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公寓买卖合同.docx
《农民公寓买卖合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农民公寓买卖合同.docx(3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农民公寓买卖合同
农民公寓买卖合同
篇一:
个人房产买卖合同(小产权、农民公寓、无产权)
个人房产买卖合同
房产出卖人:
身份证号码:
(房产共有产权人):
身份证号码:
(房产共有产权人):
身份证号码:
(房产共有产权人):
身份证号码:
(房产共有产权人):
身份证号码:
以上_______人是本合同中所述房屋的共有产权人。
房产出卖人及房产共有产权人以下简称为出卖人或甲方
房产买受人:
身份证号码:
房产买受人以下简称买受人或乙方
合同公证人:
代表人:
身份证/
机构代码:
地址: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年月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房产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出卖人所有权依据。
出卖人以方式取得位于、编号为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号。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平方米,规划用途为宅基地,土地使用年限为年。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房,【暂定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号,施工许可证号为号。
该栋房产楼栋总层高五层,建筑面积平方米,于
年月建成。
第二条出卖人房屋出售承诺事项。
1、出卖人保证出售的该套房屋产权归属清晰、无争议,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未被判决、裁定限制出售,也未设置抵押,不在可预见的建设拆迁范围内并已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
2、出卖人保证向买受人出售的房产不存在工程建造的质量问题与技术缺陷等有可能危害居住安全的问题。
3、本合同签订时,所售房产不具备过户条件。
因所售房屋及其土地为不可分割的一体,出卖人同意向买受人出售该房产相应比例部分的房屋使用权与土地使用权,在将来政
策法规允许的条件下,办理产权分割及相应权属证。
4、买受人在付清房款后即拥有所购房产的【所有权】,包括占用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权益均为买受人所有。
出卖人及出卖人的继承人不再拥有该套房产相应的所有权,不得再次转卖他人或用作抵押、财产继承、财产分割等任何权利。
5、出卖人所出售的房屋的价格不包含水电、有线电视、电话、管道煤气、宽带初装费和开户费,买受人应按相关部门的规定缴纳上述相应费用。
第三条买受人所购房产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房产(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经双
所售房产为毛胚现房,该房产阳台是封闭式,无物业管理费。
以上所列该房屋面积为合同约定面积,买受人作为住宅使用。
第四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第五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双方经确认该房产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如将来办理权属证则按当地房管部门实测面积为准,与本合同面积不冲突,不矛盾。
若存在面积差异,出卖人不追加面积差额费,买受人不得索要面积差价。
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分批次支付房款:
1、于201年07月31日前支付房款
2、于201年10月30
3、于201年10月30
每批次付款后,出卖人开具收款收条,付清后出卖人向买受人开具【房款付清证明】。
第七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1、买受人若未按本合同规定时间付款,每逾期一天按100元/天另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2、买受人逾期超过60天未按约定的期限内将房款交付给出卖人,出卖人有权解除本合同,买受人首付订金归出卖人所有,其余款项退回给买受人。
第八条交付与交接。
出卖人交付标准为毛胚现房。
买受人在支付完成第二批次房款后,即可对该套房屋进行装修和入住,出卖人交一层楼道大门钥匙予买受人;在买受人付清房款后,即对该套房屋拥有所有权。
第九条房屋权属证办理的责任规定。
在政策和法律允许范围内,买受人要求出卖人办理权属证(《房屋所有权证》与《土地使用权证》或相应同等法律效应权属证),出卖人或出卖人的继承人应无条件积极协
助买受人到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办理权属证。
第十条房屋权属证办理的费用分摊说明。
为明确将来可能办理房产分割与权证时出现的各项规费,双方同意按以下约定执行:
一、出卖人自行承担税(规)费:
1.营业税、2.城市建设维护税、2.个人所得税、
