硕士论文 盗窃金融机构问题探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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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论文盗窃金融机构问题探讨
学校代码:
10589学号:
06403052
分类号:
密级:
海南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
题目:
盗窃金融机构问题探讨
作者:
李殿申
指导教师:
刘国良
专业:
法律硕士
时间:
二○○九年五月
PreliminarydiscussiononStealingFinancialAgency
AThesis
SubmittedinPartialFulfillmentoftheRequirement
FortheJurisMasterDegreeinHainanUniversity
By
Lidianshen
PostgraduateProgram
LawSchool
HainanUniversity
Supervisor:
Liuguoliang
AcademicTitle:
Signature___________
Approved
May,2009
海南大学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和使用授权说明
原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
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
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作品或成果。
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
本声明的法律结果由本人承担。
论文作者签名:
日期:
年月日
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说明
本人完全了解海南大学关于收集、保存、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即:
学校有权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
本人授权海南大学可以将本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和汇编本学位论文。
本人在导师指导下完成的论文成果,知识产权归属海南大学。
保密论文在解密后遵守此规定。
论文作者签名:
导师签名:
日期:
年月日 日期:
年月日
……………………………………………………………………………………………………
本人已经认真阅读“CALIS高校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发布章程”,同意将本人的学位论文提交“CALIS高校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中全文发布,并可按“章程”中规定享受相关权益。
同意论文提交后滞后:
□半年;□一年;□二年发布。
论文作者签名:
导师签名:
日期:
年月日 日期:
年月日
内容提要
我国1997年《刑法》第264条盗窃罪中单独列出“盗窃金融机构”作为盗窃罪的加重处罚情节,但从97年至今,我国的经济、政治、文化都发生了飞跃性甚至质的变化,而我国在刑法方面,对盗窃金融机构的法律规定却没有改变与发展,仍停留在十年前的状态,严重滞后社会发展现状。
“许霆案”发生后,对盗窃金融机构的诸多问题引起社会各界的热议,但众家之言,均是对问题中的某一个或几个方面加以阐述,至今还没有学者对此方面问题进行系统化的探讨。
本文是在借助他人的研究基础之上,对较为突出的热点问题加以总结,深入地、系统地进行初步探究,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盗窃金融机构的行为方式。
在我国目前的刑法中,盗窃是以秘密窃取行为方式为要件的,但这里的秘密窃取是一特定概念,主要是针对行为人的主观认识而言。
对盗窃金融机构的犯罪来说,其秘密窃取的行为方式与普通盗窃罪相比更为复杂,如因ATM机的故障,使用自己的信用卡,自己的密码,多取存款的行为是否符合秘密窃取的特征?
秘密窃取是否适用于智能机器或智能机器人?
另外,对于盗窃必须是秘密窃取有很多学者提出质疑,实际上也存在公开盗窃的情形,英美法系许多国家对于盗窃犯罪不要求必须是秘密窃取,因此我们如何借鉴外国立法经验,解决我国刑法对某些危害社会的行为无所归属的现象,是急需解决的问题。
二、关于盗窃金融机构对象。
金融机构作为单位,本身是不能被盗窃的,盗窃金融机构是指盗窃金融机构的财产,并且只有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包括股票、有价证券、储户的存款等才是盗窃金融机构犯罪的对象,而不包括金融机构的办公用品、汽车等服务性的财产。
另外,当经营资金位于金融机构固定场所之外,如ATM机中,因其经营资金性质没有改变,也应认定为属于盗窃金融机构的犯罪对象。
但是,因金融业的迅速发展,私人财产大量注入,服务方式也会更加多样化,如何界定金融机构的范围也是急需解决的问题。
三、关于盗窃金融机构存在的问题。
立法上,一是立法相对落后;二是盗窃金融机构的法定刑缺少10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个量刑幅度,违反“罪责刑”相适应的刑事原则;三是死刑适用条件过于宽泛。
司法上,由于金融机构的范围不清,造成定罪、量刑不一,违背公平观念。
而要解决这些问题,一是要立足国情,深入、细化、完善已有的法律,二是要吸收外国立法先进经验,但不能完全照抄,要制定适合自己国情的法律,三是要加强判例的借鉴作用,力求法律适用上的统一。
关键词:
秘密窃取经营资金死刑适用
Abstract
IntheCriminalLawof1997,larcenyofthe264itemseparatelylisted“stealingfinancialagency”asanaggregativesanctionplotoflarceny.Fromthenon,economy,politicsandcultureofourcountryhavemadedramaticchanges.Butthelegalruleofstealingfinancialagencyinthecriminallawhasnotbeenchangedordeveloped.Thelegislationremainsinthestateadecadeago,whichlagsbehindthesocialdevelopmentseriously.Afterthe"TingXucase",manyproblemsarisingfromdifferentsectorsofstealingfinancialagencycausehotdiscussioninpublic.Butmostscholarsexpatiatedononlyoneorsomeaspects,andnoscholarhassystematicallydiscussedproblemsinthisrespectsofar.Basedonthestudyofothers,thearticlesummariessomeoutstandinghotspotsandexplorestheproblemfurtherandsystematically.Thearticlemainlycontainstheseaspects:
1.Thebehaviorsofstealingfinancialagency.Inthecurrentcriminallaw,secrettheftisoneelementoflarceny.Butsecretthefthereisaspecificconcept,whichismainlycharteredbythesubjectiveunderstandingoftheconductor.Forthecrimeofstealingfinancialagency,thebehaviorsofsecrettheftaremorecomplicatedthanthoseofcommonlarceny.Forexample,becauseofthetroubleoftheATM,theconductorwithdrawsmoremoneybyhisowncreditcardandpassword.Isthebehaviorconsistentwiththecharacterofsecrettheft?
