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重整下的债权审查衔接及技术方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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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重整下的债权审查衔接及技术方法

预重整下的债权审查衔接及技术方法

预重整制度作为近来理论与实务界积极探讨和尝试的企业拯救新路径,正处于建立健全与发展完善的阶段。

笔者将参与预重整案件中个人所得办案经验及体会作文以供交流讨论,鉴于初涉预重整这一新领域,不免有论证阐述不足或存误之处,望请多多批评指正。

庭外重组与司法重整是解决债务人企业财务困境的两条基本路径。

前者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核心,通过灵活、快捷、低成本的方式实现企业自救;后者以司法强制力为保障,在人民法院的监督与引导下,按照严格的法律程序稳定、独立、安全地帮助企业走出债务困境。

两种程序特征突出,优劣明显。

而在这一松一紧之间,“预重整”制度作为有效连接庭外重组与司法重整的“折中模式”,近年来在司法实务中大放异彩。

债权申报审查作为预重整与正式重整中必不可少的部分,其效力衔接及由此衍生出的操作性问题,成为办理预重整案件时亟需厘清的实务难题,同时也为预重整与信息化融合升级创造出新机遇。

一、预重整制度

预重整是在破产法重整程序和庭外重组两种制度的基础上融合创新产生的企业挽救辅助模式。

在当前国内外市场与经贸投资形势迅速变化的大背景下,预重整制度的蓬勃发展为快速识别企业重整价值、积极挽救困境企业、提升我国营商环境提供了行之有效的制度保障。

通过预重整程序,债务人企业在正式进入司法重整程序前,即可与债权人、投资人等利害关系方展开充分协商并拟定重整计划草案。

在获得各利益相关方足以实质性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意见后再进入到正式程序当中,同时将预重整中的债权申报与审查、资产评估与审计等工作成果及表决意见的法律效力整体延续到重整程序,最终快速、有效地实现拯救危机企业的目的,节约司法资源、减少破产程序的不利影响和各项成本。

二、债权申报与审查的衔接

债权申报审查作为贯穿预重整与重整程序的基础性工作,在程序衔接方面会展现出其独特的需求,较常规破产程序中的组织方式与技术技巧亦有所区别。

更为关键的是,需要明确预重整阶段债权申报审查的工作成果在转入正式重整后能否继续沿用、如何沿用以及其法律效力的界定问题。

(一)预重整与正式重整程序的衔接

预重整作为一种辅助挽救程序,其本身并不具有独立性。

破产法语境下的预重整与正式重整,可参照民事诉讼法范畴中的“先行调解”与正式审判程序的关系进行理解。

一方面,预重整作为重整程序的前置程序,其主要目的系为进入正式程序完成预先的准备。

另一方面,由于其天然带有“预备前置”的制度属性,因此预重整期间所有的工作成果最终都需要在重整程序中得以落实,其难以独立构成有效的挽救程序。

同时,作为灵活连接两种传统拯救方式的协同配套制度,当预重整工作完成时,若未能进入重整程序,则可转向庭外重组之路。

基于预重整程序的上述特点,本文将以预重整工作完成并顺利转入重整程序为前提,分析此种情形下所涉及的债权申报审查的效力衔接及其操作性问题。

(二)预重整下债权申报审查的衔接

预重整与重整程序的衔接,核心是预重整阶段的工作成果及其法律效力的延伸。

《企业破产法》对重整程序中管理人的指定、债权申报与审查、债务人财产状况调查、债权人会议召开及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等主要事项均有明确的规定。

预重整作为前置程序,业已涵盖了债务人资产负债情况调查、重整计划协商谈判及表决等主要工作内容,而以上工作成果均需在进入正式重整后,逐一按照《企业破产法》设置的法定程序赋予其法律效力,实现前后程序的平稳衔接。

就债权申报与审查工作而言,预重整阶段,管理人在接受人民法院指定后,将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第六章之规定,确定不少于三十日、不超过三个月的债权申报期限以接受债权申报并开展同步审查,但由于现行法律未对预重整阶段债权申报期限及审查结果的法律效力作出明确规范,故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并转入重整程序后,仍需依法适用《企业破产法》第六章之规定,确定不少于三十日的债权申报期并更新债权审查结果以作为程序转换的过渡。

