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的尊严与使命.docx

上传人:b****3 文档编号:26487774 上传时间:2023-06-19 格式:DOCX 页数:9 大小:24.6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法官的尊严与使命.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法官的尊严与使命.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法官的尊严与使命.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法官的尊严与使命.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法官的尊严与使命.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法官的尊严与使命.docx

《法官的尊严与使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法官的尊严与使命.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法官的尊严与使命.docx

法官的尊严与使命

法官的尊严与使命

山东大学法学院武树臣教授

各位领导、法官朋友们:

大家下午好。

这次我有机会被邀请参加这次座谈会,我感到非常荣幸。

朝阳法院是我很熟悉的一个单位,过去我们应该说都在同一个战壕里面工作,是同一个战壕里的战友。

多年以来,朝阳法院就已经形成了一个“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特别能奉献”的集体精神。

今天,我们看了录像,听了汇报和介绍,我感觉到这种精神正在不断地发扬和壮大。

全院600人,年结案60000件,在全国名列前茅。

近几个月以来进行的关于“朝法魂”的讨论活动,我觉得很有意义。

它的意义不在于最后形成一个什么样的院训,而在于这个过程本身。

大家深入关心法院的发展,通过深入的讨论产生了自己编的歌词和歌曲的院歌,下一步还会产生法院的院训。

院歌和院训,对于团结全体同志,共同奋斗,互相支持,团结合作,共同完成国家交给我们的职责,是具有积极意义的。

我们的抗大就有校歌和校训。

我们还记得新四军的军歌:

“光荣北伐,武昌城下,血染着我们的姓名”。

中央党校的校训:

“实事求是”。

这些院歌院训、校歌校训都起着一个凝聚人心、鼓舞人心的作用。

“朝法魂”的探讨我很有启发。

法官的集体有一个共同的魂,法院也有一个魂,我们的司法工作,我们的法制建设,也都应当有一个魂,我们的国家、民族也都应当有魂。

魂就是精神,一个民族缺少了这种精神,想做成一件伟大的事情那是不可想象的。

我来到朝阳法院,感到法官很有精神,朝气蓬勃,很有尊严,我们的法院也很有尊严了。

九十年代以来,我们全国法院的硬件建设基本解决,这一举措对提高法院的尊严、提高法官群体的尊严,无疑具有积极作用。

当年我工作的法院,租用的是一个破产的电子元器件厂的破旧厂房,周围都是小巷子小胡同,有水果摊,有小饭馆。

办公的时候能听到小贩子的吆喝声,闻到川菜馆炒菜的香味,我们当时的同志们吃午饭要走出法院,到另外一个小胡同里的一个食堂去吃饭,我们常常被当事人拦着反映情况。

这种情况都是家常便饭,作为老百姓也习以为常。

总之,我原来工作的那个地方,是一个不太令人肃然起敬的地方。

后来我们的法院盖了新的楼房,台阶有七十二级,使人可望而不可及。

于是我就有一个联想,我们在欣赏一个艺术作品的时候,常常会有一个距离,叫做距离产生美。

我们有好多好的诗歌,它们和图画的境界是一样的。

“落霞与孤鹜齐飞,秋水共长天一色”,“大漠孤烟直,长河落日圆”。

这些诗句,这些展现在我们眼前的图画,需要有距离才能够欣赏,否则我们就感受不到它们那种雄浑的、震撼人心的意境。

反过来,工笔画可能就不需要距离,因为距离远了就看不清楚。

那么我就想,是否距离也会产生尊严呢?

我想应该是的。

在古代,在某个特定的条件下,官员和百姓之间,天子和大臣之间,大臣和大臣之间,威严、尊严也许表现得不是那么明显,那么壁垒森严。

比如说,刘邦和韩信曾经讨论过带兵。

韩信说对刘邦说,您只能带十万兵。

而刘邦问韩信能带多少兵?

韩信说我是多多益善。

可见,当时君和臣的距离还没有那么远。

西汉初期,经济凋敝,当官的也没有太多的威严。

我记得前几年有人统计,说西汉时官员和老百姓的比例是1:

890,现在好像是1:

39。

据文献记载,当时帝王也好大臣也好,条件都很有限,“自天子不能具钧驷而将相或乘牛车。

”天子还找不到四匹毛色、尺寸、性别一样的马来拉他的车,而将相这些高级干部上班的时候都坐着牛车,吱扭吱扭地去上班。

大臣犯了罪是和小偷强盗关在一起,没有一点优待。

大将军周勃被人诬告谋反,关在狱中,被狱吏呼来唤去,吓得浑身发抖。

后来平反出狱,他说了一句话:

“吾曾将百万兵,而今始知狱吏之贵也”。

当时有一位学者名叫贾谊,他写了一篇文章,叫《阶级论》。

文章说,天子就像庙堂,大臣就像台阶,下面就是庶民,如果大臣都没地位,特权,大臣和老百姓一样,那么,天子的地位也就大大降低了。

于是,他建议大臣有罪不受刑罚,有赐死而无戮辱,黥劓之罪,不及大夫。

主张刑不上大夫,这些建议逐渐被采纳,后来又有了“官当”,大臣犯了罪用官阶来抵免,还有“八议”,于是,官僚的特权拉开了和庶民之间的距离,于是就产生了威严。

更不必说朝廷礼仪,三叩九拜,山呼万岁之类。

距离不仅产生美还产生威严或尊严。

是这样吗?

也不一定都是这样。

传说时代的大禹,身执耒臿,以为民先,人们都称赞他。

西周有一位法官叫召公,名字叫奭,他就是经常到民间去,现场办公,“听讼于甘棠之下”,在一棵棠梨树下面听案子,而且他秉公执法,案子判的很公平,受到了人们的拥护。

到春秋时民间还流传着一首诗歌,就是诗经里的《召南、甘棠》。

诗里面说:

千万不要去砍坏这棵树干呀,因为我们的召公他老人家曾在这里休息过哟;千万不要剪断这棵树的枝叶呀,因为我们的召公他老人家曾在这里审过案子哟。

老百姓对这样一个法官表达了赞扬和怀念之情。

汉代的郡守,县令,特别是受过儒家思想影响的官员,也常放下架子,到农村去,到当事人身边去,现场办案。

有的亲属之间打官司,官员就拿着《论语》、《孝经》,去做思想工作,让他们认识自己的错误,最后抱头痛哭,通过调解解决问题,官员由于没有架子,受到人们的赞扬。

陕甘宁边区的马锡五法官,开创了巡回审判的方法,到民间去,到当事人身边去,到村头巷尾,到老百姓炕头盘腿一坐,就地办案,方便了群众,而且多以调解结案,受到人们的赞扬。

这样看来,法官和当事人和民众没有距离,也会受到赞扬,也会有尊严。

看来距离不是一个最重要的东西,距离之有无,还有再加上法袍,法槌,高堂明镜,这些都不是最本质的东西。

法官的尊严并不是仰仗外在的东西而是内在的东西,那就是他的内心世界。

法官的尊严来自他的内心世界。

那么,在法官的内心世界里面,到底是什么能够给法官带来尊严呢?

第一,法官的尊严来自他的职业良知。

换句话说,来自他对公平和正义的不屈的追求,换一句老百姓的话就是天地良心或天理良知。

有了良知和良心就足以抵御人情世故的干扰,足以摒弃名誉、地位、金钱、权势、利益的影响。

首先提到良知这个问题的是孟子。

孟子把孔子“朝闻道夕死可也”的求道精神发展成为殉道精神。

孟子主张作为君子,要有一种浩然之气,就是为了追求“仁”的最高道德境界,可以放弃一切,舍生取义,杀身成仁。

这种精神与重民思想密切联系。

为实现“仁”的理想,他公然宣布“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

还宣布对于倒行逆施、骄奢淫逸、专横残暴的君主,人们可以起来推翻他。

这种“良知”不专属于君子,民间的平民百姓也有这种思想。

最明显的是《水浒传》里面的李逵。

有一次,几个强盗冒名宋江和晁盖把刘老汉的女儿抢走了,于是李逵把宋江和晁盖押到村里去,让老汉去指认,如果被老汉指认了,其结果会怎么样呢?

李逵很可能把宋江和晁盖这俩人杀掉。

李逵能做到这一点是非常难能可贵的,就是为了天地良心而抛开兄弟之谊,抛开上下级关系,嫉恶如仇。

因为历史上有这样一种传统观念:

“为亲者讳,为尊者讳”。

宋朝时有这样一个故事,一个边关的守将被金人围困,准备投降,他的女儿看他要投降就把他杀了,然后带领部下坚持到最后,等来了援军,把敌人赶跑了,她这种大义灭亲的行为也是非常难能可贵的。

中国是一个人情社会,人和人的关系在在现实生活中发挥着很重要的作用。

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的法官在办案的时候能做到一碗水端平,不管什么人找,不管什么人打招呼,我们都要做到秉公办案,不能把案子办偏了,办错了,能做到这一点,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

