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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设计合同范本

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合同协议书

本合同协议书由(以下简称“甲方”)、(联合体,其中为牵头人,以下简称“乙方”)于年月日在共同签署。

甲方依据,委托乙方承担勘察设计,双方达成如下条款:

一、工程概况:

二、乙方承担得勘察设计任务包括:

详细勘察测量,详细设计及现场服务,竣工测量,竣工图编制,施工图预算及工程量清单编制。

三、下列文件应作为本合同得组成部分:

(1)本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投标书;

(6)联合体协议;

(7)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与合同谈判过程中得澄清文件与补充资料,设计人提交得经发包人审核通过得勘察设计详细工作大纲及进度计划、专题研究详细工作大纲等);

(8)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得其她文件。

上述文件应认为就是互为补充与解释得,但如有含义不清或互相矛盾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者为准。

四、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大写)元(¥万元)。

五、项目经理:

;分项负责人:

六、勘察设计(含相关服务)周期:

年月至年月。

七、甲方与乙方双方得责任与义务及违约条款遵照勘察设计合同条款得规定。

八、本协议书在乙方提供履约担保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

九、本协议书及合同正本三份,甲方与乙方联合体成员各执一份;副本十二份,甲方与乙方联合体成员各执四份。

当正本与副本得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十、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就是合同得组成部分。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乙方联合体牵头人(盖章):

乙方联合体成员(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通用合同条款

1.定义与解释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得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条所赋予得含义。

1、1工程:

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进行勘察设计招标得工程。

1、2发包人:

即合同协议书中得“甲方”,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得执行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得单位,或其指定得负责管理建设项目得代表机构,以及取得该当事人(单位)资格得合法继承人。

1、3设计人:

即合同协议书中得“乙方”,指其投标文件已为发包人所接受,并与发包人签订了合同协议书承担本合同工程勘察设计得咨询机构,以及取得该当事机构资格得合法继承人,但不包括该当事机构得任何受让人(除非发包人同意)。

若设计人为联合体,则设计人包括联合体所有成员单位。

1、4分包人:

就是指经发包人同意,具有相应资质,从设计人处分包承担勘察设计合同中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得咨询机构。

1、5咨询单位:

指受发包人委托对本工程勘察报告或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或提供咨询意见得咨询机构。

1、6项目经理:

指由设计人书面委任得负责本工程勘察设计得组织管理者。

1、7专业负责人:

指由设计人批准得、并经过发包人认可得各专业设计负责人、勘察、测量负责人。

1、8勘察设计合同:

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书、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勘察设计技术要求、勘察设计工作量及报价清单,以及构成合同组成部分得其她文件。

1、9勘察设计技术要求:

就是勘察设计工作得依据,指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家标准与建设部颁布得关于工程勘察设计方面得现行标准、规范、规程、定额与办法等,以及发包人有关勘察设计得其她书面要求。

1、10勘察设计:

指设计人按合同得规定而进行得有关工程测量、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勘察、专项勘察、材料试验、科学研究试验、工程及设施设计、水土保持设计以及经济调查,概(预)算编制等全部或单项工作。

本合同包括得具体勘察设计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1勘察报告:

指设计人按国家与行业相关标准、规范、规定提交得勘察成果,包括初勘报告、详勘报告。

本合同包括得具体勘察报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2设计文件:

指设计人按现行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规范、规定提交得设计产品,包括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招标图纸及工程量清单等。

本合同包括得具体设计文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3签约合同价:

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得,包括了暂列金额得合同总金额。

1、14合同结算价格:

指设计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勘察设计工作,发包人应付给设计人得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得调整。

1、15暂列金额:

指暂时未定得,包括在合同中,并在报价清单中以此名称标明得金额,用于进行本工程可能发生得额外勘察设计工作或作为不可预见费用。

按照合同条款第7、5款得规定使用。

1、16勘察设计质量事故:

指由于勘察、设计等责任过失而使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与设计使用年限内遭受损毁或产生不可弥补得本质缺陷,而需要对工程或设施、设备进行更新、补强、返工修复得事故。

质量事故得界定按国家与行业有关规定执行。

1、17不可抗力:

指发包人与设计人不能预见或不能采取措施避免并不能克服得自然灾害或社会政治因素等。

1、18天:

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

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得,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期限最后一天得截止时间为当天24:

00。

2.发包人得责任与义务

2、1发包人应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根据本工程得具体情况与技术要求,确定合理得设计工作量及合理得设计周期,并按本合同有关规定及时支付勘察设计费。

2、2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供开展勘察设计工作所需要得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得前一阶段得全部勘察设计文件、资料及附件、有关得协议、文件等,并对提供得原始资料得可靠性负责。

2、3在设计人员进入现场进行勘察作业时,发包人应对设计人与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得协调工作提供必要得协助,但并不免除设计人根据本合同规定应负得责任。

2、4发包人应组织专家或委托咨询单位对勘察成果、设计文件与为了满足勘察设计需要而进行得各种研究试验成果进行审查,并负责设计文件得报审工作,向设计人提供上级主管部门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后得批复意见。

对设计人在贯彻落实审查意见时提出得有关问题应及时予以认真解答,但并不免除设计人根据本合同规定应负得责任。

2、5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得投标文件、勘察方案、设计方案、计算软件与专利技术。

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得勘察成果、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以外得项目。

2、6发包人不应对设计人提出不符合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得要求。

发包人不应随意压缩合同规定得勘察设计周期。

2、7由于执行发包人得书面指令而造成得勘察设计质量事故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但不免除设计人根据本合同规定应负得责任。

2、8发包人应履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得其她义务。

3.设计人得责任与义务

3、1设计人得一般责任与义务

3、1、1设计人应根据本合同工程得具体情况,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与发包人勘察设计技术要求得规定,完成本合同工程得勘察设计工作。

3、1、2设计人应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做好勘察设计得质量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勘察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设计全过程得质量控制,建立完整得设计文件得设计、复核、审核、会签与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得责任人,并对本合同工程得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3、1、3在勘察设计过程中,设计人应与本项目相干扰得铁路、航道、水利、管线、电力电信及其她相关建筑设施或特殊保护区域得主管部门进行协商,获得项目相干扰部门对推荐路线得认同意见、协议、批准文件或纪要等,以确保本项目顺利实施。

3、1、4设计人在进行勘察设计时,应采取相应得安全、保卫与环境保护措施,如设计人未能采取有效得措施,而发生得与勘察设计活动有关得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赔偿、诉讼费用及其她一切责任应由设计人负责。

对于设计人在勘察设计过程中发生得人员伤亡,或者造成第三方得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或由此而引起得其她一切损害与损失,发包人均不承担责任。

3、1、5设计人为实施本项工程,应参加发包人风险以外得其它有关得雇主责任保险,以使本项工程顺利进行。

设计人应将全部保险费(如工程勘察得人身安全险与设备险等)计入合同报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

3、1、6设计人在勘察设计过程中,如果因其采用得技术方案等方面发生侵犯专利权得行为而引起索赔或诉讼,则设计人应承担全部责任,并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由此造成得一切损害与损失。

设计人采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技术方案得,应当征得该投标人得书面同意,并支付合理得使用费用。

3、1、7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供得所有资料均为保密资料,设计人除在履行本合同下义务时可向受雇于设计人得相关研究人员透露外,不能在任何情况下(包括本合同有效期内及之后)向第三者透露。

3、1、8发包人及咨询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对勘察成果(包括研究试验成果)、设计文件得审查并不免除设计人得责任。

3、1、9设计人必须接受发包人得指示,积级配合咨询单位工作。

3、2勘察得一般规定

3、2、1设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重视地质环境对安全得影响,提交得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可靠,满足本工程安全生产得需要。

设计人应当对有可能引发工程安全隐患得地质灾害提出防治建议。

设计人及勘察人员对勘察结论负责。

3、2、2工程勘察布点应参考发包人提供得资料。

勘探点得数量、深度与位置可根据地质情况与现场条件依据规范进行调整,但应经发包人同意与批准。

3、2、3勘探过程中应认真记录每日工作内容,保存原始记录资料与数据,以供发包人检查与分析。

3、2、4在钻探进行中,如发包人根据规范需要更改取样间距与现场试验得要求,或更改钻孔深度,设计人应积极配合并安排实施。

3、2、5设计人在钻探过程中应对地下管线与构筑物进行相应保护,遇到地下文物时应及时向发包人与文物保护部门汇报并妥善保护。

3、2、6设计人在进行外业勘察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对原有道路、桥梁、构造物及其它公共设施或地上附着物造成损坏或损伤。

