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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情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之间的关系

中国国情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国情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之间的关系,不但是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也是一个实践问题。

这两者之间的关系,用简单的类比来表述,是土壤和植物的关系,或者母亲与孩子的关系。

  □法治属于上层建筑,它是由一个社会的经济基础以及与经济基础相适应的社会和文化发展水平所决定的。

在这个意义上来说,没有抽象的法治,只有具体国家中具体社会条件下的法治。

  □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角度来看,法治不能超出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所提供的社会条件。

国情不同,决定了不同国家不同的政治制度,也决定了不同的法治模式。

近代以来,在总结人类政治文明和法律文明经验和对各种国家治理方式的优劣得失比较的基础上,伴随着全世界走向现代化的潮流,全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都接受了法治是人类社会所能够选择的最佳治理方式的理念。

为什么说是“能够选择”的最佳治理方式呢?

因为法治的优越是相比较而言的。

  和任何社会治理方式一样,法治也有弊端。

早在古希腊时代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讨论法律的优劣时,柏拉图就认为应该由哲学家来治国而不能用法学家来治国,就像医生给人看病,哲人治国,一个药方不好用,马上就换一个。

而法治讲究程序,程序走完了,人也死了。

这个例子不严谨,但是看到了法治繁琐的一面。

  其次,现代社会法治需要很高的经济成本。

法治所要求的权利平等、法律职业群体的专业化、司法程序的正规化等等都需要国家的经济投入。

法治甚至意味着公民生活成本的提高。

在乡土社会,发生在民间的纠纷可能通过本地有声望的长者调解或者仲裁,息事宁人。

而法治鼓励人们主张权利,锱铢必较,通过正式机构裁决谁是谁非。

享受充分的法律服务要以支付高昂的律师费和诉讼费为代价。

国际上对法治程度和经济发展水平的研究表明二者之间存在着密切的相关关系,学者概括为“穷国无法治”。

  再次,法治可能会带来“道德冷漠”。

法治的理想是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纳入法治轨道,但规则是有限的,丰富的社会生活是规则囊括不了的。

有的情况下,严格适用法律可能会忽略道德层面的问题,有的案子法律上没有问题,社会效果可能不见得好。

  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独特道路

  中国法治模式的特殊性是由特殊的发展路径所决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建立符合自己国情的法律制度成为当务之急。

  1954年我们国家颁布了第一部宪法。

毛泽东在谈到1954年宪法的时候说,这部宪法“使人民有一条清楚的轨道,使全国人民感到有一条清楚的明确的正确的道路可走”,在这条清楚、明确、正确的道路上,我国的法制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之后两三年时间就制定了731件法律、法令和法规,确立了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新起点。

总结“文革”十年国家法制遭到严重破坏的教训,邓小平同志1980年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讲话中提出了要加强制度建设的思想,他说,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

  在谈到修改宪法的时候,他指出,“要使我们的宪法更加完备、周密、准确,能够切实保证人民真正享有管理国家各级组织和各项企业事业的权利,享有充分的公民权利,要使各民族真正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要改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1982年宪法草案曾经交付全国各族人民讨论。

在四个月的时间里有几亿人参加讨论,提出了大量的建议和意见,很多意见都得到了采纳,这在世界各国制宪史上都是没有过的。

在1982年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的指引下,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开始了历史新篇章。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取得一切成绩和进步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三十年来,伴随着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探索,我们也开始探索社会主义法治的发展道路。

回顾三十年法治建设的历史,我们可以看到这条道路不是照抄或者照搬西方哪一个国家的,而是由我国改革发展的实际需要所决定的。

  中国共产党是新时期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设计者和推动者

  首先,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特点之一是由执政党设计并推动的。

作为民族先锋队的中国共产党把自己先进的理念制度化,自己带头并带领全体人民遵守以实现自己执政目标。

  邓小平同志在上个世纪80年代初期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出了宏伟的建设蓝图。

  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宣布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切实贯彻。