历史上,也有很多清官,他们不畏权贵,不怕淫威,不怕报复,甚至于在皇帝面前也不肯低下他的头。

曾经有这么一个案件,有人在皇帝陵墓里面偷偷砍了一棵树,被官吏抓起来了。

还有一次,皇帝出行,有一个老百姓躲在桥底下,他以为皇帝走过去了,突然从桥底下冒出来,使皇帝骑的马受惊,皇帝差点从马上摔下来。

这两件案子都交给法官处理,结果法官都判得很轻。

皇帝很生气,要求处死,法官据法力争,对皇帝说:

如果你自己处理该案,你这么判那另当别论,但你既然把该案交给我处理,那么我就应该依法办理,祖宗之法不能随便改变,上述两个案件在法官的坚持下,最后都依法办了。

能做到这一点真是难能可贵的。

历史上有不少清官,比如包公、海瑞等等,他们忠于法律、忠于国家利益的精神值得借鉴。

在封建时代做清官很难。

战国时的法家就曾经感悟到要真正按照法律办事并不容易。

对此,韩非和商鞅均有相同的感受。

商鞅说“法之不行,自上犯之。

”韩非说“法术之士与当途者,不可两存之仇也。

”我们今天的法是人民意志的最高体现,忠于法就是忠于人民,就是恪守法官的良知。

第二,法官的尊严来自对社会生活的深切领悟,来自对不幸人群的深切同情。

在对待犯罪、违法行为和诉讼问题上,法家和儒家有着不同的看法。

法家认为每个人都是趋利避害、自私自利的,即“好利恶害”的人性论。

这种自私自利的人性是普遍的,君子小人都一样,而且是不能改变的,人生来如此,不能通过教育改变。

比如,卖车的人盼人升官发财,卖棺材的人希望人们多夭死,但这不能说明买车的人就很善,买棺材的人就很恶,因为他们都是为了追求利益。

针对这种人性,应该怎么办呢?

法家认为,治理国家就需要用刑罚,由于教化不起作用,只有通过用刑罚来处置犯罪行为,哪怕是轻微的犯罪行为也要重处。

这样,人们由于受到刑罚的处罚要远远超过他们通过违法犯罪行为所获得的利益,人们就会权衡利弊,不敢去犯罪,从而达到以刑去刑的目的。

儒家对犯罪的看法比较深刻,儒家认为犯罪和违法是一种社会现象。

值得注意的是,儒家认为,社会上之所以产生犯罪,是因为统治者的统治太残暴了,民不聊生,民众才去铤而走险,导致社会犯罪产生。

那该怎么办呢?

孔子主张“富而后教”,只有先让老百姓富起来,老百姓富起来后就会对统治者感恩戴德,在此基础上对其进行教化,从而使他们获得道德伦理观念,认识到哪些行为好,哪些行为坏,从而自觉约束自己的行为。

儒家出身的官吏认为自己所掌管的地区犯罪和诉讼多,就是因为自己德教不彰,是自己失职的表现。

所以,他们总是强调从经济上和精神上来看待犯罪和预防犯罪。

记得清代有一位官员曾经举了两个案例,一个是有一个年轻人考试作弊,被枷号一天,以示惩戒,结果他在回家的路上投河自尽,他的妻子也悬梁自尽了。

还有一个年轻人作生意违犯了法规,本应处罚,但法官考虑到他新婚才三天,就免除了处罚,为什么呢?

因为一旦处罚,公公婆婆也许会嫌弃儿媳妇不吉利,不知会生出什么事端。

这位官员认为,前者是草率从事了,后者是仁人之举。

基于此,我认为我们今天的法官也应该对我们每天所接触的当事人,包括刑事的和民事的当事人,不宜简单行事,应当持有一种比较客观全面的看法。

老百姓有一句也许并不恰当的话说:

“可恨之人必有可怜之处”。

这是什么道理呢?

就是表面上看来是一种可恨的行为,但是这种行为的产生有其必然的社会原因。

只有这样看问题,我们才能采取比较妥当的方式处理案件。

还记得当年我们曾经处理过这样一件事。

我们的一名女法官宣读判决,该判决经过后来检验是正确的,但在宣判时,该案的女当事人没有等到宣判结束就把判决书抢过来撕碎了,还把我们这名女法官的眼镜抢来摔在地上用脚踩烂。

同时破口大骂,骂得很难听。

后来这个人被送到暂看室,目的是让她冷静一会儿。

到中午时,我亲自去给她送水送饭,做思想工作,但她还骂,还不服气。

最后,我们决定对其拘留15日。

刚到拘留所,她就后悔了,表示悔改认错。

于是,关到第三天就把她放了。

后来经过思想教育,讲解法律知识,她服判息讼了。

所以,即使对这么一个表面上看起来很无理的行为,我们也要耐心对待。

“可恨之人必有可怜之处”,我们用这样一种全面、冷静的方法,终于使当事人息事宁人。

十几年还有一个十几年前的案子,一审法院判了四年,什么情况呢?

