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木结构设计规范 GBJ588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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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木结构设计规范GBJ588下

木结构设计规范GBJ5—88

第七章设计对施工的质量要求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7.1.1条木结构的施工,除应遵守国家现行《木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外,尚应符合本章规定的质量要求。

  第7.1.2条制作承重结构的木材,应按设计要求的等级和树种采用。

各等级木材的材质,应符合本规范承重结构木材的材质标准(附录二)的规定。

  第7.1.3条制作承重结构的木材,宜提前备料,使木材有一段干燥时间,制作时应检测其含水率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现场检测木材含水率可采用电测法。

但对截面较大的原木和方木,应要求其表层20mm深处含水率的电测值不超过18%。

  第7.1.4条当需要对承重结构木材的强度进行检验时,应按本规范附录七的检验标准进行。

  第7.1.5条用于承重结构的胶合木,其胶合工艺应符合本规范附录八的要求。

  第7.1.6条承重木结构中使用的钢材,除应具有出厂质量合格证明和标牌外,还应按国家现行《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

  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在承重构件及其连接中使用钢号不明的钢材。

  第7.1.7条在木结构施工过程中,每一主要工序交接时(或隐蔽工程覆盖前),均应进行质量检查并做好施工记录,经认定合格后才能进行下一工序。

木材加工厂成批生产的构配件,也应附有质量合格证明方可交付现场使用。

第二节构件制作

  第7.2.1条木构件的制作,应保证制成构件的平直度符合下列要求:

  一、沿受压和压弯构件长度的单向弯曲,对于方木,不应大于构件全长的1/500;对于原木,不应大于构件全长的1/300。

  二、当木梁的跨度较大时,沿梁长的侧向弯曲不应大于梁长的1/200。

  三、以锯材制成的构件,其截面的翘弯不得大于构件宽度的1.5%;其平面上的扭曲,每米长度内不得大于2mm。

  第7.2.2条制成的木构件,其实际尺寸对设计尺寸的偏差不应超出表7.2.2规定的容许值。

  木构件制作的容许偏差值                         表7.2.2

项次

构件名称

检查的尺寸

容许偏差(mm)

1

2

3

4

方木的梁、柱和桁架构件

板材构件、方木的檩条和椽条

原木构件

所有木构件

截面宽度与高度

截面宽度与高度

小头直径

构件长度

±3

±2

±5

+10

-5

  注:

原木截面如呈椭圆形,其直径可按长、短径的平均值确定。

检查时,构件上若留有树皮应予剥去,不得计算在内。

第三节结构连接的制作和装配

  第7.3.1条制作和装配齿连接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压杆端面和齿槽承压面应加工平整,装配后的压杆轴线应与齿槽承压面保持垂直。

  二、齿槽深度的偏差不应超过±2mm。

  三、支座节点齿的受剪面长度的负偏差,不应超过10mm。

  四、抵承面未贴紧的局部缝隙,其宽度不应大于1mm,任何情况下,均不容许有穿透构件宽度的缝隙,也不容许用楔或薄片填补缝隙。

  第7.3.2条制作和装配螺栓连接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受力螺栓的孔径,不得大于螺栓直径1mm。

构造螺栓的孔径,可比螺栓直径大2mm。

  二、受力螺栓间距的容许偏差为:

  1.进孔处:

±0.2d,且不大于2mm(d为螺栓直径)。

  2.出孔处:

顺纹方向±1.0d;

  横纹方向±0.5d,且不大于板束总厚度的4%。

  第7.3.3条钉连接施工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钉进孔处间距的偏差不应超过±1.0d(d为钉的直径)。

  二、当钉的直径大于6mm或采用落叶松、硬质阔叶材等做构件时,应预先钻孔。

孔径取钉径的0.8~0.9倍,孔深约为钉入深度的0.6倍。

  第7.3.4条木结构中钢件的焊接应采用电焊,不应采用气焊或锻接。

  所有钢件均应除锈,并涂刷防锈漆。

  第7.3.5条木结构装配的偏差,不应超出表7.3.5规定的容许偏差值。

  木结构装配的容许偏差值                   表7.3.5

项次

检查项目

容许偏差(mm)

