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存管合作格式协议开发模式项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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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存管合作格式协议开发模式项下

编号: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

存管合作协议(适用于开发模式项下存管系统)

 

2017年月

甲方: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通讯地址:

联系人:

电话:

邮政编码:

 

乙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

公司

法定代表人:

通讯地址:

联系人:

电话:

邮政编码:

基于:

乙方作为一家依法合规设立并以企业法人名义有效存续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下称“乙方”或“平台”),通过各种方式为经平台认可的投资者和融资人之间提供合法的投融资信息展示、投融资需求匹配、投资充值与借、还款等环节的组织与处理等各类信息中介服务。

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网络借贷资金(下称“网贷资金”)存管合作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下称“本协议”)。

一合作总则

第一条甲乙双方均一致同意将对方视为重要的业务合作伙伴,致力于以资金存管、支付结算、客户资源共享及各类互联网金融业务领域为重点的服务创新合作和推进实施,构建双方长期稳定的银企合作关系。

第二条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同意将甲方作为唯一资金存管银行,并由甲方为乙方开立其服务管理所需的平台自有资金账户、平台风险准备金账户(如需)、平台资金存管汇总账户等,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更换资金存管银行。

第三条甲方同意根据项目排期情况实施乙方资金存管服务,在符合最新监管政策和甲方管理规定的前提下,为乙方自有资金提供增值服务产品。

第四条乙方需向甲方提供真实准确的交易信息数据及有关法律文件,包括并不限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当事人信息、交易指令、借贷信息、收费服务信息、借贷合同等。

甲方不承担借款项目及借贷交易信息真实性的审核责任,不对网络借贷信息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因乙方故意欺诈、伪造数据或数据发生错误导致的业务风险和损失,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二合作内容

第五条甲方将主要向乙方及其平台用户提供包括网络投融资资金的第三方银行存管在内的综合金融服务,主要内容如下:

(一)平台自有资金账户、平台资金存管汇总账户的分设管理和风险隔离;

(二)平台风险准备金账户的管理和存管服务(如需);

(三)在平台会员注册及认证环节,甲方协助乙方对注册会员进行实名认证,并为认证通过的平台会员在平台资金存管汇总账户下同步建立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即会员子账户;

(四)在平台会员账号绑定环节,甲方可为乙方平台提供验证会员户名及拟绑定借记卡号的真实性校验功能,支持将该借记卡绑定为会员充值或提现卡号;

(五)在平台会员充值环节,甲方可为乙方平台会员提供从平台会员绑定的银行账户向平台网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下会员子账户的充值功能并设置交易密码或其他有效的指令验证方式,但仅履行表面一致性的形式审核义务对客户资金及业务授权指令的真实性进行认证,支持各大主流银行卡;

(六)在投标资金冻结环节,甲方系统支持在融资项目募集期内冻结多个投资人的投标资金,待乙方平台确认融资项目募集成功后解冻投资人的投标资金并自动将实际成交资金划转到融资人账户;

(七)在交易资金使用环节,甲方根据本协议约定,依照平台的投资者与融资人发出的指令或业务授权指令,对投资者、融资人与担保人的资金进行存管、划付、核算和监督;

(八)在提现环节,甲方系统支持为乙方平台会员提供提现功能设置交易密码或其他有效的指令验证方式,但仅履行表面一致性的形式审核义务对客户资金及业务授权指令的真实性进行认证;

(九)在查询服务方面,甲方系统可为乙方平台提供完整的信息查询服务功能,乙方平台可在银行端查询平台会员子账户信息及该等子账户的资金充值或提现信息;

(十)在对账清算环节,甲方可支持每日与乙方平台进行对账清算,根据平台会员当日在乙方平台的交易、出入金明细及上日余额计算平台会员子账户资金台账,并与乙方平台进行核对;

(十一)在服务报告方面,甲方提供资金存管服务相关报告或报表,满足乙方提高信息透明度、根据监管规定公开披露的需要;

第六条上述第五条约定的服务内容,属于甲方在资金存管服务领域可以为乙方提供的主要服务内容。

乙方所需的服务和切实实现的服务,以乙方和甲方商定一致且在双方系统对接完成并投产上线后系统所具备的服务功能为准。

三双方承诺及义务

第七条乙方承诺

(一)承诺其成立及存续完全符合最新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严格遵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的相关规定。

在监管要求或甲方根据内部管理规定需要乙方相关资质证照资料的情形下,承诺向甲方提供所需的相关批文或注册登记相关证明材料;

(二)承诺其向甲方提供的任何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并承担由于故意或过失未履行必要审核义务而可能引发的法律责任;