3.教育费附加。
二、出卖人与本楼栋全体使用权人分摊税费:
1.印花税、2.土地增值税、3.房地产交易服务费、4.土地使用费、5.权籍调查费、6.房地产买卖合同公证费、7.评估费、8.保险费、9.其他以实际发生的税费为准。
三、买受人自行承担权证办理税费:
1.印花税、2.契税、3.房屋维修基金、4.产权登记费、5.房地产交易服务费、5.《房地产证》贴花、6.其他以实际发生的税费为准。
因一方不按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可能导致权证办理不能继续进行的,另一方可以代其垫付,可对违约方进行断水、断电处置,直至追回相应垫付费用。
第十一条因拆迁补偿和转移安置情况的约定。
一、在买受人未取得所购房屋权属证的情况下,出卖人所建楼栋遇不可预见的政府规划或工程建设强制要求,需要拆迁或拆除;或遇地震、洪水、火灾及其他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损坏、损毁;在政府单位进行赔偿或安置时,出卖人有
责任和义务维护买受人权益,并按以下约定执行。
1、买受人与出卖人同为本楼栋的共有权人,属共同利益关联人,买受人拥有整栋房屋所有权的相应比例部分,也拥有整栋房屋的拆迁赔偿金或安置房屋面积的相应比例部分。
2、【买受人拆迁款(安置房屋)分配比例】=本楼栋拆迁赔偿总金额(或安置房总面积)÷出卖人整楼栋的建筑面积×买受人所购房屋的建筑面积。
3、甲乙双方房产在发生上述情形时,应积极参与共同维权,如共同维权无效,政府不能给予赔偿和安置,则买受人自行承担相应风险和灭失责任。
二、在买受人已取得所购房屋权属证的情况下,买受人自行承担因政府规划或工程建设强制要求需要拆迁或拆除,或遇地震、洪水、火灾及其他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损坏、损毁的相应风险和灭失责任。
第十二条所有权期限与产权争议的约定。
1、如买受人所购房屋的权属证办理完成,依照权属证上注明的使用期限执行。
2、如政策和法律未放开,不能办理买受人所购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或相应同等法律效应权属证,导致买受人所购房屋未能取得法定使用权限时,出卖人及其继承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回或影响买受人对所购
房产的使用权,所有权期限直至该房屋不能使用为止,或直至被政府拆迁、纳入危房、棚户区改造,再由政府机关对本楼栋所有权人进行赔偿或转移安置,届时依照本合同第十一条的第一款之约定进行分配。
第十三条房产转卖的约定。
买受人或出卖人对可能发生的房产转卖等情况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以下约定执行。
1、买受人或出卖人发生转卖、转让时,都应向对方书面通知,并取得对方书面答复。
买受人与出卖人应友好协商,争取达成一致意见,如不能取得一方同意,任何一方都不得转卖、转让自有房产。
2、买受人或出卖人发生转卖、转让、转租、出租时,均不得违反本合同约定。
第十四条周边建筑和行为影响的说明。
1、出卖人作为该栋房屋的主体人和管理者,将参照小区物业管理要求对买受人所购的整楼栋进行统一管理,买受人应遵守和服从出卖人对该楼栋的合理意见和管理要求。
2、出卖人隔壁的东面二层房屋存在加盖楼层或搭建阳光房的可能性,将会导致买受人所购房屋的厨房、卫生间的窗户封闭,将严重影响买受人使用,买受人坚决反对,出卖人应与买受人共同阻止对方可能发生的加盖或搭建行为(以调解和劝说为手段)。
3、本楼栋所有的使用权人都应遵守:
严禁高空抛物,严禁破坏房屋结构、主水管与烟道;禁止休息时间影响他人。
如有违反,出卖人有权对其罚款100元/次,或断水、断电处置,直至违反者改正。
第十五条公共费用承担的说明。
为不断追求和改善居住环境,对可能产生的公共区域照明电费、垃圾清理费、外墙美化费、公共设施兴建(维修)费,出卖人可要求整楼栋所有的使用人进行相应费用的共同分担。
第十六条基础设施、公共配套的说明。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按以下约定执行:
1、1至3层楼梯扶手、声控灯,于20XX年5月1日前安装到位。
2、买受人非机动车(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指定停放位在一层楼道中。
3、自来水管与强电都已接入本楼栋,各户安装单独水电表,初装费各自承担。
4、无机动车停车位。
第十七条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房屋为住宅,合同签订的三年内,如出现楼板、墙面、管道的渗漏;地面空鼓开裂、墙面开裂等建筑
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组织人员维修并承担修缮费用;因不可抗力或因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第十八条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
1、该房产所在楼栋的屋面使用权归所有,出卖人协调管理;
2、该房产所在楼栋的一层水泥地坪使用权归所有,出卖人协调管理;
3、该房产所在楼栋的入户一层楼道使用权归本楼栋全体所有人共同所有,出卖人协调管理;
4、该房产所在楼栋的外墙面使用权归本楼栋全体所有人共同所有,出卖人协调管理;
5、其他可经营的场所和停车库(车位)、储藏间等公建设施为出卖人出资建设,所有权归出卖人。
第十九条面积分摊与使用说明。