如造成损坏或损伤而引起得一切索赔、赔偿、诉讼费用与其她费用,由设计人自行承担。

3、3设计得一般规定

3、3、1设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安全生产隐患或者生产安全事故得发生。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得工程与特殊结构得工程,设计人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得措施建议。

设计人及设计人员对其设计负责。

3、3、2设计人必须贯彻“技术先进、安全可靠、适用耐久、经济合理”得基本原则,加强总体设计,重视与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土地开发利用规划、农田水利、森林植被、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特殊设施保护区、其她运输方式与其她建设工程得总体协调与配合,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合理选用技术指标,树立全寿命周期成本得理念,充分发挥工程建设项目经济、社会与环境得综合效益。

3、3、3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设计文件得编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及有关工程建设得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规程、定额与合同得要求;

(2)设计文件得编制须符合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与产业政策,贯彻提高社会经济效益与促进技术进步得方针,实行资源综合利用,节约资源与能源,符合国家自然风景区、城市、集镇、村庄规划与相关专业规划,符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消防、抗震、人防规定;

(3)设计依据得基本资料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可靠,并符合系统运行安全得要求;

(4)设计文件得深度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得有关规定,并符合相关规范得要求;

(5)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工程质量与安全得要求,符合安全、适用、耐久、经济、美观得综合要求;并应特别注意沿线景观及沿线设施得协调性与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得要求;

(6)设计文件中关于工程建设材料、配件与设备得选用,应当注明其性能及技术标准,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得标准,但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与产品品牌。

3、3、4设计人必须根据批复得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初步设计工作。

初步设计文件经审查批复后,则作为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与控制建设项目投资得依据。

设计人得初步设计文件必须接受发包人、咨询单位及发包人得上级主管部门得审查,凡审查意见中提出得问题,设计人应逐条给予认真贯彻落实,提交书面得反馈意见并免费修改初步设计文件。

3、3、5设计人应按批准得初步设计完成施工图设计工作,并接受发包人、咨询单位及发包人上级主管部门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得审查,然后按审查意见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

设计人应在发包人规定得时间内完成施工图预算得编制。

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施工图预算应按各施工标段进行编制。

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后,则作为编制施工招标文件得依据。

3、3、6当发包人或咨询单位认为需调用设计人得设计计算书时,设计人必须及时提供。

3、3、7设计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得数量(符合规范要求)提供所有为完成勘察设计所必需得研究试验阶段性或成果性报告,接受发包人或上级主管部门得审查,并对相关问题作出澄清与解答。

3、3、8设计人应根据设计需要开展专题研究工作,提交相应专题研究报告,并通过发包人或上级主管部门得审查。

3、4后续服务

3、4、1设计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进行各项招标工作,按发包人规定得时间提供各标段施工招标资审所需得工程数量与工程说明;按发包人规定得时间提供各标段得施工招标图纸、工程量清单与参考资料;按发包人要求安排相关人员参加标前会,就有关设计问题进行答疑;

3、4、2设计人应在施工现场设立代表处或派驻经验丰富得设计代表常驻施工现场,做好施工现场服务,并负责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得设计问题:

(1)开工前在发包人指定得时间内,做好设计文件得技术交底工作与现场控制点得交接工作(交桩);

(2)在发包人规定得时间内有能力及时处理与解决施工中与设计有关得问题;

(3)在发包人规定得时间内积极配合发包人对施工及设计方案进行优化设计;

(4)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得质量事故提出相应得技术处理方案;

(5)参加本工程得中间交接、交工、竣工验收,提交设计工作报告,并配合质量监督部门校核工程就是否按施工图设计施工。

发包人对设计代表得数量与资历条件有特定要求得,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设计人应按发包人提出得要求派驻设计代表,否则按违约处理。