Issecrettheftapplicableforintelligentmachinesorintelligentrobots?
Inadditional,manyscholarsquestionthatlarcenymustonlystealsecretly.Infact,therearemanytheftsinpublic.Larcenydoesnotrequiresecrettheftinmanycountriesofcaselegalsystem,sotheproblemtosolveinneedisthathowtolearnfromforeignlegislationexperience,andhowtoclassifysomebehaviorsinthecriminallawofourcountry.
2.Theobjectsofstealingfinancialagency.Asaunit,thefinancialagencyitselfisnotstolen.Itisstealingthepropertyofthefinancialagency.Onlytheoperatingfunds,whichcontainstocks,securities,depositsandsoon,aretheobjectsofthestealingfinancialagency.Buttheservicefundssuchasofficesuppliesorcarsarenotfundsofthefinancialagency.Besides,whentheoperatingfundsareoutsideofthefixedplacesofthefinancialagency,suchasintheATM,theyareregardedastheobjectsofthefinancialagency,becausethecharacterofoperatingfundsisnotchanged.Butfinancialindustrydevelopsrapidly;personalassertsareinpouredabundantly,andservicemannersaremorevarious,howtodefinethescopeofthefinancialagencyisanurgentproblem.
3.Theexistenceofstealingfinancialagency.Onlegislation,firstly,thelegislationisnotadvanced.Secondly,thereisnothelegalpunishmentofmorethan10-yearprisonpenaltyforstealingfinancialagency.Thisdisobeysthecriminalprincipleof"Guiltadapttopenalty".Thirdly,theapplicationconditionsfordeathpenaltyaretoobroad.Onjudicature,guiltyandpunishmentareverifiedbecauseoftheambiguousscopeofthefinancialagency.Thisdisobeysthejusticenotion.Tosolvetheseproblems,firstly,thelawshouldbedeepened,andperfectedbasedonthenationalcondition;Secondly,thedevelopedlegislationexperienceshouldbeabsorbedandthelawadaptingtoourownnationalconditionshouldbeestablished;thirdly,thedrawingfromcasesshouldbestrengthened,andtheunificationofthelawapplicationshouldbesought.
