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减刑罪犯的行为特点和改造对策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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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减刑罪犯的行为特点和改造对策研究

限制减刑罪犯的行为特点和改造对策研究

提篮桥监狱二监区

摘要: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限制减刑罪犯这一特殊罪犯群体也因此产生。

如何科学认识限制减刑罪犯,深入剖析其行为特点,并找出一套行之有效的改造对策,已成为当前上海监狱系统有效教育改造罪犯、确保监管安全的重要课题之一。

本文以上海市提篮桥监狱二监区关押的男性限制减刑罪犯为样本,分析该类罪犯研究的必要性,并从监区限制减刑罪犯的心理特征和行为表现入手对该类罪犯的行为特点进行分析,同时从高警戒度区域、个别化矫治、分级处遇、心理矫治、监区文化、劳动模式、社会支持、医疗保障、人员保障、安全保障等方面探讨了教育和管理此类罪犯的有效手段。

关键词:

限制减刑罪犯心理特征行为特点改造对策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限制减刑罪犯这一特殊罪犯群体也因此产生。

政策上的变动,使得限制减刑罪犯的实际执行期限大幅度提高、减刑面大幅度限制,必将对当下监狱管理关押产生极大的影响和挑战。

由于限制减刑犯实际服刑时间的延长,他们容易感到前途渺茫,丧失改造信心,仇恨国家和社会,特别是限制减刑制度、禁止假释范围的扩大,使计分考核等激励作用弱化,降低了他们的改造动力,并加大他们的叛逆心理,从而消极改造,排斥和抵触民警的管理教育,甚至会出现脱逃、自伤自残、自杀、行凶报复等暴力恶性事件,监狱教育改造罪犯与安全防范形势将变得极为严峻。

如何科学认识限制减刑罪犯,深入剖析其行为特点,并找出一套行之有效的改造对策,成为当下监管改造工作的重中之重。

一、限制减刑罪犯的内涵

(一)、限制减刑罪犯的概念

所谓限制减刑罪犯是指根据我国有关刑事法律的规定,法院对具有重大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的死刑缓刑执行罪犯的刑事判决中,明确规定该罪犯在刑罚执行中必须服刑满一定年限。

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制度不是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现实表现,而是对生效判决中宣告的刑罚作出的变更。

它是根据被告人在审判之前的犯罪情节和人身危险性,在法院作出判决时一并宣判的一种刑罚制度,是对死缓罪犯刑罚判决的特别附加内容。

(二)、限制减刑罪犯的法理由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于2011年5月1日正式施行,在《刑法修正案八》取消13种犯罪的死刑后,为有效预防犯罪,确保刑罚对犯罪分子的震慑力,其中增加了限制减刑的新概念。

《刑法修正案八》第五十条第二款中规定: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最高人民法院也随之颁布了死缓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这一系列规定较好弥补了我国刑罚体系“死刑过重,生刑偏轻”的结构性缺损,有效增长了具有极大社会危害性罪犯的实际服刑期限,提高对死缓罪犯惩罚的严厉性,使得我国刑罚结构在整体上更趋合理

二、限制减刑罪犯研究的必要性

(一)、政策形势的倒逼

《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大幅提升了限制减刑罪犯的最低服刑年限,使得限制减刑罪犯将面临减刑幅度小甚至无减刑的局面,因此监狱现行的计分考评和减刑政策对此类罪犯来说已无实质意义,这将严重挫伤此类罪犯的改造积极性,使他们失去改造动力。

这就要求管理者通过对限制减刑罪犯的深入研究来掌握了解此类罪犯特点,以制定出更为行之有效的奖惩激励措施,并为他们提供可持续的改造之路。

(二)、监管安全的要求

根据帕累托二八定律,在任何一组东西中,最重要的只占其中一小部分,约20%,其余80%尽管是多数,却是次要的。

我们可知,狱内监管安全事故的源头决定于少数服刑人员,而限制减刑罪犯犯罪危害性大、犯罪情节恶劣,入狱后其人身危险性和难改性也高于其他罪犯,成为狱内管理的重点。

因此如何通过有效的矫治手段,教育改造好此类罪犯,成为有效确保监管安全排除潜在威胁的关键。

(三)、民警执法的趋势

由于限制减刑罪犯的特殊性,给监狱民警的管理教育工作也带来了重大影响。

此类罪犯刑期漫长,思想消极,其思想转化难度较大,民警的工作任务将更为繁重,对教育矫治工作的方式方法亦提出了更高要求。

同时,随着改造手段的弱化,极有可能导致此类罪犯对抗管教的现象加剧。

因此,通过对限制减刑罪犯的特点研究,来促进民警教育矫治工作更具有特色和更具有针对性及有效性,成为目前监狱限制减刑罪犯改造工作的重点。

三、监区限制减刑罪犯结构特征

提篮桥监狱二监区作为监狱高警戒度监区,关押着全局大部分的男性限制减刑罪犯,这些人犯罪性质恶劣、危险程度高,为现有管教模式带来了空前的挑战和考验,成为监管安全的潜在危险。

