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项目劳务分包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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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项目劳务分包合同
海外项目劳务分包合同
承包人:
分包人:
第一部分协议书
合同编号:
日期:
地点:
承包人(施工总承包人或专业工程承(分)包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税号:
劳务分包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税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以下简称为“发包人”)与承包人已经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或专业承(分)包合同(以下称为“总(分)包合同”),双方就劳务分包事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1、工程名称:
2、分包合同内容:
2.1本合同分包范围:
2.2本合同劳务作业内容:
3、工程地点:
建筑面积:
4、合同价款总额元(人民币),
大写元。
5、分包工作期限
开工日期:
年月日
竣工日期:
年月日
总日历天数为:
天
6、劳务分包人资质情况
资质证书号码:
发证机关:
资质专业及等级:
复审时间及有效期:
7、劳务作业人数:
人,详见附件一。
8、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有);
(3)投标书及其附件(如有);
(4)专用条款;
(5)通用条款;
(6)本合同附件;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9)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协商一致的其它书面文件;
(10)本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本工程施工专业承(分)包合同;
9、劳务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和质量标准,完成本协议书约定的工程。
10、承包人向劳务分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本协议书第4条约定的合同价款,以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11、合同生效:
本合同双方约定本合同应在双方签字并盖章和承包人收到劳务分包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承包人:
(合同专用章)劳务分包人:
(合同专用章)
地址:
住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1、承包人权利和义务:
1.1按本合同约定,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劳动报酬。
1.2负责工程测量定位、沉降观测、技术交底,组织图纸会审,统一安排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及交工验收;
1.3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统一制定各项管理目标,编制施工计划、物资需用量计划表,实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计量析测、实验化验的控制、监督、检查和验收。
1.4统筹安排、协调解决非劳务分包人独立使用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工作用水、用电及施工场地。
1.5按时提供图纸,及时交付应供材料、设备,所提供的施工机械设备、周转材料、安全设施保证施工需要。
1.6随时对劳务分包人实施的劳务作业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对存在的质量隐患及时提出整改要求。
1.7及时签认劳务作业变更洽商及确认劳务分包人停工、窝工损失。
1.8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制度,制定安全防护措施,提供安全防护设备,确保施工安全。
1.9检查劳务分包人工人持证情况,禁止未获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工人进入施工现场。
1.10在发现劳务分包人存在未按照约定履行本合同行为时,应自发现之日起60日内书面告知劳务分包人并提出明确要求,逾期不行使告知权利的,视为放弃此项权利。
1.11行使依照本合同约定的对劳务分包人行使扣款权利时,应当采用书面方式并获得劳务分包人有相应委托权限的人员的书面认可。
1.12负责与发包人、监理、设计及有关部门联系,协调现场工作关系。
1.13劳务分包人按约定完成劳务作业,必须由承包人或施工场地内的第三方进行配合时,承包人应配合劳务分包人工作或确保劳务分包人获得该第三方的配合。
1.14承包人应帮助劳务分包人获得劳务分包人员工所需的入境签证、居住证和劳动证、该分包工程所需的施工材料和设备进口许可证,以及生活用房和物资进口许可证,要获取由发包人写给分包工程所在地有关当局的证明信。
办理这些函件所花的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一切开支均应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1.14承包人应取得由发包人写给分包工程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的介绍信,为劳务分包人选定建立其宿舍区的场地。
函件所花费用和有关宿舍区的一切费用均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1.15其它承包人应当承担的义务。
2、劳务分包人权利和义务:
2.1对本合同劳务分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向工程承包人负责,组织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工人(持证上岗率100%)投入工作;未经承包人授权或允许,不得擅自与发包人及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
2.2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2.3劳务分包人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的要求,每月底前天提交下月施工计划,有阶段工期要求的提交阶段施工计划,必要时按工程承包人要求提交旬、周施工计划,以及与完成上述阶段、时段施工计划相应的劳动力安排计划,经承包人批准后严格实施。
2.4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投入足够的人力,确保工期;服从承包人安全施工管理,自备劳动保护用品,确保施工安全。
2.5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修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现场管理不符合规定造成的损失及各种扣款。
2.6自觉接受承包人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接受承包人随时检查其设备、材料的保管、使用情况,及其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情况。
2.7按承包人统一规划堆放材料、机具,按承包人标准化工地要求设置标牌,搞好生活区的管理,做好自身责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2.8做好成品保护工作。
2.9妥善保管、合理使用承包人提供的劳务分包人使用的机具、周转材料及其他设施。