买受人的房屋仅作住宅使用,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房产有关联的公共楼道部位,并已承担公摊面积。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房屋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买受人在使用公共部位和设施时,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消防安全方面的规定,不得损害本楼栋其他房产所有人的
利益。
第二十条违约责任。
一、任何一方违反上述约定,即为违约方,违约方应按照合同约定,赔偿另一方损失。
篇二:
合作开发农民公寓合同1
合作开发农民公寓合同书
甲方:
湛江市麻章区麻章镇赤岭下村赤岭下经济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为优化农民居住环境,加快城乡建设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进行本项目开发。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经友好协商达成一致,就合作开发湛江市麻章区麻章镇赤岭下村赤岭下经济合作社拥有的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项目(下称本项目用地)达成如下条款,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合作宗旨
甲方负责提供土地,乙方负责提供本项目全部开发建设资金。
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合作开发本项目用地兴建商住用途商品房,并通过科学决策和管理,达到双赢的目的。
第二条本合同项目用地四至范围、面积和应达到的条
件
1、本项目用地四至范围:
东至纸箱厂,西至瑞云北路,南至高压线边,北至收费站【具体以宗地图编号:
及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号湛江用(1995-047)第1995-052号为准】,宗地图及集体用地使用权证作为本合同附件,土地面积平方米,约亩。
2、地类(用途):
住宅兼商业用地。
3、土地使用权:
甲方依法拥有本项目用地永久性使用权,权属清楚,没有争议,没有抵押、查封、出租,没有转让及债务纠纷。
4、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应将与本项目用地有关的资料交给乙方办理报建手续。
施工期定为叁年。
从二O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二O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止,本工程全部竣工并经有关部门综合验收合格后交给甲方。
乙方不能将本项目用地向银行办理抵押贷款。
5、甲乙双方合作开发该项目年限为70年,从二O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至二O八九年一月二十九日止。
第三条合作方式
甲方负责提供土地,乙方负责本项目设计、报建、开发、施工和管理等全部资金。
第四条甲、乙双方的权益分配
1、为方便甲方管理,需分配两栋农民公寓给甲方,共
180套住房,每套建筑面积为82平方米,全部毛坯房。
乙方需负责将水电安装到每套房门口可接位置(以上市房地产套房标准为准)。
甲方分得本项目180套住房(建筑面积共计14760平方米)可自由销售、出租、抵押等。
2、为方便甲方处理物业和管理,乙方同意在二楼另外再多分配一套约82平方米的套房给甲方,作为办公场所使用,使用期限为70年。
甲方分得的每套房的产权证明,由赤岭下村发证。
3、除了分配给甲方两栋共180套住房外,其余住房全部分配给乙方。
乙方分得本项目的房产可自由销售、出租、抵押。
4、乙方负责住房产权证明的工本费用。
乙方还要安排入住户的
固定摩托车位。
5、乙方所得的产权一楼要用作农贸市场使用以方便群众。
第五条甲方责任
1、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一个月内,甲方协助乙方拆迁、清理完毕本项目用地范围内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及其他附着物。
涉及项目用地的拆迁费用由乙方负责,如需要赔偿,乙方负责赔偿费用。
甲方协助乙方出示办理水、电等手续证明,方便乙方动工运作。
2、乙方在建房过程中如发生用地纠纷,由甲方负责协调处理,及时化解矛盾,保证工程进度。
第六条乙方责任
1、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年月日前,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壹佰万元整,待工程竣工并经综合验收合格交付给甲方使用后一个月内退回给乙方。
2、乙方负责开发该农民公寓所需要的一切手续和资金,并保证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验收合格的农民公寓交给甲方。
3、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和设计文件要求进行建设,保证工程质量合格。
4、乙方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风险、预防火灾等措施。
如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第七条违约责任
1、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必须认真履行,除不可抗力的因素
