变更联系方式,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该联系方式仍视为有效,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16.6.本联系方式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受合同整体或其他条款的效力影响,始终有效。

17.特别声明

17.1.乙方声明:

乙方已经详细阅读了本合同、主合同及附件的全部条款及内容,甲方已经就本合同全部条款及内容向乙方做了详尽的解释和说明,乙方完全了解本合同全部内容。

17.2.乙方声明:

就本次担保,已经履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程序以及其他批准程序(如有),具备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权限。

乙方不得以未经相关程序为由主张担保合同无效与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18.附则

18.1.本合同一式三份,合同各方各执一份,另一份用于办理登记。

各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8.2.本合同经各方签名或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合同正文)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附件:

对外担保股东会决议

公司第次股东会会议决议

会议时间:

会议地点:

应出席会议股东:

实际到会股东:

缺席股东:

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事项:

同意公司为担保合同的履行,向债权人提供抵押担保,抵押财产为。

本次股东会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决议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本股东会决议产生的所有法律责任概由本公司承担。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到会股东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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