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民政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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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民政局
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民政局
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行政服务中心
莆湄北民〔2017〕46号
关于转发《关于印发莆田市残疾人证申办
受理、发放等工作下放乡镇(街道)
便民服务中心办理的实施细则
的通知》的通知
各镇便民服务中心、残联:
为确保在10月9日各镇便民服务中心能够受理《残疾人证》申请,现将莆田市残疾人联合会、莆田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的《关于印发莆田市残疾人证申办受理、发放等工作下放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办理的实施细则的通知》(莆市残联〔2017〕96号)转发给你们,请各镇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
开发区行政服务中心开发区民政局
2017年9月30日
莆田市残疾人联合会
莆田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
文件
莆市残联〔2017〕96号
关于印发莆田市残疾人证申办受理、发放等工作下放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办理
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管委会)行政服务中心,各县(区)残联、北岸民政局、湄洲岛社会事务局:
现将《莆田市残疾人证申办受理、发放等工作下放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办理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落实,切实为基层残疾人提供便捷服务。
莆田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莆田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7年9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莆田市残疾人证申办受理、发放等工作下放
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办理的实施细则
为方便残疾人就近办事,按照“重心下移、减少层次、能放则放”的原则,根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残联发〔2017〕34号)和莆田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莆田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门牌证、残疾人证等五个事项下发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办理的通知》(莆行政管〔2017〕73号)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办原则和范围
残疾人证坚持申领自愿、属地管理原则。
凡具有我市户口且符合残疾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及多重残疾人,均可向其户口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或县(区、管委会)级残联提出办证申请。
其中,听力正常的言语障碍者和精神障碍者,一般应在2周岁后方可申请;因病因伤致残者,在治疗期终结、康复期满1年后(截肢、截瘫、关节融合术后无法恢复功能等除外)方可提出申请。
二、申办程序
(一)申请:
初次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或法定监护人,需持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的原件及复印件,以及3张近期两寸免冠白底彩照,到户籍所在镇乡(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残联窗口)提出办证申请;也可到户口所在地县(区、管委会)级残联提出办证申请,如实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以下称《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以简称《评定表》),确保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申请智力、精神类残疾人证和未成年人申请残疾人证须同时提供法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
(二)受理:
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或县(区、管委会)级残联通过询问申请人的身体状况和初审相关材料。
对材料齐全者,当场予以受理,指导申请人或其监护人填写用蓝黑色水笔如实《申请表》、《评定表》,字迹清楚。
申请人或监护人填写后,需加盖手印。
并将受理通知书和贴有申请人照片并在照片上盖有残联公章(骑缝)的《评定表》发给申请人或监护人。
对材料不全者,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待材料补全后再受理;对提供虚假信息者不予受理。
(三)评定:
申请人或监护人需持居民身份证、户口本、《评定表》和受理通知书,在受理通知规定的时间到指定的评定机构(目前我市评定机构14家,详见附件2)进行残疾评定。
残疾评定程序与要求:
1.凡持有贴有申请人照片并在照片上盖有残联公章(骑缝)的《评定表》和受理通知书,需要残疾评定的人员,各评定机构在核实身份后均应予以受理;
对申请人未到场、《评定表》未贴照片或照片上未盖有残联公章(骑缝)的,各评定机构均不得受理。
2.评定医师应严格按照所承担的类别开展残疾评定,不得跨类别评定,否则评定结果无效。
评定医师应对评定结果负责,不得随意降低标准、简化检查方法。
发现申请人弄虚作假的,不予评定并及时告知县(区、管委会)级残联。
评定医师完成评定工作后,应对被评定人的致残原因、残疾状况和功能障碍程度等进行准确描述,明确残疾种类和等级。
经评定不符合残疾人标准的,评定医师应写出不符合残疾标准的评定意见,当面告知申请人或监护人,并将《评定表》中评定结果一栏的残疾类别、残疾等级项目划除。
评定意见原则上不得修改,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修改的,由评定医师本人修改并加盖私人印章,否则评定结果无效。
3.评定医师完成评定工作后,须在《评定表》上签署全名和日期,并加盖评定机构公章后生效。
签名要做到字迹清晰,易于辨认。
4.多重残疾者,经申请人或法定监护人同意,可以进行一种或两种残疾类别的鉴定。
多重残疾的等级以残疾最重的等级为准,类别为“多重残疾”。
(四)公示:
评定结束后,申请人或监护人应将《评定表》交回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或县(区、管委会)级残联,县(区、管委会)级残联在互联网系统上将评定结论推送(若系统无法推送的,可采用扫描发邮件方式)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由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村(居)将残疾评定结论符合残疾标准的,应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或暂住地的村(社区)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性别,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残疾评定类别和等级,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申请人是未成年人的,原则上不予公示。
村(居)在公示期满后1个工作日内将公示结果上报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五)审批:
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收到公示结果后1个工作日内将办证申请材料、《评定表》、公示结果在互联网系统上推送县(区、管委会)级残联。
县(区、管委会)级残联根据残疾标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对办证申请材料、受理程序、残疾评定结论和公示结果进行审核、审批,将审核、审批结论在互联网系统上推送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并在3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
(六)发证:
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收到县(区、管委会)级残联批准的结论,在1个工作日内填写打印残疾人证相关信息〔县(区、管委会)级残联受理的,由县(区、管委会)级残联填写打印〕,并在批准机关栏内加盖公章、在持证人照片上加盖钢印,同时将《评定表》等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
同时,通知申请人或监护人领证(有缴纳代寄费的通过邮寄、快递《残疾人证》)。
(七)存档:
办理《残疾人证》的申请表、评定表、公示结果、居民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等相关材料由县(区、管委会)级残联存档、长期保存。
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每年12月25日前将受理申请《残疾人证》的相关材料移交给县(区、管委会)级残联。
三、其他办理事项
(一)复检:
申请人或监护人对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领到《残疾人证》的15天内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或县(区、管委会)级残联提出复检申请。
因公示有异议、主动申请复检、实名书面举报等原因确需进行复检的,由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或县(区、管委会)级残联通知复检对象到指定评定机构接受复检。
复检对象应按通知要求参加复检评定。
复检对象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复检评定的,批准残联可对其《残疾人证》实施强制注销。
(二)补发:
残疾人证遗失,应及时报告乡镇(街道)或县(区、管委会)级残联,声明作废后,可向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或县(区、管委会)级残联申请补发。
第一次补发残疾人证的编号在原20位编号后加“B1”,第二次补发加“B2”,依次类推。