一个外地来的中年妇女路过银行门口捡了一张作废的存单,上面写着八万元,她就拿着存单进银行去取钱,银行工作人员问她:

“这单子是你的吗?

”她回答:

“是,给我全部取了。

”于是就被抓了起来,一审判了四年。

到了二审犹豫了,因为该案情节显著轻微,也没什么危害社会的后果,记得在审委会讨论时,我曾经说了一句粗话:

“似这等蠢婆姨,判她做甚?

训斥一顿,放人了事。

”结果二审改判无罪,把她放了。

我们法官对社会生活的深切理解来源于什么呢?

来源于我们的生活经验,来源于我们的阅历。

如果我们让一个年轻的法官去判断一对夫妻的感情基础是否已经破裂,那似乎就有点勉强。

但在这方面,我们的老法官经验丰富,特别是搞调解,老法官比年轻法官有办法、有成效。

近些年来,有许多硕士毕业的年轻法官充实了我们的队伍,发挥了很好的作用,因为他们的理论知识比较全面、比较深厚;但是,由于年轻法官阅历少,生活经验不够丰富,在许多方面还应向老法官学习,以增加其阅历和生活经验,从而增强处理案件特别是调解的实际工作能力。

因为,我们的法律、法学是一个世俗的学问,不是艺术家关在屋子里面雕刻象牙之塔。

除了学习书本知识理论知识之外,更重要的还要向社会学习,向生活学习。

第三,法官的尊严来源于对审判活动的全面深刻娴熟的把握。

我们法官的工作背景是成文法,成文法有好处,它有利于维护司法的宏观统一,有利于普法宣传,有利于维护宏观的公正。

但是,它也有缺点,即它不可能饱览无余,也不可能随机应变,也不那么详细具体;和成文法相对应的是判例法。

判例法有利于实现微观的个案的公正,有利于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

但是,它的缺点很庞杂不容易把握。

特别是老百姓不容易掌握判例法的知识。

那么我们中国古代的法既非欧洲大陆法系的成文法也不是英美法系的判例法,而是成文法和判例法结合的混合法。

中华民国时期,长期做司法院院长、最高法院院长的居正先生说过,中国历来是判例法国家,和英美法系差不多。

在1930年,以颁布的中华民国刑法为标志,国民党六法全书就形成了。

我们今天也宣布我们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了。

那么两者有什么差别呢,六法全书有大量的判例、判决要旨,我们没有。

日本的六法体系也有大量的判例,那些判例是可以援引的。

现在的台湾还坚持这样一种制度。

比如说,马英九特别公务费判决书就是用《宋史、刑法志》上面的一个案例。

我们都知道范仲淹写了《岳阳楼记》,在其序言中说,庆历四年春,藤子京谪守巴陵郡。

藤子京原来是个京官,因为他把公使钱私用了,被贬到岳阳作地方官,后来平反,认为公使钱就是朝廷给官员用的,不算贪污。

因此,依这个判例,判决马英九无罪。

我觉得台湾的法官能用这样历史的观点和观念是难能可贵的。

我们历史上的混合法,就是在成文法出现僵化的时候,通过创制和使用判例,然后把判例所体现的精神,把它抽象化为成文法条来作为一个例,不断的附着在成文法条的后面,就形成了“以例辅律”的法律编纂形式。

以例辅律是一个很重要的经验。

我们的成文法看起来很容易懂,但是,深一步再仔细看的话,往往又看不懂。

比如说,我们古代有一条法律叫犯罪存留养亲,就是人犯了死罪杀了人本应处死,但是他的父母、祖父母只有他这么一个独生子孙,把他杀了以后父母祖父母没人供养,怎么办呢?

仅仅从这条规定我们是看不懂的,那么经过十几个,几十个这样的判例就明白了。

比如说,戏杀、斗杀可以存留养亲,故杀不可以;被杀者是独生子孙的不可以;父母、祖父母不同意存留,要求杀掉的,官府可以杀;十恶重罪,奸非罪,诬告罪不可以存留养亲;存留养亲以后再次犯罪的不可以存留养亲;兄弟共同犯罪的只有一个人可以存留养亲;有兄弟过继出去了可以归宗的不可以存留养亲。

通过这些例、判例,我们才能读懂法律条文的真实和具体的含义。

我们法官应当成为某一领域的专家,这叫专家型的法官,我们专家型的法官应当懂得某一审判领域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案例,还有国外的理论和经验,国外司法改革的新的进展等等。

这样就把理论知识和实践知识结合起来,就成为某一领域的专家。

法官的尊严来自以上三个方面。

我这样说并不等于说,法官的尊严不需要外在的政治经济文化条件。

我恰恰认为,我们今天非常有必要从更高更远的角度来看待和解决法官尊严的课题。

那么,法官的尊严有没有价值?

