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政策措施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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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政策措施实施细则

《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政策措施》实施细则

(微型企业部分,征求意见稿)

1.成长型微型企业入库培育及成长奖励…………………(2-13)

2.微型企业孵化平台运营绩效奖励………………………(14-31)

3.微型企业成长扶持贷款…………………………………(32-38)

4.微型企业会展补助………………………………………(39-41)

5.微型企业商业贷款贴息…………………………………(42-44)

 

成长型微型企业入库培育及成长奖励

一、支持对象

建立万户规模“重庆成长型微型企业培育库”(以下简称:

培育库),将成长型微型企业纳入培育库进行培育,促进其提质增效发展。

二、培育措施

(一)由市、区县两级工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实施跟踪监测重点帮扶。

(二)给予最高50万元的微型企业成长扶持贷款及商业贷款贴息、会展补助等政策扶持。

(三)优先推荐入驻重点微型企业孵化平台、参加微型企业提质培训以及其它帮扶对接活动。

(四)按科技信息和节能环保类、文化创意类、制造加工类、批发零售类(含电子商务)、服务类、农业类等6大类行业,对库内企业进行年度绩效评价,分行业对排序靠前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全市共奖励1000户。

(五)成长为中小型企业的,推送到市、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进行接力扶持。

三、申报条件

(一)依法在重庆市行政区划内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所列微型企业标准。

(二)有规范的企业管理和财务核算制度,以及进销台帐等财务核算基础资料。

(三)无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环保、税收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申报时企业未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的“异常经营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以及微型企业重点监管库。

(四)年营业额在30万元以上。

(五)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六)从业人数5人以上,或有1人以上由企业连续缴纳社保6个月及以上。

四、申报材料

符合申报条件的微型企业自愿按要求填报相关表格,与其它申报资料的原件、复印件一并提交到辖区工商所,提出入库培育申请。

申报资料原件经核对后当场退还企业。

(一)成长型微型企业入库申报表(附件1);

(二)成长型微型企业数据采集表(附件2,以下简称“数据采集表”);

(三)企业上年度的会计年报表;

(四)企业完税证明或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纳税申报表原件及复印件;

(五)社保部门出具的《重庆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单位)》;

(六)加盖企业公章的财务工资表原件及复印件。

五、申报时间

成长型微型企业申请入库培育采取集中申报与动态申报相结合的方式,每年1月1日至3月15日为集中申报时间,集中申报结束后企业仍可向辖区工商所提出入库培育申请。

2018年集中申报截止时间为4月30日。

六、审查程序

(一)入库培育审查

(1)书式审查

工商所应在受理微型企业入库申请3个工作日内,对填报内容是否符合入库条件、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企业是否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的“异常经营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和“微型企业重点监管库”进行书式审查。

企业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告知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限期进行完善,完善后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还。

(2)现场检查

工商所书式审查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由2名工作人员共同对申报企业是否在注册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情况经所务会研究后与申报材料一并报区县工商局微企科。

(3)复审计分

微企科收到工商所提交的申报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填报内容是否符合入库条件进行复审,通过复审的提交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本区县拟入库企业名单。

同时,微企科需根据《数据采集表》所填报的数据,对照《成长型微型企业绩效评价指标》(附件3,以下简称评价指标)对拟入库企业进行初评计分。

(4)公示公开

区县工商局将本区县拟入库企业名单在小微企业名录(重庆)、重庆市微型企业发展网以及本区县政府公众信息网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期结束后无异议的填报《成长型微型企业入库企业情况汇总表》(附件4)在每年4月30日前报送市工商局,2018年报送截止时间为6月15日。

市工商局在“重庆市微型企业发展网”中的“成长型微型企业培育库”公开入库企业名单。

公示期出现异议的由区县工商局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调查处理。

企业提交的相关申报资料及审查审核意见由区县局统一归档保存。

(5)培育管理

企业进入培育库后由市、区县两级工商部门实行动态管理,确定联系人按培育措施进行重点帮扶。

对入库企业弄虚作假提供虚假申报资料、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成长达到中小型企业标准、主动提出退库及其它应当退库的,作退库处理并予以公示。

