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行政人.ppt
《第三章行政人.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第三章行政人.ppt(2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第四章第四章行政人行政人第一节概述一、行政人的概念和特征一、行政人的概念和特征l依法代表国家,并以行政主体名义,实施行政行为,其行为效果归属于行政主体的个人。
l1、是个人而非组织l2、是实施行政行为的个人l3、以行政主体名义实施l4、效果由行政主体承担二、行政人的相关区别二、行政人的相关区别l1、行政人与行政主体l2、行政人与国家公务员(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行政人主要由公务员担任,但不限于公务员。
行政人公务员法学概念法律概念动态概念静态概念依行为而定依编制而定公务员三种身份行政人(代表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受管理)自然人(民事关系)3、行政人与行政主体法定代表人、行政人与行政主体法定代表人行政人法定代表人与行政主体关系委托关系代表关系职权范围委托权限内行事具有相对独立性数量多个只有一个4、行政人与行为主体、行政人与行为主体l行政人只能是个人,行政人都是行为主体,但行为主体可以是行政人,也可以是组织。
l5、行政人与公民l中国行政人只能由公民担任,但公民不全是行政人,也非无条件成为行政人。
第二节第二节行政人的类型和地位行政人的类型和地位l一、类型l1、内部与外部l2、依职权范围:
职权行政人和授权行政人(不处于一定的行政职位,不属公务员,无固定的行政职权,经有权机关授权而享有一定职权:
如城市中的卫生监督员、交通协警员二、法律地位二、法律地位l国家lAEl行政主体lBDl行政人C行政相对人行政主体与行政人的关系行政主体与行政人的关系l法定的关系:
依职权产生或授权产生l内容:
A行政主体的职责、职权、权限、优益权一概溯及行政人。
B行政主体有权对物和职责再分配。
C形式和实质上以行政主体名义进行,行政主体承受权义。
D行政主体对行政人的过错担责。
E行政主体有权要求行政人以自己名义并按自己意志活动。
第三节第三节行政人的资格及认定行政人的资格及认定l一、行政人与自然人行政人自然人行为性质行政行为国家强制性民事行为责任归属行政主体行为人个人诉讼性质行政性质民事性质二、行政人与相对人二、行政人与相对人l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l若一个人处于两类关系的交叉点,分开认定:
例张某去某地对个体户李某征税征税关系,途中违反交通法规受到警察处罚交通管理关系第四节第四节行政人之间关系及法律调整行政人之间关系及法律调整l一、承受行政主体关系l1、纵向上下级领导或指导关系l2、横向委托和协作关系l二、行政主体内部关系l1、行政首长:
享有特殊的行政职权,有最高的监督权、变更权和撤销权。
(林肯)l行政组织两类:
委员会制和首长负责制l2、行政副职:
协助行政首长的领导人l法国不设副总统,副总理、副部长。
英国不设副首相。
l3、行政一般人员:
决策的具体执行人。
必须服从行政领导人。
第五节第五节行政人资格的取得和丧失行政人资格的取得和丧失l一、取得:
第一,自然人进入国家公务员队伍职权行政人;第二,得到有关机关的委托授权行政人。
l一般条件:
1、自然人必须是我国公民。
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l2、年满18周岁。
国家主席和副主席满45l3、有行为能力。
l禁止条件:
1、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被赋予行政人资格。
2、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宣告缓刑的人不具有行政人资格。
l二、行政人资格的丧失:
l1、行政职务被撤销或免除;l2、死亡或丧失能力;l3、委托关系解除。
第六节第六节公务员及其职务关系公务员及其职务关系l一、一、公务员的概念及其法律地位公务员的概念及其法律地位l公务员是指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l公务员的法律地位是指公务员在各种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综合表现。
l公务员因其具有的双重法律身份而享有不同的法律地位:
l一方面,公务员是公民。
这一身份决定了公务员首先享有自然人的法律地位。
l另一方面,公务员是国家的公务员。
这一身份决定了公务员享有公务员的法律地位。
l公务员的双重身份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往往会发生冲突。
在发生某种法律责任的承担时应当准确加以划分。
l种类:
一是,政务类,依宪法和组织进行管理,实行任期制,并受社会公开监督;二是业务类,依国家公务员法进行管理,实行常任制。
均具有行政人的法律地位。
公务员种类公务员种类二、行政职务与职称二、行政职务与职称l行政公职有两种表述,用于行政组织时,称作职位,国家设置在行政组织中的位置;用于行政人员时,称作行政职务,处于这种位置上的人。
如市长:
即指市政府的一种岗位,又指某公务员的职务。
l实际职务与荣誉职务l一般一人一职,特殊兼职l县级以上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兼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检察机关的职务。
行政职称种类行政职称种类l一类是领导职称:
总理,副总理,省长、副省长、局长、副局长l一类是一般职称:
科员、秘书、打字员l行政职称不能永久保留,随职务消灭而失去。
l技术职称:
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助理编辑、编辑、编审。
国家公务员级别国家公务员级别l国家公务员分为十五级:
总理,一级。
l国务委员:
二至三及l部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
五至七级l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
六至八级l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
七至十级l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
八至十一级l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
九至十二级l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
九至十三级l科员:
九至十四级l办事员:
10至15级三、行政职务关系三、行政职务关系l
(一)内容:
l1、行政职权l2、行政职责l3、为国家服务,享受优益权,工资和待遇
(二)行政职务关系的产生
(二)行政职务关系的产生l行政职务关系的产生是指公民经过法定程序担任一定行政区职务从而构成行政职务关系。
l行政职务关系的产生主要有四种方式:
l1、选任。
2、委任。
3、调任。
4、聘任。
(二)行政职务关系的变更
(二)行政职务关系的变更l行政职务关系的变更是指公务员在任职期间,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职务关系的内容(职权、职责等)发生变化。
公务员身份仍然存在。
l行政职务关系的变更主要发生在下列情况:
l1、降职。
2、转职。
3、调职。
4、升职。
5、其他情形。
如轮换,挂职锻炼等。
(三)行政职务关系的消灭(三)行政职务关系的消灭l行政职务关系的消灭是指由于发生某些事实或行为致使职务关系不能继续存在。
l行政职务关系的消灭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罢免:
违法失职。
2、撤职。
3、辞职。
4、免职(不属行政处分)。
5、离休、退休、退职。
6、死亡。
7、开除公职8、丧失国籍。
9、被判刑罚。
四、公务员执行公务的行为四、公务员执行公务的行为l标志:
警察、治安人员“执勤”、工商、税务、卫生、计量、市容管理工作人员l执行公务行为的识别:
l1、时间因素l2、岗位l3、职责l4、命令五、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五、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l
(一)公务员的权利l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我国公务员享有的权利如下:
l1、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行政处分;l2、获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权力;l3、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l4、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培训;l5、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l6、提出申诉和控告;l7、依照条例的规定辞职;l8、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
(二)公务员的义务公务员的义务l1、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l2、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l3、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l4、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l5、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服从命令;l6、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l7、公正廉洁,克已奉公;l8、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国家职务关系的保障六、国家职务关系的保障l
(一)公务员中的保护:
公务员受侵时具有的救济手段。
1、防止来自公众的侵害:
1)刑法妨碍执行公务罪、2)民法(本人严重过失时才担责。
2、防止行政机关的侵害1)行政上的保护手段,一经任用,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解除。
2)外国,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中国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可依特别途径解决。
向监察机关申诉、同级复查、上级复核
(二)国家对职务关系的保护
(二)国家对职务关系的保护l行政人违法处理:
l1、行政处分l2、追偿权(对重大过失和故意)l3、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