为准确把握这类罪犯的心理特征及行为特点,探索科学的教育管理模式,为有效预防和改造此类罪犯作参考,本文作者对监区18名限制减刑罪犯进行了数据统计和抽样,并对其基本构成做出如下分析:

提篮桥监狱二监区限制减刑罪犯基本情况

结构特点

年龄分布

20岁以下

20~30岁

30~40岁

40~50岁

50~60岁

以中青年为主,平均年龄为33.5岁

1人

5人

8人

3人

1人

文化程度分布

初中及以下学历

高中及中专学历

大专及以上学历

初中及以下学历占到67%,总体文化水平偏低

12人

4人

2人

户籍分布

本省籍

7人

外省籍

11人

外省籍罪犯占61%,农村户籍罪犯占67%,大多数人家庭教育背景较差,家庭经济情况糟糕

城镇

农村

城镇

农村

6人

1人

0人

11人

从业经历

无业

有正当职业

捕前无正当职业者占78%,且大多数缺乏职业技能

14人

4人

家庭关系

未婚

已婚

离异

丧偶

入狱后仍保持夫妻关系的仅占17%,社会支持系统缺乏

9人

3人

5人

1人

犯罪史

初犯

累犯

限制减刑罪犯以暴力犯罪与毒品犯罪为主,暴力犯占83%,此类罪犯犯罪情节恶劣,人身危险性较大;累犯占总人数的28%,其中3名毒品罪犯均为累犯,恶性大,反改造意识强

13人

5人

犯罪类型

暴力犯罪

毒品犯罪

15人

3人

心理状况

心理

缺陷

人格

障碍

性格暴躁冲动

焦虑

失眠

负面情绪突出,心理异常比例较高

12人

1人

11人

10人

四、限制减刑罪犯主要心理特征

限制减刑罪犯作为当前监狱中的一个特殊群体,此类犯罪分子特有的个性、气质、意志、情感等主观因素是导致其狱内行为表现的重要原因。

根据行为主义心理学我们可以得知,不同个体的心理特征不同,对同一刺激会产生不同的反应,也就是产生不同的行为特点,因而对限制减刑罪犯的心理状态剖析是掌握了解此类罪犯行为特点不可忽视的重要方面,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思想压力大,焦虑增加

由于政策形势的变动和管理的严格,限制减刑罪犯深切地感受到剥夺人身自由的精神痛苦,他们的改造负担比其他罪犯更重,思想压力更大,大多数限制减刑罪犯很长时间不能适应监狱改造的环境,并产生焦虑烦躁情绪。

1、由于限制减刑罪犯的现实危险性,监狱对此类罪犯一般采取更为严格的管理措施,而政策的限制又使他们不能取得相应的改造成绩,因此表现出对严肃的监管、制度法规产生一定的畏惧感、不适应,进而产生心理上的烦燥;2、漫长的刑期会对限制减刑罪犯的现有社会关系将带来严重的不可预见性,不少罪犯因此顾虑重重,心理压力过大,夫妻关系的维持,亲人的生老病死都将牵动着他们的神经;3、目前监区大部分在押限制减刑犯为初犯,对监狱各方面情况和改造政策不了解,首次入狱服刑的他们对监狱这个陌生的环境充满着恐惧,担心在监狱里受人歧视、受到虐待、吃苦受罪的思想在首次服刑的限制减刑罪犯中尤为普遍。

同时,对于限制减刑概念的不清楚不理解的他们还易受外部言论的影响,夸大自己的受限程度,这也大大加剧了他们的焦虑情绪;4、对于提篮桥监狱这样的一所百年老监而言,每间监房仅有约3.3个平方米大,一般要关押2-3名罪犯,这样的押犯密度使限制减刑罪犯更容易滋生压抑的情绪。

