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泰康祥云康顺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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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泰康祥云康顺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泰康祥云康顺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合同且我们收到首次保险费之日起10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我们

仅扣除工本费………………………………………………………………………………1.4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4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参与红利分配的权利…………………………………………………4.1

..您有退保的权利……………………………………………………………………………8.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5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2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5.1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8.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9.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10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合同构成

1.2合同成立及生效

1.3投保年龄

1.4犹豫期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保险金额

2.2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

限制

2.3保险期间

2.4保险责任

2.5责任免除

3.保险金的申请

3.1受益人

3.2保险事故通知

3.3保险金申请

3.4保险金给付

3.5宣告死亡处理

3.6诉讼时效

4.保单红利

4.1保单红利的确定

4.2保单红利的领取

5.保险费的交纳

5.1保险费的交纳

5.2宽限期

6.现金价值权益

6.1现金价值

7.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7.1效力中止

7.2效力恢复

8.合同解除

8.1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9.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9.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9.2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9.3年龄性别错误

9.4未还款项

9.5合同内容变更

9.6联系方式变更

9.7争议处理

9.8保险事故鉴定

10.释义

10.1保单年度

10.2周岁

10.3有效身份证件

10.4身故时的保单年度数

10.5毒品

10.6酒后驾驶

10.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10.8无有效行驶证

10.9机动车

10.10现金价值

10.11复利

10.12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祥云康顺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2009年8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的分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祥云康顺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

“被保险

人”指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

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

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合同成立及生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以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

保单年度(见10.1)依据

本合同的生效日为基础进行计算。

在保险期间内,我们自收到您交纳的首次保险费的次日零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如果我们未收到您交纳的首次保险费,我们将不承担本保单载明的保险责任。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15日内,如果本公司未收到首次保险费,则本合同于生

效后第15日的24时自动终止。

1.3投保年龄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10.2)计算。

1.4

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且我们收到首次保险费之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

在此期间,

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

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见10.3)及您所交保险费的发票。

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

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未成年人身故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

保险金限制

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

前述限额。

2.3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期满

日的24时止。

2.4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我们收到首次保险费后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身故发生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期间届满前(含交费期间届满日),身故保险金

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保单年度数(见10.4);

(2)您累计已交的本合同和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之和。

若身故发生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期间届满后,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

较大者:

(1)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交费期间(年数);

(2)您累计已交的本合同和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之和。

本合同所附的附加合同在保险单上载明。

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生存保险金给付日仍然生存,我们将向生存保险金受

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生存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110%×交费期间(年数);

(2)您累计已交的本合同和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之和的110%。

本合同的生存保险金给付日在保险单上载明。

2.5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10.5);

(4)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

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10.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10.7),或

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10.8)的机动车(见10.9);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第

(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

益人给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见10.10)。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

时的现金价值。

3.保险金的申请

3.1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

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受

益份额,并书面通知我们。

我们收到变更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在保险单或者

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变更的生效时间以批注或者批单中载明的

3.2保险事故通知

3.3保险金申请

生存保险金申请

身故保险金申请

特别注意事项

时间为准。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3)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另有指定外,生存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我们。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1)本合同;

(2)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

资料的原件:

(1)本合同;

(2)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

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

和资料。

委托他人领取保险金时,受托人还必须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人亲笔

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必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

利文件。

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

领取保险金,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

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3.4

保险金给付我们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

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

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的,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

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

利息按照我们确定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

我们确定的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

率。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

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

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

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宣告死亡处理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失踪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宣

告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

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应于知道后30日内向我们退还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在前述情形下,本合同的

效力依法确定。

3.6

诉讼时效保险险人或受益人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保单红利

4.1保单红利的确

4.2保单红利的领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在每一保单年度,如果本合同有效,我们将根据分红

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是否向您进行红利分配。

如果有红利分配,我们

将在保单红利派发日根据保险监管机关的规定确定向您分配的红利金额。

保单红利派发日为本合同生效日在每年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

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每一保单年度,我们将向您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

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参与红利分配。

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1)

现金领取:

您可以在保单红利派发日领取红利,如果您未能在保单红利

派发日领取,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期间不产生利息。

(2)

累积生息:

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按我们每年确定的利率以复利(见10.11)

方式生息,并在您申请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

如果您在投保时未选择红利领取方式,我们默认您选择累积生息作为红利领取

方式。

留存于本公司的红利与累积利息将不参与红利分配。

5.保险费的交纳

5.1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次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见

10.12)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5.2

宽限期如果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

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在宽限期内仍未交纳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

止,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6.现金价值权益

6.1现金价值

本合同现金价值在保险单上载明,现金价值不包括红利。

7.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7.1效力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7.2

效力恢复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

经您与我们协商并

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之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本合同自解除之日起终止。

我们解除合同的,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中止时的现

金价值。

8.合同解除

8.1

您解除合同的如果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且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

手续及风险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的原件:

(1)本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

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9.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9.1明确说明与如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当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

实告知

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

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

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9.2

我们合同解除

权的限制

9.3

年龄性别错误

9.4

未还款项

9.5

合同内容变更

9.6

联系方式变更

9.7

争议处理

我们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

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

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

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向您

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

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

灭。

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

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

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

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对于解除本合同的,本合同自解除

之日起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对于本合同解除

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我们行使合同解除

权适用“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

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

如果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

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

费的,我们向您无息退还多收的保险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保单红利、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

欠交的保险费或其他各项欠款,我们在扣除上述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

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

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

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

如果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

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

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争议处

理方式: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______

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9.8保险事故鉴定如果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您和我们均可以委托保险公估机构等依法设立的

独立评估机构或者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

10.释义

10.1保单年度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零时止

为一个保单年度。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10.2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

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例如,出生日期为2000年9月1日,

2000年9月1日至2001年8月31日期间为0周岁,2001年9月1日至

2002年8月31日期间为1周岁,依此类推。

10.3有效身份证件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

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

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户口簿等证件。

10.4身故时的保单

年度数

指被保险人身故时所经历的保单年度数(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10.5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

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

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10.6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

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

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10.7无合法有效驾

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

习驾车。

10.8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10.9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

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10.10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

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现金价值不包括红利。

10.11复利本合同使用年复利,即每年的利息计入下年的本金并以此为基数计算下年的利息。

复利计算的公式为A=P(1+r1)*(1+r2)*…*(1+rn):

式中A代表

本金与利息之和,P代表本金,ri代表第i年利率,n代表年数。

10.12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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