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珠宝玉石行业协会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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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珠宝玉石行业协会章程

南阳市珠宝玉石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

南阳市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简称“南阳市宝协”。

第二条本会性质:

南阳市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是从事金银、珠宝、玉石、观赏石业的单位和工作者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自律性行业管理组织,为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会宗旨:

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相关政策,服务政府、服务企业、服务社会;通过服务,实现行业管理,维护公平竞争与市场秩序,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依靠科技进步,遵循市场规律,为南阳宝玉石产业的振兴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

南阳市国土资源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南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河南省珠宝玉石行业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办公地址:

南阳市兴隆路9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主要任务:

按照“团结、自律、发展”的办会方针,发挥金银、珠宝、玉石、观赏石业联系政府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强化服务功能,协助政府贯彻本行业的政策和相关法规,大力推进科技兴宝,弘扬我国的古玉文化,繁荣宝玉石市场,为实现宝玉石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而努力工作。

(一)团结行业从事金银、珠宝、玉石、观赏石的勘探、开采、加工、商贸、收藏、展览、教育、研究和信息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和工作者,对宝玉石资源利用、供需形势、产品开发、教学科研及各项政策法规进行调查研究,为政府决策提出建议,为企业单位提供服务。

(二)加强同政府的联系,及时向政府反映企业的共同要求;加强同企业的联系,向企业宣传,提供政府的宏观政策。

(三)经政府部门的授权和委托,参与制定行业规划,行业统计等工作;对行业内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组织专家进行前期论证;收集、分析、发布行业发展、规划的预测和供求信息。

(四)协助政府加强对业内市场的宏观调控与指导监督,协助企事业单位开展多种形式的横向联合;广泛开展国内外的考察交流与合作活动,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展览会,交流会,恳谈会,展销会,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先进的管理经验,促进行业发展,提高资源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参与质量管理和质量监督,参与金银、珠宝、玉石饰品及宝玉石原料的检测(鉴定)部门的计量认证工作,加强业务指导,提高业务水平。

参与市场抽检,公正处理相关问题,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经营作风等方面进行监督,维护全行业的共同信誉。

(六)积极参与行业内生产,经营许可证登记发放工作,协调资质审查,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组织行业品牌:

“无假货珠宝、玉器店”、星级店等评比、评审认定工作,并加强监督管理。

(七)制定行业、行规、行业标准,开展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协调同行争议,制止低价倾销及价格垄断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受理对外贸易反倾销,反补贴应诉和行业损害调查。

(八)积极参与行业内举办的各种评比、评审、认定工作,积极开展与各地宝协、商会之间的合作,协调本行业与其它行业之间的关系,互相学习,取长补短,相互支持,加强协作。

(九)组织专家鉴定评估科技成果及推广应用,组织对具有行业专长的带头人给予技术权威认证、资格认定,组织业内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和工人职称等级的评审和认定,组织业内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组织核查持证上岗情况,开展专业咨询服务活动。

(十)收集、整理、统计、研究国内外宝玉石行业的经济技术信息,及时反映行业动态和成功经验,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开展群众性宝玉石知识普及活动。

(十一)搞好协会自身建设,加强自律,依法维护协会自身的利益,努力探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社团组织发展的途径。

(十二)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它任务。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实行单位会员制和个人会员制。

对热心支持本会工作的市内外专家、学者、领导、企业家,经研究批准,可授予名誉会员称号。

第八条申请加入南阳市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南阳市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南阳市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的意愿;

(三)在行业内有一定的影响;

(四)在行业活动中,能发挥作用。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入会登记表”;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授权办公室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优惠权;

(四)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名誉和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及时向本会提供行业发展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活动的,经过劝告不改进者,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长办公会研究或采用副会长文件会签方式,可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的产生,由单位会员推荐。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民主协商推荐新一届理事会理事;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或半数以的理事出席即可召开,或采取文件会签方式也能表决生效。

第十五条会员或理事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报国土资源局审查并经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本会设理事会。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

理事会的理事必须是个人会员,由理事单位推荐的单位负责人担任,理事调离理事单位或其它原因不能履行理事职务的,不再保留理事资格,由理事单位另行推荐,报南阳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经会长审查认可后,接替生效,并在下次理事会上确认。

对连续担任本理事会理事两届(含两届)以上的,或由于调动工作等原因不再担任理事的,经研究批准,可授予荣誉理事称号。

理事会设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

必要时可聘任名誉会长和顾问。

第十七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推举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状况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

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推举名誉会长、顾问,确定授予荣誉理事、名誉会员称号及其他荣誉称号;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一十)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及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出席才能召开,或文件会签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理事会至少1—2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取通讯或文件会签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选举产生,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2,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部分理事组成。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或会签)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至少一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以采取通讯方式召开,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为便于工作,本会设立办公室为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及会员管理、咨询服务、经费管理、人员培训、调查研究、对外联络等。

第二十三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或文件会签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为本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会设名誉会长、顾问,聘请有关领导、业界及有关方面知名人士担任。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秘书长,交理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十八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决定(或文件会签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本会主要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单位和企事业单位赞助;

(四)省内外有关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会员会费应分年度交纳,也可以一次性交纳本届任期内(五年)的会费。

第三十一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经2009年11月19日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未尽事宜,常务理事会可作暂行规定。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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