1

  结构长度

     

(1)跨度≤15m

     

(2)跨度>15m

±10

±15

2

  结构高度

     

(1)跨度≤15m

     

(2)跨度>15m

±10

±15

3

节点间距

±5

第四节木结构的运输和安装

报告内容有:

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所在地自然环境社会环境简况、环境质量状况、主要环境保护目标、评价适用标准、工程内容及规模、与本项目有关的原有污染情况及主要环境问题、建设项目工程分析、项目主要污染物产生及预计排放情况、环境影响分析、建设项目拟采取的防治措施及预期治理效果、结论与建议等。

  第7.4.1条在木结构的运输和贮放过程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防止结构受潮和长时间的日晒雨淋。

  二、结构竖直放置时,其临时支承点应与结构在建筑物中的支承相同,并设可靠的临时支撑,以防侧倾。

水平放置时,应加垫木置平,防止构件变形和连接松动。

  三、经过长途运输和长期贮放的结构,在安装前应再检查一次其构件和连接是否完好。

如发现霉变、破损等情况,应予更换或修理。

  第7.4.2条木结构吊装前应做好下列工作:

  一、拧紧所有螺栓(包括圆钢拉杆)的螺帽;

  二、采取防止构件错位和连接松动的措施;

  三、根据结构的型式和跨度合理确定吊装方法,并按从地面竖起和提升结构的受力情况进行加固和试吊,以检验结构的刚度;

  四、校正支座标高、跨度和间距等。

  第7.4.3条为防止木结构在安装过程中发生失稳或侧倾、应在安装结构的同时,安装其支撑系统。

如属无支撑的结构,则应采取临时固定措施,以保证结构在施工阶段的安全。

  第7.4.4条结构安装后的位置对设计位置的偏差,不应超过表7.4.4规定的容许偏差值。

  木结构安装位置的容许偏差值     表7.4.4

(1)报送审批综合性规划草案和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草案时,将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一并报送。

项次

检查项目

(1)内涵资产定价法容许偏差

1

2

3

4

5

6

直接市场评估法又称常规市场法、物理影响的市场评价法。

它是根据生产率的变动情况来评估环境质量变动所带来影响的方法。

结构中心线的间距

结构的垂直度

受压或压弯构件对设计外形

支座轴线对支承面中心

支座标高

吊顶四周水平线标高

2.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20mm

结构高度的0.5%

构件长度的1/300

±10mm

±5mm

±5mm

第八章木结构的防腐防虫和防火

第一节木结构的防腐防虫

(2)规划实施中所采取的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有效性的分析和评估;第8.1.1条为防止木结构受潮而引起木材腐朽,设计时必须从构造上采取下列防潮和通风措施:

  一、应在桁架和大梁的支座下设置防潮层,在木柱下设置柱墩,并严禁将木柱直接埋入土中。

  二、为保证木结构有适当的通风条件,不应将桁架支座节点或木构件封闭在墙、保温层或其他通风不良的环境中(图8.1.1-1和图8.1.1-2)。

             

             

  处于房屋隐蔽部分的木结构,应设通风孔洞。

  对露天结构在构造上应避免任何部分有积水的可能,并应在构件之间留有空隙(连接部位除外),使木材易于通风干燥。

  三、为防止木材表面产生水气凝结,当室内外温差很大时,房屋的围护结构(包括保温吊顶),应采取有效的保温和隔气措施。

  第8.1.2条木结构构造上的防腐、防虫措施,除应在设计图纸中加以说明外,尚应要求在施工的有关工序交接时,检查其施工质量,如发现有问题应立即纠正。

  第8.1.3条对下列情况,除从结构上采取通风防潮措施外,尚应采用药剂处理。

  一、露天结构;

  二、内排水桁架的支座节点处;