若发包人在工作中发现设计代表不称职或有违法行为时,有权提出更换,设计人应在发包人提出更换通知得7天内完成更换工作并使发包人满意。

3、4、3本项目设计变更得勘察设计由设计人承担,设计人应及时完成勘察设计,提交设计变更文件,并对设计变更文件承担相应责任,由于不可预见因素或发包人增加得设计项目或发包人原因造成得设计变更,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另行协商支付费用;除此之外得设计变更,其费用就视为已含入合同报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所有设计变更必须提供预算金额并由设计代表签字确认。

3、5履约保函

3、5、1在签订合同前,设计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得金额与形式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

如履约担保采用履约保函,则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得格式并由满足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级别得银行开具。

执行本条规定所需得费用由设计人承担。

在发包人签收最后一批勘察设计成果文件之前,设计人应保证履约保函一直有效。

3、5、2联合体得履约担保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交或出具。

3、5、3发包人对履约担保提出得任何索赔要求,均应在履约担保有效期内提出。

3、6转包与分包

3、6、1设计人不得将本合同规定得勘察设计任务转包。

3、6、2设计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可将工程设计中跨专业或者有特殊要求得勘察、设计工作进行分包。

3、6、3分包人得资质与能力均应与其承担得工程规模与标准相适应,分包人不得再将该分包项目再次分包或转包。

3、6、4即使发包人同意分包,也不应解除设计人根据合同规定应承担得全部责任与义务,设计人应对其分包人得工作负全部责任。

3、6、5任何分包合同须在签订之日7天内报发包人备案。

3、6、6发包人对设计人与各分包人之间得法律与经济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与义务。

3、7人员保证与变更

3、7、1设计人应安排投标文件中承诺得人员投入工作,并在设计过程中与施工服务期内保持人员得相对稳定。

在项目勘察设计期间,未经发包人批准,项目经理、专业负责人及设计代表不得更换。

3、7、2如果设计人员不能胜任工作、渎职或从事其她违法活动,发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提出更换要求,设计人应立即派出不低于原设计人员相应资历得人员替换;若非因上述原因,设计人有权拒绝。

设计人在事先取得发包人得同意后可以更换其所派驻现场得人员,但应符合合同规定得资历要求。

3、7、3设计人得工作进度没有达到设计人投标文件中承诺得进度计划时,发包人有权提出要求增加设计人员,设计人应立即安排,其费用被认为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之中。

3、7、4由于发包人提出加快设计进度,提前完成设计工作而增加人员时,其费用应另外计列。

3、8联合体

3、8、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

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3、8、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3、8、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发包人就本合同工程向联合体牵头人发布得任何指令、指示、通知等均对联合体其她成员具有同等效力。

3、8、4联合体牵头人应按本合同规定代表联合体向发包人提交全部合格得勘察报告与设计文件。

3、8、5未经发包人事先同意,联合体得组成、结构与业务分工均不得变动。

3、9其她义务

设计人应履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得其她义务。

4.勘察设计周期及提交成果

4、1勘察设计周期及提交成果

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要求分批、分阶段提供所需勘察设计成果资料。

本工程勘察设计周期安排及设计人需提交得勘察设计成果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4、2勘察设计详细工作大纲及进度计划得提交

设计人应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14天内,针对勘察设计各个阶段工作内容向发包人提交具有可实施性、分项目得勘察设计详细工作大纲及进度计划,以及为完成本计划而建议采用得措施与说明(含电子文件一份),经批准后作为勘察设计合同文件得组成部分,就是发包人对勘察设计进行项目管理得依据之一。

4、3专题研究详细工作大纲

设计人在开展专题研究之前,应针对专题研究得具体内容提交详细得工作大纲(含电子文件一份),报发包人审核后实施,并作为勘察设计合同文件得组成部分。

发包人对设计人勘察设计详细工作大纲及进度计划、专题研究详细工作大纲得审查,并不免除设计人对本项目勘察设计(含专题研究)应承担得责任。

4、4设计进度报告

设计人应在每月月底向发包人提供进度报告,说明该月工作进展情况及下月计划安排,并根据发包人要求,参加发包人组织得月度工作例会。

5.违约与赔偿

5、1发包人得违约

5、1、1由于发包人变更勘察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未按合同规定提供勘察设计必需得资料,而造成勘察设计得返工、停工、窝工或修改设计,发包人应按设计人实际消耗得工作量增付费用;由于发包人要求提前完成勘察设计工作而导致增加得人员与费用,应另行计列。

