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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法律实务汇编

〖交强险法律实务汇编〗

【目录】

1.什么是交强险?

2.什么是投保人?

3.什么是被保险人?

4.什么是交强险的受害人?

5.什么是交强险合同?

6.交强险的保险期间为多长?

7.交强险基础费率如何确定?

8.交强险浮动费率如何确定?

9.投保人购买交强险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10.保险公司在哪种情形下可以解除交强险合同?

11.投保人在哪种情形下可以解除交强险合同?

12.购买交强险后,是否还需要购买及机动车商业第三者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其他保险?

13.什么是交强险赔偿责任?

14.什么是交强险的责任限额?

15.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具体金额如何规定?

16.什么是交强险垫付责任?

17.保险公司是否有责任垫付抢救费用?

18.什么是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19.哪些情形交强险赔偿责任免除?

20.交强险如何索赔?

21.受害人是否有权直接向保险公司要求支付交强险保险金?

22.代客泊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是否赔偿?

23.交通事故车辆停运费,保险公司是否赔偿?

24.路外交通事故,交强险是否赔偿?

25.交强险违法行为,如何处罚?

☆“聚法实务”腾讯微博:

1.什么是交强险?

交强险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简称,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聚法实务提示】

①交强险是交通事故责任险、强制险(强制投保、强制承保)、人身财产损失第三者险、责任限额险。

②交强险采取无过错先行赔偿原则、分项责任限额赔偿原则。

2.什么是投保人?

交强险中所称的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1)在我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2)对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机动车管理部门不得予以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予以检验。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依法检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标志。

【聚法实务提示】

①交强险的投保人包括两类人:

A.机动车所有人;B.机动车管理人。

②机动车没有投保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时,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受害人承担相当于交强险责任份额的赔偿责任。

3.什么是被保险人?

交强险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1)被保险人范围分为两种类型:

A.投保人:

即订立交强险保险合同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B.驾驶人:

即投保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2)驾驶人作为被保险人必须同时具备“投保人允许驾驶”和“合法驾驶”两个条件:

A.投保人允许驾驶条件:

作为被保险人的驾驶人必须经过投保人(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允许;未经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不属于被保险人范围。

B.合法驾驶条件:

作为被保险人的驾驶人还必须是合法驾驶人;不合法驾驶人即使经过投保人允许,也不属于被保险人范围。

【聚法实务提示】

以下情形,因被保险人不合格,保险公司不承担财产损失赔偿责任;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①无证驾驶、醉酒驾驶等,因不符合合法驾驶条件而不属于被保险人;

②盗开机动车、借用机动车人未经投保人同意再转借给他人、车辆在修理期间发生事故等,因不符合投保人允许驾驶条件而不属于被保险人。

4.什么是交强险的受害人?

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交强险的受害人范围限定为第三者(保险公司为“第一者”;被保险人和本车车上人员为“第二者”;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外人为“第三者”):

(1)交强险受害人范围排除被保险人(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2)交强险受害人排除本车车上人员。

【聚法实务提示】

①交强险赔偿范围“车内不赔车外赔”、“被保险人和车上人员不赔第三者赔”。

②2004年5月份发布《道路运输条例》第36条规定“客运车辆从事客运服务必须购买承运人责任险”,客运车辆车上人员由承运人责任险赔偿。

5.什么是交强险合同?

交强险合同由投保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条款》、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1)投保单(投保书):

是指投保人表示愿意与保险公司订立交强险合同的书面要约申请。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条款》:

交强险实行全国统一的保险条款。

(3)保险单:

是指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证明交强险合同关系的法定证明文件。

A.保险单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保险单以及摩托车、农用型拖拉机定额保险单。

B.保险单由正本(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留存)和副本(保险公司留存业务留存联和财务留存联;公安交管部门留存公安交管部门留存联)组成。

(4)批单:

是指保险公司出具的、证明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变更保单载明合同内容的文件。

A.批单正本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留存;

B.批单副本包括业务留存联和财务留存联由保险公司留存。

(5)特别约定:

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保险单的基本条款以外所作其他特殊约定,其效力优于基本条款。

【聚法实务提示】

①交强险单证由交强险(定额)保险单、批单以及特别约定共同构成。

②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签发交强险保险单和保险标志。

③交强险保险标志应当放置在被保险机动车上(内置型交强险标志);但是摩托车交强险标志(便携型交强险标志)随身携带即可,不必张贴在摩托车车身上。

☆“聚法实务”腾讯微博:

6.交强险的保险期间为多长?

