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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薪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

工薪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第一项修改为: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

二、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

“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第九条中的“七日内”修改为“十五日内”。

四、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修改为:

级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1不超过1500元的 3

  2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10

  3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20

  4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25

  5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30

  6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35

  7超过80000元的部分45

(注:

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以及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五、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修改为:

级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1不超过15000元的 5

  2超过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10

  3超过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20

  4超过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30

  5超过100000元的部分35

(注:

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本决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一、税率税目表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

速算

扣除数

含税级距

不含税级距

1

不超过1500元的

不超过1455元的

3

0

2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超过1455元至4155元的部分

10

105

3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超过4155元至7755元的部分

20

555

4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超过7755元至27255元的部分

25

1005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超过27255元至41255元的部分

30

2755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超过41255元至57505元的部分

35

5505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超过57505元的部分

45

13505

注:

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二、纳税人

1.我市机关事业单位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月工资、薪金收入总额–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房补–3500元费用扣除标准。

2.我市企业国内员工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月工资、薪金收入总额–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费)–住房公积金(或住房补贴)–3500元费用扣除标准

3.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合计额为4800元(每月在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可以再减除1300元附加减除费用)的人员范围:

(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2)远洋运输船员;(国税发[1999]202号)

(3)华侨。

三、工资、薪金所得的内容

1.工资与薪金这两个概念有何不同?

过去,人们习惯于把工资和薪酬混为一谈,实际上,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随着企业间人才争夺战的愈演愈烈,工资和薪酬已演变成2个不同的概念。

在现代企业的分配制度中,对人力资源(企业中任何一名员工)实行的是工资制,对人力资本(企业中的技术创新者和职业经理人)实行的是薪酬制。

前者是由人事部门决定的,后者则是由董事会直接决定的。

工资是人力资源作为劳动而享受的回报,而薪酬是人力资本作为资本享受的回报。

薪酬制度包括5大内容:

岗位工资、年终奖、人力资本持股、职务消费及福利补贴。

岗位工资只代表薪酬中的一部分。

年终奖是本着责权利对称的原则,对在年终超额完成工作任务的部分给予的奖励。

人力资本持股主要指期权和股权,它强调差别,区别于以社会保障为目的的员工持股,后者还是一种大锅饭思路。

职务消费指由职务引发的消费,应计入薪酬制度中,而目前许多国内企业把它计入会计制度,会引出一大串弊病。

对人力资本的福利补贴,通常表现是为特殊人才购买种类齐全的各种保险。

一般能够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人员包括:

一是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包括农民工、季节工);

二是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企业治理层和管理层人员,如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

三是在企业的计划和控制下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为其提供与职工类似服务的人员。

四是退休返聘人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382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厦地税发〔2005〕34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385号)的规定精神,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6]526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学校外聘教师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京地税个[2006]174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所称的“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

  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二○○六年六月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现将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持股比例的计算问题

  企业由上市公司持股比例不低于30%的,其员工以股权激励方式持有上市公司股权的,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应扣缴的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不再受上市公司控股企业层级限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第七条第

(一)项括号内“间接控股限于上市公司对二级子公司的持股”废止。

  二、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第三条中,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

  本公告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二零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2、工资、薪金所得的分类

(1)按支付形式分,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

非现金形式包括实物、有价证券、免费旅游等等。

(2)按工资总额组成分,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职工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职工工资总额可分为六个部分:

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A、计时工资:

月工资、日工资、小时工、年薪

B、计件工资:

计件工资是按照工人生产的合格品的数量(或作业量)和预先规定的计件单价,来计算报酬。

C、奖金:

各种名目的奖金,如创造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奖和技术进步奖。

有全年一次性奖金,也有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

D、津贴和补贴

津贴,包括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如高空津贴、井下津贴等),保健津贴,技术性津贴(如工人技师津贴),工龄津贴及其他津贴(包括直接支付的伙食津贴,如火车司机和乘务员的乘务津贴、航行和空勤人员伙食津贴、水产捕捞人员伙食津贴、专业车队汽车司机行车津贴、体育运动员和教练员伙食补助费、少数民族伙食津贴、小伙食单位补贴等)。

补贴是指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如肉类等价格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粮价补贴、煤价补贴、房贴、水电贴等。

E、加班加点工资:

用人单位在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休息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以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平常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F、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附加工资、保留工资。

(3)“三险一金”,是指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三险一金由公司和本人分别缴纳。

对职工而言社会保险现在通常说的是"五险一金",具体五险即:

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一金即:

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具体单位和个人承担的比例是各承担50%,那是按照个人全年平均工资计算的.国家规定的是:

住房公积金不低于工资的10%,效益好的单位可以高些,职工和单位各承担50%."五险"方面,按照职工工资,单位和个人的承担比例一般是:

养老保险单位承担20%,个人承担8%;医疗保险单位承担6%,个人2%;失业保险单位承担2%,个人1%;生育保险1%全由单位承担;工伤保险0.8%也是全由单位承担,职工个人不承担生育和工伤保险.

