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维森1979年后的诠释理论.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26441727 上传时间:2023-06-19 格式:DOCX 页数:15 大小:28.5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戴维森1979年后的诠释理论.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5页
戴维森1979年后的诠释理论.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5页
戴维森1979年后的诠释理论.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5页
戴维森1979年后的诠释理论.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5页
戴维森1979年后的诠释理论.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5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戴维森1979年后的诠释理论.docx

《戴维森1979年后的诠释理论.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戴维森1979年后的诠释理论.docx(1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戴维森1979年后的诠释理论.docx

戴维森1979年后的诠释理论

戴維森詮釋理論的發展--慈善原則的作用與證成

林從一2003/4/16

戴維森(DonaldDavidson)的詮釋理論(theoryofinterpretation)--或他所稱的詮釋的方法論(methodologyofinterpretation)--主要的目的在於說明理解(understanding,makeintelligible)一個語言必須涉及的要素。

事實上,戴維森也將他的詮釋理論視為一個意義理論(theoryofmeaning)。

戴維森認為,當我們說語言是有意義的(meaningful),我們並不因此需將意義當作是一種抽象的實體(entity)或具體的對象,他認為,說一個語句或語詞是有意義的,只是說該語句或語詞是可以被理解的。

在這樣的想法下,當理解一個語言所必須涉及的要素被充分說明時,那個語言的意義也就被充分說明。

避免將意義對象化,並以語言理解的導向去說明意義,戴維森的意義理論,明顯的和英國經驗論(empiricism)到弗列格(Frege)的意義理論傳統脫鉤。

為了充分說明理解一個語言涉及了什麼要素,戴維森主要採取了徹底詮釋(radicalinterpretation)作為一個理論性的說明策略。

徹底詮釋是以不預設關於對象語言的任何特定語意知識(semanticalknowledge)作為起始點,而進行的一種詮釋,比方說,徹底詮釋者並不知道對象語言某個語句中的某個語詞是被詮釋對象用來表達什麼。

用一個比喻的說法,對剛開始工作的徹底詮釋者而言,對象語言的言談在語意上是不透明的。

是更具體的說,徹底詮釋一開始所訴諸的詮釋資料,是限定在那些詮釋者從詮釋對象的語言行為所能觀察到的(1993b:

84),而且以「非語意語詞所描述」的資料(1984b:

142)。

這個關於詮釋資料上的限定,是為了充分揭發理解一個語言所涉及的各種要素,因為如果詮釋者對詮釋的資料已有某種語意上的理解,這些先存的理解要素,便會伴隨著那些作為詮釋基礎的資料,卻仍舊是詮釋的隱藏預設,不能被明白揭示出來。

日常的詮釋可以以徹底詮釋來理解,但是它們並不是徹底詮釋,畢竟談話的人通常將彼此當作本地人而非異鄉人。

但在日常詮釋中,許多重要的理解要素常常易被預設著、隱藏住,譬如,當一個說西班牙語的人詮釋一個說義大利語的人的言談,許多與詮釋者語言具有近似音的語句可以不經檢視它們的經驗條件而被視為同義,如此一來,在這種詮釋中,不僅言談的經驗條件在理解一個語言時所可能扮演的角色易被忽略,相關經驗條件可能涉及的更進一步的條件更容易被忽略。

戴維森不是一個行為主義者(behaviorist),但是除了被詮釋對象的語言行為和相關的環境條件外,徹底詮釋者還能獲得什麼不涉及對象語言的特定語意知識的資源呢?

戴維森說,「我不接受行為主義,而我明白的接受關於語句的意向性態度(intentionalattitudes)[作為詮釋的證據]。

」(1984f:

230-1)但是,若未先具有對象語言的特定語意知識,詮釋者可以從詮釋對象的語言行為和相關的環境條件,獲得什麼樣的關於語句的一般意向性態度?

