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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项目管理计量办法

计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计量管理,科学有效的使用资金,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管理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计量是指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中期完成工程量的确认工作;工程资金支付是指依据合同涉及到的工程建设项目所有使用资金的拨付,包括设计费、监理费、施工费等。

第三条建设、监理单位要建立一套完善的计量管理体系,并严格把关。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三通公司范围内的所有建设项目。

第二章工程计量的管理

第五条工程计量要真实反映工程形象进度,各参建单位应设专人负责工程形象进度的计量、统计工作,并于每月20日前将形象进度完成情况和下月计划报监理单位,由监理单位汇总上报建设单位。

第六条监理单位要依据工程形象进度,本着“据实发生”的原则开展工程计量工作,认真审核相关数据,并将当月计量报表报建设单位。

第七条建设单位要监督工程监理和承包人及时、如实上报工程计量,并认真履行公司内部审批程序,最终签字确认计量结果。

第八条工程计量要避免超前计量和超量计量的情况发生,对于重大项目,建设单位将不定期随机抽查,对于不按规定执行的,将暂停工程计量款支付。

第九条参建项目必须使用《集团建设项目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工程计量。

第三章特殊情况的计量

第十条对于以混凝土结构为主的大型桥梁、工民建项目,可考虑当混凝土7天强度达到规范合格标准时,原则上按完成量的70%进行计量;待混凝土28天强度达到规范合格标准后,计量剩余的30%。

第十一条对于桩基工程原则上在桩基检测合格后进行计量,但对于大型地下工程中的灌注桩、地连墙等,施工工艺复杂,开挖时间较长的,灌注桩成桩后,当期可按完成量的70%进行计量。

第十二条桥梁工程的预制混凝土梁,原则上混凝土浇注完成后,当期可按完成量的60%进行计量,混凝土强度达到要求,且张拉完成后进行剩余部分计量。

上述情况中,如最终未能达到规范要求的混凝土强度,则须在下期计量中将已计量部分扣回,并在此后的工程款支付中先扣回该部分工程款。

第十三条针对第十条至第十二条涉及的情况,为保证资金及时支付,各公司在符合计量条件的原则上,每月可酌情增加计量次数。

第十四条材料价款调差原则上不纳入中期计量,在工程竣工后按合同约定调价,纳入工程结算。

但施工工期在两年以上的重大建设项目,可每年底进行一次材料价格调差,并纳入当年的工程计量中。

第十五条对于特殊设备、大型钢结构加工等特殊情况的计量,实施单位须专题向集团提出申请。

第四章工程变更的计量

第十六条在工程变更中,完成审批流程的变更可进入中期计量。

变更须严格按照《集团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执行,变更工程量要按现场实测实量后结合设计变更图纸计算,经监理工程师、业主代表审批确定,变更工作内容实施完毕且质量达到合格,内业资料齐全,才能进行计量。

第十七条对于设计变更中的增项或减项,应以工程量清单为依据,按照变更管理办法规定执行,新增项按要求纳入中期计量。

第十八条对于因承包人的合同责任与风险所产生的工程量增加,所发生的费用与工期延误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相应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签发之日起执行。

《后附计量规则摘要》

计量规则摘要

第一章100章

第一条101-1项保险费由业主统一办理并按实际交纳金额计量。

第二条102-1项竣工文件在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后以总额计量一次支付。

第三条102-2项施工环保费费用每三分之一工期支付总额的30%。

交工证书签发之后,支付总额的10%。

第四条103-1至103-5项临时工程及设施在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后分期支付,所报总额的80%,应在第1次至第4次进度付款证书中,以4次等额予以支付;所报总额的余下20%,待交工证书颁发后支付。

第五条104-1项承包人驻地建设所报总价的90%,应在第1~3次进度付款证书中,分3次等额支付;余下的10%,应在承包人驻地建设已经移走和清除,并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时予以支付。