(二)成长奖励评价

(1)计分初筛

每年5月底前,市工商局根据全市入库企业初评计分情况,分行业分别排序,按入库企业行业比例共计筛选出1100户奖励候选企业,由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绩效评价。

每年3月15日后提出入库培育申请的企业,不纳入当年绩效评价范围。

2018年计分初筛时间为7月中旬,2018年4月30日后提出入库培育申请的不纳入当年绩效评价范围。

(2)绩效评价

市工商局会同市财政局确定第三方评价机构,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由区县工商局组织第三方评价机构对1100户奖励候选企业开展绩效评价,同时,书面征求本区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安监、质监、环保、税务等监管部门意见。

第三方评价机构根据《评价指标》综合运用数据审核、现场考核等方式对企业进行绩效评价,并出具绩效评价报告,报送市工商局和当地区县工商局。

(3)复核评审

市工商局会同市财政局召集专题评审会议,邀请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照绩效评价报告和区县部门意见进行综合评审,确定1000名拟奖励企业及金额。

(4)公示拨付

市工商局通过重庆市微型企业发展网、小微企业名录(重庆)等网站对拟综合评审结果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区县财政局按市财政局要求,及时向微型企业拨付资金。

公示期间出现异议的由市工商局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调查处理。

拟奖励企业不符合相关要求被取消奖励资格的,按综合评审计分情况依次递补,经公示后拨付奖励资金。

七、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

1、监督内容

成长奖励资金的微型企业申报资料真实性、合规性;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评价的真实性、合规性;工商部门工作人员审查、检查、评审等环节操作规范性,以及建立审查台账、绩效评价、一户一档等全过程档案的规范性。

2、监督方式

按照5%的比例对获得成长型奖励资金的企业进行“双随机一公开”的抽查;根据上级安排、举报线索、风险排查等工作需要开展专项检查或暗访检查;配合财政、审计部门开展财政资金专项检查或专项审计。

(二)违规处理

提供虚假资料获得成长奖励资金的企业,须全额退还奖励资金,两年内不能享受微型企业扶持政策,其不良行为记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方中介机构不按规定开展抽查、恶意串通、弄虚作假、协助企业骗取套取奖励资金的,应负责追缴奖励资金,退还服务费用,并由工商部门移交主管部门查处。

按照谁签字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工商部门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审核把关不严,不严格执行工作纪律,违反市局“七严禁”,作风粗暴、敷衍塞责、弄虚作假、收受贿赂等行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

1.成长型微型企业入库申报表

2.成长型微型企业数据采集表

3.成长型微型企业奖励评价指标

4.成长型微型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情况汇总表

 

附件1

成长型微型企业入库申请书

企业填写

企业名称(盖章)

 

区县

 

注册地址

 

成立时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电子邮箱

 

注册资本(万元)

 

开户银行

银行账户

所属行业

□农业类□制造加工类□科技信息和节能环保类□文化创意类□服务类□批发零售类(含电子商务)

只可选择一类,以企业主营业务为准。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电话

 

手机

 

申报联系人

 

电话

 

手机

 

企业是否建立相关制度

□行政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采购与营销管理制度□生产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具有完整的财务核算基础资料

□其它:

企业近2年是否有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环保、税收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上年度营业额(万元)

 

上年度从业人数(人)

上年度由企业连续6个月及以上缴纳社保人数(人)

 

本企业对以上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入库后按要求报送动态监测相关资料,如有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财政补助资金行为,一经查实,无条件退出“成长型微型企业培育库”,退还获得的财政资金,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工商所书式

审查

填报内容是否符合入库条件。

审查情况:

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审查情况:

企业是否进入“异常经营名录”。

审查情况:

企业是否进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审查情况:

企业是否进入“微型企业重点监管库”。

审查情况:

审查人:

年月日

工商所

现场检查

是否在注册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检查情况:

 

检查人:

年月日

工商所

意见

 

负责人(公章):

年月日

微企科

意见

 

 

负责人(公章):

