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超生二胎罚款标准.docx
《深圳超生二胎罚款标准.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深圳超生二胎罚款标准.docx(4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深圳超生二胎罚款标准
深圳超生二胎罚款标准
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
深圳路边停车首次超时不罚款
据深圳道交中心介绍,2016年6月3日起,首次启动路边停车出现超时状况时,只采取警告执法方式,用户补缴费用时,只需缴纳超出时间部分的正常停车费即可。
事实上,在此规定出台之前,若出现泊位内超时违停,车主需缴纳超出时间的双倍停车费,且未在次日24小时内补缴的,还将缴纳违停罚款。
市道交中心提醒车主尽快注册“宜停车”账号并充值,同时,正常停车缴费预约时间到时前15分钟,管理系统会发出续费提醒短信息,用户可注意核实并及时续费。
此外,车主如有疑问,可拨打96001咨询。
深圳路边停车最强免罚攻略出炉
1、三招分清泊位
①看标线:
全天泊位的标线全是实线,非高峰泊位外框是虚线,夜间泊位的外框是短线。
②看泊位:
每个泊位内都会写清楚允许停放的收费时段。
全天泊位24小时可停,非高峰泊位准停时段为21:
00-07:
30,10:
00-17:
00,夜间泊位准停时段为21:
00-07:
30。
③看标识牌:
道路旁边的标识牌上面有全日、夜间和非高峰字样,还可看到准停时段和收费时间。
错误示范:
1.一车占两位(×):
有些霸道的车主,明明只有一辆小车偏要占据两个泊位。
有钱也别任性!
罚你没商量!
如果停车时压线或者停放的不属于微型、小型、中型客车及微型、轻型货车,也属违停。
2.停泊位外(×):
不少市民抱着侥幸心理,将车辆停放在泊位外。
特别提醒哦!
如果在划定路边收费泊位路段,不将车停放在泊位内即属违停,处罚金额从200元上翻番“暴涨”至500元!
3.停车朝向随意(×):
市民在路边停车时,如果没有顺着道路方向停放,也属违停,也会被贴条哦!
4.未按规定启动缴费程序(×)
5.超过缴费确定的停放时间停放且未按照《深圳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补缴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
所以说,除了认清标线、泊位类型、标识牌外,会启动缴费程序,充值足够现金也至关重要!
继续往下看~
2、确保及时缴费最好先注册
路边停车泊位只有5分钟的免费停放时间。
超过5分钟,如果没有打电话或通过“宜停车”APP缴费,也会被贴条处罚!
提前完成注册充值,停车缴费大概2分钟内就可搞定!
但如果没有提前注册,手机网络信号又不太给力,则可能错过5分钟,冤枉地被贴条!
正确示范:
优先推荐下载“宜停车”手机APP,通过微信关注“宜停车”公众号,或使用支付宝钱包服务窗添加“宜停车”注册、充值、停车缴费即可。
①如果觉得下载太麻烦,直接拨打96001短号也可缴费。
②第一次操作手忙脚乱,超过5分钟还木有完成缴费咋办?
