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请休假管理办法word版本 16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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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请休假管理办法

篇一:

请休假规定

员工休假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明确公司员工休假规则,减少员工休假因无确定规范而导致的管理混乱,根据有关规定特制

定本管理规定。

2.适用范围:

所有员工

3.休假假别

3.1事假

3.1.1员工因个人事务需要处理的,可以申请事假。

3.1.2休假时间:

以公司批准的时间为准。

3.1.3假期待遇:

休假期间不支付工资。

3.1.4申请资料:

3.1.4.1《员工请休假单》

3.1.4.2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机票、车票、准考证等,公司可视实际情况,要求员工提交。

3.1.5细则规定:

3.1.5.1事假最小休假单位为0.5小时

3.1.5.2请事假需有真实、具体、合法的理由。

若无真实、具体、合法的理由,公司可以不

受理员工的事假申请。

3.1.5.3若员工请事假将严重影响工作或生产,部门或公司可以建议休假改期、取消或不批

准其事假申请。

3.1.5.4员工自离职通知正式发出之日起申请事假不得影响工作交接的正常进行,否则,公

司可以不批准其休假申请。

3.2伤病假

3.2.1所有在职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停工进行治疗,可以享受病假。

3.2.2休假天数:

参照有关医疗证明以及病假建议书确定,但最长不能超过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的

医疗期。

3.2.3假期待遇:

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

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3.2.4申请资料:

3.2.4.1医疗证明如病历(验原件,交复印件)

3.2.4.2休假建议书,交原件

3.2.4.3其他相关资料,如医疗发票(验原件,交复印件)

3.2.4.4《员工请休假单》

3.2.5细则规定:

3.2.5.1伤病假最小休假单位为0.5小时

3.2.5.2医疗证明须是深圳市内镇级及以上、深圳市外县(区)级及以上正规医疗机构开具。

3.2.5.3如果需要转至市外就诊,须提交深圳市区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转诊单。

3.2.5.4伤病假休假天数按照日历自然天数计算,遇节假日不顺延。

3.2.5.5休假须本人向直接上级请假。

紧急情况可接受电话或代理请假,但申请天数以一天

为限。

且须在事发后的第二个工作日之内向公司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紧急情况包括:

3.2.5.5.1上班时间身体感觉不适,须送往医院接受诊断、治疗的;

3.2.5.5.2休息时间身体感觉不适,须送往医院接受诊断、治疗且次日不能回公司上班的;

3.2.5.5.3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伤害,无法按时出勤的。

3.2.5.6伤病假不包括下列情况:

3.2.5.6.1员工因违反公司的安全操作规程或劳动纪律而受伤的;

3.2.5.6.2员工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而受伤的(如打架斗殴);

3.2.5.6.3做美容手术、牙齿矫正、近视眼矫正手术及常规性的健康检查等;

3.2.5.6.4非医生建议的孕期检查机妊娠正常反应;

3.2.5.6.5超过医疗期后需继续休假的;

3.2.5.6.6其他不属于伤病假的情形。

3.3工伤假

3.3.1员工因工负伤,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属于工伤可以休工伤假。

3.3.1.1休假时间:

按照医疗终结期规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时间不得超过

24个月。

3.3.2假期待遇:

按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执行。

3.3.3申请资料:

3.3.3.1《深圳市工伤认定书》(验原件,交复印件)

3.3.3.2《员工请休假单》

3.3.4细则规定:

3.3.4.1工伤假只适用于经过社会保险部门认定为工伤后的休假。

3.3.4.2员工因工请工伤假获批后经鉴定不属于工伤的,可按照医院建议批准为病假,但不得

超过国家及地方规定的医疗期。

3.4休年假

3.4.1根据《劳动合同》,员工累计工作满一年可享受年假5天,此后每满一年递增一条,直至15

天。

当年年休假应在后一年休。

3.4.2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假期待遇:

按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执行。

3.4.2.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4.2.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3.4.2.3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3.4.3申请资料:

