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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国际私法上的识别问题

一个住所在法国的法籍男子在19岁时与一个住所在英国年满25岁的英国籍女子结婚。

他们在英国按英国的方式举行了结婚仪式。

但是,该婚姻随后在一件由该男子提起诉讼中被法国法院宣告无效。

按照《法国民法典》第148条规定,年龄在21岁以下的人结婚,须得父母同意。

而且,法国法视父母同意为未成年人结婚的必要条件,应依当事人各自的属人法。

然而,英国法把父母对未成年人婚姻的同意作为婚姻形式问题,受婚姻举行地法调整。

1908年,此案在英国法院起诉。



(一)问题

1.此案涉及国际私法上的哪一问题,依哪国法进行?

2.本案如何判决?

(二)解题思路及基础知识

由于各国的法律存在差异,同一事实在各国法律上的定性不同,这就要求法官在审理涉外案件时对有关的人、物、行为进行识别。

比如,是合同问题还是侵权问题,是实体法问题还是程序法问题,是结婚能力问题还是婚姻形式问题。

只有先明确这一点,才能恰当地援引冲突规范去选择准据法。

本案中英国法院把父母对未成年人婚姻的同意识别为婚姻形式问题。

这是援引有关婚姻形式冲突规范的前提。

关于这个问题的做法有三种:

婚姻举行地法、当事人本国法和当事人住所地法。

本案中英国法院采用了婚姻举行地法(英国法)来决定婚姻形式,确认了当事人之间的婚姻。



(三)参考答案

1.此案涉及国际私法上的识别问题,应依法院地法即英国法进行识别。

2.依英国法识别,父母对未成年人婚姻的同意为婚姻形式问题,依“场所支配行为”这一规则,应由婚姻举行地法调整即由英国法调整。

依英国法该婚姻是合法成立的,故判决确认诉讼当事人之间的婚姻。

案例二、福尔果案

福尔果是一个具有巴伐利亚国籍的非婚生子。

从五岁开始随母生活在法国,在法国设有巴伐利亚法所认为的事实上的住所,但至死未取得法国法意义上的住所。

68岁时,福尔果在法国去世,生前未留遗嘱,其母亲,妻子先于他死亡,且无子女,但留有动产在法国。

福尔果母亲在巴伐利亚的旁系亲属得知后,要求根据巴伐利亚法律享有继承权,向法国法院提起诉讼,法国法院受理了这个案件。

按照法国的冲突法,动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原始住所地法,因此,本案应适用巴伐利亚法,其旁系亲属可以继承福尔果留在法国的遗产。

但是,巴伐利亚的冲突法则规定:

无遗嘱的动产继承,应适用死者死亡时住所地法(且不分事实住所和法律住所)。

于是法国法院便认为福尔果的住所已在法国,故应适用法国法。



(一)问题

1.分析本案涉及的国际私法问题。

2.该案如何判决?

(二)解题思路及基础知识

福尔果案是国际私法中关于反致的著名案例,自此以后反致制度即在法国判例中确定下来,引起法学界的重视。

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引乙国的法律作准据法时,认为应包括乙国的冲突法,而依乙国冲突规范规定却应适用甲国的法律作准据法,结果甲国根据本国的法律判决案件。

反致问题的产生基于以下三个条件:

首先,审理案件的法院认为,它的冲突规范指向某个外国法,既包括该国的实体法,又包括该国冲突法。

其次,相关国家的冲突法规则彼此存在冲突,即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各国规定了不同的连结点或对连结点的解释不同。

再次,致送关系没有中断。

本案中,法国法院运用法国冲突规范,法国冲突规范指向巴伐利亚法(原始住所地法)包括其实体法和冲突法;巴伐利亚的冲突规范反过来又指向法国法(事实住所地法)法国法院接受了这种反致,适用了法国实体法作准据法对该案作出了判决。

法国法院之所以接受这种反致,一方面是因为这样做可以作出对法国有利的判决;另一方面是因为法国法院熟悉本国法,适用起来更加方便。

(三)参考答案

1.本案涉及国际私法上的“反致”制度。

法国法院处理本案时,根据法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巴伐利亚法;但根据巴伐利亚冲突规范,应适用法国法,法国法院最后选择适用了法国的实体法来处理本案。