  三、檩条、搁栅等木构件直接与砌体接触的部位;

  四、在白蚁容易繁殖的潮湿环境附近使用木构件;

  五、虫害严重地区使用马尾松、云南松以及新利用树种中易感染虫害的木材;

  六、在主要承重结构中使用不耐腐的树种木材。

  常用的药剂配方及处理方法,可按本规范附录九采用。

  注:

虫害主要指白蚁、长蠹虫、粉蠹虫及天牛等的蛀蚀。

  实践证明,沥青只能防潮,防腐效果很差,不宜单独使用。

  第8.1.4条当以防腐、防虫药剂处理木构件时,应按设计指定的药剂成分、配方及处理方法采用。

若受条件限制而需改变药剂或处理方法时,应征得设计单位同意,并从本规范附录九中选择代用的方案。

  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使用未经鉴定合格的药剂。

  第8.1.5条木构件(包括胶合木构件)的机械加工应在药剂处理前进行。

木构件经防腐防虫处理后,应避免重新切割或钻孔。

若由于技术上的原因,确有必要作局部修整时,必须对木材暴露的表面,涂刷足够的药剂。

  第8.1.6条木材应先胶合后进行药剂处理。

当采用耐水性胶时,可选用浸渍法或涂刷法处理。

若为中等耐水性胶,则宜采用涂刷法。

  第8.1.7条在使用药剂处理木构件的前后,应作下列检查和施工记录:

  一、木构件处理前的含水率及木材表面清理的情况;

  二、药物出厂的质量合格证明或检验记录;

  三、药剂调制时间、溶解情况及用完时间;

  四、药液透入木材的深度和均匀性;

  五、木材每单位体积(对涂刷法以每单位面积计)吸收的药量。

(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第二节木结构的防火

第8.2.1条为了防止木结构遭受火灾的危险,在设计上除应遵守国家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外,尚应采取下列构造措施:

  一、在有火源的房屋内,须设置防止火焰、火星及辐射热危害的防火设施(如防火隔墙、防火幕、石棉隔板等),使木结构与火源隔开,被隔开的木结构仍应具有通风条件,不得将结构包裹在防火层内。

  二、当房屋中有采暖或炊事的砖烟囱时,与水构件相邻部位的烟囱壁厚度应加厚至240mm。

  烟囱外表面与木构件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对于砖或混凝土烟囱120mm

  对于金属烟囱240mm

  当烟囱穿过木屋盖的吊顶时,在烟囱周围500mm范围内,不得采用可燃材料作保温层。

  三、当房屋有采暖管道通过木构件时,其管壁表面应与木构件保持不小于50mm的净距(若采暖管道的温度超过100℃,此净距尚应适当加大)或用非燃烧材料隔热。

  四、木屋盖吊顶内的电线,应采用金属管配线,或使用带金属保护层的绝缘导线。

白炽灯、卤钨灯、荧光高汞灯及其镇流器等不应直接安装在木构件上。

  五、有可能遭受火灾危险的木结构,宜采用刨光的方木(包括胶合木)或原木制作;木屋盖的吊顶及木隔墙等应采用抹灰或设置水泥石棉板、石膏板等防火措施;保温和隔音材料宜采用非燃烧材料(如矿棉、炉渣等)制作。

  第8.2.2条对有可能遭受火灾危险的建筑物以及对防火要求较高的木结构,除应在构造上采取防火措施外,尚宜用防火涂料进行处理。

  承重木结构使用的防火涂料,应是对人畜无毒,且经消防部门鉴定合格、批准生产的产品。

附录

附录一在承重结构中使用新

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利用树种木材的设计要求

  