(三)承诺对其服务平台注册的投资者、融资人的资格条件、信息的真实性和投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实质性审查;

(四)承诺其服务内容和运营模式不存在任何违反和触及监管底线的行为,包括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非法或变相违法集资等金融诈骗行为、变相归集资金开展资金池业务的行为等;

(五)承诺其自身服务系统日常的运营安全和稳定,并承担因自身服务系统问题而可能导致的投资者资金损失的法律责任;

(六)承诺按照双方商定的接口标准和规范完成自身服务系统端的开发和测试投产工作,确保其符合和达到业务运行的标准;

(七)承诺通过自身服务系统向甲方存管服务系统所提交的任何支付指令和推送的任何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如因该类指令或数据信息不准确、不真实、不完整、不合法而可能导致甲方或投资者等相关方损失的,乙方承诺承担一切相关责任;

(八)承担因服务系统信息或业务内容虚假、陈旧或不详实而可能造成的投诉、退款等客户纠纷的责任,承诺自行负责处理与其客户间的交易纠纷,并承担可能引致的相关法律责任;

(九)承诺在本协议有效期届满后的五年内,完整保留相关交易信息和交易证明,供甲方在履行反洗钱等法定义务时调阅或查询。

对于可能发生的欺诈交易,承诺配合甲方对未使用资金进行冻结,暂停或撤销相关服务;

(十)承诺自身或委托的任何其它第三方在其自身服务网站或委托的任何公开或非公开渠道上投放与甲方相关的任何信息内容(不限广告、宣传、产品介绍等),均需事先征得甲方同意;承诺除必要的披露及监管要求外,乙方不得用存管银行做营销宣传;

(十一)承诺其对外宣传时不得夸大甲方的责任,包含但不限于对第三方使用甲方“担保”、“兜底”、“监管”等误导性词语进行宣传,不得利用甲方做营销宣传;

(十二)在双方完成系统对接并投产上线后,在甲方未违约的情况下,承诺两年内不与其他金融机构、第三方支付公司等开展第三方支付及资金存管服务;

(十三)承诺在其自身经营行为中,非因甲方原因乙方从事了违法违规行为而可能给甲方造成声誉损失或导致甲方受到监管部门处罚时,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

(十四)承诺融资人的融资规模及用途符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并对新上线的融资品种向甲方及时准确的报备审批;

第八条乙方义务

(一)依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为投资者与融资人提供投融资信息的采集整理、甄别筛选、网上发布,以及资信评估、投融资撮合、融资咨询、在线争议解决等相关服务;

(二)对投资者与融资人的资格条件、信息的真实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核;

(三)采取措施防范欺诈行为,发现欺诈行为或其他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及时公告并终止相关网络投融资活动;

(四)持续开展网络投融资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活动,加强信息披露工作,引导投资者以小额分散的方式参与网络投融资,确保投资者充分知悉投融资风险;

(五)按照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要求报送相关信息,其中网络投融资有关债权债务信息要及时向有关数据统计部门报送并登记;

(六)妥善保管投资者与融资人的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删除、篡改,不得非法买卖、泄露投资者与融资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

(七)依法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八)每日与甲方进行账务核对,确保系统数据的准确性;

(九)妥善保管网贷资金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等相关资料,相关纸质或电子介质信息应当自借贷合同到期后保存5年以上;

(十)组织对客户资金存管账户的独立审计并向客户公开审计结果;

(十一)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防范查处金融违法犯罪相关工作;

(十二)按照相关要求做好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网络与信息安全相关工作;

(十三)各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甲方承诺

(一)承诺并确保其自身服务系统日常的运营安全和稳定,并承担因甲方自身服务系统问题而可能导致的乙方平台用户的资金损失;

(二)承诺按照双方商定的接口标准和规范完成自身服务系统端的开发和测试投产工作;

(三)承诺其服务系统处理乙方或投资者、融资人所提交的合法指令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

(四)根据相关要求,完整保留相关交易指令的处理信息和证明文件;

(五)承诺及时受理和处理乙方及其客户在使用甲方存管服务系统中所遇到的交易查询、数据对账、资金结算等有关问题。

第十条甲方义务

(一)对乙方平台的投资者、融资人与担保人开立和使用资金账户进行管理和监督,并根据合同约定,对投资者、融资人与担保人的资金进行存管、划付、核算和监督。

(二)承担实名开户和履行合同约定及投融资交易指令表面一致性的形式审核责任,但不承担融资项目及借贷交易信息真实性的实质审核责任。

(三)按照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报送数据信息并依法接受相关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反洗钱义务