(二)、逆反心理强,抵触抗拒

限制减刑罪犯因受到了较其他罪犯更重的刑罚,漫长的监禁生活使他们在某种绝望心理的作用下极易产生逆反性,他们渴望摆脱约束,反抗强迫和限制。

由于普遍文化程度较低,缺乏法律知识和社会认知能力,此类罪犯往往对犯罪后果没有明确的认识,主观上认为这些都是政法机关对他们的偏见,表现出与主流社会很强的对立性,并且这种潜意识里的印象很多时候会被嫁接到狱内管理者的身上,从而产生抗拒改造的逆反心理。

在现实改造中,此类罪犯往往怨言不断,对政府和民警不信任感突出,表现出对监管改造极强的抵触性和抗拒性,且当其无法忍受约束时,常常导致矛盾激化与情绪失控。

(三)、负面性格突出,认知偏差

负面性格突出,对事物的理解偏激,导致思想、行为上的盲目性,是限制减刑罪犯的心理特征之一。

由于整体文化素质较低,初中及以下学历者占到该群体总数的67%,其不全面的认知体系和不健全的思维能力,会导致他们缺乏必要的理性和辨别是非的能力以及较为客观、全面的个人思维,且心理承受能力相对较弱,受到刺激后反应异常激烈,从而表现出更强的敢为性和冲动性,容易出现极端行为,导致狱内重大安全事故。

追溯监区限制减刑罪犯的犯罪和成长经历,作者发现大部分限制减刑犯存在着认知的偏差,他们常常以错误的认知方式思考问题、对待和处理相关的人和事,对事物的理解十分偏激,容易以偏概全,片面极端。

他们或是将“人不为己,天诛地灭”奉为信条,或是在扭曲的人生观、价值观的驱动下实施犯罪行为。

例如限制减刑罪犯沃某,因发现其所爱慕女子与其他男人在一起,便认为该女子背叛了他,为防止该女子再与他人勾搭,便残忍地将其杀害,认为那样才能永远将她留在自己身边。

(四)、悲观情绪扩大,消极抑郁

限制减刑犯的悲观情绪无论在时间的延续性还是表现的强烈程度上,都与其他罪犯有很大的差异。

通过访谈调研,我们发现绝大多数的限制减刑罪犯认为自己的刑罚过重,改造没有希望。

根据法律规定,限制减刑罪犯服刑期间的减刑受到严格控制,除了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罪犯在监狱服刑22年之外,绝大多数罪犯都要在监狱服刑27年以上,而目前我监区限制减刑罪犯的平均年龄为33.5岁,也就是说这些限制减刑犯刑满释放的时候,基本都在六十岁以上,漫长的刑期为他们重返社会带来不可预期的等待,很多限制减刑犯对对能否活着出监表示极为忧虑。

我们也不难想象就算能活着出监,年逾花甲的他们早已丧失了大部分劳动能力,生存问题对他们来说将成为最严峻的考验,若无家庭接济或社会援助,再次犯罪或将成为他们“唯一”的选择。

因此,面对残酷的现实,每名限制减刑罪犯都会感到前途渺茫,悲观消极,少数罪犯甚至仍存有轻生厌世的思想。

限制减刑罪犯自杀心理统计

自杀心理类型

人数

比例

曾有过自杀念头

17

95%

入狱后仍一心求死

3

17%

自杀归因

对漫长刑期悲观绝望

因与被害人的情感纠葛,想以死解脱

对家人的亏欠感

五、限制减刑罪犯主要行为特点

要最大限度地提高教育改造效果,对限制减刑罪犯实施行之有效的矫治手段,我们就必须探索和分析此类罪犯行为的特点规律,以期能够预测和控制其行为,为监狱科学认识管理限制减刑罪犯的工作提供支持与指导,并确保狱内的安全稳定。

通过调查研究,我们总结了限制减刑罪犯群体中几个突出行为特点:

(一)、改造动力缺失,消极抵抗改造

在以往的监狱工作中,司法行政奖励一直被当作监狱管理和罪犯改造的重要抓手,一般罪犯来到监狱,只要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劳动,接受教育,往往都能得到减刑和假释的奖励。

而罪犯的积极改造,除了思想和心理的转变外,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想早日离开监狱,但《刑法修正案八》对最低服刑期限的限定使限制减刑罪犯群体的这一梦想化为了泡影,严重挫伤了此类罪犯的改造积极性,从而在主观方面产生服刑意识淡化、身份意识模糊、改造意识缺失等现象,混改造的想法在此类群体中普遍蔓延。