外,不得单方终止本合同。
如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伍拾万元整,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
2、如乙方停工6个月,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没收保
证金,收回土地及地上一切建筑物、构筑物。
第八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交由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裁决。
本合同一式八份,甲、乙双方各执四份,从双方签字盖章、乙方付清履约保证金之日起生效。
自本合同签字之日起生效。
之前所有签订的合同同时作废。
甲方:
湛江市麻章区麻章镇赤岭下村乙方:
赤岭下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篇三:
房屋买卖合同1
房屋买卖合同
甲方:
身份证:
电话:
乙方:
身份证:
电话:
甲方在庐山区八里坡安置小区有农民公寓一套(栋单元室),甲方自愿将其出售给乙方,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在付清购房款后,该房屋所有权及产权归乙方,甲方及其子女与该房屋无任何关系;
二、该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以房屋发票面积为准):
三、如该房屋需要办理房屋产权手续,甲方及其子女应协助乙方办理,所需费用全部由乙方自己负责;
四、无论该房屋价值升或降,甲方无权参与。
如甲方强行收回,按双倍赔偿乙方;
五、房屋交易总价为人民币(元)
六、甲方必须保证该房屋债权、债务无任何纠纷,如有由甲方全部承担;
七、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篇四:
农民公寓
农民公寓建设办事流程图
办理农民公寓规划审批和“一书两证”有关事项
一、规划方案审批
村委会建设农民公寓需先到当地镇政府进行立项申请,待立项申请通过后,由规划所集齐有关资料报市城建领导小组进行规划方案审批。
规划方案审批必备资料:
1、建设农民公寓规划用地红线图
2、用地总平面规划图
3、用地规划方案鸟瞰图
4、用地现状数码照片
5、户籍人口数量及户数证明
6、户籍人员造册凳记本
7、旧村改造协议书
8、以上1至4项配电子文件
二、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规划审批通过后,须到规划所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方可报批设计任务书和进行申请立项,否则计划发展部门将不予立项。
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必备资料:
1、填写《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镇规划管理所绘制的选址红线图
4、能反映该项用地及周边建设情况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图
5、用地总平面图
6、用地现状全貌的数码照片及电子文件
三、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办结后,凭《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国土部门核发的《用地预审》文件到计划发展部门进行立项后,须到规划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必备资料:
1、规划用地申请表
2、立项批复文件
3、国土局用地预审批复
4、镇规划管理所绘制的用地红线图
5、拟建用地的总平面图
6、《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复印件
7、用地现状全貌的数码照片及电子文件
四、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结后,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到国土部门办理土地使用证,待建设单位取得土地使用证后须到规划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还须进行农民公寓建筑单体设计方案的规划审批。
(一)、办理《建筑设计方案审批》必备资料:
1、《建筑设计方案申报表》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规划用地红线图、经规划部门确认的用地总平面图)
3、建筑设计方案及电子文件(含总图,建筑平、立、剖面图),附建筑三维效果图
4、用地现状全貌的数码照片及电子文件
(二)、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必备资料:
1、《报建申请表》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规划用地红线
图、经规划部门确认的用地总平面图)
3、规划部门批准的建筑设计方案及《建设工程建筑方案审查意见书》
4、《土地使用证》
5、建筑施工图
6、用地现状全貌的数码照片及电子文件
7、高层建筑或对消防有特别要求的建筑需提供消防审核意见书
