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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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细则

附件1

康巴什区大气污染防治三年攻坚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总体目标:

到2020年,环境空气质量稳中趋好,优良天数比例达到85%以上,细颗粒物浓度保持在27ug/m³以下。

二、重点任务

(一)严格污染源头控制

1.合理调整产业布局。

加强产业发展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以环境容量合理确定产业发展规模。

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总量指标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对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量的建设项目,实施等量或减量替代。

坚决不予审批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焦化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新增产能项目。

牵头部门:

环保局

配合部门:

发改局、经信商务局

2.严格控制煤炭燃烧。

控制燃煤消费增量,降低燃煤消费比重,燃煤企业要使用优质煤炭,杜绝高硫分、高灰分劣质煤炭流入。

建成区内未接入集中供热的区域,必须由燃气、电等清洁能源替代。

牵头部门:

发改局

配合部门:

住建局、环保局

3.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

坚决淘汰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禁止新建2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

牵头部门:

环保局

配合部门:

质监分局、住建局

4.清理整顿违规项目。

对不符合产业政策、产业布局规划,污染物排放不达标,以及土地、环保、工商、质监等手续不全的“小散乱污”企业,依法依规开展专项取缔行动,采取拆除生产设施、断水断电等措施,确保“小散乱污”企业整改到位,2018年全面完成整治工作,建立管理台账。

牵头部门:

经信商务局、发改局、环保局

配合部门:

国土局、工商分局、质监分局

(二)深化工业污染源治理

5.加强火电行业污染治理。

积极开展火电行业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工作,2018年9月30日前完成京能热电1号机组超低排放改造。

牵头部门:

环保局

6.强化工业扬尘污染治理。

严格煤场、料场、固废等各类堆场的扬尘治理措施,确保各类堆场的运行管理符合污染控制技术要求。

牵头部门:

环保局

配合部门:

国土局、综合执法局

7.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治理。

加强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设施运行监管,按照上级环保部门要求,推进华泰汽车等涉及表面涂装、汽车制造行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治理。

牵头部门:

环保局

配合部门:

经信商务局

(三)完善生活污染源治理

8.严格餐饮油烟污染治理。

餐饮服务经营场所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安装率稳定达到100%,推广使用家用净化型抽油烟机。

牵头部门:

综合执法局

9.加强面源污染治理。

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等农业废弃物。

结合我区农业发展实际,做好肥料施用技术指导、农药科学施用、秸秆综合利用等相关工作。

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推广先进养殖和污染治理技术,减少氨的排放。

牵头部门:

统筹局

配合部门:

综合执法局

(四)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10.提高城市道路机扫率。

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逐年提高城市道路机械清扫率,到2020年,城区主要道路机械清扫率达到90%以上。

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应采取有效抑尘措施,环卫工人清扫道路以保洁为主,有效避免扬尘,同时加大主要路段洒水降尘力度。

优化清扫方式,提升国省道干线、通村公路低尘清扫水平,降低扬尘污染。

牵头部门:

公用局

配合部门:

交通局

11.强化各类施工工地扬尘环境监管。

加强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扬尘环境监管,积极推进绿色施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必须全封闭设置围挡墙,严禁敞开式作业,施工现场道路、作业区、生活区要进行地面硬化,临时土路要采取必要的硬化、洒水措施,施工完毕后全部复绿。

施工现场料堆、渣堆应实现封闭储存。

渣土运输车辆全部采取密闭措施,并逐步安装卫星定位系统。

借助城市视频监控系统在线监管施工工地、渣土运输车辆及运输路线,同时对重点建筑施工现场安装视频,将其纳入在线监控范围。

制定城市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根据施工工序编制施工期内扬尘污染防治任务书,实施扬尘污染防治全过程管理。

将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情况纳入建筑企业信用管理系统,作为企业招投标的重要依据。

牵头部门:

住建局

配合部门:

公安分局、环保局、综合执法局、交通局

(五)推进移动污染源治理

12.供应高品质燃油。

到2020年底,全面供应国VI车用汽油、柴油。

优先支持符合国家标准的地产油品。

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

牵头部门:

发改局、经信商务局

配合部门:

工商分局、环保局

13.逐步淘汰黄标车。

出台机动车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建立道路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联合检查制度。

对未通过机动车尾气排放达标监测的车辆不予办理机动车入户登记和审验。

加快高污染车辆淘汰进程,加大对超标车辆上路行驶的处罚力度。

牵头部门:

交管大队

配合部门:

经信商务局、财政局、交通局、环保局

14.加强机动车尾气检测管理。

加强机动车污染监管能力建设。

2018年配合市环保局完成与公安交管部门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共享、核查机制。

机动车年检实行环保前置检验,未经环保检验合格的机动车不得进行安全性能检验。

加强对检验机构的监管和抽查力度。

逐步建立机动车排污监督管理中心,统筹协调机动车环保核查及监督管理工作。

按照《全国机动车环境管理能力建设标准》(试行)完成机动车管理机构、人员、设备、办公场所等能力建设。

加强对机动车尾气排放“全天候”实时监控,2019年配合市环保局在东康线和东康西线,安装固定式遥感监测设备。

2020年建立高排放车辆的全方位监控网络,切实有效地控制移动源排放污染,提升监管水平,机动车检测合格率达93%以上,努力降低机动车排放污染,不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牵头部门:

环保局

配合部门:

公安分局、财政局

15.推行绿色出行。

大力发展公共交通,优化公交线路,推广新能源汽车,到2018年底,中心城区公交分担率达到15%以上,其中,节能环保车辆比例稳定达到100%。

牵头部门:

交通局

(六)增加清洁能源供应

16.拓展清洁能源供应能力。

2020年,建成区用气普及率达到100%,继续发展风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发电等。

牵头部门:

发改局、住建局

17.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完善煤炭市场管理办法。

出台煤炭市场管理办法。

加强煤炭经营监管,规范煤炭经营行为,取缔无照经营、加工煤炭制品的企业,查处经销高硫、高灰分劣质煤炭和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

指导企业加强煤炭质量管理,杜绝高硫分、高灰分劣质煤炭流入市场。

牵头部门:

发改局

配合部门:

质监分局

(七)推进生态增容、清洁空气工程

18.实施绿化造林。

境内国、省道及高速公路基本实现高标准绿化,建成区、乡镇、嘎查村公路绿化率明显提高;城区周边基本实现标准化绿化;建成沿河综合防护林、特色景观林及实用护岸林,重点沟川孔兑基本实现绿化。

牵头部门:

园林局

19.禁止露天焚烧。

建成区禁止露天烧烤;采用油烟净化措施,污染物排放得到有效控制的,可适当放宽要求。

建成区及周边严禁露天焚烧城市清扫废物、园林废物、建筑废弃物等生物质以及油毡、塑料、皮革等易产生烟尘和恶臭味物品。

牵头部门:

综合执法局

配合部门:

环保局、园林局、住建局、国土局

(八)实行环境信息公开

20.深化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制度。

按照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目录,主动公开各项环境监管信息,细化信息公开内容,严格信息公开时限,规范信息公开方式,统一信息公开平台。

牵头部门:

环保局

(九)完善管理机制

21.明确目标责任。

制定年度实施方案,明确职责,构建以空气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考核和评估结果交由组织部门。

区政府、各有关部门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细化目标责任,把任务分解落实到企业,落实到责任人。

牵头部门:

环保局

22.严肃督察追责。

成立由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参加的督察组,每年对各责任部门当年度大气污染防治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不能完成防治任务、发现违法问题不及时查处、突出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的,或因工作不力导致大气环境质量不达标和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持续3天重污染天气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牵头部门:

监察委

配合部门:

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十)加快科技成果应用

23.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引进先进脱硫、脱硝、除尘、工业有机废气净化设备及机动车尾气净化技术与处理设备。

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先进技术、管理经验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开展大气污染物区域控制技术研究。

牵头部门:

发改局

配合部门:

环保局

24.深化清洁生产审核。

2018年,完成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第一轮清洁生产审核。

2020年,完成新一轮清洁生产审核。

牵头部门:

经信商务委

配合部门:

环保局

(十一)完善监测、监察体系建设

25.开展大气污染源清单。

2018年完成康巴什区排放源清单建立工作,2019年实现全面应用。

牵头部门:

环保局

配合部门:

财政局

26.执法监察保障。

开展全区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检查,全面排查火电、水泥等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

强化火电企业监管,对污染源实行“定人、定位、定责”,做到“全天候、全方位、全过程、全时段、全覆盖”监管,确保治污设施稳定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

加强建成区及周边地区燃煤企业煤质检测。

进一步完善12369环保热线制度,充分借助社会力量,加强对各类违法行为的监督。

对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等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提高环境执法监管的震慑力。

牵头部门:

环保局

配合部门:

公安分局

(十二)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27.完善重污染天气响应制度。

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区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区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

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引导公众做好卫生防护。

区政府及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成员部门要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纳入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体系。

建成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提高重污染天气的预测预警和应急响应能力,降低重污染天气危害程度,保障环境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

牵头部门:

应急办

配合部门:

环保局、气象局

(十三)完善政策资金保障

28.建立严格的环保约束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

否则,严格责任追究。

牵头部门:

监察委

配合部门:

环保局

29.设立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

加大对全区大气污染防治的资金投入。

对涉及民生的“煤改气”“绿色建筑”项目、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淘汰、轻型载货汽车替代低速货车、油气治理等要加大政策支持和补贴力度;对重点行业清洁生产示范工程给予引导性资金支持;对重点区域按治理成效实施“以奖代补”;将监测费、监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牵头部门:

财政局

配合部门:

环保局

(十四)广泛动员社会参与

30.积极开展宣传教育。

积极开展以防治细颗粒物为重点的宣传教育活动。

集中宣传、正面引导、负面曝光,努力营造齐抓共管、全民参与的大气污染治理工作氛围,推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深入开展。

倡导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引导公众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在全社会树立“同呼吸、共奋斗”的行为准则,努力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牵头部门:

宣传部

配合部门:

环保局、教体局、文旅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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