(一)木材的主要特性

  1.槐木干燥困难,耐腐性强,易受虫蛀。

  2.乌墨(密脉蒲桃)干燥较慢,耐腐性强。

  3.木麻黄木材硬而重,干燥易,易受虫蛀,不耐腐。

  4.隆缘桉、柠檬桉和云南蓝桉干燥困难,易翘裂,云南蓝桉能耐腐,隆缘桉和柠檬桉不耐腐。

  5.檫木干燥较易,干燥后不易变色,耐腐性较强。

  6.榆木干燥困难,易翘裂,收缩颇大,耐腐性中等,易受虫蛀。

  7.臭椿干燥易,不耐腐,易呈蓝变色,木材轻软。

  8.桤木干燥颇易,不耐腐。

  9.杨木干燥易,不耐腐,易受虫蛀。

  10.拟赤杨木材轻、质软、收缩小,强度低,易干燥,不耐腐。

  注:

木材的干燥难易系指板材而言,耐腐性系指心材部份在室外条件下而言,边材一般均不耐腐。

在正常的温湿度条件下,用作室内不接触地面的构件,耐腐性并非是最重要的考虑条件。

  

(二)应用范围

  1.宜先在木柱、搁栅、檩条和较小跨度的钢木桁架中使用,在取得成熟经验后,再逐步扩大其应用范围。

  2.不耐腐的树种木材,若无可靠的防腐处理措施,不宜用作露天结构。

  (三)设计指标

  1.当材质和含水率符合本规范第2.1.2和第2.1.3条的要求时,木材的强度设计值及弹性模量可按附表1.1采用。

  新利用树种木材的强度设计值和弹性模量(N/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还规定:

“建设项目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简称“三同时”)。

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三同时”制度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对环境影响评价的延续,从广义上讲,也属于环境影响评价范畴。

             附表1.1

  注:

杨木和拟赤扬的顺强度设计值和弹性模量可按TB11级数值乘以0.9采用;横纹强度设计值可按TB11级数值乘以0.6采用。

若当地有使用经验,也可在此基础上作适当调整。

  2.当计算轴心受压和压弯木构件时,其稳定系数φ值应按公式4.1.4-3及4.1.4-4确定。

  (四)构造要求

  设计新利用树种木材的承重结构时,除应遵守本规范第六章有关设计和构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以新利用树种木材作屋盖的承重结构时,宜采用外部排水和无天窗的构造方式。

若用于桁架,宜采用钢木桁架。

  2.应按本规范第八章的要求,注意做好防虫防腐处理。

对于木麻黄等易虫蛀不耐腐的木材宜用于露明部位。

若需置入墙内时,除做好构件本身的防虫防腐处理外,尚应对人墙部位加涂防腐油二次。

  3.桁架上弦采用方木时,其截面宽度不宜小于120mm;采用原木时,其小头直径不宜小于110mm。

木构件的净截面面积不宜小于5000

若有条件,宜直接使用原木。

附录二承重结构木材的材质标准

  

(一)方木

  承重结构方木材质标准                                             附表2.1

(一)安全预评价依据项次

缺陷名称

材质等级

1

腐朽

不容许

不容许

不容许

2

木节

在构件任一面任何150mm长度上所有木节尺寸的总和,不得大于所在面宽的

1/3

(连接部

位为1/4)

2/5

1/2

3

斜纹

任何1m材长上平均倾斜高度,不得大于

50mm

80mm

120mm

4

髓心

应避开

受剪面

不限

不限

5

裂缝

(1)在连接的受剪面上

(2)在连接部位的受剪面附近,其裂缝深度(有对面裂缝时用两者之和)不得大于材宽的

不容许

1/4

不容许

1/3

不容许

不限

6

虫蛀

允许有表面虫沟,不得有虫眼

  注:

1.对于死节(包括松软节和腐朽节),除按一般木节测量外,必要时尚应按缺孔验算。

若死节有腐朽迹象,则应经局部防腐处理后使用。

  2.木节尺寸按垂直于构件长度方向测量。

木节表现为条状时,在条状的一面不量(附图2.1),直径小于10mm的活节不量。

        

  

(二)板材

承重结构板材材质标准                                             附表2.2

项次

缺陷名称

材质等级

1

腐朽

不容许

不容许

不容许

2

木节

在构件任一面任何150mm长度上所有木节尺寸的总和不得大于所在面宽的

1/4

(连接部

位为1/5)