年月日

区县工商局意见

 

负责人(公章):

年月日

填表说明:

“重大违法违规”包含:

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罚没在2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

附件2

成长型微型企业数据采集表

企业名称(盖章)

 

成立时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填表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企业填报

微企科初评计分

项目

2016年度

2017年度

初评总分()分

从业人数(人)

 

 

从业人数得分分

由企业连续6个月及以上缴纳社保人数(人)

 

 

社保人数得分分

发放工资总额(万元)

 

 

缴纳社保总额(万元)

 

 

实缴税金金额(万元)

 

 

实缴税金总额得分分

实缴税金增长率得分分

销售收入金额(万元)

 

 

年销售收入金额得分分

销售收入增长率得分分

净利润金额(万元)

 

 

年净利润金额得分分

净利润增长率得分分

获得知识产权情况

 

共项,得分分

获得投融资情况

 

得分分

获得奖励表彰情况

 

得分分

本企业对以上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按要求报送动态监测相关资料,如有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财政补助资金行为,一经查实,无条件退还财政资金,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微企科意见(公章):

 

签字:

年月日

填表说明:

1、知识产权指:

企业成立以来,获得的商标、专利、著作权等。

2、企业融资指:

企业在资本市场上市,获得50万元以上风险投资,获得20万元以上银行贷款。

3、奖励表彰指:

区县部门以上的各类奖励表彰(含企业负责人个人所获奖励表彰)及守重企业公示情况。

4、填报内容发生变化的,可重新报送。

附件3

成长型微型企业绩效评价指标

评价指标

分值

评价标准

指标说明

佐证材料

从业及缴纳社保人数

30

从业人数:

5人得基本分10分,每增加1人加1分。

企业连续6个月及以上缴纳社保人数:

1人得基本分10分,每增加1人加0.2分。

可叠加计分,最高得分为30分。

签订用工合同并有1个月以上工资发放记录的人数。

企业连续6个月及以上,为员工缴纳社保的人数。

从业人数:

企业用工合同及财务账中的工资发放记录。

企业缴纳社保人数:

当地社保部门出具的《重庆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单位)》或企业社保缴纳凭证。

实缴税金总额

25

每1万元得0.5分。

最高得分为25分。

上年度实际缴纳的税金总额。

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完税证明或企业纳税申报表。

实缴税金增长率

5

每增加1个百分点得0.5分,最高得分为5分。

上年度实际缴税金总额较前一年度实际缴税金总额增长的比例。

年销售收入金额

10

每10万元加0.5分。

最高得分为10分。

上年度年主营业务收入金额。

企业会计年报表。

销售收入增长率

5

每增加1个点加0.1分。

最高得分为5分。

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较前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的比例。

年净利润金额

7

每5万元加0.5分。

最高得分为7分。

上年度净利润金额。

企业会计年报表。

净利润增长率

3

每增加1个点加0.1分。

最高得分为3分。

上年度净利润较前一年度净利润增长的比例。

知识产权

5

每项0.5分,最高得分为5分。

企业成立以来,获得的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相关证书。

企业融资

5

资本市场上市的,得5分。

获得风险投资(含市产业引导基金)的,每50万元得1分。

获得银行贷款的,每20万元得1分。

符合多项条件的,可叠加计分,最高得分为5分。

企业在资本市场上市,获得50万元以上风险投资,获得20万元以上银行贷款。

资本市场上市证明材料,风险投资合同及资金到位证明,贷款合同。

奖励表彰

5

区县部门1分,区县政府及市级部门2分,市级政府及国家部委以上4分,市级守重企业公示2分,国家级守重企业公示4分,可叠加计分,最高得分为5分。

区县部门以上的各类奖励表彰(含企业负责人个人所获奖励表彰)及守重企业公示。

相关文件及证书等证明材料。

 

附件4

成长型微型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情况汇总表

序号

区县

基本情况

初评计分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注册资本(万元)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成立时间

