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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剂科工作管理制度药剂科工作制度

1、依据调配技术常规,及时、准确地调配本院处方。

2、药剂科工作人员必须明确树立“药品质量第一”的思想,严格执行处方调配、药库管理、中草药加工炮制等各项工作制度。

3、经常了解、检查、监督各临床科室药品使用及管理情况,注意抽查分析处方和病例,

指导临床合理用药。

4、积极宣传用药知识,推荐新药,收集临床用药情况,做好药品疗效评价工作。

5、负责全院药品的预算、采购、供应、保管、统计和报表等工作。

6、密切配合临床,积极开展药学科研工作。

7、药剂科所属各科技术岗位必须由药剂士以上人员承担,并由药师及药师以上人员担任负责人。

8、药剂科各岗位直接接触药品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

患有传染病或其他可能

污染药品的疾病者,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药晶不良反应监测制度

1、药品不良反应定义为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与用药目的无关或意外有害反应。

它不包括无意或故意超剂量用药反应,以及用药不当引起的反应。

2、建立ADR监测机构,由药事委员兼任监测委员会职能,主要担负起领导、组织、协调工作,负责日常重大事务处理。

下设机构有:

①ADR监测专家咨询委员会:

由院药事管理委员会成员担任;②ADR监测办公室:

由药剂科具体负责,内设ADR通信员,及时的收集、上报、整理、分析ADR的情况;③临床ADR监测网络:

各临床科室均设立兼职监测员,由各科室住院医师和护士长担任,负责组织各科的医护人员积极参与ADR的监测、收集,并及时上报。

3、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有关资料报道的住院病人ADR发生率为10-20%,所以各病区应及时上报、收集不良反应报告表交药剂科。

4、对出现不良反应较频繁的药品批次及时做出停用或更换的处理。

对不良反应事件,

认真进行调查分析,正确区分ADR与用药不当或不合理用药,找出不良反应的原因后及时解决。

药剂工作人员十不准

一、不准药房任何工作人员违背调剂室各项制度与职责的程序进行操作。

二、不迟到、不早退和不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有事应先请假。

三、不得在工作时间聚众聊天,谈笑打闹和因事会客长谈。

四、不说服务忌语,不得与患者顶嘴吵架,不得和其他工作人员吵架。

五、不准在工作时间干私事、吃零食,在柜面服务时严禁吸咽、打手机。

六、不得以验收、点货、清缺货等内部工作为由怠慢患者和其他工作人员。

七、不参与任何形式与药品促销有关的活动。

八、不动用和侵占患者和其他工作人员的遗留物品。

九、不玩忽职守、假公济私,泄露有关处方秘密。

十、无特殊情况不准私自兑换药品,严禁私拿药品。

中西药库消防安全制度

1、库房全体人员必须高度重视防火、防盗、防事故等安全防范工作,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并报告科室负责人和相关部门。

2、加强用电、用水管理,未经许可,不准安装电炉、乱接插头、插座等,做到人走电断。

3、易燃、易爆物品必须做到专人、专柜、专库保管;特殊药品按要求管理。

4、严禁在库房内吸烟、生火,并监督其它工作人员进库房不得带入火种,并且要求全体人员学会使用灭火器。

5、仓库值班人员下班或有事短时离岗,必须随时关门上锁,确保安全。

6、全体工作人员严格遵守规定,发生差错按医院规定处罚。

中西药房工作制度

l、调剂人员必须具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和高尚的医药道德,对工作认真负责,把好药品质量关,确保病人用药安全有效。

2、配方人员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根据正式处方或领药单调配发药,非本院处方不予

调配。

3、收方时,对处方内容审查核对无误后,方可调配,如处方内容不妥或错误时,应与处方医师联系经医师更正并重新签名后,再进行调配。

4、配方时应按调配技术常规和操作规程进行,调配完毕后,由配方人在处方上签名并经他人复核无误在处方上签字后,方可发药。

5、发药时,应将病人姓名、用药方法及注意事项详细注明,并应耐心地向病人交待清楚。

急诊处方应优先调配。

6、对已发出的药品原则上不予退回,如特殊情况,确需退药时,只限有效期内的原包装药品,经医师开出退方,说明理由并附收费发票,方可办理退药。

7、分装药品时,分装人员必须详细复核,并在药袋上写清药名、含量及用法等。

8、调剂室内的药品及调配用具要定位放置,用后放回原处。

9、调配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要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0、定期对药品进行养护,检查药品有效期,严防过期失效现象发生。

11、调剂室工作人员要衣帽整齐,注意个人卫生和室内卫生,工作时间应保持肃静。

不得大声喧哗,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工作岗位,工作时间有事离岗要请假,不得擅自脱岗。

12、非本室人员无公事不得入内。

中西药库工作制度

(一)药品计划

根据临床用药需求,由科主任按实际需要定期报告药品采购计划,在打印出的药品采购计划单签字确认后,报主管院长批示,主管院长签字批准后,科主任按计划采购药品,严格实行先审批后采购的采购原则。