戴維森相信,「人們言談時意謂什麼,是從成功溝通的情境中推導出來的(derivesfrom)」,因此,他將詮釋者所能獲得的證據,限制在那些「觀察者在不藉助於儀器下可以明顯的(plainly)獲得的證據。

」(1993b:

84)在這樣的限制下,蒯因(Quine)的刺激物(stimulus)不能算做詮釋證據。

而戴維森認為,即使不理解對象語言中的語句的特定內容,我們仍舊可以從詮釋對象的語言行為和那些行為發生的環境中,認出他持他的語言中的哪些語句(言談)為真(holding…true),亦即認出他認為哪些語句為真。

「當然,可以觀察到的是關連到環境的言談行為,而從它,某種對於語句的態度可以被推導出來,就如同從選擇可以推導出偏好--從那些行動中可以推導出,言說者是被某種類的事件(events)導致(cause)去持一語句為真。

」(1990:

318)這個被戴維森視為一個外延(extensional)關係的持語句為真的態度,連同它所適用的語句和它所關聯的外在環境,將是戴維森詮釋理論的一個重要基礎,或更正確的說,一個最終能對意義現象作廣泛說明的切入點。

另一方面,如大家所熟知的,戴維森的詮釋理論是採用塔斯基(Tarski)式的真理理論(theoryoftruth)為架構。

戴維森認為,一個針對某一語言的詮釋理論是適當的,當且僅當這個理論可以針對對象語言(objectlanguage)的任何一個語句導出一個作為該語句之詮釋的為真的定理,那些定理具有下列形式的語句:

『R為真當且僅當「S」』。

這個要求就是塔斯基所謂的約定T(ConventionT)。

符合上述形式的語句稱為T語句,其中R代表後設語言中的一個語句,S代表對象語言中的一個語句。

T語句只表示語句R和語句S是邏輯上等值的(logicallyequivalent),亦即它們具有共同的外延(co-extensive),因此T語句本身也是外延的。

在此,戴維森並不是將一個語句的意義等同於它的真值條件(truthcondition)(1984c:

56),他所主張的的是,一個能將某個語言的所有語句的真值條件清楚的界定出來的理論,也將是一個能夠表明那個語言的所有語意內容的適當詮釋理論,而如果某個人具有針對某個語言的適當的詮釋理論的知識,他就理解了那個語言。

在這個方案中,T語句是作為一個詮釋理論是否正確的根據,因此,能否判斷某語句是否是為真的T語句,對於能否判斷一個詮釋理論是否正確的至為關鍵。

持為真的態度連同它所適用的語句,加上我們稍後將提到的一些預設,可以邏輯地轉換成T語句,因而與戴維森那以塔斯基真理理論為架構的意義理論緊密銜接。

這個巧妙的搭合,使得雙方各自於語意說明上的潛質都得以充分的展現出來。

詮釋對象持語句為真的態度,是徹底詮釋者剛開始詮釋時所收集的資料,所以他不能預設他理解那些語句的組成語素,語句對他而言尚未具有語意結構。

但是一旦與戴維森那塔斯基真理理論為架構的意義理論搭合,詮釋者便得以以兼顧語言的構成性(compositionality)的方式,開始理解對象語言的語素的內容,以及從此衍生出的一些重要語意說明工作。

這個重點值得稍微詳細地的重複一遍。

戴維森認為,一個針對某一語言的意義理論必須具備一個語意結構,這個語意結構包括了一些語意公設(axioms)和一些構成規則(compositionalrules),前者賦于對象語言的字詞語意性質,亦即分別將指稱(reference)和外延(extension)賦于單稱詞和述詞,而構成規則則針對對象語言中的每一種語句類型,為它們決定它們的真值(truthvalues)是如何依憑於它們的組成元素的語意性質。

我們可以從這些語意公設和構成規則,邏輯的推出一些語意定理(theorems),它們將賦予語意性質給對象語言中的任何一個語句。

(1984h:

26)而塔斯基的真理理論所提供戴維森意義理論的,正是這個破解語句結構的構成方法及語素的工具。

對戴維森而言,一個字詞的語意角色,就是它對於它可能出現於其中的所有語句的真值(truth-value)所做出的貢獻,瞭解一個語詞的意義就是瞭解它對它可能出現的所有語句的真所做出的貢獻。

而藉由塔斯基真理理論,戴維森可以比他的前輩蒯因,更明白的呈現出字詞如何對它們可能出現的所有語句的真作出系統的語意貢獻。

(1984d:

126(n.1),130)如果這個理解語素之語意角色的作法是成功的,對於真理概念不能適用的語句--如問句--的語意說明工作明顯就往前走了一步。

有一點值得在此強調,上述戴維森的意義理論中,明顯的語意的基本概念是真這個概念,而非許多傳統意義理論視為語意基礎的指稱。

對戴維森而言,字詞指稱何物,是詮釋者為說明所有語句的真值,而在一個意義理論中所作的理論設定,並非獨立於某個意義理論之外而有的文字與對象的一個關係,此外,由於語句的真值可以用具有不同的字詞語意設定的理論來加以說明(1984a:

48-9),因此,如蒯因所主張的,戴維森認為,我們不能說一個字詞到底指稱的是何物,此即著名的指稱的不可測度說(theinscrutabilityofreference)。

文字與世界的關係,對戴維森而言,嚴格說來只有真假關係。

另一方面,塔斯基真理理論本身的目的,是說明形式語言的真理概念的理論,戴維森將它當作一個針對自然語言的意義理論,是企圖以真理概念來說明意義概念。

但是,這個真理概念不能只是詮釋者的真理概念,因為,在沒有提出進一步理由之前,我們至多只說能,詮釋者的真理概念只和他對他自己語言的意義和他對世界的看法有關,然而詮釋的目的在於理解被詮釋者的語言意義,詮釋者必須知道被詮釋者在什麼情境(occasions)下使用他的真理概念,才能從而理解他的言談和其他相關意向性狀態(intentionalstate)--如信念(belief)和欲望(desire)--的語意資訊。

簡單的說,詮釋對象持語句為真的態度提供一個進路,使得戴維森的詮釋理論得以進入詮釋對象的意向性狀態領域。

讓我們再詳細一點說明這兩個面向。

詮釋對象持語句為真的態度提供了許多資源,讓詮釋者在理解對象語言的語意結構和語意內容(semanticcontent)兩方面的工作上,有很大的進展空間。

在語意結構方面,持語句為真的態度本身就可以提供充分的資源,讓我們相當機械性地理解語句邏輯中的連結詞的意含。

而如我們先前已說的,配合塔斯基的真理理論和其他稍後我們將提到的原則,持語句為真的態度將使得詮釋者破解語句的基本語素的語意角色和構成規則。

當然,由於塔斯基的真理理論所運用的是初階邏輯(first-orderlogic),以塔斯基的真理理論作為對自然語言的意義理論的語意表達架構,已經預設自然語言的邏輯架構是初階邏輯。

但是自然語言真的服膺初階邏輯嗎?

戴維森以一些實際的工作回答這個問題。

戴維森對涉及內含性(intensional)脈絡的語句(1984p)、含副詞的語句(1980:

245-52)、含指示詞的語句(1984o)、含因果概念的語句的作了邏輯分析,這些分析不僅本身極具新意,它們也呈顯許多傳統上認為不適用初階邏輯的語句種類,事實上是外延的,因此適用初階邏輯。

這些成果仍有爭議,也不足以證明自然語言的所有語句真的服膺初階邏輯,但是似乎已足以讓我們對於,為一個自然語言構作一個以塔斯基真理理論為基礎的形式語意架構的可能性,保持相當的樂觀態度,也因此可以讓我們對,為一個自然語言構作一個詮釋理論的可能性,保持一定的樂觀態度。

不可諱言,這個分析語句邏輯和語意結構的工作,在許多理論細節上應當如何進行,還是一個尚待觀察的事。

持語句為真的態度所能提供建構形式語意架構的資源,已經非常耀眼,然而,它對於語意內容的詮釋工作所能提供的資源,將更令人吃驚。

言說者持為真的語句,有些和言談的環境較為疏遠,有些則密切關聯。

換言之,對於有些語句,言談者即使在相當不同的環境中都會認為它們是真的語句,它們的真較獨立於環境;而對於有些語句,言談者只有在特定的環境中才會認為它們是真的語句,言說者持它們為真的態度相對緊密的受到環境的制約。

這個相對的、程度的區分並沒有影響我們上個段落關於語句之語意結構的討論。

但是這個區分對於理解徹底詮釋方案相當重要。

詮釋一個語言當然不只是破解它的語意結構,更重要的是理解它的語意內容。

要理解一個語言的語意內容,我們至少必須理解,這個語言用來描述世界的語句是關於世界的哪些部分。

對戴維森而言,真理這個概念正是一個讓詮釋得以將意義和世界關聯起來的概念。

就最基本的情形,我們可以說,一個人之所以持某些語句為真,是因為他認為它們如實的描述了世界的情況,它們所描述的世界和世界的實況是符合的。

這也就是為什麼,對於詮釋者而言,詮釋對象持語句為真的態度將對象語言的語句和世界關聯起來,使得詮釋者有可能利用觀察詮釋者在什麼環境中持那些語句為真,來理解那些語句的語意內容,亦即理解詮釋對象以它們來談論什麼。