支招:
赶紧地,把车开走或换个新泊位,重新操作一遍。
深圳路边停车夜间免费停车提前一小时
深圳市交委对外公布,4月30日起,停车缴费的免费时间由原来的5分钟延长至10分钟,夜间免费停车时段由原来的21时提前至20时开始。
停车缴费操作延至10分钟
连日来,不少市民吐槽路边临时停车,其中,5分钟停车缴费时间让车主不满。
“上次老公在路边停车,捣腾了十几分钟,中间挪了几次车位,太麻烦。
”网友“毛毛驴”的看法很有代表性,她说,手机网络不通、对操作流程不熟悉等因素都会让操作超时,5分钟时间太短。
市交委近日针对市民的停车缴费做了现场测评,市交委道交中心副主任欧可继说,测评数据显示,95%以上路边停车者均能在10分钟内完成缴费操作。
结合民意调查情况,道交中心定于今日起,将路边临时停车缴费的免费时间由原来的5分钟延长至10分钟。
夜间免费停车提前1小时
之前,为缓解城市夜间停车难的问题,路边泊位在夜间允许免费停放,免费时段为21:
00至次日7:
30。
欧可继说,从实际运行监测情况看,工作日大部分市民在20:
00前已逐步回到家,20:
00之后交通逐渐平稳。
为方便市民夜间停车,道交中心定于今日起,将夜间免费停车时段调整为20:
00至次日7:
30。
针对呼声较高的收费标准等问题,欧可继透露,道交中心正在开展路边停车收费优化调整工作,包括分区优化、收费标准调整等,优化调整成熟并经报批同意后,将向社会公布实施。
《〈深圳市燃气条例〉行政处罚实施标准》
发布时间:
xx-11-2浏览量:
1090
关于印发《〈深圳市燃气条例〉行政处罚实施标准》的通知
深建字〔xx〕130号
各区建设局、保税区管理局、大工业区管委会建设处,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事业单位: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按规定行使罚款裁量权,根据《深圳市燃气条例》第九十条规定,结合燃气管理实际,我局制定了《行政处罚实施标准》,现予以印发,请遵照实行。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附件:
《深圳市燃气条例》行政处罚实施标准
附件:
《深圳市燃气条例》行政处罚实施标准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按规定行使罚款裁量权,根据《深圳市燃气条例》第九十条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标准。
第二条【第六十一条罚款标准】燃气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使用的,按照燃气工程造价立方米以下处1万元罚款;
立方米以上不足1立方米的处3万元罚款;
1立方米以上不足6立方米的处5万元罚款;
6立方米以上处10万元罚款。
未取得燃气特许经营权擅自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10万元罚款。
第五条【第六十四条罚款标准】燃气企业的股权、公司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未报市主管部门备案的,按照变更内容处以罚款:
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处1000元罚款;
股权变更的处3000元罚款;
公司名称变更的处6000元罚款;
燃气企业注册地址等变更的处1万元罚款。
同时符合上述多项情形的,按其中最高的罚款处罚。
第六条【第六十五条罚款标准】未取得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许可擅自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活动的,按违法行为的情节处以罚款: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000元罚款;
造成财产损失的,处1万元罚款;
造成人员伤亡的,处2万元罚款。
第七条【第六十六条罚款标准】以出租、出借、承包、挂靠等方式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燃气经营的,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经营瓶装燃气服务点的,处1万元罚款;
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经营瓶装燃气供应站的,处3万元罚款;
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经营管道燃气、燃气接收站、储存站、储配站、充装站、燃气汽车加气站等的,处5万元罚款;
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活动的,处2万元罚款。
第八条【第六十七条罚款标准】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经营性气源的,处5000元罚款,并按照查封的违法经营的燃气钢瓶个数加处罚款,每1个钢瓶加罚200元,超过5万元的,按5万元计。
第九条【第六十八条罚款标准】燃气企业不执行燃气储备方案的,按照燃气的实际储备量占规定储备量的百分比处以罚款:
实际储备量在规定储备量以下但超过50%的,处1万元罚款;
实际储备量在规定储备量30%以上50%以下的,处5万元罚款;
实际储备量不足规定储备量30%的,处10万元罚款。
第十条【第六十九条罚款标准】燃气企业不服从应急指挥机构指挥和调配的,按照提供气源量占调配量的百分比处以罚款:
提供气源量不足调配量但超过50%的,处1万元罚款;
提供气源量在调配量30%以上50%以下的,处3万元罚款;
提供气源量不足调配量30%的,处5万元罚款。
第十一条【第七十条罚款标准】未向用户正常供气或者限定用户购买指定产品或者限定用户接受指定安装的,按照违法行为的情节处以罚款:
情节一般的,处1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下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万元罚款。
第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罚款标准】燃气质量和充装量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按照违法行为的情节处以罚款:
情节一般的,处1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万元罚款。
第十三条【第七十三条罚款标准】未按照规定时间和方式通知用户或者未按照要求采取应急措施的,按照用气受影响的标准居民户数以及所造成的后果处以罚款:
100户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每增加100户加处5000元的罚款,超过3万元的,以3万元计;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万元罚款。
第十四条【第七十四条罚款标准】瓶装燃气企业终止经营活动,未按规定向主管部门备案的,处2万元罚款。
瓶装燃气企业关闭或者迁移瓶装燃气供应站,未按规定向主管部门备案的,处2000元罚款。
第十五条【第七十五条罚款标准】利用机动车辆或者其他运输工具作为储存场所销售瓶装燃气的,处5000元罚款,同时按照用于违法经营的燃气钢瓶的个数加处罚款,每1个钢瓶加罚200元,超过5万元的,按5万元计。
第十六条【第七十六条罚款标准】不按要求使用燃气的,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盗用燃气、损坏燃气设施的,处2000元罚款;
进行危害燃气管道及设施安全的装修、装饰活动的,处500元罚款;
擅自拆除、改装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处1000元罚款;
倾倒燃气钢瓶残夜或者用钢瓶相互倒灌燃气的,处2000元罚款;
擅自拆卸钢瓶角阀等附件,擅自改换钢瓶检验标志和漆色的,处2000元罚款;
有其他危及公共安全的用气行为的,处1000元罚款。
第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罚款标准】燃气企业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未制定燃气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的,处1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罚款;
未按规定对用户燃气设施和安全用气情况进行检查的,处500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罚款;
未按照要求恢复供气的,处5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罚款;
未按照要求设立燃气抢修设施设备,配备抢修人员和必要的防护用品、车辆器材、通讯设备和检测仪器或者未按要求开展抢修的,处1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罚款。
第十八条【第八十条罚款标准】未指定专人接受安全用气知识培训,并协助管道燃气企业做好本单位的安全用气管理工作的,按照工商业用户的装表流量或物业管理单位管理的标准居民户数处以罚款:
装表流量50立方或500户以下处1000元罚款;
装表流量超过50立方在100立方以下或超过500户在3000户以下处5000元罚款;
装表流量超过100立方或超过3000户处1万元罚款。
第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罚款标准】燃气场站、输配设施及燃气设备未按要求设置明显标志的,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属场站内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处5000元罚款;