少数限制减刑犯还产生了破罐破摔的心态,认为“反正都不能减刑,你能把我怎么样”,消极抵抗改造。

但值得注意的是,在目前的统计中,监区限制减刑犯的总体违纪率并不高,这必须结合狱中特殊环境加以解释,一是当前监区限制减刑罪犯普遍入监时间较短;二是入监初期的严格管理,使此类罪犯对违纪的代价心存畏惧,不得已将违纪行为深深的压抑下去,以免被惩罚,产生一种假抑制的心理。

但这种假抑制,并不是真正的不违纪,而是环境的不允许,一旦有机会或者有相应的刺激事件,这种抑或将彻底的爆发出来,产生严重后果,甚至严重威胁监狱警察人身安全和监管安全。

(二)、自闭不合群,人际关系疏远

由于限制减刑罪犯大部分出生农村,家庭教育背景差,家中经济情况糟糕,接触社会阴暗面较多,属于原先社会中的弱势群体。

这种情况在狱内同样延续,较少的政策激励和家庭支持使他们在罪犯群体中容易表现得过于自卑。

尤其限制减刑罪犯获得的减刑幅度较小或根本没有减刑机会,当他们看到其他罪犯获得较大的减刑幅度,刑满释放出狱,可能会产生强烈的心理反差。

这种心理不平衡现象,会使他们变得更为自卑和消极。

另外,这类罪犯还容易缺乏安全感,从而产生较强的自我保护意识。

当上述几点表现在行为上,则是久而久之地对人际关系的疏远和冷漠。

因此,自闭、不合群的情况在我监区限制减刑犯中尤为突出。

(三)、劳动技能缺乏,劳动积极性低

就统计数据来看,目前监区限制减刑罪犯大多数捕前没有稳定的职业,且文化程度偏低,对一些生产知识和劳动技能不熟悉,造成总体劳动技能素质较低。

入狱后,相当一部分罪犯过不了劳动关,进而出现畏惧劳动改造的情况。

尤其在各项政策制度的限制下,劳动改造的考核奖惩、技能养成、谋生就业功能在他们身上作用将不再明显,他们的劳动改造积极性将严重受挫,并出现消极怠工或者抗工等极端表现。

例如,根据上海监狱的相关政策制度规定,我监区限制减刑罪犯目前的等级评定最多只可评定C级,其每月的食品大帐额度只能为120元,对他们来说,当劳动所得的报酬大于自己的消费额度时将成为“浪费”,因此限制减刑罪犯很少选择劳动超产。

监区限制减刑罪犯2013年三季度劳动统计

7月

8月

9月

完成劳役指标

超产

欠产

完成劳役指标

超产

欠产

完成劳役指标

超产

欠产

13人

0人

5人

13人

1人

4人

12人

1人

5人

72%

0

28%

72%

6%

22%

66%

6%

28%

(四)、注重亲情需求,渴望关心安慰

入狱服刑使限制减刑犯脱离了往日的生活圈和熟悉的环境,漫长的刑期使他们长时间不能享受正常的家庭温暖,因此和其他罪犯相比,限制减刑犯存在更加强烈地求助和安慰的需求,他们从心理上更渴求得到亲人的关心与安慰,以弥补心理上由于环境等因素造成的孤独感。

当亲人来信或会见时,常会使其心理上产生极大的安慰和满足。

有些人日夜盼望会见、来信和拨打亲情电话,就是希望从亲人的话语和字里行间寻找安慰。

其次,现有的政策形势对限制减刑罪犯可以说毫无改造希望可言,严重缺乏改造目标和动力,对亲情的期盼成为了大部分限制减刑犯继续服刑改造的唯一精神支柱。

与此同时,我们也必须认识到,在漫长的刑期中,限制减刑罪犯遭受家庭变故的可能性较其他罪犯要大得多。

大部分限制减刑犯将会面临配偶及未婚对象提出分离或一些亲人病死、离散的现实,这些家庭变故,对于极其看重亲情需求的限制减刑罪犯,将是一次次严重的精神打击,现实中的无能为力可能会使他们的情绪进一步恶化,从而增加违规违纪或违法犯罪的可能性。

六、对限制减刑罪犯的改造对策

针对以上分析和目前监狱监管改造工作的现状,我监区在对限制减刑罪犯的管理教育过程中不断研究探索新思路、新方法,总结提炼出一些建议,并将之概括为六大对策、三大保障,具体如下:

六大对策:

(一)、建立高警戒区域

由于限制减刑罪犯服刑期限较长,危险程度高,容易产生脱逃、自伤自残或狱内再犯罪等恶性事件。

为了确保安全、便于管理,设立高警戒度监狱或监区,集中管理限制减刑罪犯,有利于对此类罪犯有效防控和降低其危险度,防止他们对比其他罪犯而心态失衡,也能有效阻延了他们向一般罪犯传授和浸染负面效应的渠道和可能性,并为集中优势警力研究探索此类罪犯的有效改造手段奠定了基础。

通过建立高度警戒监区,我们还能更好地对此类罪犯在心理上构成威慑,因为入监初期的教育直接影响着今后的改造质量,限制减刑罪犯犯罪手段恶劣,社会危害大,必须在入监初期实施严格的管理措施,通过严格的管理、严密的制度、严肃的纪律规范其行为,以建立新的动力定型,充分发挥管理的震慑、防范作用。

当然,一味的高压态势并不能促使他们思想的转化,必须将高警戒度管理与人性管理相结合,通过定期的危险度评定,将评估结果为较低危险度的限制减刑罪犯分流至常规监区,适当提升其饮食、活动空间等生活待遇,以体现监狱宽严相济、恩威并施、惩教结合的行刑思想。

(二)、重视个别化矫治

李斯特曾提出一句著名言论“应受处罚的是罪犯,而不是犯罪”,把我们对罪犯的矫治目光从一般人或抽象人移到了具体人或个别人身上,由于罪犯的个体差异以及社会存在状况、犯罪原因的差别很大,所以矫治必须是个体化的。

因此对于限制减刑罪犯的教育矫治,我们要表现为区别对待,因人而异,对症下药,辨证施治。

监狱应建立并完善对限制减刑罪犯的教育改造机制,重视罪犯个体差异的矫治,坚持一人一案一策,通过对每一名罪犯进行评估分析,制定详细的具有针对性的个别化矫治方案,以确保教育矫治工作的有效性。

(三)、健全分级处遇制度

根据以往的经验,我们知道罪犯积极改造的最大动力源于以计分考核为依据而获得的司法奖励,但限制减刑犯因为减刑受到严格控制,改造的内在动力严重不足,现有的管理模式将无法产生效果,缺少行之有效的奖惩手段。

因此要调动此类罪犯的改造积极性,唯有增加处遇性、行政性、需求性方面的奖励举措,将限制减刑罪犯的现实改造表现与其享有的狱内管理内容和待遇挂钩,实施累进处遇制度,并确保激励机制的长效性,以此来充分发挥矫治调控的最佳效果,更好地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求,激发罪犯改恶从善的动力。

例如可以加大物质奖励力度和次数或采取将行政奖励折算成劳动报酬等方式,将罪犯的改造表现跟狱内生活处遇、活动空间、伙食标准、会见通信、学习娱乐等紧密集合起来。

因此,我们在对限制减刑犯的日常管理中,应根据罪犯的改造表现和服刑时间,科学制订短、中、长期改造目标,结合考虑罪犯的现实危险性程度,实行不同级别的管理制度,并给予相应的奖励与惩处,从而调动罪犯改造积极性,也就是说不同级类的罪犯享有不同的管理内容和待遇,以此来充分发挥矫治调控的最佳效果,引导其树立坚定不移、持之以恒的改造信念。

(三)、提高心理矫治能力

《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限制减刑罪犯由于刑期漫长、减刑无望,抑郁、消沉等心理问题凸显。

与此同时,根据对监区限制减刑罪犯的个别访谈及入监心理测试,有相当数量的限制减刑罪犯存在心理缺陷及认知偏差,这将严重影响其正常改造。

因此,监狱应对限制减刑罪犯加强心理健康教育,提高此类罪犯对自身心理的认识,使其学会心理调适,逐步提高自我调节能力,培养积极乐观、开朗健全的性格。

同时应建立心理危机预警及干预机制,定期评估排摸,形成限制减刑罪犯心理专档,对存在心理问题的罪犯及时进行心理危机干预,心理调适和心理咨询,使其能放下心理包袱,消除不良情绪,逐步改变他们旧有的思维动力定型,引导其回归正常改造状态。

另外,还需不断拓展心理矫治新途径,如开展沙盘游戏,建立宣泄室,举行团体心理辅导等,有效缓解限制减刑罪犯的心理压力,宣泄负性情绪,帮助他们矫正不良心理,逐步完善人格结构,提高各方面的心理素质,减免狱内极端事件的发生率,使心理矫治工作更富有成效。