1/3

2/5

3

斜纹

任何1m材长上平均倾斜高度,不得大于

50mm

80mm

120mm

4

髓心

不容许

不容许

不容许

5

裂缝

在连接部位的受剪面及其附近

不容许

不容许

不容许

6

虫蛀

容许有表面虫沟,不得有虫眼

  注:

同附表2.1注。

  (三)原木

  承重结构原木材质标准                                             附表2.3

项次

缺陷名称

材质等级

1

腐朽

不容许

不容许

不容许

2

木节

(1)在构件任任何150mm长度上沿周长所有木节尺寸的总和,不得大于所测部位原木周长的

(2)每个木节的最大尺寸,不得大于所测部位原木周长的

1/4

1/10(连接部

位为1/12)

1/3

1/6

不限

1/6

3

扭纹

小头1m材长上倾斜高度不得大于

80mm

120mm

150mm

4

髓心

应避开

受剪面

不限

不限

5

虫蛀

容许有表面虫沟,不得有虫眼

  注:

1.同附表2.1注“1”。

    2.木节尺寸按垂直于构件长度方向测量,直径小于10mm的活节不量。

    3.对于原木的裂缝,可通过调整其方位(使裂缝尽量垂直于构件的受剪面)予以使用。

  (四)胶合材

  胶合木结构板材材质标准                                            附表2.4

项次

缺陷名称

材质等级

Ⅰg

Ⅱg

Ⅲg

1

腐朽

不容许

不容许

不容许

2

木节

(1)在木板任一面任何150mm长度上所有木节尺寸的总和,不得大于所在面宽的

(2)在木板指接及其两端各100mm范围内

1/3

容许

2/5

容许

1/2

容许

3

斜纹

任何1m材长上平均倾斜高度,不得大于

50mm

80mm

150mm

4

髓心

不容许

不容许

不容许

5

裂缝

(1)木反窄面上的裂缝,其深度(有对面裂缝用两者之和)不得大于板宽的

(2)木板宽面上的裂缝,其深度(有对面裂缝用两者之和)不得大于板厚的

1/4

不限

1、3

不限

1、2

对侧立腹板工字梁的腹板:

1/3对其他板材不限

6

虫蛀

容许有表面虫沟,不得有虫眼

7

涡纹

在木板指接及其两端各100mm范围内

不容许

不容许

不容许

  注:

1.同附表2.1注。

    2.按本标准选材配料时,尚应注意避免在制成的胶合构件的连接受剪面上有裂缝。

    3.对于有过大缺陷的木材,可截去缺陷部份,经重新接长后按所定级别使用。

附录三木结构检查与维护要求

1.木结构工程在交付使用前应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凡属要害部位(如支座节点和受拉接头等)均应逐个检查。

凡是松动的钢拉杆和螺栓均应拧紧。

  2.在工程交付使用后的两年内,使用单位(或房管部门),应根据当地气候特点(如雪季、雨季和风季前后)每年安排一次检查。

两年以后的检查,可视具体情况予以安排。

  检查内容包括:

屋架支座节点有无受潮、腐蚀或虫蛀;天沟和天窗有无漏水或排水不畅;下弦接头处有无拉开,夹板的螺孔附近有无裂缝;屋架有无明显的下垂或倾斜;拉杆有无锈蚀,螺帽有无松动,垫板有无变形或陷入木材;支撑系统有无松脱;木构件有无虫蛀和严重的翘曲、斜裂或变形等等。

  凡有条件的单位,应对木结构(特别是公共建筑和厂房建筑)建立检查和维护的技术档案。

  3.当发现有可能危及木结构安全的情况时,应及时进行加固。

  注:

采用铅丝捆的方法对防止木材裂缝的发展无明显效果。

附录四胶粘能力检验标准

   

