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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重点整理

第一章婚姻关系与继承法

婚姻的法律概念:

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家庭的法律概念:

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其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婚姻家庭的属性:

社会属性(本质属性)

*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

1婚姻关系:

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家庭关系:

特定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婚姻自由原则--1、结婚自由(主要)2、离婚自由(补充)

婚姻自由原则的贯彻(运用)以例分析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1)包办婚姻:

包括父母在内的第三者,违背婚姻自由原则,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行为。

(2)买卖婚姻:

包括父母在内的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行为。

◆包办、买卖婚姻的关系

A、联系

a、进行包办、买卖的行为主体都是第三者,不是婚姻当事人

b、都违背婚姻自由原则,即违背当事人双方或一方的意愿

c、都是采用强迫手段强制当事人结婚

B、区别:

在于第三者是否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

*包办婚姻不一定是买卖婚姻,而买卖婚姻必然是包办强迫的。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1)概念:

婚姻当事人一方或者一方的亲属,向对方索取一定数量的财物作为结婚条件的行为

(2)借婚姻索取财物与买卖婚姻的区别

A、婚姻基础不同:

前者自愿,后者非自愿

B、主体不同:

前者既可以是婚姻当事人也可以是第三人,后者只能是第三人

给付彩礼(要求返还)

A、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B、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C、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一夫一妻原则的贯彻

1、禁止重婚

不用

(1)重婚的概念:

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2)重婚的形式

A、法律上的重婚:

是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了结婚登记而形成的重婚

B、事实上的重婚:

是指前婚未解除,未办结婚登记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周围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而形成的重婚

2、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1)概念:

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又称为姘居

(2)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A、姘居与事实上的重婚(理解)

相同:

a、主体上都是双方或一方有配偶

   b、行为上都是公开同居,过两性生活

区别:

a、双方关系不同。

(姘)双方以恋爱、情人关系相待,对外也以此关系相称。

(重)双方对内对外均以夫妻关系相待和相称。

b、目的不同。

(姘)为了过临时的两性生活,双方没有结婚,组成家庭的目的。

(重)双方有结婚的目的,自愿组成家庭,长期共同生活,有的还生育子女,互相履行夫妻间的权利义务。

第二章亲属关系

一、亲属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

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二)特征:

1、基于特定的法律事实而产生2、相互间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3、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互负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

二、亲属的种类(理解)

(一)配偶

(二)血亲:

相互之间具有血缘关系的亲属

1、自然血亲:

出自同一祖先,有天然血缘关系的亲属

(1)全血缘

(2)半血缘

2、拟制血亲:

是指相互之间本无该种血亲应当具有的血缘关系,但法律确认其与该种血亲具有相同的权利义务的亲属。

一是养父母与养子女以及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其他近亲属;(及于其他近亲属)

二是在事实上形成了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继兄弟姐妹。

(不及于)

(三)姻亲:

以婚姻为中介而形成的亲属关系,但配偶本身除外。

(没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

我国婚姻法中“代”的计算

1、直系血亲代数的计算:

己身为一代,往上或往下数……

*2、旁系血亲代数的计算:

首先找出最近同源直系血亲,按直系血亲的计算法,从己身往上数至同源直系血亲,记下代数。

再从同源直系血亲往下数至要计算的旁系血亲,记下代数,两边相等取一边,不等取代数大的一边。

亲属关系的重复

(一)概念:

有亲属关系的两人之间,同时存在两种以上不同的亲属关系。

(二)法律适用原则:

从近从重原则叔叔跟侄子

第三章(重点)婚姻的成立

一、婚姻成立的概念和特点

(一)概念:

指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

(二)特点1、主体:

男女两性2、性质:

是一种法律行为3、效力:

确立夫妻关系

二、结婚的实质要件

(一)必备条件:

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必须达到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符合一夫一妻制

(二)禁止条件:

1、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2、禁止结婚的疾病

(1)重症精神病,主要是指精神分裂症和躁狂抑郁症。

(2)重症智力低下者,即痴呆症患者。

(3)正处于发病期间的法定传染病。

(淋病、梅毒、艾滋病、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结婚的形式要件

(一)概念:

结婚的形式要件,又称结婚程序,是法律规定的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必须履行的法定手续,是婚姻向社会进行公示并取得社会承认的一种方式。

我国结婚登记的机关与程序

1、结婚登记的机关

(1)内地居民: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

(2)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港、澳、台居民、华侨结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2、结婚登记程序

(1)申请

(2)审查(3)登记(发证)

3、复婚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

一、无效婚姻

(一)概念:

指违法了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两性结合

(二)无效事由:

1、重婚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达到法定婚龄结婚

(三)宣告无效婚姻的程序

1、宣告机关:

人民法院

*2、申请主体

(1)当事人

(2)利害关系人

A、重婚:

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B、未到法定婚龄:

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C、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D、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

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3、程序

(1)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2)法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3)涉及婚姻效力的案件依照特别程序审理,判决一经作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不享有上诉的权利。

审理无效婚姻案件如果涉及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

1、适用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就婚姻效力的认定与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2、可以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在婚姻效力判决之外另行制作调解书。

3、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的判决不服的可上诉。

4、与离婚之诉的关系

(1)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审查中发现属无效婚姻的,应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2)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

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后,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继续审理。

5、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期限

(1)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消失前提出申请

(2)对于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情形下则不存在阻却事由。

二、可撤销婚姻

(一)概念:

不具备某些法定条件,享有请求权的人可依法申请撤销

的婚姻。

(二)事由:

胁迫结婚

(三)申请主体:

受胁迫的一方

(四)程序

1、行政程序:

受胁迫方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

2、诉讼程序:

受胁迫方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婚姻之诉(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五)行使期间:

一年

三、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

(一)效力:

自始无效

(二)对当事人的法律后果

1、当事人在身份上属同居关系

2、当事人之间不产生夫妻人身及财产方面的权利与义务

3、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按共同共有财产处理

4、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三)对子女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

四、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联系与区别

(一)联系

1、形式相同:

都履行了结婚登记手续,具合法婚姻的形式

2、性质相同:

都是违法婚姻

3、法律后果相同:

自始无效

(二)区别

1、形成的原因不同。

2、请求权行使期限不同。

(无)法定情形消失之前,(撤)一年期限。

3、请求权行使主体不同。

(无)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撤)当事人一方。

4、程序不同

(1)(无)人民法院,(撤)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

(2)(无)不能调解,一审生效,(撤)普通、简易程序。

事实婚姻的概念

指没有配偶的男女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并且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所形成的男女两性的结合。

我国现行法律对事实婚姻的处理

(一)1994年2月1日之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具有合法婚姻的效力。

(二)1994年2月1日之后,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应补办结婚登记手续。

如当事人补办了结婚登记,其婚姻转化为合法有效的婚姻,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时起算;若当事人未补办结婚登记,则按同居关系处理。

第四章婚姻的效力

一、夫妻关系概念

指男女因结婚而形成的相互间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二、我国《婚姻法》对夫妻法律地位的规定

我国自1950年《婚姻法》开始,即以男女平等为指导夫妻关系立法的基本原则。

*(五)日常家事代理权(法条)

第十七条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

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六)夫妻计划生育的权利义务

夫妻财产制:

是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夫妻债务的清偿,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等问题的法律制度。

案例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

(一)法定夫妻财产制

1、夫妻共同财产

(1)概念:

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夫妻另有约定外,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2)适用条件

A、主体只能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

B、时间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C、“所得”是指财产所有权的取得,并非对财产必须实际占有。

(3)范围

A、工资、奖金

B、生产、经营的收益

C、知识产权的收益◆指实际取得或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D、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E、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a、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

b、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c、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d、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年平均值=费用总额÷(70-入伍时实际年龄)