相比之下我们看到,很多西方发达国家,由于议会党派林立,不同的利益集团明争暗斗,社会管理急需的保护人民利益的法律很难制定出来,美国的枪支管理就是一个例子。

  其次,执政党运用法律力量引导和规范社会行为。

西方国家法治发展历史比较长,一个法律规则的产生通常是对一个长期形成的习惯或者习俗的认可。

  而我们国家近三十年来法治建设的道路是,根据改革开放的需要和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整体目标,从中国的国情和需要出发,“建设”社会主义法治而不是坐等其“形成”。

“建设”的特点是能动建构。

例如,在改革开放初期,为了构建良好的法律环境,我们在没有外商投资企业的情况下制定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法律来引导和规范这种对中国人来说是全新的企业形式。

  第三,运用国家的力量对社会进行法治精神的教育和法律知识普及。

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在普及法治精神和法律知识方面能够和我们国家相比。

  西方国家很少以政府的名义进行普及法治精神和法律知识的活动,它们认为,法律是一种公共产品,对这种产品的了解、需求和使用是社会层面的事情而不是政府的事情。

  我国从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到现在已经进行了五个五年的普法活动。

每个活动都有相应的主题,覆盖社会的各个领域。

党中央政治局带头听法律讲座,开了全社会学法用法的良好风气。

  我国法治建设适应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需求

  改革开放以来的事实证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是成功的。

它使中国不仅以一个经济大国、强国,也以一个法治大国、强国的形象屹立在世界的东方。

  从法治建设本身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切实贯彻,行政管理体制、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深化。

  从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的1979年五届人大起至2008年2月底止,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了现行有效的法律229件;国务院共制定了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600余件;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了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7000余件;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共制定了现行有效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00余件;五个经济特区共制定了现行有效的法规200余件。

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

党的依法执政能力显著增强,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成为新历史条件下的执政方式。

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成为各级政府依法施政的基本准则。

  1999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全面推行依法行政的决定》,2004年又颁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任务和措施。

行政立法和制度建设进一步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不断推进。

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公平正义取得显著成效。

  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功能看,改革开放三十年,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为我国的现代化进程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

邓小平同志讲到评价一个国家的政治体制关键看三条:

一是看国家的政局是否稳定;二是看能否增进人民的团结,改善人民的生活;三是看生产力是否得到持续发展。

同样,判断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的优劣不能依靠抽象的指标,而要看它是否符合国家长治久安和人民安居乐业的需要。

法律是治国之器。

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法治保障,是我国法治建设的根本目标。

  二、正确认识我国的基本国情,坚持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正确方向

  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巨大成就不是照抄照搬西方法治模式的结果,是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根据中国国情,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努力进行制度建设并带头遵守的结果。

  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须基于我国的实际情况

  一个社会主义的法律制度是否有效,关键在于它是否符合社会的实际情况的需求。

法治建设要有一定的指标体系,但更为重要的是要和国情相适应,中国的问题只能用中国自己的法律来解决。

  新时期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面临很多具有特殊性的问题。

我国仍处于并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仍然是社会的主要矛盾。

  在这个基本背景之下,民主法制建设怎样与扩大人民民主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相适应,经济发展怎样与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平的要求相适应,文化繁荣怎样与人们思想活动的独立性、选择性、多变性、差异性明显增强相适应,社会建设和管理如何和社会结构、社会组织形式、社会利益格局的深刻变化相适应,等等,都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课题。

这些问题没有现成的答案。

  按照联合国现代化指数排名,2005年世界上有25个国家已进入以知识化、信息化、全球化为特征的第二次现代化,我国和其他大多数国家仍然处在第一次现代化的过程中(指工业化和城市化)。

在参加排序的131个国家中,中国位居第56位。

  2007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达到全球第4位,但是人均国民总收入在参加排序的209个国家和地区中排在129位。

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2007年上海人均GDP达到8949美元,贵州不到1000美元。

2004年不同受教育程度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为大学以上占5.42%,高中占12.59%,初中占36.93%,小学占30.44%。

近几年这几个比例有所提高,但是平均受教育年限仍然低于发达国家人均受教育水平,而且低于世界平均水平(11年)。

  这些数字表明,我们要建设的社会主义法治不是像西方国家那样与工业化、城市化同步的法治,而是从农业社会到工业社会的法治;不是像西方国家那样在城乡同质化条件下的法治,而是在城乡二元经济没有根本改变,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发展很不平衡而且还面临着差距加大条件下的法治。