开户银行

银行账户

所属行业

企业是否建立相关制度

企业近2年是否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初评计分总分

从业人数得分

社保人数得分

实缴税金总额得分

实缴税金增长率得分

年销售收入金额得分

销售收入增长率得分

年净利润金额得分

净利润增长率得分

知识产权得分

企业融资得分

奖励表彰得分

2016年度

2017年度

成立以来

从业人数(人)

发放工资总额(万元)

由企业连续6个月及以上缴纳社保人数(人)

缴纳社保总额(万元)

实缴税金金额(万元)

年销售收入金额(万元)

年净利润金额(万元)

从业人数(人)

发放工资总额(万元)

由企业连续6个月及以上缴纳社保人数(人)

缴纳社保总额(万元)

实缴税金金额(万元)

年销售收入金额(万元)

年净利润金额(万元)

获得知识产权情况

获得投融资情况

获得奖励表彰情况

微型企业孵化平台运营绩效奖励

一、申报对象

正常运营六个月以上,积极配合工商部门开展动态监测,按规定报送监测数据资料,近两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且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的微型企业孵化园(以下简称微企园)、微型企业特色村(以下简称微企村)。

(一)微企园

1.园区用于微型企业孵化的场所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

2.现入驻微企园经营的微型企业30户以上,微型企业占入驻企业总数的70%以上。

3.有微企园管理、财务核算、统计监测制度,有微企园扶持政策、孵化协议、微型企业准入退出标准和考核评估等办法。

4.设立专门的管理服务机构和团队,专职管理服务人员不少于2人,专兼职创业导师不少于5人。

(二)微企村

1.有专(兼)职工作人员。

2.现有开展经营的微型企业30户以上,微型企业占开展经营企业总数的70%以上。

3.有微企村管理制度、财务制度和统计监测等制度。

二、奖励标准

从2018年起连续3年对全市微企园和微企村进行运营绩效评价。

每年根据运营绩效评价和综合评审结果,对全市排名前40位的微企园和微企村分别给予不同等级奖励。

对微企园前3名各奖励100万元,4—8名各奖励80万元,9—18名各奖励50万元,19—40名各奖励20万元。

对微企村前3名各奖励50万元,4—10名各奖励30万元,11—20名各奖励20万元,21—40名各奖励10万元。

三、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按以下材料顺序装订成册。

(一)微企园

1.重庆市微企园运营绩效奖励申报表(附件1);

2.加盖公章的微企园场所证明(包括房屋产权证、租赁合同、政府同意使用场地证明)复印件;

3.现入驻经营的微型企业名单(附件2);

4.加盖公章的微企园开办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区县政府及乡镇、街道开办的除外);

5.加盖公章的运营机构从业人员和创业导师名单;

6.加盖公章的相关制度及协议(复印件)等材料;

(二)微企村

1.重庆市微型企业特色村运营绩效奖励申报表(附件3);

2.开展经营活动的微型企业名单(附件4);

3.加盖公章的专(兼)职工作人员名单;

4.加盖公章的相关制度材料。

四、申报程序

1.申报。

符合基本条件的单位,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所在区县工商局申报,并提供书面申报材料。

2018年申报截止止时间为4月30日。

2.审查。

区县工商局在3个工作日内对受理的材料进行审查,申报符合要求的开展现场检查,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允许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完善,完善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予以退还。

3.核查。

区县工商局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至少两名工作人员对申报单位的实际情况与申报材料的一致性进行现场核查。

4.推荐。

由区县工商局依据《重庆市微型企业孵化园运营绩效奖励评价指标》(附件5)和《重庆市微型企业特色村运营绩效奖励评价指标》(附件6),对孵化平台上报的绩效考核指标数据进行初步评分,比对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会同区县财政局共同拟定推荐名单,形成初审意见。

于4月30前填写《微型企业孵化园申报情况汇总表》(附件7)、《微型企业特色村申报情况汇总表》(附件8),与申报材料纸质件及相关表格电子件一并报市工商局,同时将初审结果书面告知申报单位。