(4)夫妻共同财产权的行使(平等处理权)

A、因日常需要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有权决定

B、非因日常需要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应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C、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5)夫妻共同财产权的终止

2、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嫁妆)

(1)概念:

指夫妻在婚后实行共同财产制时,依据法律的规定或夫妻双方的约定,夫妻保有个人财产所有权的财产。

夫妻个人财产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延续而变为共同财产

(2)法定夫妻特有财产的范围

A、一方的婚前财产;

B、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C、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D、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E、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军人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二)夫妻约定财产制

1、概念:

夫妻双方依法通过协议方式,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和债务的清偿、婚姻关系解除时财产计算等事情进行约定的财产制度。

2、财产约定的有效条件

(1)约定的主体适格

(2)当事人必须自愿,意思表示真实

(3)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

*(4)约定应以书面形式

3、约定的时间:

婚前、结婚登记时或婚后

4、约定的内容

(1)财产范围:

包括夫妻婚前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2)类型

A、一般共同制:

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均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B、部分共同制:

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部分财产设定为夫妻共同所有

C、分别财产制:

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5、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

(1)约定高于法定

(2)对内的效力:

夫妻双方

(3)对外的效力:

第三人知道,约定对第三人有效;第三人不知道的,则财产约定对第三人不产生效力。

(夫或妻举证)

第五章婚姻的终止

一、概念

婚姻的终止,又称婚姻的消灭,是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消灭。

二、婚姻终止的原因

(一)婚姻因配偶死亡而终止

◆再婚的效力问题

(二)婚姻因离婚而终止

1、离婚的概念:

夫妻双方生存期间,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2、离婚的特征

(1)主体只能夫妻双方

(2)以存在有效婚姻为前提

(3)遵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

(4)必须在夫妻双方都未死亡时才能进行

3、离婚的分类

(1)合意与单意(态度)

(2)行政与诉讼(程序)

(3)调解离婚与判决离婚(结案方式)

4、离婚与无效婚姻的区别

(1)性质不同

(2)请求权主体不同

(3)法律后果不同

(4)时间不同

(5)程序不同

一、离婚的行政程序(协议离婚)

(一)概念:

又称登记离婚,指夫妻双方依照法律规定就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达成协议,通过行政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条件

1、双方具有合法的配偶身份。

2、双方当事人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双方确实自愿离婚。

4.双方对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已达成协议。

*(三)程序

1、登记机关

2、步骤

(1)申请

(2)审查

(3)登记

(四)登记离婚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登记离婚后,离婚协议对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

2、登记离婚后一方反悔要求法院重新处理离婚问题,法院不受理

3、离婚后一方因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当受理。

二、诉讼离婚(判决离婚)

(一)概念: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由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肯定或否定判决的一种离婚制度。

(二)程序

1、诉讼外调解

(1)调解部门

(2)选择性

(3)调解的结果(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2、诉讼程序

(1)起诉和受理

A、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

B、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C、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

D、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调解

A、和好

B、达成离婚协议:

法院制作调解书

C、调解不成:

继续进行诉讼程序

(3)判决(案例判断)

A、感情确已破裂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

B、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方法(综合分析法“五看”)

C、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示例性规定

a、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b、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c、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d、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e、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

的,应准予离婚。

f、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4)离婚诉权的限制

A、对现役军人配偶离婚诉权的限制

a、征得军人同意

b、例外:

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B、对男方离婚诉权的限制

a、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b、女方提出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C、限制的其它情形

a、一审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无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d、原告撤诉或按照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无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5)程序中应注意的问题

A、一审程序

a、一审判决离婚的案件,法庭宣告判决时应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b、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有权提起上诉

B、二审程序

C、再审程序

a、对判决离婚的生效判决不服不得申请再审

b、对财产分割生效判决不服涉及已分割的财产可申请再审,涉及未处理的财产,当事人应另行起诉。

三、离婚的法律后果

(一)财产关系

1、共同财产的分割

(1)共同财产的范围

(2)分割原则

A、协议优先

B、男女平等

C、照顾女方及儿童权益

D、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原则

E、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F、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