这一适用法律的过程就是反致。

2.法国法院接受了反致,适用了法国实体法判决福尔果旁系亲属对其遗产无继承权,其遗产作为无人继承的财产,收归法国国库所有。

案例三、特鲁福特案

特鲁福特是瑞士籍公民,在法国有住所,1878年在法国去世。

特鲁福特生前留有一份遗嘱。

按照该遗嘱,他的全部遗产(包括在英国境内的遗产)都归其教子继承。

按当时法国冲突法和法瑞条约规定,特鲁福特的遗产继承问题应依本国法即瑞士法解决。

按当时瑞士法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享有全部遗产十分之九的应继份。

死者的独生子据此在瑞士苏黎世法院就该遗嘱处理办法提起诉讼,要求取得他的应继份。

苏黎世法院满足了他的请求。

由于被继承人在英国有财产,故他的独生子设法在英国执行瑞士法院的判决,英国法院重新审理了该案,按英国冲突法的规定,遗产继承依死者死亡时住所地法,即法国法;但法国的冲突规范又规定,遗产继承应依被继承人本国法,即瑞士法。



(一)问题

1.英国法院审案过程涉及国际私法上哪一项基本制度?

2.如果英国法院承认这一制度,其所作的判决和瑞士苏黎世法院判决是否相同?

(二)解题思路及基础知识

本案是国际私法中关于转致的著名案例。

转致是广义反致的一部分,是指甲国法院在处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甲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法,但根据乙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丙国法,结果甲国法院适用丙国实体法处理案件的国际私法制度。

本案中英国法院承认了转致制度,根据英国冲突规范援引了法国法,根据法国的冲突规范,援引了瑞士实体法。

之所以产生这种连环指引是因为关于遗产的继承,英、法两国的冲突规范了不同的连结点。

英国冲突规范的连结点为“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即法国),法国冲突规范的连结点为“被继承人国籍国”(即瑞士)。

而权利请求人的国籍国为瑞士,所以本案最终按瑞士实体法的规定解决。

由于本案中英国法院接受了转致,适用了和瑞士法院相同的实体法,即瑞士法,当然二者判决的结果相同。



(三)参考答案

1.本案涉及国际私法上的转致制度。

2.如果英国法院承认转致制度,将适用法国冲突规范指引的瑞士实体法,作出和瑞士苏黎世法院相同的判决,满足特鲁福特独生子的诉讼请求。

案例四、鲍富莱蒙离婚案

该案的原告鲍富莱蒙为法国王子,其妃子原为比利时人,因与鲍结婚取得法国的国籍。

婚后,鲍妃又同罗马尼亚比贝斯柯王子相恋,要与鲍离婚。

但当时法国法律只允许别居不允许离婚;而当时德国的法律允许离婚。

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鲍妃移居德国并归化为德国公民,随后,在德国法院提出与鲍离婚的诉讼并获得离婚判决。

鲍妃在离婚后与比贝斯柯王子结了婚,并以德国公民的身份回到了法国。

鲍向法国法院起诉,要求宣告王子妃加入德国籍及离婚,再婚无效。

法国法院受理了这一案件。

按照当时法国的冲突法规定,婚姻能力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由于鲍妃已归化为德国公民,其本国法为德国法。

按德国法,鲍妃的离婚是有效的。

但法国最高法院最终判决鲍妃在德国的离婚和再婚均属无效。

至于其加入德国籍问题,法国法院无权审理。



(一)问题

1.该案涉及国际私法上的什么问题?

法国法院这样判决的理由是什么?

2.我国在该问题上的态度是怎样的?