交强险的保险期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止时间为准。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期间为1年。

(2)短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A.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的;

B.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的;

C.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1年的;

D.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聚法实务提示】

4种短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除外,交强险保险期间一律为1年,也就是交强险必须投保1年。

7.交强险基础费率如何确定?

交强险实行全国统一的基础保险费率,基础保险费率由保监会审批。

交强险基础费率分为车辆大类(8大类)、车辆明细分类(42明细小类),分别对应相应保费。

车辆大类8类分别为:

(1)家庭自用车;

(2)非营业客车;(3)营业客车;(4)非营业货车;(5)营业货车;(6)特种车;(7)摩托车八;(8)拖拉机。

【聚法实务提示】

详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

8.交强险浮动费率如何确定?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保监发〔2007〕52号)规定,除摩托车和拖拉机实行固定费率暂不实行浮动费率以外,其他机动车的交强险保费均实行浮动费率。

(1)交强险费率浮动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暂不实行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相联系。

(2)被保险机动车没有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险费率。

在此后的年度内,被保险机动车仍然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继续降低其保险费率,直至最低标准。

(3)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提高其保险费率。

多次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道路交通事故,或者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加大提高其保险费率的幅度。

(4)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保险人没有过错的,不提高其保险费率。

 

【聚法实务提示】

 交强险最终保险费=交强险基础保险费×(1+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详见“关于印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的通知”

9.投保人购买交强险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投保险购买交强险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如实填写投保单,向保险人如实告知重要事项。

A.重要事项范围包括:

①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牌照号码、使用性质;

②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③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

④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B.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自收到保险公司书面通知之日起5日内仍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可以解除合同。

C.投保人未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对保险费计算有影响的,保险人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并上浮10%计收。

(2)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提供被保险机动车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

(3)投保人签订交强险合同时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公司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保险公司也不得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4)投保人应当在被保险机动车上放置保险标志。

(5)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即保险标的发生危险的可能性交保险合同订立时有所增加】:

A.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

B.否则,保险人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并上浮10%计收。

(6)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应当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

(7)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A.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

B.被保险人应当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

C.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和事故调查。

(8)发生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9)交强险合同期满,投保人应当及时续保,并应当提供被保险机动车上一年度强制保险的保险单。

(10)每辆机动车只能投保一份交强险。

投保多份交强险的,只有第一份有效,其余无效。

【聚法实务提示】

《保险法》第57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保险法》第57条第二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因此,被保险人采取施救和保护措施必须具备及时和必要、合理费用条件;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不必要、不合理施救保护费用。

10.保险公司在哪种情形下可以解除交强险合同?

保险公司除了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外,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

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且在投保人收到保险公司解书面通知之日起5日内仍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可以解除交强险合同(如果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1)交强险合同解除前保险公司仍应当按照合同承担保险责任。

(2)解除交强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险费,剩余部分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交强险条款》第27条规定“保险人按照日费率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

A.投保人已经缴纳保险费但保险责任尚未开始的,全额退还保险费;

B.投保人已经缴纳保险费但保险责任已经开始的,退还未到期责任部分的保险费。

退还保险费=保险费×(1-已了责任天数/保险期间天数)。

(3)保险公司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应当收回保险单和保险标志,并书面通知机动车管理部门。

【聚法实务提示】

保险公司只有(唯一)投保人未履行重要事项告知义务+书面通知5日内仍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才可以解除交强险合同。

☆“聚法实务”腾讯微博:

11.投保人在哪种情形下可以解除交强险合同?

 除了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办理停驶、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三种情形投保人可以解除交强险合同以外,投保人均不得解除交强险合同。

投保人可以解除交强险合同的法定情形:

(1)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3)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聚法实务提示】

①投保人已经缴纳保险费但保险责任尚未开始的,解除交强险合同时全额退还保险费;

②投保人已经缴纳保险费但保险责任已经开始的,退还未到期责任部分的保险费=保险费×(1-已了责任天数/保险期间天数)。

12.购买交强险后,是否还需要购买及机动车商业第三者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其他保险?

(1)商业第三者险是指被保险人或者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直接毁损,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额,保险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商业第三者险根据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担的事故责任比例来确定其赔偿责任,并且设有较多的免除事项和免赔率(额)条款。

(2)车上人员责任险是指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者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上人员伤亡,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责任,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3)交强险受分项赔偿责任限额的限制,只能起到基本的保障作用,大对数情形下无法满足交通事故的赔偿需求;商业第三者可以弥补交强险赔偿限额的不足;车上人员责任险可以弥补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不赔偿车上人员的不足,对车上人员进行保险保障。

因此,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购买交强险后,还应当购买机动车商业险,来获得更高水平的保险保障。

【聚法实务提示】

为保证机动车更高水平的保险保证,除了购买交强险外,还应当购买足额机动车商业险。

13.什么是交强险赔偿责任?

