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保法解读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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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保法解读新环保法解读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修订要点修订要点修改重点:

修改重点:

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排污收费排污收费环境标准环境标准环境监测环境监测限期治理限期治理跨行政区域污染防治跨行政区域污染防治公众环境权益公众环境权益政府环境质量责任政府环境质量责任法律责任中的相关条款法律责任中的相关条款第二条:

关于环境定义第二条:

关于环境定义本条采用概括加列举的定义方式本条采用概括加列举的定义方式环境要素包括:

大气、水、海洋、土地、环境要素包括:

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矿藏、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

湿地:

是本次修订新增加的环境要素,是湿地:

是本次修订新增加的环境要素,是指陆地和水域的过渡地带,包括滩涂、沼指陆地和水域的过渡地带,包括滩涂、沼泽、湿草地等,也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泽、湿草地等,也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6米的水域。

米的水域。

第四条:

环境保护是国家的基本国策第四条:

环境保护是国家的基本国策环境保护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是本次修订增环境保护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是本次修订增加的内容,从加的内容,从政策政策上升为上升为法律法律。

明确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关系。

明确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关系。

11、既要青山绿水,也要金山银山;、既要青山绿水,也要金山银山;22、在特殊保护地区,坚持、在特殊保护地区,坚持“宁要宁要青山绿水,青山绿水,不要不要金山银山金山银山”。

第五条:

关于环境保护基本原则第五条:

关于环境保护基本原则环境保护坚持环境保护坚持环境保护坚持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参与、损害担责参与、损害担责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的原则。

的原则。

的原则。

解析解析解析解析公众参与原则公众参与原则公众参与原则公众参与原则近年来因环境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呈上升趋势,有的近年来因环境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呈上升趋势,有的近年来因环境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呈上升趋势,有的近年来因环境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呈上升趋势,有的已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邻避效应日益凸显。

已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邻避效应日益凸显。

已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邻避效应日益凸显。

已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邻避效应日益凸显。

造成此情况的原因之一是现有的环境利益冲突协商机制造成此情况的原因之一是现有的环境利益冲突协商机制造成此情况的原因之一是现有的环境利益冲突协商机制造成此情况的原因之一是现有的环境利益冲突协商机制不能满足公众的需要,环境知识未广泛普及,公众利益不能满足公众的需要,环境知识未广泛普及,公众利益不能满足公众的需要,环境知识未广泛普及,公众利益不能满足公众的需要,环境知识未广泛普及,公众利益表达的渠道不畅,环境保护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

表达的渠道不畅,环境保护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

表达的渠道不畅,环境保护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

表达的渠道不畅,环境保护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

本法第本法第本法第本法第9999条对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以及新闻媒体的舆论监条对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以及新闻媒体的舆论监条对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以及新闻媒体的舆论监条对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以及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出了规定。

增设第五章督作出了规定。

增设第五章督作出了规定。

增设第五章督作出了规定。

增设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明确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明确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明确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明确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应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应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应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第九条:

宣传普及、舆论监督第九条:

宣传普及、舆论监督各级人民政府是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的重要主各级人民政府是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的重要主各级人民政府是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的重要主各级人民政府是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的重要主体。

体。

体。

体。

各级人民政府除了要做好自身的环保宣传和普及工各级人民政府除了要做好自身的环保宣传和普及工各级人民政府除了要做好自身的环保宣传和普及工各级人民政府除了要做好自身的环保宣传和普及工作外,不要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作外,不要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作外,不要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作外,不要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保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环保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环保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环保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社会风气。

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社会风气。

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社会风气。

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社会风气。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保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保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保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保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1111、媒体的环、媒体的环、媒体的环、媒体的环保宣传应当是一种公益宣传。

保宣传应当是一种公益宣传。

保宣传应当是一种公益宣传。

保宣传应当是一种公益宣传。

2222、新闻媒体对环保的、新闻媒体对环保的、新闻媒体对环保的、新闻媒体对环保的宣传是其应当履行的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不是可宣传是其应当履行的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不是可宣传是其应当履行的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不是可宣传是其应当履行的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不是可做可不做的一种活动。

做可不做的一种活动。

做可不做的一种活动。

做可不做的一种活动。

3333、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监督。

监督。

监督。

第二十四条:

现场检查制度第二十四条:

现场检查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被检查者应当如实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实施现场检查的部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秘密。

解析解析解析解析此次修改的主要内容是在法律中明确了经环境保护主管此次修改的主要内容是在法律中明确了经环境保护主管此次修改的主要内容是在法律中明确了经环境保护主管此次修改的主要内容是在法律中明确了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享有现场检查权。

部门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享有现场检查权。

部门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享有现场检查权。

部门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享有现场检查权。

将被检查的单位由将被检查的单位由将被检查的单位由将被检查的单位由“排污单位排污单位排污单位排污单位”修改为修改为修改为修改为“企业事业单位企业事业单位企业事业单位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现场检查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现场检查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现场检查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现场检查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

(赋予各环境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

(赋予各环境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

(赋予各环境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

(赋予各环境监察总队、支队、大队等监察总队、支队、大队等监察总队、支队、大队等监察总队、支队、大队等“名正言顺名正言顺名正言顺名正言顺”的执法检查权)的执法检查权)的执法检查权)的执法检查权)现场检查部门的义务:

现场检查部门的义务:

现场检查部门的义务:

现场检查部门的义务:

1111、只能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只能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只能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只能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者进行现场检查。

对超出管辖范围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者进行现场检查。

对超出管辖范围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者进行现场检查。

对超出管辖范围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者进行现场检查。

对超出管辖范围的,与污染物排放无关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检查;的,与污染物排放无关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检查;的,与污染物排放无关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检查;的,与污染物排放无关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检查;2222、为被检查单位保守商业秘密。

、为被检查单位保守商业秘密。

、为被检查单位保守商业秘密。

、为被检查单位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十五条:

行政强制措施第二十五条:

行政强制措施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解析解析在环境保护法修改前,尚未有法律赋予环境保护在环境保护法修改前,尚未有法律赋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政强制权。

本次修改将主管部门行政强制权。

本次修改将查封、扣押查封、扣押两两种形式的种形式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直接授予县级以上人民政直接授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理职责的部门。

根据行政强制法规定,强制不得委托。

因此,查根据行政强制法规定,强制不得委托。

因此,查封、扣押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封、扣押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查封、扣押也不得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查封、扣押也不得委托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委托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查封、扣押仅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财物,不查封、扣押仅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不得重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不得重复查封。

查封。

“可以可以可以可以”查封、扣押而不是查封、扣押而不是查封、扣押而不是查封、扣押而不是“应当应当应当应当”查封、扣押。

查封、扣押。

查封、扣押。

查封、扣押。

适用条件:

违反法律法规排放污染物,造成或可能造适用条件:

违反法律法规排放污染物,造成或可能造适用条件:

违反法律法规排放污染物,造成或可能造适用条件:

违反法律法规排放污染物,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污染。

包括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也包括成严重污染。

包括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也包括成严重污染。

包括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也包括成严重污染。

包括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也包括未经环评审批、验收等排放污染物。

未经环评审批、验收等排放污染物。

未经环评审批、验收等排放污染物。

未经环评审批、验收等排放污染物。

实施程序:

实施程序:

实施程序:

实施程序:

1.1.1.1.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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