3.4.3.1《员工请休假单》

3.4.4假期待遇:

按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100%支付。

3.4.5细则规定:

3.4.5.1公司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经员工申请,安排员工休年假。

为确保工作的顺利

进行,经员工本人同意,公司可以调整(取消、变更)员工的休假申请计划。

3.4.5.2上一年度的年休假须在现年度休完,不可跨年度休,也不可提前休。

3.4.5.3休年假的最小单位为半天,上半天或下半天休假均可。

3.4.5.4员工休假式年休假优先事假。

即在年休假尚未休完又无加班调休的情况下,如果员工

申请半天以上的事假,应优先申请休年休假。

3.4.5.5统一年休:

在春节放假前后或因生产需要、工作受到影响,公司可统一安排同时年休

日。

3.4.5.6公司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经员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员工休年

休假。

对员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则按照该员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工资

报酬。

3.4.5.7公司安排员工休年休假,但员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公司可以支付

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3.4.5.8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员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

(21.75天)进行折算,前述月工资是指员工在公司支付其未休年假工资报酬前12个

月扣除加班工资及相关福利待遇、奖金后的月平均工资。

3.5休婚假

3.5.1休假天数:

员工结婚可以享受婚假3天,初婚并属于晚婚者(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

岁)增加10天。

3.5.2假期待遇:

按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100%支付。

3.5.3申请资料:

3.5.3.1《员工请休假单》

3.5.3.2结婚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3.5.4细则规定:

3.5.4.1婚假须自结婚证签发日起至三个月内一次性休完,遇公休假和法定假不顺延。

3.5.4.2婚假不适用于入职本公司以前已经登记结婚的员工。

3.6丧假

3.6.1所有在职员工可以申请丧假

3.6.2休假天数:

员工的父母、配偶、子女死亡,丧假为3天,酌加路程假;员工的兄弟姐妹、祖

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岳父母、公婆死亡,丧假为1天。

3.6.3假期待遇:

按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100%支付。

路程假无薪。

3.6.4申请资料:

3.6.4.1死亡证明:

当公司认为有必要提供时。

如死亡通知书、火化证明、户口注销记录等,

验原件,交复印件。

3.6.4.2亲属关系证明:

当公司认为有必要提供时,验原件,交复印件。

3.6.5细则规定:

3.6.5.1请假自批准之日起一次性休完,节假日不顺延。

3.6.5.2丧假不适用于入职本公司以前其前述家庭成员或亲戚已死亡的情形。

3.7休产假

3.7.1女员工在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条件下可以享受以下产假。

3.7.1.1休假天数:

产假90天,其中产前15天,产后75天。

3.7.1.2已婚女员工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增加产假15天。

3.7.1.3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

3.7.1.4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子女,增加产假15天。

3.7.1.5在子女出生后3个月内提交《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35天。

3.7.2假期待遇:

按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100%支付。

3.7.3申请资料:

3.7.3.1结婚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3.7.3.2计划生育服务证,即准生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3.7.3.3子女出生医学证明书,即出生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3.7.3.4其他相关资料如难产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3.7.3.5《员工请休假单》

3.7.4细则规定:

3.7.4.1符合上述条件的假期须一次性休完,节假日不顺延。

3.7.4.2员工在怀孕后,须向人力资源部门报告。

人力资源部门须通知其直接上级。

直接上级

应按照有关规定安排其工作。

3.7.4.3员工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生育者,公司将向政府部门报告。

3.8看护假

3.8.1已婚男员工可以再配偶生产前后享受看护假。

3.8.2假期天数:

10天。

3.8.3假期待遇:

按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100%支付。

3.8.4申请资料:

3.8.4.1结婚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3.8.4.2计划生育服务证,即准生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3.8.4.3子女出生医学证明书,即出生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3.8.4.4其他相关资料如难产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3.8.4.5《员工请休假单》

3.8.5细则规定:

3.8.5.1从婴儿出生日起可申请看护假。

但必须在婴儿出生后3个月内补交《独生子女父母光

荣证》,否则已休看护假按年休假或事假处理,并不得用尚未发生的加班工时抵销。

3.8.5.2看护假须在婴儿出生之日起三个月内一次性休完,遇节假日不顺延。

3.8.5.3看护假不适用于入职本公司以前其妻子已经生产的员工。

3.9公假

3.9.1员工依法参加社会活动(如参加人民代表大会等)可以申请休公假

3.9.2假期待遇:

休假期间公司依法支付工资。

3.9.3申请资料:

3.9.3.1有关证明材料

3.9.3.2《员工请休假单》

3.10调休

3.10.1调休适用于加班员工,主要为办公室人员。

3.10.2假期待遇:

休假期间公司依法支付工资。

3.10.3申请资料:

3.10.3.1《员工请休假单》

3.10.4细则规定:

3.10.4.1人力资源部门核对并确认员工加班记录。

3.10.4.2调休不适用于各种原因调班至周末或者为达到每周正常工作40小时而要求周末上班

的情形。

3.10.4.3员工不得在实际加班之前申请调休。

3.11其他假期

3.11.1此规定未列出的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员工的假期、休假时间、休假条件按

照规定执行。

4.请休假审批职责与审批程序

4.1员工休假申请审批职责如下:

4.1.1员工

4.1.1.1亲笔填写《员工请休假单》

4.1.1.2如实地,在规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的程序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4.1.1.3回公司上班后需及时到人力资源部门销假。

4.1.2部门

4.1.2.1直接上级:

对休假申请的真实性及所提供材料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并根据出勤情况的变

化及时对工作安排进行调整。

4.1.2.2部门负责人:

在保证出勤率及工作正常安排的情况下,在授权范围内对本部门的休假申

请做出审核、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4.1.3人力资源部

4.1.3.1对部门的休假审批状况及员工提交的休假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地方提出

纠正建议,同时对异常休假情形提出报告。

4.1.3.2对休假记录进行登记、存档、统计等。

4.1.4副总经理

4.1.4.1审核、批准直接下属请假。

4.1.4.2批准员工3天以下的请休假申请。

4.1.4.3批准员工年度事假累计达到10天后的所有事假申请。

4.1.5总经理

4.1.5.1审核、批准直接下属请假。

4.1.5.2批准员工3天以上的请休假申请。

4.1.5.3批准员工年度事假累计达到15天后的所有事假申请。

4.2员工休假申请审批程序如下:

4.2.1员工按本规定要求的时间提前填写《员工请休假单》交直接上级审查

4.2.2直接上级审查确认员工请假的必要性后交部门负责人审核

4.2.3部门负责人审核员工《员工请休假单》。

已批准的《员工请休假单》交人力资源部门存档备查,

已同意的交人力资源部门审查,不同意请假的则退回员工直接上级。

4.2.4人力资源部门依据本规定对员工请休假内容及程序进行审查,将符合规定并且已经审核的《员

工请休假单》送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员工请休假单》退回部门。

4.2.5副总经理在职权范围内对员工休假进行审核或批准。

4.2.6总经理在职权范围内对员工休假进行审核或批准。

4.2.7人力资源部门将未获副总经理或总经理批准的《员工请休假单》退还部门。

4.2.8人力资源部门将已获副总经理或总经理批准的《员工请休假单》存档备案。

4.3审批权限如下:

4.3.1各假别按照以下授权履行休假的审核和批准:

4.3.1.1一天及以下的请休假由部门负责人批准

4.3.1.2一天以上三天以下的请休假由部门负责人及人力资源审查,副总经理批准

4.3.1.3三天以上的请休假由部门负责人、人力资源、副总经理审查,总经理批准

4.3.1.4部门负责人请休假,由直接上级批准

4.3.1.5员工年度事假累计达到10天后的所有事假或病假的审批,由副总经理批准。

4.3.1.5员工年度事假累计达到15天后的所有事假或病假的审批,由总经理批准。

5.基本原则

5.1员工请假须遵守以下事项:

5.1.1员工请休假须本人亲笔填写《员工请休假单》,公司不接受口头、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申请,

也不接受事后补假及请人代为请假,否则以旷工论处。

但遇突发紧急情况且能提供足够证明材

料者例外。

篇二:

国家规定的休假制度

国家规定的休假制度:

年假休息休假

法律风险提示:

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是我国宪法的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也是劳动法基本原则之一。

我国《宪法》第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修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劳动法》总则第3条关于劳动者权利中概括规定了劳动者有“休息休假的权利”,并在第四章用第35条至第45条的篇幅详细对劳动者的休息休假做了规定。

我们可以将我国法律中规定的休假制度分为一般性休假和特殊休假,前者主要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后者则主要包括婚嫁、丧假、产假、探亲假及职工带薪年休假。

《劳动法》中对用人单位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安排劳动者在公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工作而应当安排补休或者支付一定量的工资报酬做了比较详尽的规定,因而即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这方面有所争议劳动者即可依《劳动法》采取相应的救济措施。

劳动者合法权益更易受到侵害的是特殊休假权利方面,尤其是职工带薪休假权利。

职工带薪休假制度是指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就可以享受一定时间的带薪年假。

这里的“连续工作一年以上”,是指劳动者累计工作时间,包括在同一单位的,也包括在不同单位的工作时间。

而且,带薪休假是不与婚嫁、丧假、产假、探亲假等相冲突的,也就是说,即使劳动者已经休了婚嫁、丧假、产假或者探亲假,当符合了一定条件时其仍享有带薪休假的权利。

而实际操作中很多用人单位将其理解为或者向劳动者解释为只有在其单位连续工作一年以上才可享有,或者以劳动者已经休了婚产假或者探亲假为由侵犯劳动者的带薪休假权利。

风险级别:

☆☆☆☆

风险规避措施:

典型案例一:

春节加班未获足额工资医院支付清洁工差额工资

由于医院未足额支付节假日和加班的工资,王女士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支付。

2月4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医院支付王女士加班工资、加班工资差额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共计1291.96元,并支付25%的补偿金322.99元。

仲裁费300元,由医院负担。

50岁的王女士系重庆市江津市仁沱镇来沪务工人员,201X年2月1日起,在闵行区一家医院担任清洁工。

201X年2月至6月期间的工资为每月750元。

合同到期后,王女士认为医院未足额发放工资而申请仲裁,但裁决只支持了部分请求。

王女士对仲裁裁决不服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医院支付201X年2月1日至201X年6月30日期间的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826.52元及25%经济补偿金456.63元。

仲裁费300元,由医院负担。

王女士诉称,201X年2月1日至201X年6月30日期间,每周做六休一,医院未安排补休,也未支付加班工资。

还有两周未休息,医院也仅支付加班工资20元1天。

医院辩称,王女士在医院工作时间,201X年4月1日之前为做六休一,但201X年4月1日起,改为每周工作五天半,休息一天半。

故认为无须支付王女士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差额。

法院经查明,王女士在201X年春节及劳动节各加班2天。

医院只按40元1天的标准支付。

法院认为,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用人单位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现医院提供的工资表表明,其未能支付周六加班工资,也未能足额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

医院确有不妥之处。

王女士主张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

但王女士在医院规定下班时间晚下班的行为,不能视为加班。

篇三: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请假制度(暂行)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请假制度(暂行)

一、病假

(一)请假手续

1、请假

请病假七天以上的,须本人持县级以上公立医院诊断证明、医疗专家出具的病休意见,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经单位批准、主要领导签字后方可休假。

2、续假

请病假两个月以上的,须本人每月到单位(本人确实不能回单位的,单位须派人面见本人核实病情)办理续假手续后方可继续休假。

病休期满恢复工作后,不是因为过于劳累旧病复发或另患其他疾病,而是原串疾病本来就没好,恢复工作一年内又续假的,其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3、医务鉴定

