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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科项目办事指南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注销及遗(增)补办事指南

1、事项名称: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注销及遗(增)补

2、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等。

3、申请条件:

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已变更(注销)

4、办理材料:

(一)变更企业名称应提交以下材料:

1、已变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修正后的章程复印件;

3、对原企业债权债务的承诺书;

4、已变更的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二)变更企业主要负责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已变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任命文件和董事会决议;

3、拟变更主要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工作简历、身份证复印件;

4、已变更的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拟变更的主要负责人的A证。

(三)变更企业地址应提交以下资料:

1、已变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已变更的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 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遗失补证应提交以下资料:

1、企业申请补证的文件报告;

2、已登遗失启示的报刊原件(要求省级报刊);

(五)企业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或者企业依法终止的应提交以下资料:

1、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全套正、副本原件);

2、证明其原因的有效文件或申请注销的报告。

5、办理地点:

市住建委窗口

6、办理时间:

即办

7、联系电话:

5825228、5825229

8、办理流程:

(一)、变更遗失申请流程:

 

(二)、注销申请流程 

外地园林绿化企业进铜投标、施工备案

办事指南

1、事项名称:

外地园林绿化企业进铜投标、施工备案

2、设定依据:

《安徽省省外建设工程企业进皖备案管理办法》(建市[2010]217号)、《关于外地园林绿化企业办理进铜投标施工备案手续有关事项的通知》(铜建政[2012]125号)。

3、申请条件:

具备二级以上资质

4、办理材料:

1、《外地园林绿化企业进铜从事投标活动备案申请表》二份或《外地园林绿化企业进铜从事施工活动备案申请表》二份.

2、招标公告或业主邀请投标文件或中标通知书及相关要求。

3、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4、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工程师职称证件。

5、提交的所有材料(含证书、证件),需提交原件审核并将申报材料复印件(扫描件)按顺序装订成册。

5、办理地点:

市住建委窗口

6、办理时间:

即办

7、联系电话:

5825228、5825229

8、办理流程:

材料齐全直接窗口办结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办事指南

1、项目名称: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2、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等。

3、申请条件: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考核合格;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8、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10、有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1、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办理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2、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名单

3、本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操作资格证书

4、企业重大危险源目录

5、企业重大危险源监控平台监控运行信息相关资料(截图)(仅限于下列建筑施工企业:

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附着升降脚手架专业承包、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6、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文件及各工种和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7、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证明文件(包括企业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管理办法或规章制度,年度安全资金投入计划及实施情况)

8、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包括企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安全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组成人员明细表)

9、本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年度安全培训教育材料(包括企业培训计划、培训考核记录)

10、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证明

11、职业危害防治措施(要针对本企业业务特点可能会导致的职业病种类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

12、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以及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参加意外伤害保险有关证明

13、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本着事故发生后有效救援原则,列出救援人员名单、救援器材、设备清单和救援演练记录)

15、其他要求:

 1、企业申报的各种材料,除《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外,其余材料均须按目录顺序装成合订本,不允许装订活页。

2、企业在申请时,申报材料中涉及的证件、凭证应提供原件核对。

 3、所有申报材料中证件的工作单位名称应与申报单位吻合。

4、申报材料中涉及到文件的,应采用红头文件,落款加盖企业公章。

 5、具体审核人员应在申报材料上注明“原件已核”并签字

五、办理地点:

市住建委窗口

六、办理时间:

5个工作日

七、联系电话:

5825229、5825228

八:

办理流程:

(一)、首次/延期网上申报流程:

 

 

(二)、变更遗失申请流程:

 

(三)、注销申请流程 

 

(四)、备案申请流程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核准办事指南

1、事项名称: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核准

2、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

3、申请条件:

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

2、近三个月内经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初中及以上学历。

 

四、办理材料:

(一) 首次申请《资格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 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外国人及台港澳人员,需同时提供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有效《外国人就业证》及《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2、大一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2张,小一寸1张;