2.10劳务分包人保证与施工管理、作业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每月向承包人提供上月本企业在本项目上所有施工管理、作业人员的劳动合同签署情况、出勤情况及工资核算及支付情况的盖章书面记录。
除此书面记录的用工行为外,劳务分包人在本项目不存在其他用工行为。
2.11配合承包人按工程发包人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进行的涉及劳务分包人工作内容、施工场地的检查;配合承包人对隐蔽工程、工程竣工的验收工作。
2.12承包人或施工场地内第三方的工作必须由劳务分包人配合时,劳务分包人应按承包人的指令予以配合。
2.13在劳务作业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和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时,劳务分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2.14劳务作业全部内容经验收合格后,劳务分包人应当按照劳务分包合同的约定及时将该劳务作业交付承包人,不得以双方存在争议为理由拒绝将该劳务作业交付承包人。
2.15在发现承包人存在未按照约定履行本合同行为时,应自发现之日起60日内书面告知承包人并提出明确要求,逾期不行使告知权利的,视为放弃此项权利。
2.16按时提交报表、完整的原始技术经济资料,配合工程承包人办理交工验收。
2.17承包人应提供总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供劳务分包人查阅。
当劳务分包人要求时,承包人应向劳务分包人提供一份总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的副本或复印件。
劳务分包人应全面了解总包合同的各项规定(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
劳务分包人应被认为已经阅读总包合同并熟悉了总包合同中规定的一切技术要求;劳务分包人同意接受总包合同中约束承包人的条款,并承认此类条款就分包合同涉及的工作来说对劳务分包人有同样的约束力。
2.18劳务分包人应服从分包工程所在国的法律、地方法及规定和风俗习惯,特别是有关工程、工资、社会保障的法律和有关文物、海关、税收及其他诸如此类的法律。
除了法定和合同条件中规定可豁免的以外,任何一项税收均不能免除。
2.19劳务分包人应向承包人和分包工程所在国主管部门提供他们所需的有关其雇员的一切情况。
在开工时,人员增加或变动时,劳务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花名册,用以反映工人、职员、技术人员的姓名和工地管理人员的不同职务。
2.20劳务分包人在处理与员工的关系中,应充分考虑公认的节假日及当地其他习俗因素。
2.21劳务分包人应随时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中发生非法骚乱或混乱行为,并保证工程附近地区人员和财产的安全、和平。
2.22一旦爆发了传染病,劳务分包人将遵守并执行政府或地方医疗卫生机构为治疗疾病所制定的规章、命令及要求。
2.23不允许劳务分包人以任何方式进口、出售、交换任何酒精饮料和麻醉药品,以及其他法律所禁止的物品。
劳务分包人也不得允许他的员工饮用、进口、出售及从事交换上述违禁物品的任何活动。
除非经专门的机构批准,不允许劳务分包人和任何人交换、使用任何一种武器、弹药、炸药,同时未经承包人工程师批准,不许劳务分包人在施工中使用炸药或爆炸物。
2.24劳务分包人及其员工以及他们的家属在分包工程所在国境内居住期间,不能以任何形式参与任何政治活动。
2.25劳务分包人自费为其员工提供膳食。
食堂用水、用电和燃料以及生活物资采购用车由承包人提供,劳务分包人支付费用。
2.26劳务分包人承担其员工往返国内的差旅及交通费用。
2.27其它劳务分包人应当承担的义务。
3、工期
3.1对于以下原因造成完工日期推迟的,工期相应顺延:
(1)不可抗力;
(2)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劳务费,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劳务分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但仍未能从承包人获得施工必需的指示、工程材料、图纸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2由于以下原因造成劳务分包人发生窝工的,劳务分包人应在上述情况发生后7日内,就延误内容和因此产生的经济支出向承包人提出书面报告,承包人应于28日内就延长完工日期和赔偿经济损失给予书面答复。
劳务分包人逾期未提出书面报告的,视为其放弃此项权利:
(1)第3.1条(3)、(4)项;
(2)承包人同意的其他情况。
4、不可抗力:
4.1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劳务分包人应立即通知承包人,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承包人应协助劳务分包人采取措施。
承包人认为劳务分包人应当暂停工作的,劳务分包人应暂停工作。
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劳务分包人应向承包人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时,劳务分包人应每隔7天向承包人通报一次受害情况。
4.2不可抗力结束后14天内,劳务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4.3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4.4劳务分包人承担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自身财产损失。
5、转包、再分包及转让
5.1劳务分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的全部或部分再分包给他人。
如分包人违反这一条规定,本分包合同自动解除,这无须经过任何法律手续,也不影响承包人要求劳务分包人赔偿损失的权利。
12.2不允许分包人向他人转让整个或部分合同,如分包人违反这一条规定,本分包合同自动解除,这无须经过任何法律手续,也不影响承包人要求劳务分包人赔偿损失的权利。
6、事故处理:
6.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劳务分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同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事故进行处理。
6.2劳务分包人要积极配合承包人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及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避免过激行为的发生。
6.3因劳务分包人原因造成的事故,由其承担人身伤害、死亡赔偿、事故处理、政府罚款等全部费用。
若劳务分包人未履行相关支付义务,承包人有权在应支付劳务分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金额后代为支付。
7、工程变更:
7.1施工中如需对原工作内容进行变更(工程劳务分包人和工程承包人双方书面确认并经监理签认的变更可作为劳务价款结算的依据),承包人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劳务分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并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