(四)、深化监区文化建设

根据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我们不难得知,在满足生理安全和物质需求后,最大需要应是精神方面的追求,实现个体价值。

如何让限制减刑罪犯在漫长的监狱改造中体验成功、实现个体价值是此类罪犯稳定改造、积极改造的关键点。

因此,教育改造此类罪犯不能满足于传统千篇一律的教育方式,必须不断探索新的方法和手段,使教育真正取得实效。

例如针对此类罪犯文化程度低、自控能力差、易受外界环境影响的特点,加强对其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教育,提高罪犯的文化修养。

同时,创造相对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以转移此类罪犯的消极兴奋点,使之能融入正常的改造环境中。

美国著名人类学家莱斯利•怀特说过,“人类行为是文化的函数。

随着文化的变化,人类行为也将发生变化。

在构成决定人类行为的诸种因素中,最终的决定因素并不是社会或群体而是文化传统。

”监狱应深入开展加强监区文化建设,以积极乐观、健康向上的先进文化影响、感染限制减刑罪犯,努力将此类罪犯内心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

面对漫长的刑期,习艺性培训对现阶段的限制减刑罪犯来说需求不大,监狱应积极开展不同主题、形式多样的兴趣培训,如开设书法、绘画、音乐、国学等培训班,提升该类罪犯的文化素养,使他们在学习、娱乐中培养高雅情操,摆脱愚昧、粗鲁、莽撞的性格束缚,最大限度避免精神空虚、孤独寂寞、悲观厌世等情况出现。

(五)、创新劳动改造模式

由于减刑受限,以往劳动改造模式对罪犯在考核奖励上的功能弱化,限制减刑罪犯普遍缺乏劳动积极性。

对此,监狱应该创新劳动改造的奖励政策,重视和突出劳动报酬的激励措施,通过增加劳动报酬额度,丰富狱内消费种类来激发限制减刑罪犯主动参加劳动改造的内在驱动力。

同时,配合高警戒度监区的建设,实施渐进化设计,对不同危险度、不同年龄、不同服刑阶段的限制减刑犯执行不同的劳役要求与劳役项目,高危险度的罪犯将以行为矫正为主,减少甚至禁止其参加劳动,劳动项目也应选择不涉及工具使用的轻手工劳役为主。

届时劳动将不再是强制的改造任务,而是释放服刑压力,充实改造生活的重要渠道,罪犯要参加劳动必须主动提出诉求,经评估审核方能被允许,以此来最大限度调动限制减刑罪犯的劳动积极性。

(六)、完善社会力量支持机制

身在监狱高墙、电网内的限制减刑罪犯长期与外界相对隔绝,在遭受法律惩罚的痛苦中他们会更加思念自己的亲人、朋友,更希望得到社会的支持和关心,同时,一些家庭的重大事项或变故也会直接影响到他们的改造情绪。

因此,监狱应完善社会支持机制,重视和解决此类罪犯的实际困难。

比如罪犯子女的读书问题,家庭的财产分割问题,监狱可以与当地行政部门、民政部门协商,给予适当解决。

对于家庭发生变故的罪犯,应细致了解罪犯家庭的实际困难和罪犯的思想状况,通过沟通各方思想,引导他们客观面对现实。

在前文中我们曾提到,监区目前限制减刑罪犯平均刑满释放年龄将在60岁以上,届时没有任何养老、医疗保障的他们或将再次成为社会的不安定因素。

因此监狱需要探索建立与社会接轨的罪犯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制度,使限制减刑罪犯可以通过劳动报酬来为自己缴纳支付有关的社会保险费用,彻底打消他们认为刑期过长老无所养的顾虑,促进此类罪犯积极劳动、踏实改造。

三大保障:

(一)、加强狱内医疗保障

“漫漫刑期,自己能否活着出去?

”、“出狱后,自己还能否拥有健康身体?

”常常是限制减刑罪犯思考和担心的问题,也常常因为伤病和治疗引起他们改造情绪的波动。

长期的监禁服刑生活和年龄的逐渐增大,此类罪犯患病痛苦的几率和人数必定越来越大,而现有的狱内医疗水平和资金投入将无法满足此类罪犯的需求。

因此加强对限制减刑罪犯的狱内医疗保障,对其提供及时、适当的治疗和康复显得尤为重要。

监狱应加大医疗资金的投入,及时建立罪犯健康档案,定期安排此类罪犯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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