(3)分割方法

(4)房屋的处理

A、私房

a、协议

b、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c、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d、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注意情形

a、父母为儿女购置的房屋

b、一方婚前首付的房屋

c、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

B、公房

C、夫妻共同出资而取得的“部分产权”的房屋

2、夫妻一方对另一方的经济补偿

(1)前提:

分别财产制

(2)请求权主体:

付出义务较多一方

(3)行使时间:

离婚诉讼中

(4)补偿的数额:

与付出劳务的价值相当

▲在处理时不考虑双方的过错情况和经济情况

3、离婚时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

(1)性质:

非扶养义务的延续

(2)条件

A、要求帮助的一方确实“生活困难”;B、提供帮助的一方有能力帮助;

(3)帮助方法

4、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P172)

(1)主体:

无过错方

(2)情形:

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行使的时间:

离婚诉讼

A、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不予受理

B、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不予支持;

C、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不同意离婚也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可在离婚后1年内就损害赔偿问题单独提起诉讼;

D、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一审时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提出的,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起诉;

E、登记离婚的在1年内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应当受理。

(协议时明确表示放弃的除外)

(4)赔偿形式:

物质或精神损害赔偿

5、夫妻一方侵害共同财产的行为

(1)侵害形式:

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

(2)离婚时发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过错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3)离婚后发现,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再次分割共同财产

(4)请求权行使的期间:

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6、债务的清偿

(1)个人债务

A、个人债务的确定

a、夫妻一方婚前所负的债务,但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b、婚后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关系的亲属所负的债务。

c、婚后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B、个人债务的清偿(例外把握)

a、婚前所负个人债务,由债务人个人财产清偿,债权人不能向其配偶主张权利,但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b、婚姻存续期间所负个人债务按夫妻共同债务来处理,债权人可以向夫或妻任何一方主张权利。

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三款的情形,则只能向夫或妻一方主张权利。

(2)共同债务

A、共同债务的确定

B、共同债务的清偿

a、共同财产清偿

b、双方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由双方协议确定各自所应承担的份额

c、双方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d、夫妻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二)人身关系

1、离婚后父母子女的关系

(1)亲生、养父母子女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2)继父母子女关系

A、继父母与未成年继子女的关系可因继父母拒绝抚养而消灭

B、继子女是由继父母抚养成年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不消灭

2、子女抚养问题

(1)子女直接抚养方的确定

A、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原则上由哺乳的母亲抚养

a、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b、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c、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方生活

B、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的直接抚养人,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a、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应考虑其本人意愿;

b、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c、一方享有优先权的情形

(2)子女抚养方的变更

A、协议

B、诉讼

a、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b、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c、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d、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3)抚养费的负担

A、协议

B、判决

a、子女抚育费的数额:

父母月总收入的20%一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b、抚育费的给付期限:

子女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

c、抚育费的给付方法:

定期给付,按季度、按年或按收获季节给付,一次性给付,以物折价。

(4)子女抚育费的变更

A、子女抚育费的增加

a、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b、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c、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B、子女抚育费的减少或免除

a、丧失劳动能力b、失去经济来源c、因犯罪正在服刑,无力支付抚养费

3、父或母对子女的探望权

(1)概念:

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的在一定时间、以一定方式探视、看望子女的权利。

(2)行使

(3)探望权的强制执行:

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4)探望权的中止

A、概念:

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过程中,因发生法定事由,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决权利人暂时不得行使权利的情形。

B、情形

C、请求权主体:

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

D、中止程序

(5)探望权的恢复

第六章收养关系(看收养法)

一般收养:

收养人的条件

(1)无子女

(2)年满30周岁

(3)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4)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5)收养人必须自愿收养

(6)有配偶者收养,必须双方共同收养

(7)只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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