属用户共用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处1万元罚款;
属市政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处2万元罚款。
第二十条【第八十二条罚款标准】从事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的,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进行机械开挖和爆破作业的,处2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罚款;
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处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罚款;
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的,处2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罚款;
从事其他可能危害燃气管道及设施安全的行为的,处2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罚款。
第二十一条【第八十三条罚款标准】未签订保护协议擅自施工作业的,按照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处以罚款: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万元罚款;
造成燃气设施损毁的,处3万元罚款;
造成燃气泄漏的,处5万元罚款;
造成燃气爆炸事故的,处10万元罚款。
第二十二条【第八十四条罚款标准】擅自开启或者关闭燃气管道上的公共阀门的,按照可能受影响的标准居民户数处以罚款:
100户以下的,处1000元罚款;
超过100户在2000户以下的,处2000元罚款;
超过2000户的处5000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深圳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关于“以上”或“以下”的表述均包含本数在内。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二○○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深圳市劳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深圳市劳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第一部分招用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就业手续、
试用期、收取财物、扣押证件
一、违法行为:
用人单位存在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
虚假招聘广告;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处罚规定: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
款。
裁量标准: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行政处罚。
2、违法行为情节较轻,造成危害后果较轻的,处以200
元的罚款。
3、违法行为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处以500
元的罚款。
4、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以
1000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
用人单位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
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
处罚规定: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
罚款。
裁量标准: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行政处罚。
2、违法行为情节较轻,造成危害后果较轻的,处以200
元的罚款。
3、违法行为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处以500
元的罚款。
4、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以
1000元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
用人单位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
处罚规定: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对有
关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再上岗,并可以
处1000元以下罚款。
裁量标准: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对有
关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再上岗,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罚款。
2、违法行为情节较轻,造成危害后果较轻的,并处以
200元的罚款。
3、违法行为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并处以
500元的罚款。
4、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并处
以1000元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
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提供中文文本的劳
动合同。
处罚规定: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在五日内改正;逾期未
改正的,以每人一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裁量标准:
逾期未改正的,以每人一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五、违法行为:
用人单位依法应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
的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
处罚规定: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在十五日内改正;逾期未改正
的,以每人二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裁量标准:
逾期未改正的,以每人二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六、违法行为:
用人单位没有为员工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处罚规定: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
款。
裁量标准: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行政处罚。
2、违法行为情节较轻,造成危害后果较轻的,处以200
元的罚款。
3、违法行为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处以500
元的罚款。
4、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以
1000元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
用人单位未依法建立员工名册。
处罚规定: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
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标准:
逾期不改正的,
1、违法行为情节轻微,造成危害后果较轻的,处以2000
元的罚款。
2、违法行为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处以10000
元的罚款。
3、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以
20000元的罚款。
八、违法行为:
用人单位以担保或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
取财物的。
处罚规定: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
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裁量标准:
1、违法行为情节较轻,造成危害后果较轻的,或者收
取劳动者财物金额平均每人不足500元的,以每人500元的
标准处以罚款。
2、违法行为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或者收
取劳动者财物金额平均每人500元以上不足1000元的,以
每人1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3、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收