双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有关反洗钱的法律法规和双方协议约定履行反洗钱义务,并互相为对方在开展反洗钱上提供充分的协助。

四账户设立及管理

第十二条乙方指定甲方为唯一的网贷资金存管银行,乙方在甲方开立平台资金存管汇总账户(以下简称:

汇总账户)。

户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汇总账户的资金性质为非乙方所有的乙方平台投资者交易资金,只能用于投资者的充值资金交收、余额理财、提现、融资人放款、还款等用途。

乙方不能将汇总账户内资金用于提供担保,甲方不得接受此账户内资金任何形式的担保、非交易用途的扣划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各类禁止事项。

第十四条甲方为乙方提供专用的电子化银行服务产品,方便乙方及时了解汇总账户的资金变动情况,并在符合本协议监管要求的情况下提供资金汇付服务。

乙方同意遵守甲方相关资金监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对于乙方通过除专用电子化银行服务产品外的其他电子渠道,发起涉及汇总账户的转账指令(包括但不限于网上银行、银企直连等)的情况,甲方有权拒绝。

(2)对于乙方在银行柜台办理涉及汇总账户的对外转账业务及现金解款、支票解入等收付款业务,甲方有权拒绝。

第十五条乙方在甲方开立风险准备金(如需)和自有资金账户,该账户由乙方使用,专门用于存放乙方的风险准备金(如有)和自有资金。

账户信息如下:

自有资金账户:

户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风险准备金账户:

户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六条乙方在甲方开立的风险准备金账户由甲方负责监管,未发生风险事件时,不能动用风险准备金账户资金。

风险准备金账户资金使用需经甲方审核同意后方可使用。

乙方可根据需要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向甲方申请开立风险准备金账户,账户信息及资金进出规则以届时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的补充协议为准。

 

五收费

第十七条互联网平台存管功能费

(一)乙方需按附件:

《互联网平台存管业务收费表》所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与收费方式向甲方支付互联网平台存管功能费、互联网平台存管交易费、联调测试费以及系统升级费等。

(二)甲方有权根据互联网平台存管业务发展情况调整《互联网平台存管业务收费表》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但应提前告知乙方并与乙方协商一致。

 

六保密机制、信息披露及数据迁移

第十八条甲乙双方应对本协议的内容以及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所涉及的客户信息、业务信息、业务系统有关的任何资料及其它各类数据、信息等互负保密义务,在未获得对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但法律法规规章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不论本协议是否变更、解除或废止,本条款均持续有效。

本协议项下,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承诺不将甲方提供的金融服务方案、技术接口和规范文档、服务协议和业务协议等相关书面信息泄漏给任何其他第三方。

第十九条在互相保守对方秘密信息的前提下,双方同意通过向对方提供各种业务信息、经济金融动态或共同举办业务推介、培训、论坛等各种方式,加强双方交流与合作。

第二十条乙方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上向投资者充分披露融资人基本信息、融资项目基本信息、风险评估及可能产生的风险结果、已撮合未到期融资项目资金运用情况等有关信息。

披露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关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乙方应当及时在其官方网站显著位置披露本机构所撮合投融资项目等经营管理信息。

乙方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上建立业务活动经营管理信息披露专栏,定期以公告形式向公众披露年度报告、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

乙方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定期对本机构投资者与融资人资金存管、信息披露情况、信息科技基础设施安全、经营合规性等重点环节实施审计,并且应当聘请有资质的信息安全测评认证机构定期对信息安全实施测评认证,向投资者与融资人等披露审计和测评认证结果。

乙方应当引入律师事务所、信息系统安全评价等第三方机构,对网络信息中介机构合规和信息系统稳健情况进行评估。

乙方应当将定期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并置备于机构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乙方应当在网站显要位置提示:

商业银行担任网络借贷资金的存管人,但不对网络借贷交易以及其他相关行为提供保证或其他形式的担保。

存管人不对网络借贷资金本金及收益予以保证或承诺,不承担资金运用风险,出借人须自行承担网络借贷投资责任和风险。

第二十二条乙方需确保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十三条存量数据迁移中,乙方需保证迁移数据的准确及有效,并确保存量数据迁移前后的客户信息完整一致无遗漏。

同时配合甲方做好存量资金迁移,乙方需对存量资金迁移过程中客户绑定银行卡进行管理控制,原则上不允许客户调整原绑定卡。

第二十四条甲方应定期向乙方提供资金存管报告,披露乙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保管及使用情况。

  

七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协议任何一方未能按本协议的约定履行各项义务及承诺均将被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全部直接损失。

因乙方过错导致存管资金遭受的直接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因乙方故意欺诈、伪造数据或数据发生错误导致的业务风险和损失,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甲方作为网贷资金的存管人,不被视为对网络投融资交易以及其他相关行为提供保证或其他形式的担保。

