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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合同通用

合同编号:

签署时间:

签署地点: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

 

工程名称:

发包人:

勘察人:

工程地点:

勘察证书等级:

_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

发包人:

勘察人:

_

发包人委托勘察人承担勘察任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为明确责任,协作配合,确保工程勘察质量,经发包人、勘察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以下文件为本项目的合同文件:

1.1本合同条款;

1.2中标通知书;

1.3招标文件;

1.4投标文件;

1.5技术法规、强制性标准规范、行业标准;

1.6现行国家及工程所在地的省市相关法律法规。

上述各文件可相互解释,在出现意思表述不明或者彼此矛盾没有规定时,除合同双方签订了补充合同或补充协议时以补充合同或补充协议为准,上述文件的排列次序将作为对合同意义解释的优先次序。

第二条工程概况

2.1工程名称:

2.2工程建设地点:

 

2.3工程规模、特征:

 

2.4工程勘察任务委托文号、日期:

__

2.5工程勘察任务(内容)与技术要求:

按照项目任务书执行(合同附件1)。

符合国家、江苏省及南京市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标准和要求,达到审批要求。

相关标准要求以国家、地方及行业现行规范要求中的较高标准为准(以合同履行中的最新规范为准),甲方对项目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以甲方要求为准。

  2.6承接方式:

2.7预计勘察工作量:

_

第三条工程资料

勘察人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以合同附件一的形式向发包人提交书面的材料清单,发包人应于收到材料清单之日起3日内向勘察人提供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准确性、可靠性负责。

3.1提供本工程批准文件(复印件),以及用地(附红线范围)等。

  3.2提供工程勘察任务委托书、技术要求和工作范围的地形图、建筑总平面布置图。

  3.3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已有的技术资料及工程所需的坐标与标高资料。

  3.4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地下已有埋藏物的资料(如电力、电讯电缆、各种管道、人防设施、洞室等)及具体位置分布图。

3.5发包人不能提供上述资料的,由勘察人自行收集,发包人无需为此支付相应费用,且勘察人不得以此为由要求延长工期。

第四条勘察成果

4.1勘察人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质量负责,勘察成果的验收以主管部门的审查结果为准。

4.2勘察人负责向发包人提交书面勘察成果资料拾份,并提供电子文件贰套。

发包人要求增加份数的,勘察人需提供。

第五条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5.1履行期限:

日历天(含报批报审并通过主管部门审批审查,自发包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或实际开始工作日中的较早日开始计算),勘察人保证在该期限内提交符合约定的勘察成果,且勘察成果通过主管部门的审批。

5.2履行地点:

甲方办公地点。

5.3履行方式:

第一次进场时间由甲方确定,并提前7天通知乙方。

5.4如遇特殊情况(设计变更、工作量变化、不可抗力影响以及非勘察人原因造成的停、窝工等)时,工期顺延,具体以工程签证为准。

第六条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

6.1本合同采取固定综合单价(含税)合同,则凡为完成招标文件及合同规定工作内容的所有费用均已包括在合同价格内,除合同文件规定可作调整外其他将不作任何调整。

上述合同价款也不会因人工、物价、费率或汇率的变动而有所调整,亦不会因土壤实际的类别与勘察人估计的有差异或因勘察人的任何报价错误而调整。

本合同总价内的固定综合单价,不论任何情况发生都不调整;组成如下:

序号

分项名称

含税综合单价

(元/米)

暂定总进尺(米)

暂定含税

总价(万元)

1

土岩孔勘察

暂定总价

(含税)

说明:

1、含税综合单价含多次机械进退场费、配合现场判岩和验收、施工及生活水电费(现场无临水临电,勘察人需自行考虑)、钻孔钢套管费、钻头费、人工费、机械费、损耗费、野外作业、税金以及其他未提及的一切费用。

2、综合单价需考虑在满足国家现行最新规范要求、图审要求及设计初勘、详勘要求下,各种不同类型的孔的布置。

3、工程量为暂定额,工程量按正式勘察报告所示实际钻探总进尺进行结算,综合单价不调整。

最终勘察费用按实结算。

4、以上含税综合单价不区分土孔、岩孔。

5、因项目局部仍处于拆迁阶段,需分初勘和详勘两个阶段,需多次进场,费用需综合考虑进综合单价内,综合单价结算不予调整。

6.2无论何种情况下,勘察人需取得主体设计单位对于勘察方案的书面确认后方可进行勘察施工。

勘察过程中,勘察人认为根据工程的岩土工程条件(或工作现场地形地貌、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及技术规范要求,需要增加工作量的,应在事项发生后的7天内且施工14天前提出,经监理单位、跟踪审计单位并报发包人确认后执行,如未事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视为不引起工作量的增加。

6.3在勘察过程中,如有设计变更需要补充勘察,单价(米进尺单价)按合同内固定含税综合单价执行;其补充勘察的孔数、总进尺长度按实结算,不另计算补勘进退场费用。

6.4在合同实施期间,本合同价款的相关税金涉及国家税率调整的,合同总价根据不含税价款和新税率重新计算。

6.5付款方式

(1)本工程勘察不支付预付款;