(二)药品采购

1、采购员应自觉遵守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及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廉洁自律,把好药品

质量关,不准采购假劣药品和未批准购进药品,坚持按主渠道进药品。

'

2、按《药品管理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药品采购。

认真执行药品采购计划,积极组织货源,保证药品供应,保证资金合理流动,避免药品积压和浪费。

3、购进、调进和退库的药品,由采购员按照原始发票,会同仓管员对品名、规格、数量、批准文号、生产批号、有效期限外观质量、包装情况、产地、金额等项进行验收,核对无误后,采购员和仓管员在验收单上签字后方可入库。

验收不合格药品,应当场退给供货单位。

(三)仓库保管

1、药库应保持干燥通风、避光、门窗牢固,备齐防盗防火设施。

2、库存药品应按药的性质分类保管,要注意室内温度、湿度、通风避光等。

3、药库必须建立健全各种帐卡,统计登记和特殊药品的标记做到帐物相符。

4、每月认真核对帐目一次,年终彻底盘点并对帐目做到金额核算,以便掌握全年药品的进销情况和合理库存。

5、保管人员调动时,必须履行交接手续,并由科主任监交,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均应在帐卡上签字以示责任。

(三)药品物资领发手续

1、各科室应有领物计划单。

定期到药库领药品物资,只要库房有的物品,各科室需要,可随时领取。

2实发物品由仓管员填写或打印出库单,一式三联,双方签字,第一联交财务记帐;第二联交领物科室;第三联仓库留存备查。

3、药库不得配发处方,未经领导同意,不得对外代收、代购、转让药品。

4、有关毒、麻、精、放射药品的领发,应按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5、药库未经许可,其他人员请勿入内。

中药调剂室工作制度

l、调剂人员必须具有全心全意为广大病人服务的思想和高尚的医药道德,对工作认真负责,把好药品质量关,确保病人用药安全有效。

2、调配人员根据处方调配发药。

非本院处方不予调配。

'

3、收方时审查处方内容,医师签名无误后方可调配。

如发现有不妥之处或因缺药不能全部配发时,应与医师联系修改后再行调配。

急症处方优先调配。

4、配方时应细心准确,按照调配技术规程进行调配,中药配方应按处方每付的统一标准调配,称量要准确,严禁估量抓药,毒性药材按剂称量,凡需先煎、后下、佯化、冲服、包煎的药材应单包,并在包上注明煎服方法。

5、要严格执行配方复核制度、计价、配方发药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字。

6、发药时,应将病人姓名、用法、用量及注意事项,详细写在药袋上,并应耐心地向病人交待清楚。

7、对己发出的药品原则上不予退药,如特殊情况需退药者,需经处方医师开退药处方,说明理由并附收费发票,方可办理退药。

8、药品应按剂型、药理作用等分类排序,定放位置。

9、药品应定期检查养护,确保药品质量。

10、调剂室工作人员要衣帽整洁,注意个人卫生并保持好室内卫生,应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不擅自脱岗,不迟到早退。

12、凡是库内有药,病人需要应及时领取,保证病人用药。

13、非本室人员无公事不得擅自进入。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保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指列入麻醉药品目录、精神药品目录的药品。

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

第三条 国家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以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管制。

除本制度另有规

定的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购进、经营、使用、储存、运输等活动。

第四条 本院成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小组。

唐自强同志负责医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

品全面的管理工作;刘勇同志负责医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使用及相关人员的培训考核管理工作;阳贤亮同志负责医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购进、储存、调配和处方、登记册等文档资料的建立、保管的管理工作。

熊良同志负责医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处方保管和帐册建立工作;刘旭文同志负责医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验收、储存保管工作;药剂科已取得药师职称、经过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相关知识培训且考核合格的药师(以下简称药师)负责医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调配工作;本院已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过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相关知识培训且考核合格的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具有医院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其中妇产科及手术室医师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权限于手术时使用。

取得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的医生具有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

第二章 购进、验收、储存

第五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采购员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购进计划报送给定点供货公司,财务科将此药款通过银行转到其账上,并申请由定点供货公司将药品送至医院,医疗机构不得自行提货。

特殊情况下,需自行提货时,报医院院委批准,专车且不少于3人前去采购。

第六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采购回后,应即时按相关规定严格办理验收入库手续。

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12个小时。

第七条医院在药房设立专库专柜储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除第二类精神药品在药房设专柜外,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在其他地方不得存放。

专库和专柜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第八条负责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应建立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专用账册。

药品入库双人验收,出库双人复核,做到帐物相符。

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第九条 医院在药房设立专柜储存第二类精神药品,并建立专用账册,实行专人管理。

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第十条 药师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序号。

第十一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由药剂科妥善保存。

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

2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

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第十二条药剂科相关负责人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情况,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

药品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

专册保存期限为3年。

第三章 使用、调配

第十三条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资格后,方可在本医疗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处方。

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医疗机构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医院医务科将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名单及其变更情况,定期报送宁乡县卫生局,并抄送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医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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