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解读.pptx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解读.ppt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解读.pptx(1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公众号:
安全生产管理,2020年6月1日生效,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2019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改,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能划归住建部门后,住建部门首次发布的配套规章。
原公安部: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原消防机构的建筑审核和消防验收属于消防监督管理范畴,住建部门的暂行规定是专门针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住建部: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在起草规定时充分考虑该项工作顺利过渡和社会的接受程度,保证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有效性,基本沿用原公安消防部门的管理模式,因此冠以“暂行规定”,预计实际运行几年后会再次修订。
本规定共6章43条,包括:
总则;职责与义务;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备案与抽查和附则。
关于规章的名称变化,新规对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及消防验收手续环节进行简化。
手续简化,新规第十六条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
(二)消防设计文件;(三)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四)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应当提交批准文件。
在消防审计审查环节,将不再需要提供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原规定(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二)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三)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四)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五)消防设计文件。
手续简化,新规: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验收申请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在消防验收环节,建设单位仅需提供三项材料,大大简化。
新增需要提供“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可能是为了实际施工与设计图纸有所出入。
原规: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四)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五)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六)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七)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其他建设工程审查简化,实行备案抽查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备案。
抽查工作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
联合验收:
新规实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联合验收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统一出具。
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依法审查合格的,按原审查意见的标准执行。
对消防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的时限提出更高要求,消防设计审查要求主管部门15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如需专家评审,专家评审时间不超20日(相比于旧规缩短了5天,同时新增专家评审时间限制);消防验收要求主管部门15日内出局具体的消防验收意见(较旧规缩短了5天)。
新规定在材料、手续、时间上均做了优化,对于建设单位来说是一大利好。
消防设计审查范围扩大,对于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的场所,新规增加一条,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对于高度达54米以上的建筑,今后会有更严格的消防要求。
谁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
01,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消防救援部门职责?
02,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情况告知消防救援机构,并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资料。
谁来提交审查材料,如何图审?
03,建设单位提交。
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的,应当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技术审查并入联合审查。
相关企业承担何种责任?
04,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
1.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编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不得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2.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应当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3.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实施情况签章确认,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质量负责。
内容的主要变化
(一)-明确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工作的制度保障,暂行规定:
第四条规定: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运用互联网技术等信息化手段”开展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工作;同时,建立健全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制度,征信管理是现代化行政管理的趋势,立法者打算通过信用管理制度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第五条规定: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实施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的经费”按照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
”,内容的主要变化
(二)-明确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人员的专业能力要求。
第七条规定“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工作人员,以及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定期参加职业培训。
”第十三条规定“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图纸技术审查、消防设施检测或者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等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服务,并对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负责。
”,可以由第三方专业的技术服务机构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图纸技术审查、消防设施检测或者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等服务。
内容的主要变化(三)-明确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合格的具体标准,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明确“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设计单位具有相应资质;消防设计文件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时,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
暂行规定第三十条明确“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内容完备;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相符;现场评定结论合格。
”时,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
第二十七条规定: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下列要求进行查验:
(一)完成工程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消防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含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三)建设单位对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四)施工、设计、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确认工程消防质量符合有关标准;(五)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
”明确规定“经查验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第二十九条明确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对特殊建设工程进行现场评定时,主要包括“对建筑物防(灭)火设施的外观进行现场抽样查看;通过专业仪器设备对涉及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可测量的指标进行现场抽样测量;对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抽样测试、联调联试消防设施的系统功能等内容。
”,消防技术服务单位成亮点,第七条:
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工作人员,以及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定期参加职
(2)第八条:
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
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
消防技术服务单位成亮点,第九条:
建设单位
(一)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第十三条:
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图纸技术审查、消防设施检测或者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等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服务,并对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负责。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三)建设单位对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施工、设计、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确认工程消防质量符合有关标准;第三十八条: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有关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除依法给予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