取劳动者财物金额平均每人1000元以上的,以每人2000元
的标准处以罚款。
九、违法行为:
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扣
押劳动者档案或其他物品的。
处罚规定: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
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裁量标准:
1、违法行为情节较轻,造成危害后果较轻的,以每人
5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2、违法行为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以每人
1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3、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以每
人2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第二部分工资、欠薪保障、超时加班
一、违法行为:
用人单位未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的。
处罚规定: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对用人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标准:
1、违法情节较轻、危害后果较轻的,劳动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处以5000元罚款,对法定代表人处以1000元罚款。
2、违法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劳动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处以7000元罚款,对法定代表人处以3000元罚款。
3、违法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劳动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对用人单位处以一万元罚款,对法定代表人处以5000元罚款。
二、违法行为: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制作或者保存工资支付表的。
处罚规定:
由劳动保障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标准:
1、违法情节较轻、危害后果较轻的,劳动保障部门给
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并给予一万元的罚款。
2、违法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劳动保障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并给予三万元的罚款。
3、违法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劳动保障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并给予五万元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员工提供工资清单的。
处罚规定:
由劳动保障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标准:
1、违法情节较轻、危害后果较轻的,劳动保障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并给予一万元罚款。
2、违法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劳动保障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并给予三万元罚款。
3、违法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劳动保障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并给予五万元罚款。
四、违法行为:
现金方式支付工资,未将工资支付表提供给员工签收的。
处罚规定:
由劳动保障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标准:
1、违法情节较轻、危害后果较轻的,劳动保障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并给予一万元罚款。
2、违法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劳动保障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并给予三万元罚款。
3、违法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劳动保障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并给予五万元罚款。
五、违法行为:
用人单位支付给员工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的。
处罚规定:
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标准:
1、违法情节较轻、危害后果较轻的,劳动保障部门给予三万元罚款。
2、违法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劳动保障部门给予四万元罚款。
3、违法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劳动保障部门给予五万元罚款。
六、违法行为:
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员工工资的。
处罚规定:
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标准:
1、违法情节较轻、危害后果较轻的,劳动保障部门给予三万元罚款。
2、违法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劳动保障部门给予四万元罚款。
3、违法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劳动保障部门给予五万元罚款。
七、违法行为:
用人单位拖欠员工工资时存在以下情形的:
拖欠劳动报酬的人数达到用人单位劳动者总人数百分之三十的;拖欠劳动报酬的数额超过被拖欠用人单位全部劳动者一个月工资总额的;拖欠劳动报酬的时间连续三个月以上的。
处罚规定:
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停产停业。
裁量标准:
1、违法情节较轻,危害后果较轻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不对其作出停产停业的处罚。
2、违法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劳动行政部门对其作出停产停业的处罚。
八、违法行为:
用人单位以实物等非货币形式支付员工工资的。
处罚规定:
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标准:
1、违法情节较轻、危害后果较轻的,劳动保障部门给予三万元罚款。
2、违法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劳动保障部门给予四万元罚款。
3、违法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劳动保障部门给予五万元罚款。
九、违法行为:
因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工资而引发严重影响公共秩序事件的,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经营者未在二十四小时内到现场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处理事件。
处罚规定:
由劳动保障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标准:
1、违法情节较轻、危害后果较轻的,劳动保障部门给予一万元罚款。
2、违法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劳动保障部门给予三万元罚款。
3、违法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劳动保障部门给予五万元罚款。
十、违法行为: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欠薪保障费的。
处罚规定:
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以二千元罚款。
裁量标准:
1、未按规定缴纳欠薪保障费,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
违法行为经责令在限期内改正的,不再处以罚款。
2、违法行为经责令在限期内未改正的,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处以二千元罚款。
十一、违法行为: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隐匿或者逃逸,劳动行政部门已按规定垫付欠薪的。
处罚规定:
由区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