第六条项目网络化管理按业主要求办理。

第七条承包人进场后按照业主统一规划全线设置临时便道,不得以路基代替便道,必须全线贯通,安排专人维护。

分段实施的分段计量。

第二章200章

第八条施工场地清理和掘除的计量应按监理工程师书面指定的范围(征地边线范围内)(路基范围以外临时工程用地清场、主线内桥梁长度范围、鱼塘水坑等所占面积除外),进行验收后现场实地测量,按投影平面面积以平方米计量。

场地清理和掘除的废物弃运不单计。

第九条砍伐树木的计量仅计胸径(即离地面1.3m高处的直径)大于150mm的树木,以棵计量;挖除树根以棵计量,包括挖除、移运、堆放等一切有关作业。

第十条挖除旧路面应按各种不同结构类型的路面分别以平方米计量;拆除原有公路结构物应分别按结构物的类型,用监理工程师现场指示范围和量测方法量测,以立方米计量。

第十一条路基土方开挖数量包括边沟、排水沟、截水沟、应按路线中线长度乘以经监理工程师核准的横断面面积进行计算,以立方米计量。

第十二条路基范围内挖除低于原地面的非适用材料(指清淤,打坝抽水和不打坝抽水)的数量(仅指设计图中标明的大的鱼塘、水坑的清淤数量)的计量,要求承包人在施工前通知监理和业主,由承包人、监理、业主委托的地质公司、供土方四方共同测量签字,由业主批复后予以施工及计量。

凡超过图纸的开挖,均应报监理和业主审批(履行变更手续),未经审批的部分不予计量。

第十三条借土填方:

按压实的体积(净断面),以立方米计量,不计因施工需超宽填筑部分,在清理场地后路基填筑前基底必须压实,压实后由承包人、监理、业主、供土方四方共同测量签字,确定填土前的原地面高程,用统一的土方计量软件确定总的填方数量,由业主批复后予以施工及计量;计量总量达到实际完成总量的98%后暂停计量,待路基交验合格并边坡修整达到设计要求后,允许计量剩余2%。

第十四条结构物台背回填按压实体积,以立方米计量,按监理工程师及业主规定的填筑范围和量测方法填筑与量测。

第十五条碎石垫层、混渣等以立方米计量,包括材料、机械及有关的一切作业。

第十六条塑料排水板按规格及深(长)度分别以米计量,不计伸入垫层内长度。

第十七条铺设土工织物按其净面积以平方米计量,不计搭接及卷边的面积。

第十八条水泥搅拌桩、旋喷桩等以米计量,包括材料、机械及有关的一切作业。

第十九条边沟、排水沟、截水沟等采用浆砌片石铺砌的,按图纸施工经验收合格的实际长度以米计量;浆砌片石护坡、护面墙等工程的计量,应以图纸所示和监理工程师的指示为依据,按实际完成并经验收的数量以立方米计量。

因铺砌而需扩挖部分的开挖,所用砂砾垫层或基础材料、填缝材料等均作为承包人应做的附属工作,不另行计量。

第二十条浆砌片(块)石和混凝土挡土墙工程应以图纸所示或监理工程师的指示为依据,按实际完成并经验收的数量,按砂浆强度等级及混凝土强度等级分别以立方米计量,混凝土挡土墙的钢筋,按图纸所示经监理验收后,以千克(kg)计量。

第三章300章

第二十一条各结构层按图纸所示和监理工程师指示铺筑,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的面积,按不同的类型和厚度以平方米计量;除监理工程师或业主另有指示外,超过图纸所规定的计算面积不予计量。

第二十二条水泥混凝土面板按图纸和监理工程师指示铺筑的面积、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后,按不同厚度以平方米计量。

