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左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规定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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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左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规定行

广西崇左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规定(试行)

各县(市、区)住建局,建筑、监理企业及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鼓励创建安全文明工地,确保我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有效合理使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使用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使用管理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订了《崇左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崇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9月24日

崇左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鼓励创建安全文明工地,确保我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有效合理使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使用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使用管理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崇左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和拆除工程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提高管理水平、加强对建筑施工人员人身安全的权益保障和防范风险所需要的费用,包括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和临时设施费。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是工程造价的组成部份,计取依据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安装园林绿化工程费用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使用管理细则》。

危险性较大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所规定的分项内容,根据经专家论证审核通过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来确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内容。

按规定应当安装使用“崇左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远程视频监控系统”以及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的费用一并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四条  依法进行工程招标投标的项目,招标方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由发包方)结合工程实际,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细则》(附件一)要求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

投标方(或承包方)应当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进度和作业环境要求,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结合自身的施工技术水平、安全管理要求对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安装园林绿化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费用定额》)单独报价,报价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使用管理细则》附件二的费率加《费用定额》中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费率计价。

其中对于附件二费率区间的取值为:

一、房屋建筑工程

(一)安装使用“崇左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的工程项目:

单位工程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含3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取最高值,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工程取中间值。

(二)因无法解决的客观因素的影响,未能安装使用“崇左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的工程项目:

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小于1万平方米的工程取高值,1万~3万(含1万及3万)平方米的工程取中间值,大于3万平方米的工程取值不得低于最低值。

二、其他工程

安装使用“崇左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的工程项目,取值不得低于中间值。

未能安装使用“崇左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的工程项目,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取值,但不得低于最低值。

第五条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单列,按第四条规定报价后不得再进行投标竞价。

第六条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应由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支付,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总费用,并约定该费用的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内容。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一次性存入规定的资金监控银行专项帐户,在向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登记手续时,一并提供专项帐户存款有效凭证。

未存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建筑安全监督机构不予办理安全监督登记手续。

第八条 存入专项帐户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实行专款专用管理。

通过建设单位、资金监控银行、安全监督机构签订的“三方监控协议”,采用施工过程中分期、定量支付,工程竣工后结清的方式进行。

1、第一次付款,在工程领取了施工许可证后支付总费用的40%;

施工单位填写《崇左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申请表》(附表1)(以下简称申请表),提交相关单位办理。

2、第二次付款,在施工现场的围挡、大门、冲洗平台、排水系统、临时设施等完成后,支付总费用的30%;

施工单位填写《崇左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落实情况签认表》(附表2),提交安全监督机构签认后,再填写《申请表》,提交相关单位办理。

3、第三次付款,单体工程在房屋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工程通过验收时、群体工程在群体房屋建筑工程主体封顶率达50%时支付总费用的30%,施工单位向相关单位提交《申请表》办理;

4、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提供支付工程款(其中含结清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有效凭证材料,方可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第九条 施工单位负责落实有关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管理制度,达到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的,由施工单位按第八条支付方式,向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和开户银行申请付款,开户银行凭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出具的证明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划拨给施工单位。

第十条 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支付,以建筑安全监督机构日常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施监督管理的“领取施工许可证,开工安全条件检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分段验收、达标评定,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四个阶段为依据。

符合要求的,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确认手续。

不符合要求的,施工单位应按建筑安全监督机构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能办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确认手续。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不按规范设置必需的安全防护设施,违反文明施工有关规定的以及不按规定进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分段验收,不及时向建筑安全监督机构申报达标评定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待施工单位按要求整改合格并接受处罚后,方能办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确认手续。

第十一条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工程项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并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

分包单位应提出专项安全防护措施及施工方案,经总承包单位批准后提取所需费用。

分包合同应列出分包工程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总额、支付方式和使用要求。

第十二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

对施工单位已经落实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及时审查并签认所发生的费用。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的,应当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责令其暂停施工并及时向建设单位和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应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收入和支出清单备查。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组织实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应当向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及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总承包单位不按本办法和合同约定支付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及时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挪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住建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落实情况将列于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动态考核,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的动态考核业绩。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落实不规范的,不得评为安全质量标准化的合格工地,不得参与文明工地等评优工作的评比。

第十七条 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一)对未按规定存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建设工程办理安全监督手续的;

(二)未按规定对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三)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分段验收表》不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分段验收、达标评定的;

(四)对监督评定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手续的;

(五)在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监管过程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崇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崇左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申请表

2.崇左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落实情况签认表

 

附表1

崇左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申请表

   我公司承建位于     区     路    号的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号:

            ),目前施工进度为    (A、已领取施工许可证;B、已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和安全措施备案;现场完成围挡、大门、冲洗平台、临舍等;C、房建工程完成主体验收、群体工程完成50%主体封顶、市政工程完成50%工程量)。

根据《崇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的通知》规定,该工程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共       万元,现申请第   次措施费用      万元(总费用的        %)。

请给予支付。

附件:

1、质量安全监督登记书□;2、现场标示“崇左市建设工程工地廉政建设制度牌”□;3、崇左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安装验收备案表□;4、现场设置“崇左市建筑工地党员服务站”□;5、已上传数字工地照片至建管科内网□;6、现场不少于8张进度照片□;7、崇左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签认单□;8、特殊工程请附相关资料□。

项目负责人(签章):

      施工单位(公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章):

        建设单位(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监督机构意见

            

            

监督机构(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注:

本表一式三份,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督机构各一份。

附表2

崇左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落实情况签认表

监督登记号: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施工单位

负责人

电 话

建设单位

负责人

电 话

形象进度

结构

层数

建筑面积(㎡)/规模

是否报安全文明工地

施 工企 业

自检情况

1、围墙、大门、冲洗平台、九牌一图等设置□;

2、办公室、工人宿舍等临时设施(五小设施)设置□;

3、施工机械防护、起重机械公示牌□;

4、场容场貌□;

5、配电线路、配电箱、开关箱等临时用电的设置及安全防护□;

6、楼层、屋面、阳台、基坑、卸料平台等临边防护□;

7、通道口、预留口、电梯井、楼梯边防护□;

8、垂直方向交叉作业、高空作业防护□;

9、崇左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安装验收备案表□;

10、已按监理单位通知单的要求整改完毕□;(资料复印件附后)

11、已按本企业安全管理部门的检查要求整改完毕□;(资料复印件附后)

12、已按建筑安全监督机构的要求整改完毕□;(资料复印件附后)

13、应急求援预案等其他内容□

检查意见

项目专职安全员:

项目经理:

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

             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

核查意见

                   

安全监理员:

总 监: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安全监督机构

评价意见

市住建委安全科:

                    年 月 日

注:

此表一式四份,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监督机构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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