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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能否解除劳动合同工作范文.docx

国企能否解除劳动合同工作范文

国企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篇一:

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职工安置问题

  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职工安置问题

  一、国企改制中员工经济补偿金的标准

  解决了员工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就涉及到经济补偿金的标准问题。

根据改制主体的性质不同,其员工的身份也有所不同,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标准也有所不同。

  

(一)国企员工经济补偿金的一般标准

  对于按照正常程序进行改制的国有企业,根据财企[20XX]313号文件精神,"企业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规定标准的,按照规定执行;没有规定标准的,按照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尽管各地方政府出台的经济补偿标准在一定程度上有所不同,其主要规定还是参考了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规定的具体标准为,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其中,员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员工月平均工资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或3倍以上的,可按不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的标准计发。

企业经营者也应按照上述办法执行。

  

(二)破产企业员工经济补偿金的标准

  国有企业严重资不抵债,不再具备继续生产经营条件,可以申请破产,但是《破产法》并没有将员工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列入破产企业法定清偿范围内。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有关规定,在试点城市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费用,从破产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中拨付,不足部分从处置其他破产财产所得中拨付并可列入第一顺序清偿,安置费用的标准原则上按照破产企业所在试点城市的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计算。

  (三)事业单位员工经济补偿金标准

  由于中央和各地尚未出台有关事业单位改制员工经济补偿的规定,因此有关员工经济补偿具体标准将参照国有企业员工经济补偿标准。

根据国经贸企改[20XX]859号文件和国资分配[20XX]21号文件规定,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具体标准相同。

  但是考虑到事业单位员工大部分是事业工人身份,其中有一部分还是国家公务员身份,由于各种原因,相当一部分人还没有开设养老保险账户,一旦改制后,这部分员工的退休金也是个麻烦事。

因此,完全参照国有企业的员工经济补偿标准执行对这部分人来说确实欠缺公平,各单位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除经济补偿金外其他形式的补贴,具体标准由上级主管部门确定。

  (四)经济补偿金外的其他补偿

  我们注意到,国经贸企改[20XX]859号文件规定中,"改制企业可用

  国有净资产支付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等,由此造成的账面国有资产减少,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冲减国有资本"。

这个"等"字有很大学问,它意味着从中央已经认同改制企业可以用国有净资产支付除员工经济补偿金外的其他形式补偿。

当然不是所有改制企业都适用于这个条件,像上述事业单位改制可以参照这一标准,寻求其他方式的补偿,另外一些本身经济补偿金较少,从事危险职业、危害身体健康职业,具有某种特殊技能、为企业做出过重大贡献的人员,可以由改制企业结合实际情况向上级部门提出,具体标准由上级主管部门确定。

  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方式

  国有企业进行的国有资本退出的改制工作中,由于经济补偿金是必须支付且不能打折,所以对于改制企业来讲比较头痛的是如何支付这笔相对庞大的改制成本,而且在支付了改制成本之后还不至于影响企业改制之后的发展,因此以何种方式支付经济补偿金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方式

  实际上,中央和大多数的地方政府出台的关于改制企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的文件中强调的都是"以企业国有净资产支付"这个资金问题,而对于以何种方式支付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或限制,因此从财务角度来讲,以净资产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实际上可以以股权形式、债权形式和现金形式进行支付。

  1.现金支付形式

  现金支付形式就是要求企业以现金支付给员工作为解除长期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对于现金流充裕的企业来讲,这种方式是可以接受的,而且是一次性解决,没有为改制后的企业留下什么后遗症,但是这种方式将极大的侵占企业的资金流,降低了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使得企业很容易陷入危机之中。