甲方不对网络借贷资金本金及收益予以保证或承诺,不承担资金运用风险。

八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争议解决

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或需要对协议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双方应本着平等互利、互谅互让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

经协商无法解决争议时,应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本协议的订立、生效、变更、履行、解除、终止和解释以及由此产生的所有事项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之法律、法规。

第二十七条协议生效与终止

(一)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有效期壹年。

本协议期满前壹个月,在双方认可的情况下自动顺延壹年。

(二)发生下列情形的,本协议可终止:

1.一方违反协议约定,未履行相关义务,并经另一方书面通知后仍未改正的;

2.一方在协议期间内存在严重违反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导致协议目的不能实现的;

3.乙方不再符合监管要求或甲方准入标准的;

4.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协议终止。

第二十八条通知与送达条款

甲乙双方的有关事项的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就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送达,均应以书面形式按本协议首页列明的通讯地址作为送达地址;

上述送达地址的适用范围包括非诉阶段和争议进入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

一方送达地址、联系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最迟于两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其他方。

任何一方未按前述方式履行通知义务,其所确认的送达地址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

若乙方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通知银行、受诉法院,银行、受诉法院按原送达地址送达的,或因乙方提供的变更送达地址不准确或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被退回的,以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邮寄送达的,送达日为投寄挂号信邮戳之日;专程送达的,送达日为收件人签收之日。

如乙方应诉并直接向法院提交送达地址确认书,该确认地址与上述确认的送达地址不一致的,以向法院提交确认的送达地址为准。

第二十九条协议文本

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条

若甲乙双方与平台注册用户另行签订的《上海银行网贷交易资金存管三方协议》与本协议内容有冲突的,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以下为签章页,无正文)

 

甲方(银行盖章):

乙方(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

互联网平台存管业务收费表

一、互联网平台存管功能费

1.网贷平台存管功能费计算方式如下:

网贷平台存管功能费根据年放贷总金额(规模)计算,按年付费,年费根据以下规模区间阶梯定价。

网贷平台根据自身情况预估选择下一年的规模区间,年终超出预估规模区间的部分按照超额收费利率计算超出预估部分的存管费并计入下一年费用并在下一年一并支付给甲方。

资金存管年功能费:

乙方平台预估的年放贷金额为人民币万元(大写:

【·】),甲方按照人民币万元/年(大写:

【·】)收取乙方年存管功能费。

乙方平台实际年放贷金额超出预估的部分,甲方按照超出预估部分金额的【0.08%】额外收取存管功能费。

风险保证金的收取按日均在贷余额计算。

双方合作期间,乙方应向甲方缴存业务风险保证金,保证金比例根据区间阶梯收费。

业务风险保证金不足时,应在收到甲方的通知后于5个工作日内及时补足。

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首次存入业务风险保证金为人民币万元(大写:

【·】)。

2.费用收取方式

乙方应当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一个年度预估的网贷平台存管业务的包年存管功能费、风险保证金。

附表:

上海银行存管业务收费标准

年贷款总金额规模区间(亿元)

包年存管功能费

(万元)

超额部分收费

风险保证金比例(%)

[0—5)

25

按照超出部分的0.08%收费

2%

[5--10)

50

1.5%

[10--30)

75

1%

30以上

单议(0.025%)

单议(0.08%)

单议

二、互联网平台存管交易费

序号

内容

收费说明

收费标准

1

支付机构入金

根据银行接入支付通道后的通道费用,确定收费标准。

2

提现出金

大额

1、转账金额小于等于1万元的,每笔收取5元;

2、转账金额大于1万元小于等于10万元,每笔收取10元;

3、转账金额大于10万元小于等于50万元,每笔收取15元;

4、转账金额大于50万元小于等于100万元,每笔收取20元;

5、转账金额大于100万元的,按转账金额的万分之0.2收取,最高200元

同城/小额

1.22元/笔

城商行/超级网银/其他

1元/笔

3

身份认证

公安联网核查身份

1元/次

4

鉴权

1元/次

5

短信

0.05/条

上述费用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末,按月支付。

由乙方于每月初前10个工作日内从约定账户中支付给甲方,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三、联调测试费

在本协议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全部联调测试费用,人民币10万元(大写:

人民币拾万圆整)。

四、系统升级服务费

在本协议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当年系统升级服务费,人民币10万元(大写:

人民币拾万圆整)。

自第二个协议周期起,乙方于每个协议周期开始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该年度系统升级服务费,人民币10万元(大写:

人民币拾万圆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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