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决定书格式模板6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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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决定书格式模板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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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决定书格式模板6篇

前言:

决定是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的公文,可以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依据。

本文档根据决定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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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篇章1:

罚款决定书范文

2、篇章2:

罚款决定书范文

3、篇章3:

罚款决定书范文

4、篇章4:

行政罚款决定书范文

5、篇章5:

行政罚款决定书范文

6、篇章6:

行政罚款决定书范文

罚款是行政执法单位对违反行政法规的个人和单位给予的行政处罚,那么关于罚款的决定书是怎样的呢?

下面小泰给大家带来罚款决定书范文,供大家参考!

篇章1:

罚款决定书范文

xxxx年xx月x日,公司xx制造部发生蒸镀掉锅事故,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

经查,此次事故系人为失误所导致。

为了规范员工生产行为,提高员工作业责任意识,根据公司《奖惩管理制度》,现决定对以下人员进行处罚,以赔偿公司所遭受的损失。

此次事故责任人及赔偿金额如下:

1.事故直接责任人xxx,200元;

2.事故间接责任人xxx、xxx,各100元;

3.xx经理、xx副经理对事故负有领导管理责任,各50元。

望各位同事引以为戒,特此通知。

x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

篇章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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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同志,男,35岁,曾任本公司财务部出纳。

经人揭发,经本公司依据法律途径查明:

刘水同志××年×月至××年×月在

担任公司出纳期间,将本公司存款5万元挪作其弟购房用。

经过本公司党组织的教育,刘水同志已将挪用款全部归还,并加倍偿还了利息

损失,并表示对此行为的悔意。

现根据以上情节及表现,经本公司人力资源部研究决定,并报本公司总经理批

准,决定对刘水同志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调离原工作岗位,到公司行政部门任职。

2.每月降工资200元至××年×月×日止。

××市××公司人力资源部

××年×月×日

篇章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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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先生/女士:

鉴于您在担任本公司业务部________(写明职务)期间,违反公司____规定,私自截留收入款元,严重损害了公司利益(根据实际原因注明),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并结合本公司的《劳动管理办法》第____条的规定,决定予以除名。

请您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办理业务及离职交接手续。

本公司保留追究你的一切法律责任的权利。

特此通知。

________有限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篇章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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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银监罚〔20xx〕106号

单位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天津河东支行

地址:

天津市河东区大直沽中路与海河东路交口海河大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你支行个人综合授信贷款违规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支行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你支行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你支行分别于20xx年11月5日向丁XX发放95万元、20xx年7月5日向杨X发放90万元、20xx年3月14日向许XX发放49万元、20xx年12月21日向王XX发放25万元个人综合授信贷款,用途为购车。

档案中留存的购车发票信息与“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发票开票信息比对系统”信息不符,且显示“此发票未发售给销方纳税人”,此外王XX25万元贷款回流借款人。

以上行为违反了《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第

(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

(五)项的规定,现对你支行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二十万元。

你支行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汇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罚款专用账户。

账户名称: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财务会计部,开户银行:

中国光大银行北京中关村支行,账号:

750807。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处罚机关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理;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xx年9月15日

篇章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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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20xx]1号

时间:

20xx-02-26

当事人:

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磊所),吉林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城股份)20xx年报、20xx年报审计机构,住所:

北京市丰台桥南科学城星火路1号。

李晓敏:

男,1970年3月9日出生,成城股份20xx年报、20xx年报审计签字注册会计师,住址:

北京市朝阳区甘路园南里三区7号楼1405号。

熊建辉:

男,1975年10月11日出生,成城股份20xx年报、20xx年报审计签字注册会计师,住址:

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南街25号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们对中磊所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中磊所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当事人李晓敏、熊建辉提交了陈述、申辩意见并要求听证。

据此,我们于20xx年1月21日举行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中磊所存在以下违法违规事实:

一、对成城股份20xx年度、20xx年度年报审计时,中磊所将成城股份对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华保险)的投资定为可能存在较高重大错报风险的领域,对于成城股份就该笔初始投资会计处理的异常,以及20xx年安华保险实收资本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中磊所未追加必要的审计程序,导致未发现成城股份对安华保险的1000万元原始投资虚假记载为5000万元,导致审计报告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三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二、对成城股份20xx年年度报告审计时,中磊所针对成城股份与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科泉)的重大、异常资产交易未保持对公司舞弊的职业怀疑,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收集的审计证据不充分,导致未发现成城股份虚构向上海科泉出售物华广场

一、二层商铺的资产交易事项,该笔虚假交易虚增20xx年度收入18444万元、虚增20xx年度利润总额5265万元,使20xx年成城股份业绩由亏损转为盈利,导致审计报告内容存在虚假记载。

中磊所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10条和第11条的相关规定。

以上事实,有成城股份相关定期报告及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与附件、中磊所提供的审计工作底稿、李晓敏、熊建辉的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中磊所上述未勤勉尽责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所述违法行为。

对中磊所的上述违法行为,李晓敏、熊建辉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当事人李晓敏、熊建辉在陈述申辩材料中和听证会上提出的主要申辩意见:

1.履行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勤勉尽责,审计失败源于公司管理层等的故意舞弊。

2.吉林证监局审计监管、之前的年报审计工作等均未发现问题。

3.成城股份的会计责任、中磊所作为单位的审计责任未处罚。

综上,请求免予处罚。

我局认为,当事人李晓敏、熊建辉的申辩理由不成立:

1.中磊所及其签字会计师在审计成城股份投资安华保险和转让上海物华广场产权中,未按照审计准则要求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保持必要的执业谨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吉林证监局的监管情况和之前的审计情况不影响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

3.成城股份在投资安华保险和转让物华广场产权中的会计违法事实清楚,有充足的证据予以证明。

中磊所在上述审计中未实施必要审计程序,审计违法成立。

认定处罚签字会计师的事实清楚。

对成城股份和中磊所如何处罚不影响本案认定。

我局已充分考虑涉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当事人配合调查等多种因素,对于当事人在量罚上已经从轻处理。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责令中磊所改正违法行为;

二、对李晓敏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三、对熊建辉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

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xxxxxxx,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江西证监局备案。

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篇章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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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处罚决定书津(粮)罚〔20xx〕001号当事人:

XXX;(营业执照注册号:

XXXXXXXXX);法定代表人:

XXX;住所:

XXX。

当事人XXX一案,本机关于20xx年XXX月XXX日批准立案,经依法调查,现已查明:

当事人于20xx年XXX月—XXX月经营XXX的“XXX”,违法所得XXX元,尚余XXX件未售出(规格为每件20瓶,每瓶300毫升),已被本机关依法登记保存。

违法事实认定的理由如下:

1、本机关于20xx年XXX月从当事人仓库里抽检了标称XXX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XXX、XXX和XXX的三个“XXX”农药样品,经检验,生产批号为XXX的质量合格,另两个批次不合格。

一个是生产批号为XXX的XXX含量为1.7%,质量标准应为≤1.4%,超出质量标准0.3%,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另一个是生产批号为XXX的XXX含量为2.0%,质量标准应为≤1.4%,超出质量标准0.6%,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

本机关向当事人及时当面送达了产品检验报告,当事人当场表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并不申请复检,在法定申请复检期限内也未申请复检。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下列农药为劣质农药:

(一)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的”,判定标称XXX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XXX和XXX的“XXX”农药为劣质农药。

当事人销售的产品里含有的高毒禁用“XXX”成分超过标准,同时违反了《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严禁销售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农业投入品。

对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经营者应当告知购买者有关使用范围和用法、用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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