比照看来,在尚未有针对预重整制度的法律颁布前,预重整阶段各类事项多以“参照适用”的方式寻求实施依据;而进入正式程序后,则是“依法适用”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办理。

因此,在预重整实践中,应当及时厘清对债权申报审查在程序转换中涉及的效力及衔接问题,并予以回应。

总体而言,笔者认为债权申报及审查的成果应当基本延续到正式重整当中并依法通过人民法院裁定或债权人会议决议予以确认。

首先,从预重整制度设立意义出发,其本身系为快速完成重整程序以实现高效拯救困境企业的目标而设计,所涵盖的主要工作和实体性要求与重整程序基本相同;其次,预先完成各项工作的目的是减轻正式程序中的负担,以便优化程序运行效率;再次,两种程序衔接的意义在于通过正式重整中的司法程序赋予预重整阶段工作成果完整的法律效力,而非予以否认并推倒重来;同时,预重整相较庭外重组的一大优势在于能够通过司法介入与效力确认来补足强制性与统一性的缺失。

因此,预重整期间主要工作成果法律效力的基本延续是预重整与正式重整衔接中的应有之义。

否则,将会致使预重整制度设立的意义及制度目的被迫落空。

1.债权申报的衔接及处理

有效的申报是实施债权审查的基础。

基于以上分析,具体到债权申报工作的衔接及处理,笔者认为应注意以下要点:

第一,预重整期间已完成申报的债权的效力。

债权人在预重整期间向管理人依法完成申报的债权继续有效,在转入正式程序后即视为已在正式程序中完成申报,无需重复申报。

第二,裁定受理后完成的债权申报的效力。

债权人未在预重整期间完成债权申报而在裁定受理日之后向管理人申报的债权,按照常规破产程序中债权申报规则处理即可。

此类申报与一般情况下的债权申报操作方式相同,不涉及转化衔接问题。

需要注意的是,此种情形下系依法适用《企业破产法》所进行的常规申报流程,既不属于第一点中所述情形,亦不能认为是在正式程序所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的补充申报。

笔者认为,补充申报应当严格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限定于“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情形,不能与“预重整债权申报期限”和裁定受理后“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混淆。

这一区分的意义在于,一方面,保持预重整制度“预备前置”的制度特点以及区别于现有破产重整程序的实质意义,避免产生预重整和重整程序的制度混同,按照重整程序全套内容去设计预重整程序;另一方面,防止在重整程序中因错误适用“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这一规定而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另外,在预重整下,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应当留意到此类情形可能存在的风险。

笔者认为,在少数利益交织复杂的极端情形下,不排除部分债权人在正式程序中突袭的可能,在基本完成预重整阶段工作并转入正式重整后,通过突袭申报等足以对表决产生实质性影响的负面行为阻碍程序的顺利进行。

这便为我国后续预重整立法对预重整成果的落实与保护提出了新的要求,亦或通过对预重整案件适用条件的规范和限制将存在潜在风险的案件调整出预重整程序的适用范围。

第三,裁定受理后,对预重整期间已申报债权的修改和补充的处理。

债权人在预重整期间已完成债权申报,但在裁定受理后发现需对申报材料或申报债权信息进行修改和调整的,则需根据程序进展情况区别处理:

(1)在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并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权以前,债权人对其债权申报材料补充证据或进行修改的,管理人应依法予以接受,以保障债权人合理的权利诉求;

(2)在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权后,此时债权人对其债权申报需作出补充或修改的,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通过异议程序进行处理。

另外,若债权人针对其申报的补充修改本就在预重整期间提出,则可当然适用第

(1)种情况所述的处理方式,不再另予赘述。

2.债权审查结果的衔接及处理

申报与审查是同一阶段的两个部分,在债权审查工作的效力衔接中,基于前文所述,对债权是否成立等基本事实的审查结果应当予以认可,但同时也需把握债权审查工作特点,按照“基本有效,例外补充”的原则区别处理。