除监理工程师另有指示外,任何超过图纸所规定的尺寸的计算面积,均不予计量。

所用的拉杆、传力杆、接缝材料和所需的补强钢筋等,不单独计量与支付。

第二十三条路缘石按图纸所示的长度进行现场量测,经验收合格以延米为单位计量。

埋设缘石的基槽开挖与回填、夯实等有关杂项工作均属承包人的附属工作,均不另行计量。

第二十四条排水管以米计量,排水管基础、胶泥隔水层及出水口预制混凝土垫块等不另行计量,包含在排水管单价中;拦水带按长度以米计量。

第四章400章

第二十五条钢筋根据图纸所示及钢筋表所列,按实际安设并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的以千克(kg)计量,除图纸所示或监理工程师另有认可外,因搭接而增加的钢筋不予计入。

第二十六条钢筋及钢筋骨架用的铁丝、钢板、套筒(连接套)、焊接、钢筋垫块或其他固定钢筋的材料,以及钢筋的防锈、截取、套丝、弯曲、场内运输、安装等,作为钢筋工程的附属工作,不另行计量。

第二十七条附属结构钢筋包括缘石、人行道、防撞墙、栏杆、护栏、桥头搭板、枕梁、抗震挡块、支座垫块等构造物所用钢筋。

第二十八条基础挖方取用底、顶面间平均高度的棱柱体体积,分别按干处、水下以立方米计量;基础挖方底面:

按图纸所示或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基础(包括地基处理部分)的基底标高线计算;基础挖方顶面:

按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横断面上所标示的原地面线计算;基础挖方侧面:

按顶面到底面,以超出基底周边0.5m的竖直面为界。

当遇到特殊或非常规情况时,应及时通知监理工程师和业主,由监理工程师定出特殊的基础挖方界线;凡未取得监理工程师和业主的批准,承包人以特殊情况为理由而完成的任何挖方将不予计量,其基坑超深开挖,应由承包人用砂砾或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回填材料予以回填压实;基坑土的运输作为挖基工程的附属工作,不另行计量与支付。

为完成基础挖方所做的地面排水及围堰、基坑支撑及抽水、基坑回填与压实、错台开挖及斜坡开挖等,作为挖基工程的附属工作,不另行计量。

第二十九条灌注桩以实际完成并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后的数量,按不同桩径的桩长以米计量。

计量应自图纸所示或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桩底标高至承台底或系梁底;对于与桩连为一体的柱式墩台,如无承台或系梁时,则以桩位处地面线为分界线,地面线以下部分为灌注桩桩长,若图纸有标识的,按图纸标识计。

未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由于超钻而深于所需的桩长部分,将不予计量。

第三十条结构混凝土以图纸所示或监理工程师指示为依据,按现场已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分别以不同的结构类型及强度等级,以立方米计量。

为完成结构物所用的施工缝连接钢筋、预制构件的预埋钢板、防护角钢或钢板、脚手架或支架及模板、排水设施、防水处理、基础底碎石垫层、混凝土养生、混凝土表面修整及为完成结构物的其他杂项细目,以及混凝土预制构件的安装架设设备拼装、移运、拆除和为安装所需的临时性或永久性的固定扣件、钢板、焊接、螺栓等,均作为各项相应混凝土工程的附属工作,不另行计量。

第三十一条混凝土附属结构包括缘石、人行道、防撞墙、栏杆、护栏、桥头搭板、枕梁、抗震挡块、支座垫石等。

第三十二条预应力钢筋、钢绞线完工并经验收合格,按图纸所示或预应力钢材表所列数量以千克(kg)计量。

后张法预应力钢筋的长度按两端锚具间的理论长度计算;先张法预应力钢筋的长度按构件的长度计算。

预应力钢材的加工、锚具、管道、锚板及联结钢板、焊接、张拉、压浆、封锚等,不另行计量。

第三十三条桥面铺装和桥面防水层应按图纸所示尺寸或按实际完成并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的数量,分不同材料及级别,按平方米计量。

桥面泄水管及混凝土桥面铺装接缝等作为桥面铺装的附属工作,不另行计量。

第三十四条伸缩缝预埋钢筋不单计,单价含在安装费内;