  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须尊重和保持我国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

  我国有五千年的文明史,积淀了丰富的法律文化。

法律文化传统是根植于中华民族特性和土壤中的东西,是法律制度的依托。

  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过程中既要借鉴人类文明的一切优秀成果,也要运用我们自己优秀的法律文化资源,二者不可偏废。

  例如,“和谐”是中华文化的核心价值,体现在处理社会矛盾方面突出表现为“无讼”“少讼”的价值观,善于用非诉讼手段解决矛盾和纠纷。

  孔夫子当过几十天的法官,他说,“听讼吾犹人也,必使无讼乎!

”意思是判案子使我和别人一样,我的能力在于使这个地方没有案子。

现在贫富差距、城乡差距、分配不公、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问题引发的社会矛盾增多,我们的法律制度设计不能片面强调“权利文化”,鼓励当事人为区区小事就诉诸法庭,浪费国家司法资源,而且伤害互相间的感情。

  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须坚持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的制度载体,它体现了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和执政地位,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性质决定了我国的法治模式和西方国家有着根本不同。

  首先,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和西方国家的议会有本质区别。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举产生,不管党派背景如何,都肩负着人民的重托,对选民负责,依法履行职责。

而西方国家的议会是各党派争权夺利的场所,无论哪个党执政都是要把自己党派的利益最大化。

我们国家的立法是党的主张、人民意志和依法治国的统一,能够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的权利和利益。

  其次,人民代表大会和“一府两院”的关系与西方国家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有本质区别。

根据我国宪法,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一府两院”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

人大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履行职责,不代行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

人大和“一府两院”的关系不是对立的关系,各自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各自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三,行政权、司法权对人大负责,不是三足鼎立的关系。

实行三权分立的国家,司法权裁判的范围不仅包括民事、刑事、行政等具体案件,也裁决宪法案件,例如美国总统选举中的纠纷最后由最高法院来裁决。

  而在我国的宪法体制下,人民法院依法裁判民事、刑事、行政等案件,但不能裁决宪法案件,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深化司法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都要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凡与现行法律有冲突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提请立法机关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后实施。

  王家福:

确立依法治国方略是30年法治建设的最大成就

   上个世纪末,中国做出了一个重大抉择——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治国的基本方略。

  一位77岁的法学家亲历和见证了决策背后的一个个故事,不久前他因《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论和实践》一文,获得惟一的首届中国法学特别贡献奖。

  他就是党和国家培养的新中国第一代法学家、著名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王家福。

  12月11日下午,我们来到他的住所。

精神矍铄的老人热情地招呼我们落座、喝茶,称“彼此是老朋友,很亲切”。

十多年前,在中南海怀仁堂,中央领导同志法制讲座的第二讲和第三讲,王老都是主讲人。

  那时,《法制日报》是中办特批在中央法制讲座时,唯一可与“三大家”同场采访的媒体,本报每次派出自己的记者并写出过独家报道。

我们二人有幸代表本报分别参加了王老的两次讲座采访,亲历了王老当年的讲课风采。

  王老洁净的家中,摆放着红的鱼,绿的草,还有王老和夫人与漂亮女儿的合影,她也是一位法律教师。

王老说,她很喜欢自己的工作。

热情的夫人曾是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位资深法官。

一家人除了儿子在美国研究生物学外,全是法律人。

  室内春意盎然,王老谈锋甚健,话语中承载了太丰富的内容,目光中却呈现一如既往的慈祥、淡定。

  一页页泛黄的讲稿,一个个珍藏的记忆,把我们带到中国法治之途的重要关口——(以下楷体)

  法治节点上首进中南海当“先生”