债权审查主要可划分为两部分:

其一,系对债权所涉基本法律事实的实质性审查,考量债权人所享有的请求权基础是否成立且合法有效;其二,系对债权人所申报的债权金额予以审查,按照法定或约定的计算方式,明确其本金、利息。

一般看来,债权所涉基本法律事实和债权本金通常是明确且恒定的,在预重整转入重整程序的过程中,除部分例外情况,基本不会发生变化,其效力应当予以延续。

然而就利息计算而言,则是预重整区别于重整程序的一个鲜明特征,需要区别处理。

第一,预重整期间债权审查的一般效力。

预重整期间所完成的关于债权基本法律事实和基础法律关系、债权本金等恒定金额数据的审查结果,原则上继续有效,可以直接沿用到正式程序当中。

第二,预重整期间涉及补充修改时债权审查的效力。

管理人完成对债权人在预重整期间所申报债权的审查后,所得结果的效力根据第一点的分析,应认为继续有效,但此时若债权人提出修改或补充,则应按提出的不同阶段区分对待:

(1)在裁定受理、裁定确认债权以前提出的,管理人应依法接受并按照更新后的材料重新予以审查,原审查结果自动失效,转以最后完成的审查情况为准;

(2)裁定确认债权以后提出的,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告知债权人依法通过异议程序处理。

关于预重整阶段的债权审查效力,笔者认为可以从预重整的制度属性角度寻求答案。

预重整兼具司法与非司法双重性质。

其中,非司法性强调当事人协商自治,司法性则要求各主体参与预重整时需共同遵循特定法律规则,同时人民法院会在进入重整程序后对此进行严格的事后审查并最终确认其法律效力。

预重整独特在它虽然是以当事人自治协商作为基础,但却是在特定规则的指引下运行。

尽管目前相关法律并未出台,但预重整期间的债权审查所依据的审查规则和流程均系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规范进行,明显区别于没有在规则指引下进行的当事人庭外重组模式,预重整期间管理人也并非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协商或约定而对债权进行审查和认定。

因此,这一运行特征所赋予预重整的约束力即使无法当然实现完整的效力平移,也能使其达到效力“准延续”的程度。

第三,不适用效力延续的情况。

预重整下的债权审查衔接中,涉及审查规则变化或计息债务时,其对应的债权审查结果的效力不应延续。

审查规则变化主要是指预重整阶段的“预审查标准”与重整程序中的“正式审查标准”前后冲突。

由于正式程序的司法强制力显然高于预重整的“准延续力”,此时应严格按照“正式审查标准”优先于“预审查标准”的原则,对受到影响的债权重新调整。

债权人因此提出异议的,在没有明确法律依据出台前,仍应回归到《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按照异议程序处理,以保持现有破产法体系的统一性。

另一方面,针对计息债务的利息部分也不应适用效力延续,需转入正式程序后,由管理人重新调整债权审查结果。

(三)预重整中债务利息的处理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进入正式重整程序后,以裁定受理之日作为基准日,全部计息债务自动停止计息。

相反,就预重整阶段是否应当停止债务计息尚未有明确规定。

对此,现存两种观点:

一方面认为法院受理预重整案件后停止计息可以提高债权人参与预重整案件的积极性,便于在预重整方案中计算债权总额,提高预重整方案在重整程序中的通过率;另一方面认为预重整期间停息没有法律依据,不应停止。

笔者认为,预重整作为一种辅助性企业挽救机制,并不具有正式破产程序的强制性保护效果,不应适用自动停息,也不能对抗诉讼执行。

同时,现有司法判例对于预重整期间停止计息的诉求也并未支持。

同时,由于预重整能否成功本身就具有其不确定性,若以预重整受理之日为基准日将全部计息债权停止计息,将很容易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亦或衍生出新的纠纷,有违预重整立法初衷。

因此,实务中仍应当严格按照《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在预重整期间债务利息持续计算,在转入正式程序后,才予以停止。