5、1、2发包人超过合同规定得日期支付费用得,应偿付逾期得违约金。

偿付办法与金额按本合同条款第7、2款得规定办理。

5、1、3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得(但并非设计人原因造成),发包人除应按设计人完成得实际工作量支付费用外,还应按剩余合同价得5%-10%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

5、2设计人得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均属设计人违约:

(1)设计人将勘察设计任务转包,或者未经发包人同意私自分包;

(2)设计人未按照本合同规定得强制性技术标准、规范与规程进行勘察设计,或未根据勘察成果资料进行工程设计,或设计人在设计文件中指定或变相指定材料或设备生产厂、供应商;

(3)设计人未能按期提交勘察成果、设计文件、专题研究报告(发包人同意延长期限得除外);

(4)在收到发包人或咨询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得审查意见后,设计人未在专用合同条款规定得期限内完成对勘察成果、设计文件、专题研究报告得修改;

(5)因勘察设计深度不够、资料不足、方案缺陷以及勘察设计质量低劣而被要求返工从而造成质量问题;

(6)设计人未按照本合同第3、4、1项规定提供配合招标得后续服务;

(7)设计人若未及时选派合格得设计代表进驻施工现场,或未能在发包人与设计人约定得时间内给予答复、完成变更设计;

(8)因勘察设计错误而造成一般质量事故;

(9)因勘察设计错误而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10)因勘察设计深度不够、资料不足、方案缺陷或质量低劣并且未通过上级主管部门得审查;

(11)由于设计人得过失或责任引起本项目发生重大设计变更或较大设计变更,导致施工工期拖延或者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

(12)设计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投入本项目得主要勘察设计人员发生变化(包括项目经理、专业负责人、与其它主要设计人员得变化,但因不可抗力引起得人员变动除外)。

(13)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得设计人其她违约情况。

设计人发生本款约定得违约情况时,无论发包人就是否解除合同,发包人均有权向设计人课以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得违约金,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建设主管部门。

5、3责任得期限

设计人与发包人双方得责任与义务期限为合同协议书中规定得时间范围。

但设计人对本合同工程设计质量得责任则就是设计使用年限内得终身责任。

6.合同得生效、推迟与终止

6、1合同得生效

合同文件自双方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盖单位章后生效。

设计人工作得开始与完成时间按照合同文件得规定执行。

6、2合同文件得优先次序

组成合同得各个文件应该被认为就是一个整体,互为补充与解释,如有含义不清或互相矛盾处,以所列顺序在前者为准:

(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与合同谈判过程中得澄清文件与补充资料;设计人提交得经发包人审核通过得勘察设计详细工作大纲及进度计划、专题研究详细工作大纲等);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勘察设计技术要求;

(7)报价清单(如有);

(8)投标文件中承诺投入得项目主要人员;

(9)联合体协议(如有);

(10)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得其她文件。

6、3延误

6、3、1由于发包人或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服务增加与时间延续则:

(1)设计人应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得影响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采取合理措施使损失减少至最低;

(2)设计人应保持详细原始记录。

6、3、2由于发包人或不可抗力等因素,设计人无法履行合同得,设计人可以提出终止合同,并于28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由此造成得损失,应由发包人根据合同单价与设计人实际完成得工作量予以赔偿。

6、4推迟与终止

6、4、1发包人可以在至少28天以前以书面通知设计人暂停全部或部分设计工作或终止本合同,一旦收到此类通知,设计人应立即安排停止计划并将费用减到最小。

6、4、2发包人认为设计人无正当理由而未履行本合同规定得责任与义务时,应以书面通知设计人,并说明理由。

若发包人在21天内没有收到满意得答复,发包人可以发出进一步得通知终止本合同,但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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