其价值在哪里呢?

法官的尊严不是一般的个人的尊严,而是一个群体的尊严。

而这种尊严与国家的法律的尊严是密切联系的,一荣俱荣、一损俱损。

所以它是有价值的。

其次,法官尊严的社会文化价值还在于能推动法治国家和法治文化的建设。

接下来就又有一个问题,法治国家值得我们追求和向往吗?

法治作为一种管理社会管理国家的方法,它是和民主科学相联系的,是我们所知道的所有治国方法中最好的治国方法。

长期以来我们的历史上形成了人治的传统。

人治就是贤人政治,但是从实践来看人治并不稳定。

它过于仰仗个人特别是统治阶级个人、领导者个人的素质的好坏,带有偶然性,没有必然性。

当现代社会取代传统社会时,法治就必然会取代贤人政治。

因此,法治是值得追求和向往的。

那么,在法治国家建设的过程中,法官的使命是什么呢?

法官使命的第一个含义就是维护司法的权威和维护司法的统一。

长期以来,我们从舆论界的报道中看到,对司法的评论有种种说法,包括司法不公或者司法腐败等等。

对这些问题,我们应该科学、冷静、全面地去分析。

司法不公是一个大众化的语言,司法不公在很多场合下是由于司法不一造成的。

同样的案件,得到相反或相左的处分,那么败诉的一方可能认为你司法不公。

那么司法不一是怎么造成的呢?

一般来说,司法不一并不是因为法官的政治思想觉悟和业务水平造成的,在某种程度上说,司法不一是我们的成文法造成的,因为我们的成文法赋予法官比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比如说刑法规定:

什么什么行为是什么什么罪,情节一般的判几年到几年,情节严重的判几年到几年,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到无期徒刑或死刑。

那么这样一个规定由于它很宽泛,不具体不精确,使法官有很大的裁量的余地。

我们曾经有过这样的情况,有些法官由于受贿被判刑,但他却耿耿于怀,说我确实是徇私了,但并没有枉法。

后来有关部门对那些案卷进行了详细的查阅,发现案子判的并不错。

法官徇私拿了人家的钱,替人家办事却没有枉法,看来毛病就出在我们的成文法上。

如何解决这个问题?

就是要继续探寻案例指导制度,即裁判自律,把成文法大的网眼不断加上典型案例,把网眼变得越来越小,使法律拥有确定性,也就有了预见性。

当我们的裁判具有了非如此判决不可的必然性时,那么司法环境就会从根本上得到改善。

因为不管当事人,律师,法官检察官,都知道类似这样的案件以前就是这样判的,所以今天这个案件也非这样判不可,人们就会安下心来静候判决。

法官使命的第二个含义是践行我们今天实行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

法治的道路是漫长的,复杂的,有时可能还是曲折的。

为什么会出现这个情况?

因为在历史上我们缺少一个完整的资本主义阶段,缺少信仰法律的习惯和社会意识。

我们是在一个对法治陌生的土壤上进行法治建设的。

我们还缺少一个根源,因为在历史上法律从来不被信仰,人们习惯于崇拜权势。

当我们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口号时,我们都非常高兴,但我们可能都没想到这是一个十分艰难的道路。

一个新的治国方法发展得还不够充分,常常一只脚踏入法治轨道,一只脚仍在人治轨道上踏步。

我们是在人治的人情的社会条件下建设法治国家的。

但是我们仍然应该有信心通过我们全民的努力实现这个目标。

法官使命的第三含义是信仰。

这里就有一个问题,我们中国现代的信仰如何培育?

我想就是通过司法统一,实现司法公正,让人们从相信司法来相信法律,相信国家。

因此,我们今天正在进行的法官培训,法官队伍的建设,和我们的司法改革,它们的价值就在于,在推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我们可以而且有希望使我们的民族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去建立一个现代的科学民主的信仰。

这是全体国民的共同的历史使命。

在完成这个历史使命当中,我们的法官群体应当走在最前列。

我的讲话到此结束。

谢谢大家!

(这是2010年12月10日武树臣教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朝法魂”专家研讨会上的发言,山东大学法学院王唯根据录音整理)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书 > 调解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