请病假六个月以上的,单位须对请假者进行医务鉴定。

经县级以上医务鉴定部门鉴定能坚持正常工作,但本人拒不上班的,按旷工论处。

经鉴定符合病退条件的,办理病退手续。

经鉴定因病不能正常工作,但又未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准其继续休假;每满六个月再进行鉴定,符合条件的准予继续休假。

超出国家规定医疗期仍不能上班的,根据国家规定予以辞退或解聘。

(二)病假待遇

1、基本工资

①工作人员病假不满两个月的,发给基本工资。

②工作人员病假两个月以上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基本工资: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基本工资照发。

③工作人员病假六个月以上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

试用期人员请病假的,以其试用期工资为基数计发病假工资;其试用期相应延长。

2、津贴补贴和绩效工资

①执行统一津补贴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保留其生活性补贴。

对工作性补贴,病假不满三十天的,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发放;三十天以上的,不再发放。

②执行绩效工资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保留其基础性绩效工资。

对奖励性绩效工资,病假不满三十天的,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发放;三十天以上的,不再发放。

3、补助

一年内病假累计不满三十天的,根据单位规定执行;三

十天以上不满两个月的,享受全年区补助的50%;两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全年的区补助。

4、其他

一年内病假累计两个月以上不满六个月的,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六个月以上的,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不计算连续工龄,不晋级晋职。

二、事假

(一)请假手续

1、工作人员按规定享受国家各类法定休假,原则上不再安排事假。

若因特殊情况确需请事假的,各单位在从严控制的前提下可给予适当,并严格规范请假手续。

2、请事假须事由充分,本人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经单位研究批准、主要领导签字后方可休假。

(二)事假待遇

1、基本工资

一年内事假累计不满十天的,根据各单位规定执行;十天以上不满三十天的,每天扣发本人日基本工资50%(日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22天,下同);三十天以上的,停发本人基本工资。

事假期间如遇国家规定的法定休假日不予扣发。

2、津贴补贴和绩效工资

①执行统一津补贴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事假期间,不享受工作性补贴。

以生活性补贴,事假不满十天的,享受100%;十天以上不满二十天的,享受60%;二十天以上不满三十天的,享受40%;三十天以上的,不再享受。

②执行绩效工资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事假期间,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

对基础性绩效工资,事假不满十天的,享受100%;十天以上不满二十天的,享受60%;二十天以上不满三十天的,享受40%;三十天以上的,不再享受。

3、补助

一年内事假累计十五天以上不满三十天的,享受全年区补助的50%;三十天以上的,不享受全年的区补助。

4、其他

一年内事假累计十五天以上不满三十天的,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三十天以上的,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不晋级晋职。

三、其他休假

婚假、产假、丧假等根据有关规定,按照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履行休假手续后休假。

国家法定节日假、公休假按国家规定执行。

四、旷工

(一)下列情况视为旷工:

未办理请假手续或未经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在请假中伪造病历、提供假证明、假材料

等弄虚作假查证属实的;请假期满未办理续假手续而继续休假的逾期部分;未办理销假手续的逾期部分。

(二)出现旷工行为的,停发工资、补贴补助和福利待遇,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不晋级晋职,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事业单位人员旷工连续十天以上或一年内累计二十天以上的,根据《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予以解聘;机关行政人员旷工连续十五天以上或一年内累计三十天以上的,根据《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予以辞退》

五、严格请销假制度

(一)工作人员休假、请假,必须做好工作的衔接,不得贻误所承担的工作。

(二)请假原则上由本人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休假。

请假期满后需续假的,须及时办理续假手续。

(三)请假三十天以上的,须经单位研究同意并加盖公章、主要领导签字后,到主管部门备案。

(四)休假期满,须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请病假者销假时,住院治疗的还须提供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治疗交费结算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交单位审验存档。

(五)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考勤登记备案制度,每月初将上月考勤统计好,经公示三天无异议后存档,将其作为评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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