Keywords:
SecrettheftOperatingfundsDeathpenaltyapplication
目录
内容提要I
AbstractII
引言
一、引出问题的案件事实1
二、盗窃金融机构的行为方式2
(一)我国旧时传统的盗窃行为方式2
(二)我国当今盗窃金融机构行为方式3
(三)盗窃金融机构行为方式在具体案件中的认定4
(四)英美法系盗窃行为方式对我国的借鉴作用6
三、盗窃金融机构的犯罪对象7
(一)我国金融机构的概念、分类及性质7
(二)盗窃金融机构对象的认定7
四、盗窃金融机构的立法及司法问题10
(一)盗窃金融机构立法问题10
(二)盗窃金融机构司法问题13
五、完善盗窃金融机构法律的建议16
(一)活化盗窃金融机构的行为方式16
(二)明细金融机构范围16
(三)修订盗窃金融机构的法定刑17
(四)加重判例的借鉴作用18
结语
参考文献20
后记
引言
由于各国法律历史传统,法律观念不同以及经济发展程度的不同,对金融机构的保护方式和保护力度也不同。
在某些英美法系国家,盗窃金融机构与盗窃其他财产一样并没有区别,同等保护同等处罚,体现了西方工业文明“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价值基础,这种法律制度是与其私有制的经济制度相适应的。
我国1997年《刑法》,在盗窃罪中单独列出“盗窃金融机构”作为盗窃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同样是与我国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制度相适应的。
从97年至今,历经十余年的发展,我国金融机构的财产性质大多发生了变化,再对其不论财产性质如何,一概加以特殊保护,对其他私有财产主体来说,是不公平的,违反平等的人权理念。
科技的进步,为法律提出了新问题,也扩充了法律的发展空间。
“许霆案”发生后,看似简单的ATM机,却引发出诸多争议,暴露出我国关于这方面的立法严重滞后于社会发展现状,落后于人们的思想观念。
立法要以生产力发展状况为基础,法律要与社会发展环境相适应,这是法律得以实施的最基本要求。
只有建立科学、合理、完备的刑法和刑罚体系,才能更好地维护刑法的稳定性,充分发挥刑法的作用,实现刑法的社会目的,也只有制定完备的法律才能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
一、引出问题的案件事实
案例一:
云南省公安专科学校学生何鹏于2001年3月2日,持账面金额只有10元的金穗卡到云南省民族学院的ATM机上查询存款余额。
因云南省分行计算机系统发生故障造成ATM机失控,查询未果。
何鹏随意按键输入取款100元的指令,ATM机如数吐款,何鹏见状,又重复上次操作连续按键6次,取出现金4300元。
次日上午,何鹏再次持金穗卡到其他七台ATM机上连续取款215次,共取现金42.53万元,两日共取42.96万元。
当日下午,何鹏将钱送回陆良县马街镇家中藏匿,并在返回昆明途中打电话通知其母到农业银行陆良县支行挂失。
返昆后何鹏以其同学伏某名义存入交通银行7300元,以朋友金某名义存入4.7万元,又购买了手机等物品挥霍。
后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抓捕归案。
2002年7月12日,何鹏被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何鹏不服,提出上诉。
当年10月17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何鹏的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
2006年4月21日晚10时,许霆来到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的ATM机取款。
结果取出1000元后,他惊讶地发现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了1元,狂喜之下,许霆连续取款5.4万元。
当晚,许霆回到住处,将此事告诉了同伴郭安山,两人随即再次前往提款。
后经警方查实,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郭安山则取款1.8万元。
事后,二人各携赃款潜逃,一年后许霆在陕西宝鸡火车站被警方抓获。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许霆以非法侵占为目的,伙同同案人采用秘密手段,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许霆上诉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回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2008年3月31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以盗窃罪判处许霆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两万,追讨其取出的173826元。
重审后,许霆再次上诉,2008年5月23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二审,维持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08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该判决,旷日已久的“许霆案”终于尘埃落定。
案例三:
被告人商平,原系厦门某保安公司驾驶员,负责驾驶运钞车,运送守押员和银行业务员到市内各个ATM机网点加钞。
2007年8月27日上午,运钞车来到下湖社ATM机网点时,商平下车站在一旁,看到银行业务员收回一大笔钞票,就盯上了那只钱箱,准备伺机动手。
当运钞车至东浦新村ATM机网点时,守押员和银行业务员都下了车,被告人商平借口车子要调头,违规将运钞车开到旁边的小区停车,避开守押员的视线,拿出本来按规定应该交给银行业务员的钥匙,从驾驶室打开中门,进入放置钱箱的后车厢,将早已盯上的那只钱箱提出来,藏到驾驶室后排座位底下。
当天上午11时30分左右,银行业务员回来清点钱款时,发现少了一个钱箱,便立即报警。
次日,商平自首,交代了盗窃钱箱的事实,并退还全部赃款12.74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商平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向有关部门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考虑到被告人归案后积极退赃,具有较好的悔罪表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以普通盗窃罪(非盗窃金融机构)判处被告人商平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8000元。
通过上述三则案件事实比较,可以发现如下问题:
1、何鹏、许霆均存在利用ATM机的故障,使用自己合法的银行卡多次提取现金的行为,是否符合我国刑法盗窃罪所规定的窃取行为?
2、ATM机是否属于金融机构?
3、在案例三中,法院对商平以普通盗窃罪进行处罚是否确切?