《交强险条例》第21条第一款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交强险条例》第21条第二款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交强险条款》“保险责任”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强制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根据上述规定,构成交强险赔偿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前提条件);

(2)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是被保险人(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的(《交强险条款》规定条件);

(3)交强险赔偿责任对象是第三者受害人。

(4)道路交通事故损失不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

第35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交强险条例》第35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执行。

【聚法实务提示】

①非被保险人驾驶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道路交通安全法、交强险条例和交强险统一条款等均未规定免赔,应当属于交强险赔偿责任范围。

②两车均登记在同一人名下,自驾车发生相撞事故,此时“被保险人”和交强险的受害人“第三者”虽然属于同一个人,但被保险人和第三者地位具有相对而言的,保险公司应当予以交强险赔偿。

③乘客下车后即不属于机动车上人员,被所搭乘车辆撞伤属于“第三者”,交强险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14.什么是交强险的责任限额?

交强险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交强险全国统一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又分为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以及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

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死亡伤残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A.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的具体赔偿项目包括:

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B.护理费、住宿费、误工费和精神损害等抚慰金可以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获得赔偿。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医疗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A.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的具体项目包括:

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B.必要合理后续费用可以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获得赔偿。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聚法实务提示】

①在交强险的保险期限内,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对每次保险事故中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都按照交强险责任限额承担的赔偿金额。

也就是说,交强险限额赔偿只受保险期限限制,不受赔偿次数限制。

②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赔偿金额的总和不超过一份强制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

③当事人人务必注意哪些费用属于交强险限额赔偿范围,以便获得最充分的保险赔偿。

15.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具体金额如何规定?

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公告》规定,从2008年2月1日零时起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新责任限额如下:

(1)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

A.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

B.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

C.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2)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

A.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

B.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

C.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聚法实务提示】

有责任赔偿限额和无责任的人身损害赔偿限额相差10倍,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相差20倍。

☆“聚法实务”腾讯微博:

16.什么是交强险垫付责任?

交强险垫付责任是指具有以下四种法定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对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

A.驾驶人无驾驶证;

B.驾驶证失效;

C.驾驶人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2)驾驶人醉酒的;

(3)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4)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因此,具有上述四种情形之一的,交强险不赔偿受害人财产损失(免责);垫付抢救费用(非医疗费用),且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聚法实务提示】

除抢救费用垫付外,交强险应当赔偿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及医疗费用。

①《交强险条款》规定人身伤亡及医疗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②《交通安全法》和《交强险条例》均未规定人身伤亡及医疗费用交强险可以免责;

③《交强险条款》规定与交强险立法规定和宗旨相违背,认定人身伤亡及医疗费用交强险免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17.保险公司是否有责任垫付抢救费用?

交强险合同中的抢救费用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时,医疗机构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害人,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交强险条例》规定,致害人向医疗机构支付受害人人身伤亡的抢救费用不足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不足的部分,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

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

对于其它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交强险条款》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涉及受害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因抢救受害人需要保险人支付抢救费用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

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支付。

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支付。

因此,保险公司对于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人员受伤交通事故,在抢救费用不足时有垫付责任。

【聚法实务提示】

保险公司垫付交强险抢救费用(非垫付医疗费用)是法定强制性义务。

抢救费用不足,保险公司拒绝垫付抢救费用的,受害人或者抢救医院(医院有抢救病危人员的法定义务)可以直以直接以保险公司为被告起诉,要求垫付抢救费用。

18.什么是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简称“救助基金”,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具有法定情形之一时,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丧葬费用和救费用的制度。

(1)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费用的法定情形:

A.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B.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C.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2)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费用范围仅限于:

A.丧葬费用;

B.抢救费用(部分或者全部)。

(3)救助基金先行垫付后,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已经垫付的费用。

【聚法实务提示】

救助基金垫付范围只包括丧葬费用和抢救费用;不包括医疗费等其他费用。

19.哪些情形交强险赔偿责任免除?

根据《交强险条款》“责任免除”第11条规定,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1)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2)被保险人所有或者管理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3)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4)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聚法实务提示】

交强险不予赔偿(包括垫付)范围:

①受害人故意行为不赔;

②“第二者”损失不赔;

③间接损失不赔;

④诉讼仲裁费用不赔。

☆“聚法实务”腾讯微博:

20.交强险如何索赔?

(1)通知和答复程序。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通知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应当立即给予答复,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

(2)申请保险金赔偿程序。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金;保险公司应当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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