这几项加起来,法定的缴纳比例是个人工资收入的23%。

四、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别

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存在劳动人事关系)而得到的报酬,如工资、薪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等;

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个人与被服务单位没有稳定的、连续的劳动人事关系。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一)“工资、薪金所得”一般应符合以下条件:

根据有些地方规定税前计算工资薪金支出的在职人员的要求,对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的认定大体有四方面:

1.雇佣双方签订了由劳动局监制的劳务合同;

2.持有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确认的《职工劳动手册》或《人员就业证》;

3.按国家规定已参加社会保险;

4.当年度连续在本单位工作3个月以上(含3个月),并能提供完整的劳动考勤记录。

(二)“劳务报酬所得”一般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其医疗保险、社会保险、假期工资等方面不享受单位员工待遇;

2.其从事劳务服务所取得的劳务报酬是按相对的小时、周、月或一次性计算支付;

3.其劳务服务的范围是固定的或有限的并对其完成的工作负有质量责任;

4.其为提供合同规定的劳务所相应发生的各项费用,由其个人负担。

2011年7月21日学员问:

日本大金(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E3座20层 崇文学员的爱人女退休后应聘签署劳务合同会计工作1000多元收入按劳务扣个人所得税

答:

关键在于与公司是否存在“任职或者受雇”的关系,也就是你的劳务合同里注明的是聘用,还是委托。

个税法中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概念与人事部门和统计部门的工资概念不一样,不管任职受雇单位从什么样的资金渠道支付,也不管单位是以现金还是以实物形式或有价证券形式支付任职、受雇人员的报酬,都属于个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劳务报酬所得是一种独立行为的劳务活动所得,是因某特定事项,临时为外单位工作所取得的报酬,属于劳务报酬所得项目。

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其是否“独立”从事劳务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凡独立从事劳务活动所得是指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活动所得的报酬,可以理解为不用天天到别人指定的时间地点上班;而非独立劳务所得,是必须依附于人,受制于人的劳务活动所得的报酬,这种劳务活动存在于雇佣和被雇佣的关系,天天到别人指定的时间地点上班。

所以日本大金(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对您爱人按劳务所得扣税是错误的。

五、不属于工薪性质的补贴、津贴的不征税项目

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的补贴,津贴:

具体是指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2007年06月13日,北京市财政局透露,新的《北京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开始实施。

与以前相比,新的差旅费报销标准有所提高。

根据新办法,差旅费开支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城市间交通费按照职务、级别以及乘坐的交通工具等凭据报销,同时对乘坐飞机从严控制;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则是按照财政部确定的标准执行,分别为副市长级人员600元/人/天,局级人员300元/人/天,处级及以下人员150元/人/天。

此外,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分别为每人每天50元和30元。

住宿饭店禁超三星级

此外,新办法还规定了相关人员要实行定点住宿管理,即通过全国招投标等方式确定定点饭店及其住宿价格,出差人员出差实行定点住宿,在开支标准上限以内按照定点饭店的中标价格回单位凭据报销。

财政部门解释说,通过招投标等方式确定定点饭店,可以降低住宿标准,使出差人员能够在差旅费制度规定的开支标准内,入住三星级以下档次的饭店。

同时,定点饭店的招标价格就是住宿费报销标准,也解决了以往差旅费开支标准低于实际开支水平的问题,能防止出差人员向基层单位转嫁差旅费负担。

实行定点住宿,通过协议明确定点饭店的最高收费标准,也可有效防止差旅费开支标准提高后,宾馆、饭店价格“水涨船高”的现象。

(记者赵鹏)

所列不征个人所得税的“误餐补助”,是指《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京财税[1995]2009号文件,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中“工作人员因公在本单位所在地出差的,不发给出差伙食补助费,但确因工作需要,不能返回单位(或回家)吃饭,必须在外营业性食堂就餐的不论误餐次数多少(不包括早餐),每日可发给误餐补助费”。

目前,一些行业、单位按各类标准所发的,且人人都有的所谓“误餐补助费”不属于这个范围,应如数计入工资总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职工午餐问题是每个企业都要涉及的。

受企业规模等因素的影响,有的企业设有内部食堂,有的企业直接给员工发放午餐补贴,有的则采取与餐馆合作的方式提供午餐。

无论哪种形式,午餐费用如何做账、纳税是企业普遍关注的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明确把职工食堂经费补贴确定为企业职工福利费的一项内容,不算“人人有份”,不收个税。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第一条同样将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的核算内容。

同时,财企〔2009〕242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特别指出,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并不是职工福利费核算内容,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实务处理中,很多纳税人会有这样的疑问:

与职工食堂相关的补贴或支出,除了因员工就餐支付的伙食性补贴外,食堂本身购置餐具等支出是否属于职工福利费?