這顯示,這個語意詮釋的工作中,那些在特定環境中的才會被持為真語句的語句,比其他語句扮演更為重要的角色。

在實際進行詮釋時,只有在相當數量的前類語句中的語詞的語意內容被初步詮釋後,後面那類語句的語意內容,才能獲得初步詮釋,雖則詮釋工作在不久之後就明顯成為雙向性的,對後者的詮釋也能回過來對於前者的詮釋產生某種程度的影響。

一個人之所以持一個語句為真,受到許多因素影響,其中他對世界的認知狀態(包括觀察及信念),以及他對該語句的語意內容的理解是兩個關鍵因素。

持不同信念的人對同一句話,有些可能會認為它是真的,有些則可能不認為,譬如說,一個從你的角度看具有錯誤信念的人,對某些語句是否為真,將會與你有不同的意見。

當然,當一句話的語意內容改變了,我們可能改變先前的態度,不再認為它是一句真的語句;換句話說,對一語句的內容有不同理解的人,便有可能對它是否為真,持不同的態度。

(1984b:

142)讓我們舉一個特殊但與我們的討論直接相關的類型來說明。

一個環境充滿了許許多多不同的事物,或是同時發生了許許多多不同的事情,因此在同一個環境中,對為數極多具有不同內容的語句,我們都可以認為它們是真的,那麼,當一個言說者觀察到不同的事物,因之產生不同的信念,他將會因而說出具有不同內容的話,亦即持不同語句為真。

這種認知狀態和對語意的理解同時影響持語句為真的態度的情形,使得徹底詮釋者在認出被詮釋者持語句為真的態度時,仍須對被詮釋者的認知狀態有所理解,才有可能理解被詮釋者的言談的語意內容。

然而,困難的是,我們必須了解一個人的某些特定言談的內容,才能了解他的特定認知狀態的內容。

明顯的,這個認知狀態和語意認知的共生情形(conspiracy)似乎對詮釋造成了一個稱為詮釋的循環(hermeneuticcircle)的困境。

在此,戴維森提出了著名的「慈善原則」(PrincipleofCharity)來解決這個認知狀態和語意認知的共生性所造成的詮釋問題。

(1975:

169;1980:

221,290;1984b:

153;1984d:

137;1984c:

196-7)讓我們以信念為例,來說明慈善原則的一些內容與作用。

關於信念,戴維森的慈善原則要求,詮釋者在詮釋時需假定,他的詮釋對象所具有的信念和詮釋者本身所具有的信念,大體上是相同的,而且詮釋對象大體上是理性的。

比如說,詮釋者必須假設,在相同環境下,詮釋者的信念所關於的對象,和被詮釋者的信念所關於的對象,大體上是相同的。

再比方說,詮釋者必須假設,被詮釋者如同他自己一樣,大體上會根據所相信的事而行動。

戴維森認為,不遵守慈善原則將使得詮釋不可能進行,因此慈善原則是使詮釋成為可能所不得不遵循的一個原則。

以慈善原則作為詮釋的一個原則,明顯的是企圖以某種方式先固定住信念/意義共生對當中的信念端(1984d:

137),使得徹底詮釋者得以根據詮釋對象的持語句為真態度,來對那些語句的內容進行理解工作。

但是慈善原則只對信念作一些普遍的、原則上的規定,它不針對特定信念的內容作規定,因此訴諸它來解決信念與意義的共生性問題,並非明顯是一個因題設事的作法(adhoc)。

這是慈善原則較為消極的作用,但它有更為積極的作用。

慈善原則對信念所作的一般性規定,使得詮釋者得以放心的訴諸自己的信念和理性原則,加上以詮釋對象持語句為真的態度,作為詮釋資源,開始對被詮釋者言談的具體內容作系統性的理解。

但也正是由於慈善原則是一個非針對特定信念內容的原則,詮釋者根據它而訴諸那些屬於他自己的具體信念來進行的初步詮釋,都具有一定程度的假說性質。

然而,隨著詮釋者對被詮釋者言談的具體內容作系統性的理解的展開,詮釋者可以不斷修正這個關於信念的假說,並且因此獲得更為堅實的資源去構作進一步關於言談內容的假說。

同時,隨著詮釋者對被詮釋者的信念的理解的進展,他對被詮釋者言談的具體內容的先前理解也可以得到修正而更趨於完善,並且因此獲得更為堅實的資源,以構作進一步關於信念的假說。