同时,遗失的残疾人证在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注销。
(三)换领:
《残疾人证》有效期十年,期满免费换领(但残疾类别、等级发生变化需重新评定);《残疾人证》污损影响正常使用的,可申请免费换领。
免费换领由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或县(区、管委会)级残联办理,换领《残疾人证》登记信息与原残疾人证一致,在新换领《残疾人证》的备注栏中注明换发信息,同时将原残疾人证交回、统一销毁。
(四)变更:
《残疾人证》内容变更。
姓名、出生年月或居民身份证号更正:
须由申请人携带持证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等有效证件,到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或县(区、管委会)级残联办理更正。
如不能证明是同一人或证据不充分的,不予更正。
申请变更残疾类别或残疾等级的,按照初次申办残疾人证的程序办理。
(五)迁移:
持证人户口迁移的,须同时办理残疾人证迁移手续。
自户口迁移之日起半年内,持证人(法定监护人)应携带残疾人证、户口本和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到户口迁出地县级残联开具残疾人证迁移证明。
户口迁出地县级残联及时将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的相关信息标注为迁出状态,将留存的1份申请表、评定表等原始表格装袋密封并加盖公章后,全部随残疾人证迁移证明转出,并留存1份申请表、评定表等原始材料复印件备查。
残疾人凭户口迁出地县级残联转出的残疾人证申请表、评定表等档案材料和出具的残疾人证迁移证明,到户口迁入地县级残联登记入档。
户口迁入地县级残联依据迁移证明,在残疾人证备注栏中注明残疾人证迁移日期并加盖公章,同时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完成迁入工作。
迁入地残联对原残疾评定有异议的,可要求在迁入地当地重新进行残疾评定。
户口迁移后超过半年没有办理残疾人证迁移手续的,原发证残联可在残疾人人口数据库中标注为冻结状态,办理迁移手续后改为迁出状态。
(六)注销:
残疾人残疾状况变化不再符合残疾标准或死亡的,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或县(区、管委会)级残联应及时将《残疾人证》注销;残疾人本人或智力、精神残疾人及未成年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要求注销《残疾人证》的,提交相应身份证明材料和书面申请,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或县(区、管委会)级残联可收回残疾人证,并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注销相关信息。
残疾人证注销后,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残疾人残疾状况变化的认定,以评定机构作出的残疾评定结论为准。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
推进残疾人就近办事,是“放管服”改革向纵深发展、提升残疾人获得感的有力举措。
各县(区、管委会)行政服务中心、残联要高度重视,主动对接,力争在10月9日前各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能够受理《残疾人证》申请(个别山区乡镇承接确有困难的,报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市审改办备案后,可适当延迟完成)。
(二)精心筹备。
市残联将加强与省残联协调,尽快申请全市各乡镇(街道)受理《残疾人证》申请的权限(即管理帐户)。
各县(区、管委会)残联要督导各乡镇(街道)刻制“ⅹⅹ县残疾人联合会办证专用章”或“ⅹⅹ区残疾人联合会办证专用章”贰枚(钢质、光敏各壹枚),并对乡镇(街道)办证专用章编排序号。
(三)优化服务。
市、县(区、管委会)行政服务中心、残联要加强对残疾人证核发和管理工作的督导。
县(区、管委会)行政服务中心、残联可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优化实施方案,提高发证的效率。
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难以把握或不明确的问题,及时反应汇报,争取尽快解决问题,推进《残疾人证》申办受理、发放等工作下放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办理顺利开展。
(四)做好衔接。
鉴于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以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代全国残疾人证管理系统尚未更新,为此,各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10月9日起先开展《残疾人证》申办受理,并将受理材料、《评定表》通过扫苗、邮件发送县(区、管委会)残联审核、审批,在2017年10月9日至12月31日,《残疾人证》审批、发证按原渠道办理,即由县(区、管委会)残联打印《残疾人证》,通知申请人领取或邮寄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由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通知申请人领取。
附件:
1.残疾人证办理流程图;
2.莆田市残疾评定定点医院汇总表。
附件1:
残疾人证办理流程
〔在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申办受理〕
残疾人证办理流程图
〔在县(区、管委会)级残联受理申请〕
附件2:
莆田市残疾评定定点医院汇总表
定点医院名称(14所)
评定残疾类别医
视力
听力
言语
肢体
智力
精神
1
莆田市第一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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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莆田学院附属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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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莆田市慈康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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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莆田市康复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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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仙游县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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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仙游县德安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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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荔城区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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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城厢区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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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涵江区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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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涵江区平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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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莆田华侨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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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秀屿区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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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秀屿区精神病
防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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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荔城区后卓精神病防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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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表示定点评定医院有开展该类别残疾评定。
抄送:
省残联,市审改办、市效能办
莆田市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2017年9月29日印发
抄送:
市残联、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区审改办、区效能办
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民政局2017年9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