  2.股权支付形式

  股权支付形式就是直接将企业的净资产以经济补偿金的方式落实到每个员工上,企业改制后,形成员工对于改制后企业占有的股权。

虽然这种方式在相关文件政策上是允许的,但是在操作中却有两个明显障碍,首先是由于《公司法》对于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使得员工持股的人数受到限制,同时由于员工持股会等持股载体的组建已经很难再得到有关部门的审批,那么员工以何种身份、方式持股是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其次员工集体持股方式在大多数地方已经行不通,地方政府更多的希望由原来企业的经营层绝对控股改制后企业,不支持所有员工共同持股。

因此,从以上两点看,以股权形式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也不是一种很好的办法。

  3.债权支付形式

  如果改制企业的支付能力比较差,为了缓解支付改制成本给企业生产经营带来的压力,可以将员工的经济补偿金转为改制企业的负债,同时减少相应的企业净资产。

企业改制后,员工持有改制后企业的债权,并根据相应的规定和条件获得清偿。

改制企业以债权形式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一定要获得上级主管部门和政府的批准,以避免改制后违

  反《会计法》和《税法》的风险。

  

(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方式与改制企业的发展

  以何种方式支付经济补偿金与改制企业的发展有着紧密地联系,改制企业要结合生存发展之道和长期利益来确定。

虽然不同的企业可有不同方式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总的来讲,目前比较好的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就是采取现金、股权和债权相结合的方式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首先,对于企业改制后不在改制后企业继续任职的员工应采取现金支付的方式,用现金一次性的支付给这部分员工,使得这部分员工与改制后企业没有任何关联,减掉一部分包袱。

  其次,对于拟成为改制后企业的股东的原企业经营者和技术业务骨干,可将其经济补偿金直接以股权的形式予以支付,如果人数较多可采取"准自然人"的方式,即几个自然人捆绑在一起,以协议的方式由一个人代为持有股份。

  最后,将剩余人员的经济补偿金转为其对改制后企业的债权,由双方约定还款付息的条件和期限,同时为了确保这部分债权能够偿付,改制企业应以企业相当价值的固定资产作为抵押。

  采取这种办法来解决员工的经济补偿金问题既可以缓解改制企业资金上的压力,又可以避免全员持股,有利于重新确定改制后企业的股东结构,同时以债权形式将留在改制后企业工作的员工的个人利益与企业利益在一定程度上相连,但又使得员工的风险小于改制后企业股东的风险。

企业的具体情况不同,采取这种办法时,用于现金支付、股权支付和债权支付三者之间的比例也不尽相同,应该由专业人士结

  篇二:

国企劳动合同

  篇一:

劳动合同(国企正版)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日期:

年月日日期:

年月日

  第十八条甲乙双方解除、终止、续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二十条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九、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

  1、乙方不签收甲方要求签订的《劳动合同补充协议》等合同的,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

  2、乙方不签收甲方规章制度的,视为乙方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十、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第二十二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的附件如下《劳动合同补充协议》及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乙方提供的相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乙方(签字或盖章)

  劳方:

  合同

  (固定期限)

  编号:

  书

  动

  甲乙方:

  签订日期:

20XX年4月1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甲方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第二条乙方性别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居民身份证号码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20XX年4月1日家庭住址邮政编码在京居住地址邮政编码户口所在地哈尔滨市阿城区和平街街道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条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20XX年4月1日生效,其中试用期无,本合同于20XX年3月31日终止。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岗位工作。

  第五条根据甲方的岗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甲方生产、经营的区域或地点。

  第六条乙方工作应达到标准。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标准工时制度。

  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

每周休息日为星期六、星期日,出差及参与工程项目建设除外。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应当事先取得劳动行政部门特殊工时制度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八条甲方对乙方实行的休假制度按国家及有关规定执行。

  五、劳动报酬

  第九条甲方按月考勤于次月8日(公休日顺延)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

元)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无。

  第十条甲方生产工作任务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费按北京市最低生活费标准执行。

  六、社会保险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

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手续,并承担相应缴纳义务。

  第十二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甲方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80%支付乙方病假工资。

  第十三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按甲方有关制度执行。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五条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六条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七条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篇二:

国有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国有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1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和《无锡市劳动合同暂行规定》等有关劳动法规、规章的精神,为了规范公司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保护全体员工和公司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健康发展,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劳动合同是员工和公司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来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以法律形式确定的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共同遵守。

2遵循的原则

  要以公司的生产经营需要为前提,以定岗定员为基础,符合公司实际,具有可行性。

  要有利于增强公司活力,促进生产发展和劳动效率的提高。

  要坚持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尊重员工的选择。

  既要立足现实,又要考虑发展,避免朝令夕改,保持相对稳定。

  要兼顾国家、公司和个人三者的利益,不能只顾一头。

  3劳动合同的订立

  劳动合同采用书面形式订立。

劳动合同是公司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的体现,凡本公司在册员工均须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公司法定代表和党委负责人,以及专职工会主席,可以以普通劳动者的身份,与上级主管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其他员工均与公司法定代表人订立劳动合同。

  公司接收的大中专毕业生、技校生、部队转业干部、退伍军人、从社会招收的新员工以及外省市、本市外单位调入的员工,均需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生效时间自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生效,并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都必须履行规定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劳动合同生效后,在有效期内,双方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需将变更要求书面送交另一方,另一方应在30日内作出答复。

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继续有效。

劳动合同部分条款变更后,未变更的部分仍然有效。

4劳动合同的内容和期限

  劳动合同内容包括:

  a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

  b工作岗位;

  c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d劳动报酬;

  e劳动纪律;

  f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g违反合同应承担的责任;

  h双方认为需要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两种。

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般不短于一年,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生效和终止日期。

  劳动合同期限,为三种:

  a短期合同:

期限为一至三年;

  b中期合同:

期限为三至五年;

  c长期合同:

期限为五年以上。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只约定生效日期,不约定终止日期。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约定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

  双方在履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不出现约定的终止条件,劳动合同就一直有效,到达员工退休年龄或死亡时劳动合同就自然终止;履行中一旦出现约定的终止合同条件,合同应即终止。

  确定签订劳动合同期限的条件:

  从社会上新招收的员工及外省市、本市外单位调入的员工先签订一年的合同,一年后考核合格再续订合同。

  新接收的大中专毕业生、技校生签订中期合同。

  公司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根据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合同。

  年满五十周岁以上的男员工和年满四十周岁以上的女员工,合同到期后,本人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公司可给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公司鼓励政治素质高、技术业务好的员工签订长期合同。

  下列人员订立短期合同:

  a平时表现较差,完不成生产任务,经常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以及受各种行政处分,经教育后表现有所好转的;b以病假为名,在社会上从事帮工、运输、贩卖、做生意等从事第二职业,且病假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公司员工初次订立劳动合同或续订劳动合同变换工种的,根据合同期限约定1—6个月的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1年(不含1年)以内,试用期为1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1(含)—2(不含)年,试用期为2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2年—5年,试用期为3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5年(含)以上,试用期为6个月。

  5医疗期

  医疗期是指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疗休息在规定时间内,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员工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公司可根据下列规定给予医疗期:

  累计工作年限未满10年的,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未满5年的,医疗期为3个月;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满5年的,医疗期为6个月。

  累计工作年限满10年未满20年的,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未满5年的,医疗期为6个月;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满5年未满10年的,医疗期为9个月;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满10年未满15年的,医疗期为12个月;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满15年未满20年的,医疗期为18个月。

  累计工作年限满20年的,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未满5年的,医疗期为12个月;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满5年未满10年的,医疗期为18个月;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满10年的,医疗期为24个月。

  员工在试用期内的,医疗期限按试用期天数的50%计算。

  试用期1个月的,医疗期为半个月;

  试用期2个月的,医疗期为1个月;

  试用期3个月的,医疗期为1个半月;

  试用期6个月的,医疗期为3个月。

  员工病休医疗期满需继续停工治疗休息的处理: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程度严重,医疗期满仍不能正常工作,经公司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需继续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公司可再给予一定时间休息,在此期间的工资等各种福利待遇停发,保留厂籍。