上述问题引发出对我国盗窃金融机构行为方式、盗窃金融机构对象的确定以及我国关于盗窃金融机构存在问题进行系统性探讨。
二、盗窃金融机构的行为方式
(一)我国旧时传统的盗窃行为方式
盗窃一词,在先秦文献中常见,《礼记•礼运》:
“大盗之行也,……盗窃乱贼而不作。
”是秦汉以往侵犯财产罪的概称。
盗与窃的意思相近,都有非法取财之义,但二者又微有差别。
从“盗”的造字来考察,由“水”“欠”“皿”三字构成。
“水”指涎水而言,“欠”,指手而言,“皿”,指食器而言,引申为指一切器物。
盗的固有含义是:
因贪欲而见食皿垂涎三尺,以手取食皿。
《说文解字》上讲:
“欲皿便是盗”也正是这个意思。
“窃”,据《说文•通训定声》:
表示虫私食米,虫私食米不易为人所察觉,引申乘人不知而取得非份食物也称窃。
因此,“窃”有“偷”的意思,即窃取就是秘密取去。
从两者关系来看,盗,着重于“因贪而取”;窃,则强调“乘人不知”。
《说文解字》又说:
“盗自中出曰窃。
”说明窃也是一种盗,是盗的特殊形式,二者实际上是种与属的关系。
盗为贪利取财,公开还是秘密,暴力还是非暴力均可。
而窃则有限定,须是乘人不知而取,外延当然较盗小得多。
先秦文献中,盗窃连用都取概括之意,在表示具体行为时,要么作“窃”,要么作“盗”,如《尚书•费誓》:
“逾坦墙,窃马牛。
”事实上,盗有时表示“公取”(即以暴力取财),有时则为窃取(秘密方式取财),如秦简中的“群盗”指的是公然抢劫,而“盗采人桑叶”、“盗马牛”,则指的是秘密窃取。
在汉代,盗也表窃之意,如盗园林物(《汉书•张汤传》)、盗高届玉环(《张释之传》)都是在窃的意义上使用盗的。
盗的概念得以明确是在张斐给晋律作注时,《晋律注》:
“取非其有谓之盗。
”这样,盗的范围就十分广泛,强盗和盗窃都是“取非其有”,自然都属于盗。
唐律的解释就更明晰了,《贼盗篇》:
“诸盗,公取、窃取皆为盗。
”《唐律疏议》曰:
“公取,谓行盗之人,公然而取;窃取,谓万使私窃其则,皆名为盗。
”
盗窃罪是最古老的罪名之一,几乎伴随着私有制的出现而产生。
私有财产的出现,使人产生了占有他人财产的欲望,盗窃罪的立法就是基于人类这种贪念而制定的,虽经历史的发展与变迁,对盗窃的行为方式发生了分歧,但“非己勿占”的古朴理念一直延续下来,几乎被历代所继承。
(二)我国当今盗窃金融机构行为方式
《刑法》第264条中对盗窃罪的行为方式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就明确指出: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从中可以看出,盗窃罪的行为方式必须是“秘密窃取”,但该处的秘密窃取是一个特定的概念,盗窃金融机构作为《刑法》第264条盗窃罪的加重情节,其行为方式既符合又复杂于盗窃罪的行为方式,应从以下几点加以把握:
第一,秘密窃取并非针对任何人而言的,而是仅仅针对窃取当时财物占有人而言的。
行为人窃取财产的行为,其秘密性并不是针对社会上的一切人,在窃取财物的过程中,只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没有发觉,即使被其他人发现的,也应属于秘密窃取。
如在公共汽车上实施盗窃,行为人的行为是在众目睽睽之下实施的,只要被窃取者不知晓,仍然属于秘密窃取。
第二,秘密窃取针对的是人,而不是智能物,即使该物是智能机器人。
人工智能是根据控制论的基本原理,运用功能模拟的方法,制造电脑模拟人脑的部分功能。
人工智能在功能上表现为代替甚至超过人脑的部分思维能力,但它本质上是对人思维的模拟,是受到人类的支配和操纵的,不可能取代人类智能,更不可能反过来支配和统治人类。
因此,秘密行为只能是相对于利用这些智能机器为他们服务的人来说的,机器毕竟是机器,他们存在的意义在于为人类所利用,为人类所服务。
第三,秘密窃取是指取得财物的当时没有被发现。
盗窃行为的秘密并不要求贯穿于盗窃犯罪的全过程,即并不是从盗窃预备行为起就是秘密的或不让财产所有人或持有人知晓。
例如,犯罪集团相当猖獗,行为人事前公开预谋实施盗窃计划时,没有躲避众人,但取财时没有被发现,也属于秘密窃取;再如,如果取财时没有被发现,但财物窃到手后随即被发现,尔后公开携带财物逃跑,该行为仍属于秘密窃取。
该条件说明了“秘密窃取”的时间区域,即正在实施盗窃行为时为“秘密”即可,排除了事前必须密谋和事后未被发现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