五、绩效评价

市工商局会同市财政局确定第三方评价机构,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绩效评价。

市工商局根据区县报送名单和初步评分,筛选出全市前50名微企园和前50名微企村。

由区县工商局组织第三方评价机构依据评价指标,采取实地检查验证、查阅资料、比对数据、收集佐证材料等方式进行评价。

并由第三方评价机构出具绩效评价报告,报送市工商局和当地区县工商局。

六、评审奖励

(一)评审。

市工商局和市财政局会同市级相关部门召开微企孵化平台运营绩效奖励评审会议,主要根据绩效评价计分进行综合评审,确定奖励对象和金额。

(二)公示。

由市工商局将综合评审结果通过小微企业名录(重庆)、重庆市微型企业发展网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市财政局。

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市工商局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调查核实,并按规定处理。

拟奖励对象不符合相关要求被取消奖励资格的,按评审计分情况依次递补。

(三)拨付。

区县财政局按市财政局的要求,及时将奖励资金拨付到微企园开办单位账户和微企村账户。

七、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

1、监督内容

获得奖励资金的孵化园和微企村开办单位申报资料真实性、合规性;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评价的真实性、合规性;工商部门工作人员审查、核查、评审环节规范性操作,以及建立审查台账、举报清单、核查清单、一户一档等全过程档案的规范性。

2、监督方式

按照5%的比例对获得奖励资金的孵化园和微企村进行“双随机一公开”的抽查;根据上级安排、举报线索、风险排查等工作需要开展专项检查或暗访检查;配合财政、审计部门开展财政资金专项检查或专项审计。

(二)违规处理

提供虚假资料获得奖励资金的孵化园和微企村的开办单位,须全额退还奖励资金,两年内不能享受微型企业扶持政策,开办单位为企业的将其不良行为记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不良信用记录,开办单位为行政事业单位的将其虚假行为函告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方中介机构不按规定开展抽查、相互串通、弄虚作假、协助开办单位骗取套取奖励资金的,一经查实,应负责追缴奖励资金,取消评价结果和评价资格,并函告财政、审计等主管部门予以查处。

按照谁签字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工商部门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审核把关不严,不严格执行工作纪律,违反市局“七严禁”,作风粗暴、敷衍塞责、弄虚作假、收受贿赂等行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

1.全市微型企业孵化园运营绩效奖励申报表

2.微企孵化园现入驻经营微型企业名单

3.全市微型企业特色村运营绩效奖励申报表

4.微企村开展经营活动的微型企业名单

5.重庆市微型企业孵化园运营绩效奖励评价指标

6.重庆市微型企业特色村运营绩效奖励评价指标

7.微型企业孵化园申报情况汇总表

8.微型企业特色村申报情况汇总表

 

附件1

全市微型企业孵化园运营绩效奖励申报表

(年度)

申报单位(盖章)

业主单位

业主单位

负责人

业主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运营机构

名称

运营机构

负责人

联系电话

孵化园详细地址

孵化产业

场地面积(平方米)

总面积

企业入驻户数(户)

入驻总数

服务微企面积

入驻微企数

管理制度情况

(只列制度题目,具体制度附申报材料)

孵化园是否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是/否)

专职管理人员人数(人)

专职导师人数(人)

兼职导师人数(人)

孵化园开办单位及运营机构近两年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孵化园发展简介(不超过500字,另附1页)

 

运营绩效奖励指标

微企入驻率(%)

微企常驻率(%)

租金(元/㎡)

创业扶持活动次数(次)

事务代理项目数(项)

专业孵化器入驻数(个)

在孵微企营业额

(万元)

在孵微企缴纳税收总额(万元)

在孵微企资产投入增长率(%)

在孵微企获得投融资总额和获得挂牌上市的户数

获得投资户数(户)

在孵微企从业人数及缴纳社保人数

聘用员工人数

获得投资总额(万元)

挂牌上市数(户)

缴纳社保人数

获得荣誉次数

区县部门、乡镇、街道荣誉次数(次)

宣传报道次数

区县级媒体宣传报道次数(次)

区县级、市级部门荣誉次数(次)

市级媒体宣传报道次数(次)

省部级荣誉次数(次)

国家级媒体宣传报道次数(次)

国家级荣誉次数(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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