五、规划放线、验线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结后,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市建设局办理相关建设手续,待取得市建设局核发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须到规划管理部门进行申请开工放线、验线,方可进行农民公寓的建设。
《:
大朗规划管理所作者:
大朗规划管理所(责任xx:
大朗规划建设办)》补充相关资料:
二、要准确把握建设农民公寓的前提条件
我们在看到建设农民公寓给发达农村带来一系列好处的同时,也必须看到农民公寓是农村工业化、城镇化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只有工业化、城镇化达到一定程度的农村才有条件推行。
因此,我们必须准确把握建设农民公寓的前提条件。
一是二、三产业应相对发达。
建设农民公寓适用市区、县城周边乡镇(街道)和经济相对发达的乡镇,这些地
方的二三产业较为发达,对开发商的吸引力大,土地的价值也较高,这样才能确保旧村整治的资金。
以从事传统种养业为主的经济欠发达地区,还不具备建设农民公寓的必要条件,既难以引进开发商,也会造成村民生活不便。
搞一刀切,盲目建设,不但对发展不利,还会损害农民利益,引发很多矛盾。
二是农民思想意识必须根本转变。
建设农民公寓、走向集聚居住,是对农民延续数千年传统生活方式的全面革新。
目前,部分农民尤其一些老人喜欢“上要有天、下要有地”的单家独院居住方式。
为此,政府要做好前瞻性的引导和教育工作,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在新农村建设中少走弯路。
只有农民思想意识转变了,才能主动从村庄搬到公寓小区,进而推动其生活方式转变和素质提升。
三是就业环境相对宽松。
虽然目前有部分被征地农民因有村集体经济分红或房屋出租收入,就业谋生的意识淡薄,有些宁愿在家无所事事也不愿意到工厂做工。
但建设农民公寓的乡镇(街道)还是应具备一定的解决农民就业的能力,一旦农民需要,可以就近到工厂做工或从事商贸、服务、运输等第三产业,有相对稳定的生活。
否则,农民既使驻进新房,增收问题无法解决,生计难以有稳定保障,会影响农民公寓建设的效果。
一、要充分认识建设农民公寓的重大意义
土地是最基本的生产资料。
然而,从经济发达的珠三角地区看,农民滥建住房现象非常普遍,不仅导致村民居住环
境恶劣,出现“只见新房不见新村”的怪现象,也造成土地资源的严重浪费,缺乏建设用地已经严重制约了珠三角地区加快发展。
同时,农民滥建的出租房有些也成为社会治安恶化的温床。
由此可见,农民滥建住房的教训是深刻的。
类似现象在我市也较为普遍,农民建房规划管理滞后,座向四至随意,配套设施不全,有的甚至连消防通道都没有。
“一户一宅基地”政策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多数农民在搬进新居后,将旧宅出租或空置,一定程度上造成农村城镇化进程不进反退。
要从根本上扭转这种局面,必须改变农民居住观念,推动农民公寓建设,在条件成熟的乡村,通过拆建整治旧村建设农民公寓,可以实现“多赢效应”:
一是有利于土地集约利用。
按照“一户一宅基地”的政策,在建设新村时,通过整治旧村可盘整出大片宅基地,重新盘活和节约土地。
二是有利于加快集体经济发展。
新腾出的宅基地由村集体收回后,可用于发展二、三产业,增加集体经济收入。
三是有利于村庄整治。
建设农民公寓可以从根本上改变“只见新房不见新村”的现状,彻底整治农村“脏、乱、差”现象。
四是有利于加速农村城镇化进程。
农民们告别祖祖辈辈延续数千年的单家独院式农居,和市民一样住进公寓式的高楼,带来了生活方式的根本转变,进而促进思想观念的更新,加快农民向市民、农村向城市的转变,真正实现“城乡一盘棋”。
五是有利于扩大内需。
农民公寓建设将促进“农村地产”的
发展,为开发商提供了商机;农民搬进新居后,还会形成装修及家庭用品更新换代的消费热潮,带旺农村消费市场。
六是有利于发挥农民新农村建设的主体作用。
“农民+开发商”的模式充分体现了农民的主体作用,从农民公寓的规划建设,到旧村的整治开发,都实行“一事一议”由农民集体决策,充分调动了农民建设新农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七是有利于节约政府行政成本。
市场化的运作方式,弱化了政府的行政手段,政府既不需要大量投入,又可避免以往在农民搬迁、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出现的矛盾。
三、要切实加强农民公寓的规划建设管理
建设农民公寓的根本出发点是节约和盘活建房用地,整治旧村庄,建设新农村。
要防止在建造农民公寓过程中,出现建新不折旧,既违背“一户一宅基地”的政策,也造成新的土地浪费;或受村行政界线的限制,农民公寓分布分散,不利于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
为此,我们必须切实加强农民公寓的规划建设管理,规范运作,确保农民公寓建设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
一是要做好专项规划。
各乡镇(街道)要根据总体规划编制农民公寓专项规划,确定建设规模,划定公寓小区用地,拟订分期实施计划。
农民公寓建设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农民公寓专项规划,布局应向中心区集中,倡导乡镇(街道)统筹,多村(社区)合建大型公寓小
区,避免以村民小组为单位零星建设。
二是要控制建设规模。
原则上做到一户一宅,并明确人均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上限,既要满足实际需要,又要节约土地和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