(一)方法概要

  胶的胶粘能力,可根据木材胶缝顺纹抗剪强度试验结果进行判定。

对于承重结构用胶,其胶缝抗剪强度不应低于附表4.1规定的数值。

  对承重结构用胶胶粘能力的最低要求        附表4.1

试件状态

胶缝顺纹抗剪强度值(N/

红松等软木松

栎木或水曲柳

干态

湿态

5.9

3.9

7.8

5.4

  

(二)材料要求

  1.胶合用的木材,应采用软木松(如红松等,详见本规范附录五)或栎木、水曲柳制作。

若需采用其他树种木材,应有经鉴定通过的技术报告。

  2.胶液的工作活性,在20±2℃室温下测定时,不应少于2h。

  3.胶合时木材的含水率,不应大于15%。

  (三)试件制备

  1.试条由两块25×60×320mm的木板组成(附图4.1a)。

  木纹应与木板长度方向平行,年轮与胶合面成40°~90°角。

不得采用有树脂溢出的木材。

  试条胶合前应经刨光,胶合面应密合,边角应完整。

胶合面应在刨光后2h内涂胶。

涂胶前,应清除胶合面的木屑和污垢。

涂胶后应放置15min再叠合加压,压力可取0.4~0.6N/

在胶合过程中,室温宜为20~25℃。

  试条在加压状态下放置24h,卸压后再养护24h,方可加工试件。

            

  2.试件加工

  将试条截成四块(附图4.1b),按附图4.2所示的形式和尺寸制成四个剪切试件。

  试件刨光后应采用钢角尺检查,两端必须与侧面垂直,端面必须平整。

试件受剪面尺寸的允许偏差为±0.5mm。

                  

  (四)试验装置与设备

  试件应置于专门的剪切装置(附图4.3)中,在小吨位(一般为10kN)的木材试验机上进行试验。

试验机测力盘的读数精度,应达到估计破坏荷载的1%或以下。

                 

  (五)试验条件

  1.干态试验应在胶合后的3~5d内进行。

  2.湿态试验应在浸水24h后立即进行。

  (六)试验要求

  试验时,应先用游标卡尺测量剪切面尺寸,准确至0.1mm。

  试件放在夹具上应保证胶合面与加荷方向一致,加荷应均匀,加荷速度应控制试件3~5min内破坏。

  试件破坏后,记录荷载最大值;测量试件受剪面上沿木材剪坏的面积,精确至3%。

  (七)试验结果的整理与计算

  剪切强度极限值按下式计算,精确至0.1N/

  

  式中

——剪切强度极限值(N/mm2);

    

——荷载最大值(N);

    

——剪切面积(mm2)。

  试验记录应包括:

强度极限及破坏特征,并应算出沿木材破坏面积与胶合面总面积之比,以百分率计。

  (八)取样方法及判定规则

  1.检验一批胶应至少用两个试条制成八个试件,每一试条各取两个试件作干态试验,两个作湿态试验。

若试验结果符合附表4.1的要求,即认为该试件合格。

若有一个试件不合格,须以加倍数量的试件重新试验,若仍有一个试件不合格,则该批胶应被判为不能用于承重结构。

  2.若试件强度低于附表4.1所列数值,但其沿木材部分剪坏的面积不少于试件剪面的75%,则仍可认为该试件合格。

  3.对常用的耐水胶,可仅作干态试验。

附录五本规范采用的木材名称及常用树种木材的主要特性

(一)本规范采用的木材名称

  本规范除部分不便归类的木材仍采用原树种名称外,对同属而材性又相近的树种作了归类,并给予相应的木材名称,以利本规范的施行。

  1.经归类的木材名称

  东北落叶松包括兴安落叶松和黄花落叶松(长白落叶松)二种。

  铁杉包括铁杉、云南铁杉及丽江铁杉。

  西南云杉包括麦吊云杉、油麦吊云杉、巴秦云杉及产于四川西部的紫果云杉和云杉。

  红松包括红松、华山松、广东松、台湾及海南五针松。

  西北云杉包括产于甘肃、青海的紫果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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