如何界定自办食堂?

列支的票据如何掌握?

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给职工个人的午餐费补贴属于工资,那员工个人凭发票报销的餐费是否属于职工福利费?

结合现行政策,本文就纳税人关注的这些问题一一进行解释。

(一)、与职工食堂相关的补贴或支出包括哪些?

与职工食堂相关的补贴或支出的内容,现行法规中并没有进一步细化,通常理解为补贴的对象或者补贴资金流入方向为职工食堂,就可以认定为是与职工食堂相关的补贴或支出。

(二)、如何界定自办食堂?

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采取法人所得税制,《企业所得税法》下的自办职工食堂身份的界定应该遵循这一原则。

也就是说,自办职工食堂应该只是法人企业内部的一个服务机构,本身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三)、列支的票据如何掌握?

实务处理中,纳税人关注最多的就是票据的列支问题。

与职工食堂相关的补贴或支出应取得什么样的单据,与补贴或支出的方向紧密相关。

通常有以下三种情形:

1.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部职工食堂。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除本细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外,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但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规定,单位内部职工食堂如果属于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仅为本企业员工提供餐饮服务,则属于单位内部行为,其功能重在服务而不在经营,不属于提供了《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劳务范畴,因此,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在这种情形下,企业支付给自办职工食堂的经费补贴取得内部资金往来单据列支即可。

2.依法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部职工食堂。

在纳税人的判定方面,现行营业税制与企业所得税法人税制的不同点在于,同一法人企业内部可能会有多个独立的营业税纳税人。

如果内部职工食堂除了为本单位员工提供餐饮服务,还同时为本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餐饮服务,那么职工食堂已经成为一个独立的经营性机构,其收入是因提供了营业税应税劳务行为而取得的,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这种情形下,企业付给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应该取得食堂出具的餐饮业发票。

3.内部职工食堂以外的其他经营性食堂。

与依法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部职工食堂原理相同,企业付给内部职工食堂以外的其他经营性食堂的经费补贴,实质上属于对方的经营性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二条同时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四)、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如何处理?

对于企业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无论是直接发放给个人,还是个人提供票据报销后支付,由于已形成对劳动力成本进行“普惠制”定期按标准补偿的机制,具有工资性质,也符合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一条中“合理工资、薪金”的五大原则,因此,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而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

这种情形下采用工资支付凭单的形式入账即可。

(五)、关于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几点提示。

1.对于职工食堂经费补贴税前扣除的标准,《企业所得税法》并没有给出固定的量的范围,实务处理中企业可以从两个方面把握:

一是符合税法合理性原则(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二是符合规定的补贴,实际发生时先在福利费中列支,税前扣除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规定扣除。

2.上述使用发票列支的职工餐费,需要与业务招待发生的餐费正确区分。

招待外来客户及人员的餐费支出属于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以按照发生额的60%进行税前扣除,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发生的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无论是计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的餐费,还是计入“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的餐费,申报扣除时都必须提供真实合法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税前扣除,无法区分的可能会面临全部作为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的风险。

3.职工福利费的核算应按照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四条的规定,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

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

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1、 职工的福利费,如午餐费等,主要影响两个方面,一方面考虑是否需要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另一方面考虑是否在进行所得税计算时进行相应的调整;

2、 对职工福利费的理解,有两个口径,一个是财政部的口径,一个是国家税务总局的口径,不同的口径,满足于不同的管理需要,应注意区分;

3、 职工食堂经费补贴,符合税法的合理性原则即可正常扣除,但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仍然受14%扣除的限制;

企业以实物向员工提供福利的征税规定

个人取得实物所得应在取得实物的当月,按照有关凭证上注明或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价格并入其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对于公司以雇员名义购买住房、汽车等个人消费品,所购房屋产权证和车辆发票均填写雇员姓名,并商定该雇员在企业工作达到一定年限或满足其他条件后,该住房、汽车的所有权完全归雇员个人所有的。

考虑上述实物价值较高,且所有权随工作年限逐步取得的,可按企业规定取得该财产所有权需达到的工作年限内(高于5年的按5年计算)平均分月计入工薪所得计税。

(国税发[1995]115号)

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的奖励的征税规定

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的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4]11号)

六、有关工薪所得的免征规定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华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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