(二)解题思路及基础知识

本案是国际私法中关于法律规避问题的著名案例。

所谓法律规避是指当事人有意人为地改变冲突规范的连结因素,规避本来应该适用的对其不利的某国实体法,而适用对其有利的另一国实体法。

构成法律规避须满足四个要件:

(1)从主观上讲,当事人规避某一国的法律是出于主观上的故意;

(2)从规避的对象讲,当事人规避的是法院所在国的冲突规范指向的本应适用于当事人的强行法;(3)从行为方式讲,法律规避是当事人通过人为地制造一个或几个连结因素来实现的;(4)从客观结果上讲,当事人的规避行为已经完成,达到了适用有利于自己法律的目的。

本案中,法国关于婚姻能力的冲突规则是“离婚能力依当事人的属人法”。

鲍妃能否离婚,本该由法国法来决定。

为了避开法国法对其不利的规定,鲍妃故意改变国籍这一连结点,使对其有利的德国法得到适用,规避既遂。

法国法院据此认为,用规避法国法的方法而完成的行为是无效的。



(三)参考答案

1.该案涉及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问题。

法国最高法院认为,鲍妃迁居德国并取得德国国籍的动机,显然是为了规避法国关于禁止离婚的规定,构成了法律规避。

她在德国的离婚和再婚是通过这种法律规避手段取得的,均属无效。

2.我国《民法通则》中未就法律规避问题作出规定。

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4条规定:

“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性或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

”由此可见,并非规避我国法律的行为都无效,只是规避我国法律中强制性或禁止性规范的行为,才被认定无效。

但规避外国法的行为的效力问题,该意见未作规定,应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处理。

案例五、威尔顿诉沙特阿拉伯美国石油公司赔偿案

原告威尔顿是美国阿肯色州居民。

在沙特阿拉伯短暂停留时,他驾驶的汽车与被告沙特阿拉伯美国石油公司拥有的、由被告雇员驾驶的卡车相撞,原告身受重伤。

事故发生后,原告回到美国向纽约州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阿拉伯石油公司给予损害赔偿。

法院要求威尔顿提交侵权行为地沙特阿拉伯王国的有关法律,威尔顿提供不出。

法院继而要求威尔顿在一年内提供有关法律,再行审理。

一年后,威尔顿仍提供不了有关法律,因为沙特阿拉伯王国当时没有这类法律。



(一)问题

1.本案涉及国际私法上的哪一基本问题?

2.依照英美普通法系的惯常做法,本案应如何判决?

3.我国法律对这个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二)解题思路及基础知识

外国法内容的查明,也叫证明,举证等,是国际私法上的一个基本制度,是法院在处理涉外案件时必然遇到的问题。

它是指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本国冲突规范应适用外国实体法的情况下,如何证明该外国法中有无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具体内容如何。

查明外国法内容的方法有三种:

(1)当事人举证证明。

(2)法官依职权查明,无须当事人举证。

(3)法官依职权查明,但当事人亦负有协助的义务。

在外国法不能查明时,有不同的学说和实践:

(1)推定外国法与内国法相同。

(2)以内国法替代。

(3)驳回请求。

(4)适用相近的法律。

本案中,侵权行为应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即沙特阿拉伯国的法律。

根据美国联邦法的一般规则,案件应予适用的外国法是一种待证明的事实,且待证明的沙特阿拉伯不属普通法系国家不适用推定的办法。

法院认为“证据不足”驳回原告之诉或拒绝接受被告的抗辩,原告因此败诉。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和各国法律文化交流加强,外国法的查明将会更加方便、快捷。

外国法查明将成为国际私法上一个不太重要的问题。



(三)参考答案

1.本案涉及外国法的查明。

2.按照英美普通法系国家的做法,它们把外国法看作是事实,用确定事实的程序来确定外国法的内容,应由当事人举证证明。

而原告不能举证侵权行为地沙特阿拉伯的法律,故应判决原告败诉。

3.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外国法的查明问题。

实践中,依据我国冲突法指定,应适用的法律为外国法时,人民法院有责任查明外国法的内容,当事人也有举证责任。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3项规定,“对于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可以通过下列途径查明:

(1)由当事人提供;

(2)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3)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4)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5)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

通过以上途径仍不能查明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

案例六、马奇里克诉科罗内特保险公司案

原告马奇里克是威斯康星州的居民。

一天,她搭乘汽车在该州境内的高速公路上与另一辆汽车相撞,致使她受伤并在该州住院治疗。

她搭乘的汽车车主塔皮欧是密歇根州的居民。

与该车相撞的车主特朗布利是威斯康星州的居民,并且他的车是在威斯康星注册的。

车主塔皮欧的责任保险单是由科罗内特保险公司签发的,特朗布利的责任保险单是由州农场保险公司签发的。

两张保险单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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