劳务分包人按照承包人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7.1.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7.1.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7.1.3改变有关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7.1.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7.2由非劳务分包人原因造成的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加及造成的劳务分包人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因变更减少工程量,合同价款应相应减少,工期相应调整。
7.3由劳务分包人原因造成的变更费用和由此导致劳务分包人的直接损失,由劳务分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8、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手续:
劳务分包人应向承包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款发票,承包人须将填写齐全的、收款人为劳务分包人全称的支票或汇票交给劳务分包人。
承包人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劳务分包人办理付款手续。
承包人将合同价款支付给劳务分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合同价款收取负责人,并索要收款凭证。
9、安全施工
9.1劳务分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进行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由于劳务分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9.2承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
工程承包人不得要求劳务分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工程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9.3劳务分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承包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承包人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4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工作(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劳务分包人应在施工前1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承包人,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承包人认可后实施,由工程承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9.5劳务分包人在施工现场内使用的安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及其他保护用品),由劳务分包人提供使用计划,经工程承包人批准后,由承包人负责供应。
10、施工验收
劳务分包人应确保所完成施工的质量,应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劳务分包人施工完毕,应向承包人提交完工报告,通知承包人验收;承包人应当在收到劳务分包人的上述报告后14天内对劳务分包人施工成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视为劳务分包人已经完成了本合同约定工作。
但承包人与发包人间的隐蔽工程验收结果或工程竣工验收结果表明劳务分包人施工质量不合格时,劳务分包人应负责无偿修复,不延长工期,并承担由此导致的承包人的相关损失。
11、索赔
11.1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向发包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或其它资料时,劳务分包人应予以积极配合,保持并出示相应资料,以便工程承包人能遵守总包合同。
11.2在劳务作业实施过程中,如劳务分包人遇到不利外部条件等根据总包合同可以索赔的情形出现,则承包人应该采取一切合理步骤,向发包人主张追加付款或延长工期。
当索赔成功后,承包人应该将索赔所得的相应部分转交给劳务分包人。
11.3当本合同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并有索赔事件发生时有效的相应证据。
11.4承包人未按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工程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作时间延误和(或)劳务分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报酬及劳务分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劳务分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1天内,向承包人项目经理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1天内,向承包人项目经理提出延长工作时间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承包人项目经理在收到劳务分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1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劳务分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承包人项目经理在收到劳务分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1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劳务分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项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劳务分包人应当阶段性地向工程承包人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1天内,向承包人项目经理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
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11.5劳务分包人未按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工程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工程承包人可按上述程序和时限以书面形式向劳务分包人索赔。
12、合同解除:
12.1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劳务分包合同。
12.2承包人与发包人的施工总承包合同解除的,承包人可以发出通知解除本合同。
12.3承包人不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合同价款,劳务分包人可以停止工作。
停止工作超过28天,承包人仍不支付合同价款,劳务分包人可以向承包人发出通知解除合同。
12.4劳务分包人不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提供符合施工要求的作业人员或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其违约行为足以影响本施工项目的质量、安全、竣工工期时,承包人可以书面告知劳务分包人并限期要求其完全、恰当履行合同义务。