在這過程中詮釋對象持語句為真的態度,總是扮演安定錨的角色,它使得對信念詮釋和對言談內容的詮釋,都固定在外在世界的面向上而獲得它們的語意內容,且不至於相互離散而不相關,而且它還使得兩種詮釋得以依附在塔斯基真理理論(及其他理論如決策理論)上,以一種系統性的方式相輔相成的達成。

而慈善原則則在詮釋的過程中不僅也扮演一個啟動角色,而更重要的,它同時也扮演一個動力擴張和穩定的雙重角色:

它的作用如一個使得詮釋得以往信念和言談語意兩個座標延伸的擴張機,它也作用如一個使得詮釋在那兩個座標的行進不致失衡的穩定器。

當然,戴維森的慈善原則的內容不只是對於信念的規定,它還對詮釋者對被詮釋者的其他認知狀態作了一些相關的規定。

舉例來說,詮釋者必須預設,在觀察上,對詮釋者而言是明顯的事物,對被詮釋者而言,亦會是明顯的,反之亦然。

如果被詮釋者主要感知的對象是原子現象,我們便毫無詮釋它們的可能。

詮釋者也必須預設,詮釋對象一般而言不會錯誤認知他自己的語言及其他意向性狀態的語意內容。

沒有這個預設,戴維森的詮釋理論將無法作為一個一般意義下的意義理論。

我們已經提到,戴維森的徹底詮釋乃至於他的詮釋理論的主要的目的,在於說明對於一個語言的理解所必須涉及的要素。

而如上所述,對戴維森而言,理解他人的語言,必須預設如上所述的慈善原則的內容,其中包括,詮釋如要能進行,

(1)被詮釋者必須大體上是理性的,而他的信念大體上也必須和詮釋者所擁有的一樣,

(2)對詮釋者明顯的事物對被詮釋者亦會是明顯的,反之亦然,(3)詮釋對象一般而言不會錯誤認知他自己的語言及其他意向性狀態的語意內容。

但是,慈善原則作為徹底詮釋的一部份,並非如看起來那樣理所當然的,而缺乏對它的證成似乎有可能使得徹底詮釋只能有限度的達成,或甚至有可能原則上不能達成它的目的,亦即揭發對一個語言的理解要素。

讓我們從戴維森對詮釋的看法談起,來詳細說明這項憂慮。

戴維森接受人文科學的目標在於理解、詮釋、或合理化(rationalize)人類的行動,亦即、找出人類行動的相關理由。

然而,從一個人的外顯行為切入,我們可以賦予她不同理由,因而將她的行為理解為不同的行動,或者,我們可以說,從詮釋者來看,一個行動者可能基於各種不同理由而行動。

要理解她的行動,詮釋者必須找到她的行動的那個(the)理由。

戴維森認為,在諸多可能的理由中,只有那個導致(cause)她的行動的理由,才是我們理解她的行動的唯一合法基礎。

而那個導致她的行動的理由,一般而言是她自己所認定的理由。

換句話說,詮釋者必須以某人理解她自己意向性行為的方式,去理解她的意向性行為。

對於言談的詮釋而言,真正的詮釋是,詮釋者以他的詮釋對象理解她自己言談的方式理解她的言談。

然而,徹底詮釋者是一個語言使用者,因此他是一個已經擁有許多信念、(理性)原則和概念的人,這表示他對於那些詮釋初期所能獲得的資料所進行的理解或理性說明工作,無可避免的,必須涉及徹底詮釋者自己的原則、信念和概念。

而從慈善原則的運用情形可以看出,詮釋對象被詮釋出的信念和詮釋者自己所擁有的信念,雖然不至完全相同,但是詮釋的結果一定呈現出它們是大體一樣的。

詮釋受慈善原則的導引,詮釋結果自然不會違反慈善原則。

這點可以讓人合理懷疑,他的詮釋一開始,甚至從頭到尾,都有可能只是他將他自己的原則、信念和概念強加入那些原始詮釋資料後所產生的理解。

在這樣的想法下,慈善原則指導下的詮釋工作,有可能也只是詮釋者將他自己認為合理的信念,系統的投射到詮釋對象,而使得詮釋對象的行為整體看起來對他來說是合理的。

據此,我們可以進一步產生一個質疑和幾點懷疑。

我們的質疑如下。

作為說明詮釋者如何能理解一個語言的一般性方法,徹底詮釋似乎是有其界限的,它似乎最多指出詮釋者必須訴諸他自己的一些原則、信念和概念,才能理解另一個語言,但是,它預設卻未說明詮釋者如何能理解他自己的語言。