(2)提交勘察成果并通过图审中心审查合格后14天内,支付勘察费合同价的70%;

(3)主体竣工验收后,经结算审计单位审计后14天内,支付至勘察费结算价的97%;

(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经设计、监理、审计、发包人确认后14日内,付清余款(无息)。

6.6在每次支付项目服务报酬前,勘察人应向发包人提供符合发包人要求的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勘察人拒绝提供,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或损失均由勘察人承担。

第七条双方权利义务

7.1发包人权利义务

  7.1.1发包人委托任务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勘察人明确勘察任务及技术要求,并按合同约定提供文件资料。

7.1.2发包人应尽量为勘察人提供工作便利条件,勘察人自行负责安全和维护。

7.1.3勘察过程中的任何变更,经发包人提出,勘察人应予配合,办理正式变更手续后,发包人应按实际发生且经发包人确认后的工作量支付勘察费。

根据本合同约定计算工程费,并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进行支付。

7.1.4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发包人应负的其它责任。

7.2勘察人权利义务

  7.2.1勘察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发包人的任务委托书及技术要求进行工程勘察。

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负责。

7.2.2在工程勘察前,提出勘察纲要或勘察组织设计,派人与发包人的人员一起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

7.2.3工程作业过程中,根据工程的岩土工程条件(或工作现场地形地貌、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及技术规范要求勘察,须满足相关规范、设计的要求,不得恶意以超出相关标准的目的变更工作量,否则超出的部分不额外支付费用。

7.2.4在本工程作业范围内,没有资料、图纸的地区(段),勘察人应当积极、谨慎地查清地下埋藏物并进行安全施工。

勘察人应自行负责人员安全和费用以及财产的维护,并承担所有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对任何一方的人身、财产、侵权损害等。

7.2.5勘察人的工作人员必要的生产、生活条件由勘察人自行提供,并承担相应费用。

勘察人保证不出现安全问题,如因资料不全,探测不明,施工中出现意外、安全事故等,造成的损失勘察人承担全部责任并自行协调解决。

7.2.6若作业现场需要看守,特别是在有毒、有害等危险现场作业时,勘察人应自行派人负责安全保卫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危险作业的现场人员进行保健防护,并承担费用。

7.2.7工程作业过程中,确有需要变更工作量的,由勘察人在事项发生后7天内且施工14天前提出,经监理单位、跟踪审计单位并报发包人确认后执行,如未事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视为不引起工作量的增加。

7.2.8在现场工作的勘察人所属人员,应遵守发包人的安全保卫及其它有关的管理规章制度,承担其有关资料保密义务。

7.2.9勘察人交付勘察成果后,按规定参加有关部门和发包人的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符合审查要求的勘察成果按照发包人要求做必要的调整补充。

7.2.10勘察人在提交成果资料后,应按发包人要求为发包人继续提供后期服务。

7.2.11发包人若要求在合同规定时间内提前完工(或提交成果资料)时,勘察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及时完工,相关费用由勘察人自行承担。

7.2.12勘察人指定为项目负责人,联系方式:

,全权负责本合同来往函件的确认。

勘察人应及时确认工作环境、条件和文件资料和发包人提出的通知、要求等,在3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

7.2.13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勘察人不得将本合同项目工作分包或转包给第三方,否则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7.2.14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勘察人不得将本合同的所有资料、勘察成果和双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文件及资料转让、提供或透露给任何第三方。

同时,保证资料只限相关人员了解,不得将上述内容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用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合作各方的名称等。

提交工作成果时,勘察人应归还发包人提供的全部资料。

7.2.15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勘察人应负的其它责任。

第八条违约责任

8.1勘察人提供的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勘察人应负责无偿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

若勘察人无力补充完善,需另委托其他单位时,勘察人应承担全部勘察费用,同时按本合同总价的30%支付给发包人违约金;如因勘察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其他事故时,勘察人承担包括但不限于事故处理的一切费用、工程的恢复费用、因此而造成后续工程延误费用。

 8.2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客观原因而终止合同的,勘察人未进行勘察工作的,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费用,如勘察人已进入现场工作,发包人应按经确认完成的实际工作量支付勘察费用。

8.3若勘察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交合格报告或履行其他义务的,包括但不限于勘察人的后续服务,未按发包人要求或未配合发包人提供勘察工作和人员,每逾期一天,按照1000元的标准承担违约金。

8.4勘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①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将合同权利义务部分或全部转让给第三人;②提交的成果不符合本合同的要求,经2次以上修改,无法提交合格的勘察成果或勘察成果无法通过主管部门的审批;③逾期超过7日,未能完成合同事项;④未履行合同信息保密和使用约定的;⑤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的;⑥未履行本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经发包人催告后7日内,仍未整改的。

8.5发包人依据法律或合同约定单方解除本合同的或合同终止后,勘察人未履行保密和知识产权保护等义务,勘察人应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款项,并按本合同总价的30%支付违约金。

给发包人造成损失,勘察人还应赔偿全部损失。

8.6本合同中所约定的发包人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赔偿金、罚款、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调查费、律师费等。