从另一个角度看来,债务利息计算的这一动静变化所衍生出的操作需求,也为预重整与信息化的结合创造了空间。

(四)程序转换引发的技术需求

债权审查数据是用以掌握债务人负债规模及预测表决结果的基石。

基于上述分析,通过债权审查所得的债务人负债数据,将以裁定受理破产重整之日为界点,呈现出动态与静态两个阶段。

在预重整期间(即裁定受理前),计息债权不停止计息,负债总额会逐日向上动态增长,负债规模逐渐扩大;在进入正式程序后,则以裁定受理之日作为基准日,全部债权停止计息,负债总额得以确定。

一方面,由于预重整阶段即需要完成对债务人企业负债情况的审查与统计,并据此计算表决通过率,判断重整计划草案是否能够获得实质性通过;同时,进入正式程序后,基准日的确定会要求债权审查数据重新计算更新,由此产生的债权数据衔接问题则成为实务中需要解决的一个技术问题。

另一方面,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破产法立法指南》中,明确强调应对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鉴于预重整期间的系列工作系基于债务人、债权人及各利益相关方的相互信任而展开的协商与谈判,及时、充分的信息披露则成为预重整运作中极为重要的部分。

因而,如何在预重整阶段高效、准确、快捷地获取最新的动态债权数据以及实时的表决预测结果并为各参与主体提供客观的价值参考,同样是预重整语境下的债权审查工作无法绕开的话题。

三、把握破产法改革精神,适用信息化手段解决操作问题

2020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高效审理意见》),提出“提高破产审判效率,降低破产程序成本”。

2020年5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在“关于破产案件的审理”中强调,要根据《高效审理意见》的要求进一步推进信息化手段在破产案件中的深度应用。

本次《指导意见》与《高效审理意见》精神相契合,着重通过适用信息化手段解决破产案件办理中的“程序”问题,通过对技术手段的应用,助推破产公告的简化、通知方式的简化、会议表决的简化、审理程序的简化。

进一步而言,将以上精神延伸到债权审查工作中,针对预重整与重整程序的债权审查衔接和转换,也应当积极调动信息化手段来解决具体的“操作”层面问题。

通过分析预重整的制度属性以及债权审查工作在预重整与正式重整程序中的不同特点和实务需求,笔者发现当前大数据与信息化技术不仅能对破产法运行中的程序问题提供高效的配套解决方案,更能对破产案件办理中具体化的操作性问题开辟新的改革升级之路,促进重整程序的市场化实施。

(一)债权审查衔接中的技术需求分析

以C市某预重整案件为例,预重整程序启动后,管理人即开始接受债权申报并同时展开债权审查工作。

操作方式以人工审查为基础,先将每笔债权审查意见与金额数据通过传统算数运算方式获得结果后记载于纸质审查表,再统一录入到电子债权表格。

同时,为统一审查标准、便于管理人工作人员运算,预重整阶段的债务利息计算均以预重整受理之日为基准日。

案件中所涉债权类型多样(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融资、金融借贷、工程款项、民间借贷、商铺厂房等),债权数量超过五百笔且计算方式各不相同,总体运算量和数据整理工作量较为庞大。

上述处理方式在实践运用中或具有一定缺陷,无法反应预重整期间计息债务不断累加的动态金额变化,亦难以发挥规模效应对提升债权审查边际效益的促进作用。

基于审查债权“种类多、总量大、算法繁杂”的特点,就计算方式相同的主要大类可以进行分类整合,通过“专人审专类”的方式以实现提高审查效率的目标。

在此前提下,通过人力操作的效果比起适用信息化数据处理手段自然逊色许多,在同等债权类型及规模的条件下,对债权审查的边际审查效率提升效果尚不显著。

因此,立足信息化的改革精神,基于办案技术优化升级的视角,笔者认为在债权审查这一环节,要实现平稳、高效、优质的程序衔接与过渡应考虑到以下要素:

首先,以体系化思维方式,从预重整与重整程序的衔接这一全局出发,明确裁定受理前后这一动态与静态的转化过程。

在对预重整阶段债权审查工作谋篇布局时,就应当考虑到进入正式程序后的办案和操作需求。

其次,要从实务层面入手,围绕办案者这一主体为中心,对实际操作中发现的操作难点与方法技巧,匹配便于办案人员学习掌握的信息化处理技术。

最后,要通过技术工具的搭配组合,借力大数据和信息化手段,实现真正解决案件办理中的程序性、操作性问题,积极响应“运用信息化手段等方式推进破产法的实施”这一先进目标。

(二)债权审查程序衔接中的技术处理方法

基于以上分析与论述,笔者着重针对预重整期间和转入正式重整程序时,关于计息债权的动态运算与实时结果获取提供一种技术处理方法以便办案人员参考使用,实现预重整不停息期间的债权数据实时更新的效果,进而将办案人员从往复运算与繁琐操作中释放,提高破产重整运行效率。

1.合理引入Excel日期函数“TODAY”自动更新债权数据灵活适用基于Excel结构化表单的债权审查技术体系,利用函数优势定向解决问题。

根据微软官方说明文档,“TODAY”函数,即“返回当前日期的序列号。

序列号是Excel用于日期和时间计算的日期-时间代码。

”其核心功能系自动调用计算机当前日期,并返回一个支持天数运算的数值。

预重整期间,每笔债权所对应的利息起算日通常是清楚且确定的,仅截止日(基准日)系随时间不断后延直至裁定受理之日而最终确定。

由于“计息天数=基准日-起算日”,故基准日可直接由“TODAY”函数予以替代,该函数名称固定、语法简单、功能定位准确,在针对每笔债权利息计算的单元格公式中,可统一表述为:

“债权(计息)本金*日利率*计息天数(TODAY-起算日)”

图 1自动计息与统计债权审查组合运算示例图

根据该种运算组织方式,在Excel中,仅需在第一次填写表格时,将债权本金、日利率、起算日此类清楚且确定的内容予以录入;而对利息、总额一类数据,可结合实际情况参照上图所示函数表达式一次性、统一批量填充。

填充完成后,程序将在每次启动该债权数据表时,自动读取当日的系统日期并运算出实时的计息及总额情况。

如此,即可实现预重整阶段每笔计息债权不停息、实时反馈最新的金额数据。

同时,在基准日因进入正式程序而最终确定后,亦可直接将参与运算的函数“TODAY()”整体更换为裁定受理之日的日期序列号,以完成债权数据动态与静态的运算模式转换。

2.充分调用数据透视表或PowerBI工具模拟表决结果

债权数据库和动态运算模式,即可整合出一套能够实时自动更新的“预重整期间(临时)债权表”。

图 2简易临时债权表示例图(可供预测表决的必要数据字段)

此时通过调用Excel中“数据透视表”或“PowerBI”大数据分析工具,将动态的债权数据导入到基于重整计划草案表决规则所设计的运算模型,根据预重整中各方主体的协商同意情况,添加上对应的表决意见,预测模型则会通过最新债权数据与表决同意意见占比,统计出模拟表决结果。

当表决意见或债权数据发生变化时,直接选择“数据”功能模块中“全部刷新”即可一键更新为最新结果。

草案通过情况的表决规则运算已直接整合进单元格函数公式中,以下简要展示可通过“数据透视表”实时获得的债权情况及模拟分组表决的基础数据样式。

另外,通过对模型的优化和调整,可进一步展示出草案未能获得通过的表决组、债权类型及金额占比,让后续的草案修订以及协商谈判工作,更加具有针对性,提高破产案件研判决策和程序运行效率。

图 3通过数据透视表模拟运算分组表决结果(人数)

图 4通过数据透视表模拟运算分组表决结果(金额)

四、结语

“凡益之道,与时偕行”,将大数据和现代信息技术引入破产案件的审判实践,是破产法律制度的一次全新革命。

破产法的改革与发展、预重整制度的实践创新与中国化是一个全局性、体系化的过程。

优质营商环境的营造,需要先进的制度和机制予以配合,也需要前沿的信息与科技保驾护航。

预重整发光于一个充满技术革新的时代,其必将与新技术碰撞出新机遇,助力我国破产制度在破产审判市场化、法治化的基础上向世界绽放出耀眼光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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