  前些天获奖时,我常常回首几十年的人生风雨。

我是党和国家一手培养起来的法学家,是靠国家助学金完成的学业。

  我永远忘不了,1955年国家派我留苏的时候,党和国家如同“母亲”一般的为我做了全部的精心准备,上至每月700卢布的生活费,下至内衣、袜子,比自己的母亲还周到。

每月的生活费非常宽裕,两顿在外面吃都够了,还可以买些书。

  那四年是我学习收获最大的四年。

从四川一个偏僻小山村走出来的我,最大的感悟就是,始终要对党和人民有感恩之心、报答之情、报效之志,而且一辈子都是这样。

  作为法学工作者,我常常想起我的老所长张友渔的教导,张老曾对我说:

“不准抄书,就是抄毛主席的书也不给稿费。

”这就使我养成了认真读书、调查研究、严谨求证的学风。

  一名学者的研究和工作,应当始终与祖国、人民和时代共进,以满腔的历史责任感,用自己的学术成果,为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尽绵薄之力。

闭门造车,脱离实际,人云亦云,这样的学术于事无补,于国于民没有多少益处。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国走上了法治建设之路,但其间也遇到了数个节点。

1992年我国决定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结合起来是一个史无前例的创造,法治在其中又有何作用,法治和市场有何关联,这便是其中值得深思的一个重要问题。

  1995年初,我接到了1月20日为中央领导同志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建设问题”作法制讲座的任务。

由于法学所和我本人多年关注这方面的问题并有所研究,因此,我在课题组同事的帮助下顺利完成了任务。

  我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是一场深刻的变革,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应该解决的问题,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法律制度,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的实施制度四个方面,论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建设问题,并提出了一系列建议。

  在讲座中,我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界定为公有制经济为主、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为基础,倡导效率、竞争,崇尚公正和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性质的市场经济。

我明确地提出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

  同时我还强调,尤其是在经济体制转轨的时候,为了杜绝权力进入市场、权钱交易现象的发生,防止计划经济弊端和市场经济消极面相结合,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由于这一问题现实性强,在座的领导同志们都很感兴趣,讲座当中有不少交流和讨论,场面生动,气氛活跃,令人难忘。

  江泽民同志多次提问。

在我讲到处理违法行为的法定原则时,他提出如何解决目前还有相当多的人违法不知法的问题。

李鹏、任建新同志都对这个问题发表了看法。

  在讲到立法要大胆借鉴与吸收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成功经验与从中国实际情况出发时,江泽民同志又提了应该怎样借鉴的问题。

  江泽民同志认为,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也有个过程,不是一下就具备完备法律制度的。

  他建议,当前要把吸收的重点放在那些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世界通行的、与我国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最基本、最急需的法律上。

  我表示也很赞同他的这个看法,并就我了解的一些国家的法律制度情况与在座的领导同志们进行了认真探讨。

  引起领导同志兴趣和关注的问题还有关于“区分作为公权者的国家与作为所有者的国家”,“强化对合同债权的保护和合同债务的责任”等问题。

  尽管我一再抓紧时间,最后还是超出预定时间40分钟。

时隔多年后,《法制日报》的记者告诉我,这次讲座是领导人提问最多最活跃的一次。

  讲座结束后,江泽民同志走到我的面前,紧紧握着我的手说:

今天讲得太好了,有时间我还想再找你专门探讨一下。

  没想到,事后的一天,江泽民同志还真的派人找到我,专门把我和几位同志请进中南海他的办公室,认真和我们共同探讨企业和证券市场法制建设等问题。

  我真是很感动!

一个法学家、一个知识分子的追求莫过于竭诚为国家和人民服务,能够为最高领导决策层提供智力的支持和帮助!

  椭圆形会议桌边再次用心交流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问题,是法学界长期关注和热切期盼的重要问题。

  1996年初,司法部党组要我再次为中央领导讲“关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由于种种原因,此时确定我讲的时候距试讲的时间只有4天了,距确定的正式讲课时间也已经很近。

  根据我对这一问题多年研究的积累,并基于对前苏联解体和“文革”教训的深刻研究,我在很短的时间内精心地准备了讲稿,顺利地通过了试讲。

  1996年2月8日,还是在中南海怀仁堂,还是围坐在那长椭圆形的会议桌旁,我围绕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根本大计,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具备的条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个渐进的历史发展过程,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奋斗四个方面进行了讲座,如期圆满完成了任务。