8.7发生任何上述情形,发包人有权从应支付给勘察人的费用中直接扣除上述费用,不足以扣除的,勘察人应在收到发包人通知后的7日内予以补足。

第九条知识产权

9.1勘察人承诺本合同项目内容下,勘察人提供的所有内容都是勘察人的自主知识产权,不存在任何法律纠纷。

本合同项下一切工作成果包括投标书、施工方案、报告书、文件、资料图纸、数据和合理化建议、勘察报告等的所有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权、知识产权等归发包人所有,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勘察人不得复制、不得泄露、不得擅自修改、传送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

9.2勘察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第十条附则

10.1本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勘察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时,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争议:

□三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向发包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10.2本合同自发包人、勘察人双方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按规定到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发包人、勘察人认为必要时,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鉴证。

发包人、勘察人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终止。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合同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和保密等义务。

10.3双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签定补充或修正文件,补充或修正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内容不一致的,以时间在后的文件为准。

10.4通知条款:

本合同所需或所确定的所有通知、要求或其他通讯应以书面形式,通过亲自派送、挂号信函方式、传真方式、电子邮箱可按合同约定或签署盖章信息中所列(或此后重新书面指定)的传真号码或地址传送,签署栏的信息也是法院送达邮寄法律文书的法定送达地址。

一方若需变更通讯地址,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因接受方或其签收人原因导致接受方没有收到送达文件的,视为已送达。

任何通知、要求或通讯若以传真方式或电子邮件传送,将视为立即送达,若以邮寄方式传送,在寄出的七日后视为送达。

10.5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捌份,各执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发包人(盖章)勘察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勘察人:

(签名)法定代表人/委托勘察人:

(签名)

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传真号码:

收件人:

收件人:

开户行:

开户行:

账号:

账号: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附件1.

项目任务书

一、要求执行以下标准、规范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

《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规程》JGJ72

《建筑桩基技术规程》JGJ94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

《土工方法试验标准》GB/T50123

《静力触探技术标准》CECS04:

88

《建筑工程地质勘探与取样技术规程》JGJ/T87

《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

以上未详尽规范按国家、省、市相关的最新标准和规范执行。

二、详勘要求:

1、勘探点按建筑物周边线和角点布置,拟共布置个孔,因项目局部仍处于拆迁阶段,需分初勘和详勘两个阶段,需多次进场,费用需综合考虑进综合单价内,综合单价结算不予调整。

2、同一建筑范围内的主要受力层或有影响的下卧层起伏较大时,应加密勘探点,查明其变化;加密勘探前需报发包人予以确认,否则增加的工程量不予认可,费用由勘察人自行承担。

3、勘探孔深度应能控制地基主要受力层。

4、采用桩基时,要求如下:

(1)查明场地各层岩土的类型、深度、分布、工程特性和变化规律;

(2)当采用基岩作为桩的持力层时,应查明基岩的岩性、构造、岩面变化、风化程度,确定其坚硬程度、完整程度和基本质量等级,判定有无洞穴、临空面、破碎岩体或软弱岩层;一般性勘探孔的深度应达到预计桩长以下3~5d(d为桩径),且不得小于3m;对大直径桩,不得小于5m;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满足下卧层验算要求;对需验算沉降的桩基,应超过地基变形计算深度;对可能有多种桩长方案时,应根据最长桩方案确定;

(3)查明水文地质条件,评价地下水对桩基设计和施工的影响,判定水质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4)查明不良地质作用,可液化土层和特殊性岩土的分布及其对桩基的危害程度,并提出防治措施的建议;

(5)评价成桩可能性,论证桩的施工条件及其对环境的影响;

(6)提供可选的桩基类型和桩端持力层;提出桩长、桩径方案的建议。

在初勘工作完成,勘查单位提交快报;建设单位组织设勘查、设计技术人

员进行技术分析、讨论,研究具体详勘的上述技术要求。

三、详勘报告应交资料

包含但不限于如下部分:

1.前言;

2.工程概况、任务要求、工程性质;

3.勘察依据及采用的规范、规程及标准;

4.勘察目的、方法、工作布置原则及勘察手段;

5.勘察实际完成工作量;

6.孔位坐标及高程测量系统;

7.场地地形、地貌、地层、地质构造、岩土性质及其均匀性;

8.地基土类型、构成和特征;

9.各项岩土性质指标,提供最大值、平均值、最小值、均方差、变异系数及子样数等,并进行岩土参数的分析和推荐,提供土分层综合压缩曲线;

10.场地地震效应、场地类别、地震基本烈度及地基土液化等级判别;

11.水文地质条件,地下水埋藏情况、类型、水位及其变化;

12.土和水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评价;

13.可能影响工程稳定的不良地质作用的描述和危害程度的评价;

14.提供基础类型的建议、对于桩基提供必要的设计参数及施工的建议;并提供基坑设计参数及抗浮设计水位,对场地稳定性和适宜性评价;

15.结论建议和有关说明。

四、其它

勘查工作除满足最新的现行相关规范有关规定外,还必须并满足设计院提出的其他要求与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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