员工因工负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恢复工作后旧病复发,需再次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经公司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不限定医疗期。

  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累计病休的医疗期自员工订立劳动合同以后病休的第一天开始计算。

计算办法:

医疗期为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为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为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为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为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为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如果员工享受3个月医疗期,其病休的第一天起的6个月内累计满3个月,视为医疗期满。

如在此期间医疗期未满而正常上班,则下一个医疗期的计算周期应自6个月后再次病休的第一天开始计算,其余依次类推。

  续订劳动合同的,医疗期计算周期可从上一个合同期延伸至下一个合同期。

  医疗期按规定的月平均天数计算:

员工累计病休、连续病休30天为病休满1个月。

员工连续病休期间遇有的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同样计算为病休时间。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病休或在医疗期计算周期内累计病休达到规定的医疗期限。

  视作医疗期满。

  员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愈的疾病,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享受退休或退职待遇。

  6劳动合同的终止、续订、变更和解除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合同中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员工退休、退职或死亡,劳动合同自然终止。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员工,在平时工作中表现较好的,根据公司的生产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员工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合同期满时双方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如果该员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公司在无特殊理由和原因的情况下,可同员工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合同的变更:

公司因发展需要,为员工提供学习、住房、出国等条件的需变更劳动合同有关内容,变更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同时签订协议,作为合同的附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如一个年度内违反劳动纪律3次以上、因本人原因连续满3个月及以上或累计满4个月及以上完不成生产或工作任务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谋取私利,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违反劳动合同,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劳动教养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工作的;

  员工不符合上岗要求或不胜任公司安排的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岗位后仍不能胜任的;

  员工在职工交流站待岗满六个月以上的。

  公司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市规定严重困难企业标准,可按规定程序裁员。

裁减之日起6个月内确需新招人员,可优先从裁减人员中录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违反计划生育的按计划生育有关规定执行);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而无正当理由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况。

  员工同时存在本规定条、条规定的情形,公司可依据本规定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30日书面报告给公司):

  在合同试用期内,员工对公司不满意的;

  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公司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员工身体健康的;篇三:

完善国有企业劳动合同管理之我见

  完善国有企业劳动合同管理之我见

  刘建林

  :

《企业文化·中旬刊》20XX年第01期

  篇三:

企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

  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计算方法与安全说明

  时间:

20XX年08月22日|邓宜容律师|关键词:

劳动合同|浏览:

5938例如:

有员工甲是在20XX年2月1入职,20XX年5月1日终止了劳动关系。

其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為2800元:

现以上述例做如下分析:

  企业与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支付:

  例如:

有员工甲是在20XX年2月1入职,20XX年5月1日终止了劳动关系。

其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為2800元:

  现以上述例做如下分析:

  第一种情况:

企业开除员工甲,员工甲离职前的月平均工资為2800元。

那么企业应当支付员工赔偿金:

(开除前的12个月平均工资)2800元*工作年限年)*2倍=420XX元;

  问:

為什么是年不是7年:

因為员工甲方入职到离职是7年零3个月:

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準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员工甲没满6个月因此是年。

  问:

為什么是乘於2倍而不是按一年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即2800元*个月呢员工甲的劳动合同没有到期,企业无法定理由开除员工甲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準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员工是2倍。

  第二种情况:

企业不开除员工甲而是与员工甲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应当支付员工甲经济补偿金即:

2800元*个月=21000元;

  第三种情况:

员工甲的劳动合同在20XX年5月1日到期,企业不愿意与员工甲续签劳动合同,企业应当从20XX年1月1日开始计算员工工作年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即从20XX年1月1日一年补员工甲一个月,员工甲应领的经济补偿金:

2800元*年=9800元;

  第四种情况:

员工甲的合同在20XX年5月1日到期,员工甲不愿意与企业再续签合同,那么企业无需补偿员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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