劳务分包人逾期不能按约定履行义务的,承包人可以发出通知解除合同。
12.5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者因工程发包人的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2.6本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承包人应通知劳务分包人解除本合同并办理分包合同价款结算支付手续。
分包合同价款结算支付手续完毕后,劳务分包人应及时撤离现场。
劳务分包人未及时退场,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12.7合同解除后,劳务分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剩余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承包人要求撤出施工场地。
承包人应为劳务分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12.8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13、合同终止
双方履行完合同全部义务,合同价款支付完毕,劳务分包人向承包人交付劳务作业成果,并经承包人验收合格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14、争议: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工作连续,保护好已完工作成果:
①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终止合同;
②调解要求停止合同工作,且为双方接受;
③仲裁机构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④法院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15、送达: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相关书面文件的送达方式为:
一方应当以书面方式将本方的明确要求送达至对方本合同协议书中注明的地址,对方应当在收到之日起7日内予以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或无人接收、拒收的,视为同意对方要求。
一方本合同协议书中注明的地址发生变更时,应当在7日内书面告知对方,逾期告知或不履行告知义务的,视为地址未变更。
16、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
16.1语言文字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本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
16.2适用法律和行政法规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本合同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6、货币及汇率
16.1分包合同金额不应因任何政府对货币进出之限制的修订而作出调整。
16.2本分包合同所有支付之款项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及分包合同所述之支付形式支付,任何因汇率升降而引致的价格波动将不会影响分包合同金额。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1、项目经理、施工队长及劳动力管理员:
1.1承包人项目经理为,职务:
,身份证号码:
,委托权限:
。
承包人也可委托有现场签认用工、办理洽商变更手续的职权,人员如有变动,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劳务分包人。
1.2劳务分包人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负责人为,职务:
,岗位证书号:
,身份证号码:
,委托权限:
,人员如有变动,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承包人。
1.3承包人现场劳动力管理员为,上岗证号:
,职责为:
;劳务分包人现场劳动力管理员为,上岗证号:
,职责为:
。
1.4劳务分包人委派的分包合同价款收取负责人为,身份证号码:
,职务:
,联系电话:
,在京住址:
,家庭住址:
。
2、图纸:
承包人应在劳务分包工作开工天前,向劳务分包人提供与分包工程有关的图纸套。
3、材料:
3.1劳务分包人应在接到图纸后天内,向承包人提交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计划;经承包人确认后,承包人应按供应计划要求的质量、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和供应时间等组织货源并及时交付给劳务分包人;需要劳务分包人运输、卸车的,劳务分包人必须及时进行,费用另行约定。
承包人保证所提供的材料、设备机具、构配件符合国家有关质量要求,如质量、品种、规格、型号不符合要求,劳务分包人应在验收时以书面形式提出,承包人负责在三日内更换或调整。
3.2劳务分包人应妥善保管、合理使用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机具及构配件。
因保管不善发生丢失、损坏,劳务分包人应进行赔偿,并承担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3.3施工中由劳务分包人提供的低值易耗材料、工具用具包括
4、施工机具、周转材料供应
4.1承包人提供给劳务分包人劳务作业使用的机具、设备,性能应满足施工的要求,及时运入场地,安装调试完毕,运行良好后交付劳务分包人使用。
周转材料、低值易耗材料(由工程承包人依据本合同委托劳务分包人采购的除外)应按时运入现场交付劳务分包人,保证施工需要。
如需要劳务分包人运输、卸车、安拆调试时,费用另行约定。
4.2承包人应提供施工使用的机具、设备一览表见附件二。
4.3承包人应提供的周转材料、低值易耗材料一览表见附件三。
5、质量标准:
本工程应当达到质量评定等级。
达到此标准,承包人将按照
标准予以奖励;未达到此标准,承包人将按照标准予以处罚。
6、安全文明施工标准:
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要求达到:
。
达到此标准,承包人将按照标准予以奖励;未达到此标准,承包人将按照标准予以处罚。
7、保险
7.1运至施工场地用于劳务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承包人办理或获得保险,且不需劳务分包人支付保险费用。
7.2承包人为租赁或提供给劳务分包人使用的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承包人自行投保的范围(内容)为:
。
7.3劳务分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劳务分包人自行投保的范围(内容)为:
。
7.4保险事故发生时,劳务分包人和承包人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8、本合同价款核算规则及构成方式
8.1本工程的合同价款采用下列第种方式计算:
(1)固定合同价款;
(2)工种工日单价;
(3)综合工日单价;
(4)建筑面积综合单价。
8.2分包合同价款包含以下内容:
。
8.3分包合同价格风险幅度范围为,超过风险幅度范围的,应当及时调整。
调整标准为,调整依据为,调整程序为。
8.4本工程的分包合同价款,除经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双方书面确认的工程变更以及依照本合同7.3条约定的价格调整的因素以外,不再调整。
8.5采用第
(1)种方式计价的,
合同价款中包含
,其中人工费元。
8.6采用第
(2)种方式计价的,不同工种工日单价为:
,单价为元/工日,共工日;
,单价为元/工日,共工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