  讲座前一天,一位领导同志要我改一下讲稿里的关于“法治”的表述,把“水治”变成“刀制”,我改了,但我在讲座中依然是按照“水治”的逻辑展开的。

  我明确提出,在新世纪即将来临的关键时刻,中央提出研究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问题,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我在讲座中论述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意义、必备条件、正确观念、制度建设及党的领导政治保证等问题。

  记得我在讲座中谈及了前苏联、东欧国家解体的历史经验教训。

为什么前苏联有如此完备的法律,照样顷刻瓦解一风吹,因为“人治”是可以破坏“法制”丧失人心的,只有实现真正的“法治”,才能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得到人民的拥护。

  所以,“我们党要把社会主义事业建设好,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伟大系统工程建设好,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更好地把自己置于人民和法律的监督之下”,更好地依法执政。

  我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重要的原则和制度,把学界和人民群众希望决策层了解和关注的最重要理论和实践问题,用心与在座的中央领导同志进行了沟通和交流,知无不言,言无不尽,坦诚相见,直言不讳。

  我感到当时我真的没有任何顾忌。

我觉得给领导人讲课特别重要。

我一心想把法学界平时最关心的也是对决策层最重要的问题真实地讲出来。

  我是用心在讲。

我的用心和真诚得到的是领导们的正面回应。

这令我十分高兴,终生难忘。

我一直认为当时的讲座氛围非常好。

  江泽民同志在讲座之后发表的那段重要讲话至今仍回响耳畔:

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邓小平同志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们党和政府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方针。

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对于推动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保障国家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回想起来,这次讲座实际上对后来的十五大报告的起草,是一次在最高层的很重要的铺垫、酝酿和理论探索。

  急召回国上西山起草十五大报告

  1996年11月的一天,我和社科院法学所的同事到瑞士伯尔尼访问,考察瑞士法律制度、人权情况。

使馆的同志急匆匆找到我,说国内来电,让我马上回国,有重要事情。

李林同志送我从伯尔尼赶到苏黎世,我从苏黎世机场起飞赶回北京。

  一回国,中央有关部门的同志即通知我马上到西山报到,参加党的十五大报告的起草工作。

我参加的是政治组的工作,组长是薛驹同志,成员有张国祥等同志。

曾庆红同志也是成员。

后来王沪宁同志也来了。

这个组主要负责起草报告中民主法治那一部分。

  从1996年11月到1997年9月,我们在西山工作了10个多月,反复讨论,数易其稿。

主持报告起草全面工作的是温家宝同志,他的脑子非常清楚,思路非常清晰,记忆力惊人,给了许多重要的指导。

  从报告起草的自始至终,关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表述和论述就一直出现在报告稿中,从来没有犹豫彷徨过,得到了中央领导同志的肯定。

  报告起草完毕后,江泽民同志还专门请大家吃了饭,有五六十人参加。

记得江泽民同志语重心长的和大家聊天时说过,第一代第二代领导人威望很高,到了我们这一代,就要靠法治。

  还有这样一个细节,我们在起草报告关于法治的表述中,是坚持用“三点水”“治”的,因为这个“治”字寓意“民主之治、人民之治”。

  法治与人治的区别,法律与当权者的个人意志发生冲突时,是法高于个人意志,还是个人意志凌驾于法之上,即是“人依法”还是“法依人”的区别。

  我们的目的就是建议“通过这次党代会把‘法制国家’改为‘法治国家’”。

当时也有持不同学术观点的;稿子那一部分出来后,还在很大范围内征求过意见,也收到不同的意见,但政治组的意见始终是一致的,最终十五大报告采用了“法治国家”的表述。

  前不久,温家宝同志在中国政法大学视察时还记得这件事,说“有个叫王家福的,一直坚持用‘水治’”。

  党的十五大开幕那天,我和起草组的全体同志都在人民大会堂会场聆听了江泽民同志的报告,感到无比兴奋。

在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中,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继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高度,明确而完整提出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第一次。

是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新的里程碑。

  报告中明确地指出: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这就使依法治国第一次在党的历史上被确定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报告指出: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

”这段论述高屋建瓴地揭示了作为治国方略的依法治国的内涵。

第一、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广大人民群众。

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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