換句話說,徹底詮釋似乎連作為一個一般性的語言理解理論,都似乎無法達成。

在下面這個評論中,戴維森似乎看出這個問題,而且他似乎認為這個問題不嚴重(1984d:

130):

Atheoryofinterpretationforanobjectlanguagemay...beviewedastheresultofamergerbetweenastructurallyrevealingtheoryofinterpretationforaknownlanguage,andasystemoftranslationfromtheunknownlanguageintotheknown.Themergermakesallreferencetotheknownlanguageotiose;whenthisreferenceisdropped,whatisleftisastructurallyrevealingtheoryofinterpretationfortheobjectlanguage–couched,ofcourse,infamiliarwords.

可是,我們不清楚的是,詮釋中對已知語言的指涉或參考如何能去除?

而這正是我們所要探求的主要問題。

假設戴維森說明了對於自我語言的知識,或者他成功的建構了一個關於母語習得的理論,或者他提出一致的理由,令人信服母語習得也是一種徹底詮釋,他仍須面對及解決另一些懷疑論的質疑,才能使得徹底詮釋作為一個說明語言理解的一般性方案成為可信可行。

徹底詮釋者必須訴諸自己的概念資源和理性原則,才能理解他自詮釋對象的語言行為所獲得的資料,但是我們有什麼理由可以排除,他的任何詮釋對象是以相當不同或完全不同的概念資源或理性原則去理解那些資料?

換句話說,戴維森如何排除以下這種懷疑論:

詮釋者理解言說對象的言談的方式,和言說者自己的理解方式可能不同。

或更一般的針對意向性行為而言,戴維森如何排除下面這個命題的可能性:

我們無法以某人理解他自己意向性行為的方式,去理解他的意向性行為。

再進一步而言,由於一個人是基於他自己的理性原則去理解意向性行為,上述命題可以再精確的表達為:

我們的詮釋對象據以理解他自己意向性行為的理性原則,和我們據以理解我們自己的意向性行為的理性原則,大部分是不相同的。

〈這個懷疑論可以以下這個或許比較不誤導的方式來表達:

言說者的意向性行為所涉及的理性原則,有可能和詮釋者用以詮釋的理性原則有所不同。

〉這個懷疑論,事實上,要求戴維森對於詮釋的慈善原則本身給予一個獨立的證成。

如果慈善原則不能獲得證成,則徹底詮釋無法作為一個一般性語言理解的模式,因此也就無法作為一個揭發語言理解要素的一般性模式。

這個懷疑論主張,可以進一步分成兩種。

第一種主張,有可能存在下面這種詮釋對象:

我們可以認出並描述出他的行為是意向性的行為(無論語言行為或非語言行為),亦即,界定出那些構成他那些行為的理由的信念和欲望,但是由於他的理性原則極不同於我們的理性原則,使我們原則上不能理解他的行為。

這種懷疑論允許,我們可以認出一個意向性存有,卻懷疑他的理性原則和我們的理性原則之間的大致相似性。

針對這種懷疑論,戴維森要做的,是去論證除非一個對象的理性原則和我們的大致相同,否則,我們根本無法認出並描述出他的行為是意向性的行為;換句話說,如果,我們可以認出並描述出一個對象的行為是意向性的行為,則他一定具有大體上和我們一樣的理性原則,亦即,他一定是一個可能的詮釋對象。

另一種懷疑論則直接主張,我們的詮釋對象大部分的理性原則和我們的理性原則可能是不相同的。

如果,我們的詮釋對象大部分的理性原則和我們的理性原則可能是不相同的,那麼,我們有可能只是以理解我們自己的意向性行為的方式,去投射的理解我們的詮釋對象;根據我們對「理解某人意向性行為」的界定,這只能說是看起來似乎是理解了他們,而不是真正的理解他們。

這種懷疑論可以接受下列這個條件句:

如果一個對象的理性法則極不同於我們的理性法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经管营销 > 经济市场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