3、 学校毕业证书(复印件)或学历证明1份;

4、身体健康(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缺陷。

(二)申请《资格证书》延期,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

2、 体检合格证明;

3、用人单位出具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记录;

4、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证明或者继续教育证明;

5、《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格证书》不予延期:

1、超过规定年龄要求的; 

2、身体健康状况不再适应相应特种作业岗位的;

3、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4、2年内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含3次)以上的;

5、未按规定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的。

五、办理地点:

市住建委窗口

六、办理时间:

5个工作日

七、联系电话:

5825229、5825228

八、办理流程:

市住建委窗口受理→审核→发证

 

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任职资格审批办事指南

1、事项名称:

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任职资格审批

2、设定依据: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第397号令)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三十六条

3、申请条件:

1、经企业所在地建筑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业绩进行考核合格, 

2、市建筑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通过省厅安全办派人考试,且考试合格。

四、办理材料:

1、企业和企业所在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办文件; 

2、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新申办人员安全生产业绩考核表,一式二份; 

3、省厅安全办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合格证明(花名册)。

五、办理地点:

市住建委窗口

六、办理时间:

5个工作日

七、联系电话:

5825229、5825228

八、办理流程:

市政务中心住房城建委窗口受理→审核→发证

 

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备案办事指南

1、事项名称:

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备案

2、设定依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十九条

3、申请条件:

4、办理材料:

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5、办理地点:

市住建委窗口

6、办理时间:

即办

7、联系电话:

5825228、5825229

8、办理流程:

市住建委窗口当场受理办结

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备案办事指南

1、事项名称:

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备案

2、设定依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3、申请条件:

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已办理

4、办理材料:

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

5、办理地点:

市住建委窗口

6、办理时间:

即办

7、联系电话:

5825228、5825229

8、办理流程:

市住建委窗口当场受理办结

 

 

跨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备案办事指南

1、事项名称:

跨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备案

2、设定依据: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

3、申请条件:

4、办理材料:

1、《铜陵市工程造价咨询跨区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

2、企业所在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信用证明;

3、营业执照副本;

4、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5、承接项目的合同;

6、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资格证书等。

五、办理地点:

市住建委窗口

六、办理时间:

即办

七、联系电话:

5825228、5825229

八、办理流程:

市住建委窗口当场受理办结

 

外省市检测机构备案办事指南

1、事项名称:

外省市检测机构备案

2、设定依据:

《关于外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入皖备案下放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的通知》(建管 [2008]50号)

3、申请条件:

具有资质拟在铜开展业务的检测机构

4、办理材料:

1、《外省检测机构入皖备案信息报表》;

2、《检测机构入皖检测备案申请报》;

3、对应申请表内容有关证书及复印件。

上述材料一式三份

5、办理地点:

市住建委窗口

6、办理时间:

即办

7、联系电话:

5825228、5825229

8、办理流程:

市住建委窗口当场受理办结

 

外地建筑企业进铜备案办事指南

1、事项名称:

外地建筑企业进铜备案

2、设定依据:

《关于印发进皖工程承包企业资质备案工作的意见》(省建设厅建[2002]128号)、《关于印发〈外地进铜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市建委建政[2003]106号)

3、申请条件:

4、办理材料:

1、企业在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已在我省登记备案的省外企业,由注册地市出具介绍信)。

2、中标通知书(议标工程经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同意发包函)。

3、《跨区备案表》(一式三份)。

4、营业执照副本。

5、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本省企业和已在省厅办理登记备案的省外企业需提供企业信用手册)。

6、施工安全许可证书副本。

7、建造师注册证书、建造师安全员证书。

8、跨区行政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中级以上职称)任命文件。

9、省外企业需提供近两年信用证明(内容涉及农民工工资、安全质量、不良行为记录)。

五、办理地点:

市住建委窗口

六、办理时间:

即办

七、联系电话:

5825228、5825229

八、办理流程:

市住建委窗口当场受理办结

 

省外勘察设计单位进铜承接单项工程登记备案办事指南

1、事项名称:

省外勘察设计单位进铜承接单项工程登记备案

2、设定依据:

1、《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2、《安徽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15号令);

3、关于印发《省外勘察设计单位来皖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登记备案具体办法》的通知(省建设厅建设〔2008〕号)

4、关于加强勘察设计市场管理的通知(省建设厅建设〔2007〕234号)

3、申请条件:

省外勘察设计单位来皖来铜有承接勘察设计业务

4、办理材料:

(一)申请单项登记备案应提供的材料

1、《省外勘察设计单位来皖承接业务单项工程登记备案申请表》(一式三份);

2、企业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出省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介绍信和诚信证明;

3、企业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副本;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

5、所承接项目的中标通知书、勘察设计合同;

6、工程负责人任命文件,项目完成人员的“三证”(毕业证、职称证、身份证),执业证书(加盖执业印章);

7、项目完成人员的人事关系证明材料(劳动合同、近三个月的社保证明)。

上述材料②—⑦项材料单独装订一份。

(二)申请定期登记备案应提供的材料

1、《省外勘察设计单位来皖承接业务定期登记备案申请表》(一式三份)

2、企业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出省设立分支机构的介绍信和诚信证明;

3、企业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副本;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

5、在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6、在皖分支机构办公场所证明;

7、在皖分支机构负责人任命文件和法人授权书;

8、常驻我省的所有技术人员的“三证”(毕业证、职称证、身份证)、执业证书(加盖执业印章)和人事关系证明材料(劳动合同、近三月的社保证明);

9、常驻我省的所有技术人员中勘察设计人员信用信息登记表。

上述材料②—⑨项材料单独装订一份。

5、办理地点:

市住建委窗口

6、办理时间:

即办

7、联系电话:

5825228、5825229

八、办理流程:

市住建委窗口当场受理办结

 

房地产中介机构备案办事指南

1、事项名称:

房地产中介机构备案

2、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法》第五十七条;《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7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3、申请条件:

(一)领取营业执照;

(二)具备三名以上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书、经纪人协理证书或全国房地产行业培训中心培训合格的专职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每增设一个分支机构须至少增加一名以上从业人员;

(三)有固定、独立的符合房屋登记条件的经营场所;

(四)从事房地产销售代理业务的,除具备以上条件外,公司的组织形式必须是企业法人;

四、办理材料: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副本;

(三)经营场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房屋权属证书或租赁合同);

(四)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学历证书、资格证书、注册证书;

(五)从业人员聘用合同;

(六)房地产经纪合同;

(七)承诺书。

五、办理地点:

市住建委窗口

六、办理时间:

即办

七、联系电话:

5825228、5825229

八、办理流程:

市住建委窗口当场受理办结

 

新建物业物业管理相关资料备案办事指南

1、事项名称:

新建物业物业管理相关资料备案

2、设定依据: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3、申请条件:

4、办理材料:

(一)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二)经批准的物业项目规划设计方案; 

(三)标注物业服务用房具体位置、面积的样图和配置标准的书面承诺; 

(四)应当招投标的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材料; 

(五)物业配套建筑和设施设备的清单及产权归属说明等资料。

五、办理地点:

市住建委窗口

六、办理时间:

3个工作日

七、联系电话:

5825228、5825229

八、办理流程:

市住建委窗口受理、办理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办事指南

1、事项名称: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

2、设定依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3、申请条件:

4、办理材料:

1、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的资料;

2、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资料;

3、单项工程的工程质量验收资料;

4、拆迁安置方案的落实资料;

5、物业管理的落实资料。

五、办理地点:

市住建委窗口

六、办理时间:

20个工作日

七、联系电话:

5825228、5825229

八、办理流程:

市住建委窗口受理、相关部门联合办理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事指南

1、事项名称: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2、设定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九条

3、申请条件:

4、办理材料: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2、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五、办理地点:

市住建委窗口

六、办理时间:

5个工作日

七、联系电话:

5825228、5825229

八、办理流程:

市住建委窗口受理→现场踏勘→出具同意备案手续

 

造价工程师注册初审上报办事指南

1、事项名称:

造价工程师注册初审上报

2、设定依据: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

3、申请条件:

申请初始注册和变更、延续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3、未达到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 

4、前一个注册期内工作业绩达不到规定标准或未办理暂停执业手续而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 

5、受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6、因工程造价业务活动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7、因前项规定以外原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8、被吊销注册证书,自被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9、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被撤销,自被撤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10、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一)初始注册申报条件经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的人员,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申请初始注册。

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初始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

(二)延续注册申报条件注册有效期满要求继续执业的,造价工程师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向主管部门申请续期注册。

四、办理材料:

(一)申报初始注册需提交以下材料:

 

1、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近两年完成的工作业绩简介、成果文件、理论研究报告和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证明; 

3、有效的人事档案证明或者离退休证明; 

4、学历证明、居民身份证件或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5、 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注册的人员,还应提交所在单位的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明复印件、单位聘用合同及社会养老保险证明原件; 

6、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超过一年,申请初始注册的人员,还应提交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证明;

7、 近期免冠2寸彩色照片3张(申请表上贴2张、另附1张)。

 

8、装订要求:

封面(申请人姓名、造价师资格证号、注册单位公章),用A4纸按申请注册表提交资料的先后顺序装订。

9、 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应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

造价工程师的初始注册每年集中办理,具体时间由建设部通知。

(二)变更注册需提交以下材料 

1、省内变更 

⑴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⑵ 原工作单位解聘证明或到期合同; 

⑶现注册单位聘用合同,如现注册单位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同时提供现注册单位的工程造价资质证书正本的复印件;

⑷ 变更单位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申请人还应提交当地人才(县级以上)交流服务中心提供的人事档案存档证明和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原件及复印件。

 

2、跨省变更 

2.1 调出变更 

⑴ 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原件、执业专用章;

⑵ 原工作单位解聘证明或到期合同;

⑶ 现聘用单位聘用合同; 

⑷执业专用章收回,批准同意变更注册。

2.2 调入变更 

⑴ 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原件;

⑵ 原工作单位解聘证明或到期合同; 

⑶现聘用单位聘用合同,变更单位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申请人还应提交当地人才(县级以上)交流服务中心提供的人事档案存档证明和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原件及复印件; 

⑷申请人的注册证书报建设部重新换发新证书、新执业专用章; 

⑸装订要求:

封面(申请人姓名、造价师资格证号、注册单位公章),用A4纸按申请注册表提交资料的先后顺序装订。

(三)延续注册需提交以下材料 

1、 注册证书、执业专用章和身份证; 

2、与注册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

3、 注册期内参加继续教育合格的证明;

4、 注册期内工作业绩证明;

5、 本人近两年完成的三个典型业务报告封面复印件或工程造价业务报告; 

6、装订要求:

封面(申请人姓名、造价师资格证号、注册单位公章),用A4纸按申请注册表提交资料的先后顺序装订。

五、办理地点:

市住建委窗口

六、办理时间:

即办

七、联系电话:

5825228、5825229

八、办理流程:

市住建委窗口受理、审核、办结

 

建造师注册初审上报办事指南

1、事项名称:

建造师注册初审上报

2、设定依据: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 

3、申请条件:

(一)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四)没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第十五条所列情形。

四、办理材料:

(一)申请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2、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3、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二)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原注册证书;

2、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3、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三)申请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2、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3、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复印件或有效证明文件;

4、工作调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五、办理地点:

市住建委窗口

六、办理时间:

即办

七、联系电话:

5825228、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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