第三十五条钢筋混凝土圆管涵、盖板涵、箱涵等,以图纸规定的洞身长度或监理工程师同意的现场沿涵洞中心线量测的进出洞口之间的洞身长度,分不同孔径及孔数,经监理工程师检查验收后以米计量。

管节、盖板涵、箱涵等所用钢筋,不另计量。

图纸中标明的基底垫层和基座,圆管的接缝材料、沉降缝的填缝与防水材料等,洞口建筑,包括八字墙、一字墙、帽石、锥坡、铺砌、跌水井、洞口及洞身铺砌以及基础挖方和运输、地基处理与回填等,均作为承包人应做的附属工作,不另计量与支付。

通道范围(含端墙外各20m)内的土方、路面工程及锥坡填筑均作为通道的附属工作,不单独计量。

第五章600章

第三十六条波形梁钢护栏(含立柱)为安装就位(包括明涵、通道、小桥部分)并经验收合格,其长度沿栏杆面(不包括起终端段)量取并按米计量。

钢护栏起、终端头以个计量。

第三十七条中央分隔带开口处活动式钢护栏拼装就位准确、验收合格,以个计量。

第三十八条隔离栅应安装就位并经验收合格,分别按铁丝网隔离栅、刺铁丝隔离栅、钢板网隔离栅、电焊网隔离栅等,从端柱外侧沿隔离栅中部丈量,以米计量。

金属立柱及紧固件等均并入隔离栅计价中,不另行计量。

第三十九条桥上防护网以米计量,安设网片的支架、预埋件及紧固件等不另行计量。

第四十条交通标志标牌等应按图纸规定提供、装好、埋设就位和经验收的不同种类、规格分别计量:

所有各式交通标志(包括立柱、门架)均以个为单位计量;所有支撑结构、底座、硬件和为完成组装而需要的附件,均附属于各有关标志工程细目内,不另行计量;里程碑和公路界杯等均应按埋设就位和验收合格的数量以个为单位计量。

第四十一条路面标线应按图纸所示、经检查验收后,以热熔型涂料、溶剂常温涂料和溶剂加热涂料的涂敷实际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计量;

第四十二条防眩板、防眩网设置安装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以延米计量,为安装防眩板设置的预埋件、连接件、立柱、基础混凝土以及钢构件的焊接等均作为防眩板、防眩网工程的附属工作,不另行计量。

第四十三条人(手)孔根据图纸的形式及不同尺寸按个计量。

第四十四条预埋管道工程应按铺筑就位并验收合格的以米计量,计量是沿着单管和多管结构的管道中线进行;过桥管箱的制作、安装以米计量。

所有封缝料和牵引线及拉棒检验、托架、挖基及回填、压实及接地系统等,作为承包人的附属工作,不另行计量。

第六章700章

第四十五条铺设表土应按完成的铺设面积并经验收以立方米计量;铺设表土的准备工作(包括提供、运输等),作为承包人应做的附属工作,不另行计量。

第四十六条撒播草种按经监理工程师验收的成活草种的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计量,铺草皮按经监理工程师验收的数量以平方米计量,当采用叠铺时,按叠铺程度确定一叠铺系数(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增计面积;草种、水、肥料等作为承包人应做的附属工作,不另行计量。

第四十七条绿地喷灌设施按图纸所示,敷设的喷灌管道以米为单位计量;喷灌设施的闸阀、水表、洒水栓等均不另行计量。

第四十八条人工种植的乔木、灌木、攀缘植物等经监理工程师按成活数验收以棵计量;种植用水,设置水池储水,均作为承包人种植植物的附属工作,不另行计量。

第四十九条消声板声屏障应按图纸施工完成经监理工程师验收的现场量测的长度,以米为单位计量;吸声砖及砖墙声屏障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

第五十条以上各项若有未详尽之处依照相关规定执行,由工程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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