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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中国药典知识

2010版中国药典学习资料

1.2010年版中国药典概况

•凡例、正文、附录、标准物质(对照品、对照药材、对照提取物、标准品)组成完整的药品标准。

•了解《凡例》十分重要。

其包含:

总则;正文;附录;名称与编排;项目与要求;检验方法和限度;对照品;对照药材、对照品提取物、标准品;计量;精密度;试药、试剂、指示剂;动物实验;说明书、包装、标签等。

一、二、三部内容略有不同。

•2010年版《中国药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9版药典,于2010年7月1日起正式执行.

•本版药典收载品种总计4567个,其中新增品种1386个;药典一部收载药材及饮片、植物油脂和提取物、成方和单味制剂共2165个,其中新增1019个,修订634个;药典二部收载化学药品、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及药用辅料共2271个,其中新增330个,修订1500个;药典三部收载生物制品131个品种,其中新增37个,修订94个;药典附录新增47个,修订154个。

•正文系根据药物自身的理化与生物特性,按照批准的处方来源、生产工艺、贮藏条件等所制定的、用以检测药品质量是否能达到用药要求并衡量其质量是否稳定均一的技术规定。

•附录主要收载制剂通则、通用检测方法和指导原则。

制剂通则系按照药物剂型分类,针对剂型特点所规定的基本技术要求;通用检测方法系各正文品种进行相同检查项目的检测时采用的统一的设备、程序、方法及限度;指导原则系为执行药典、考察药品质量、起草与复核药品标准等所制定的指导性规定。

2010年中国药典二部化药增收15.4%,辅料增收86%

2005版收载

新增品种

修订品种

2010版收载

1970

330

1500

2271

其中(辅料)72

62

52

132

2010年中国药典二部各类品种的增修订情况

类别

收载品种

新增品种

保留上版品种

修订品种

修订幅度

化学药

1581

174

1407

1043

74.1%

抗生素

346

63

283

261

92.2%

生化药

189

31

158

144

91.1%

放射药

23

0

23

0

0

总数

2139

268

1871

1448

77.4%

2010年版与2005年版药典主要项目收载情况比对表

增修订项目

2005年版

2010年版

红外光谱鉴别

原料

530

580

制剂

1

73

有关物质

HPLC方法

142

707

残留溶剂

24

97

参透压摩尔浓度

4

45

溶出度或释放度

315

414

含量均匀度

165

219

无菌检查方法

107

132

细菌内毒素

216

372

含量测定

HPLC方法

359

694

 

凡例的增修订情况

•新版药典凡例进行了重大修订:

•1)、首次在凡例中设置总则一节。

增加了“总则”一节,将中国药典中最重要、最原则、最通用、最基础的内容集中阐明,并且做到一、二、三部之凡例的体例、结构的一致性。

内容在保留特点的基础上也基本一致。

•2)、首次明确药典制定颁布依据。

新版药典凡例总则之一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简称《中国药典》。

《中国药典》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组织制定和颁布实施”。

过去《中国药典》均无此类表述,《药品管理法》虽然有规定,颁布件也会明确,但药典仲没有文字链接,因此,新版药典实现了法律标准和技术标准的有机链接,真正成为名副其实的法定标准。

•3)、首次阐明药典基本结构内容。

新版药典凡例总则之一明确“《中国药典》由一部、二部、三部及其增补本组成,内容分别包括凡例、正文和附录“,强化了《中国药典》的结构性、系统性、整体性、灵活性及其不可分割的特点。

•4)、首次在药典中规范国家标准。

新版药典凡例总则之二明确“国家药品标准由凡例、正文及其引用的附录共同构成”解决了长期以来存在的“国家药品标准”与《中国药典》之间的“模糊”关系,确立了《中国药典》在国家药品标准体系中的核心地位。

此处之“国家药品标准”已经超越了《中国药典》的范围,并扩大到整个国家药品标准的范畴;此处之“凡例”、“附录”是特指《中国药典》的“凡例”、“附录”。

•5)、首次扩大凡例的法理念约束力。

《中国药典》2005年版范例中只规定“范例中的有关规定具有法定的约束力”,但并未明确其约束范围,因此只能理解为对药典本身具有的约束力。

但是新版药典凡例总则之二明确药典收载的“凡例、附录对药典以外的其他国家药品标准具同等效力”,因此扩大了凡例的约束范围。

•6)、首次明确附录的法律约束力。

•《中国药典》2000年版规定“附录中收载的指导原则,是为执行药典、考察药品质量所指定的指导性规定,不作为法定标准”。

•《中国药典》2005年版规定“附录中收载的指导原则,是为执行药典、考察药品质量所指定的指导性规定”。

•新版药典虽然也有类似规定,但结合凡例总则之二明确药典收载的“凡例、附录对药典以外的其他国家药品标准具同等效力”的规定,附录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指导性规定。

•以上4、5、6使药典收载的凡例约束力得以扩大、附录法律地位及其约束力得以确立,由此,《中国药典》作为国家药品标准的核心地位得以确立。

•7)、首次界定药典与GMP和非法添加物质的关系。

•凡例总则规定“正文所设各项规定是针对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的产品而言。

任何违反GMP或有未经批准添加物质所生产的药品,即使符合《中国药典》或按照《中国药典》没有检出其添加物质或相关杂质,亦不能认为其符合规定。

•药品标准类型:

药品标准随着依法治药和科学技术的发展,药品的质量特性逐步习惯成了行为特性和技术特性两种形式,因此,质量标准实际上也形成了行为标准和技术标准两种标准:

行为标准:

又称外在标准、形式标准、法律标准;

技术标准:

又称内在标准、实质标准、技术规范。

•中国药典属于技术标准并应与行为标准结合应用才能成为判定药品质量的依据。

新版药典实现了技术标准与行为标准的衔接,反映了监管实践对药品质量及其判定依据的认识升华。

 

2.中国药典关于全面提升药品安全性质控技术方面的规定

•工艺使用有机溶媒剂的均检查有机溶媒残留

•全面禁用苯作为溶剂,所有采用含苯的分析方法均重新修订

•化学药品加大了杂质控制力度

•90%以上的化药修订增加了对有关物质的控制;对来源于人体或动物的生化药增加了制法和病毒检测,如绒促性素、尿促性素等增加了乙肝表面抗原检测项目

•对生产过程中抗生素的使用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对添加防腐剂进行了限制

•对生产过程有机溶剂使用及残留量限度新增严格要求

3.中国药典2010年版抗生素品种增修订概况

3.1鉴别项下尽可能应用专属性强的鉴别反应,如:

IR,HPLC,TLC等,与钠、钾、盐酸盐的鉴别反应,标准中鉴别反应HPLC与TLC二法并列,有利于基层检验机构的选择。

3.2本版药典中用HPCE方法的品种有2个,其中一个为盐酸头孢吡肟中N-甲基吡咯烷的含量测定(也可用高效液相色谱法测定)

3.3对检查有关物质与含量测定的HPLC方法的系统适用性试验进行修改并完善,在系统适用性试验中均规定了主峰与指定杂质峰的分离度,梯度洗脱时表明主峰的保留时间,是方法的可操作性更强,保证了结果的准确性。

3.4头孢菌素类药物原料27个品种均规定检查有关物质,制剂42个品种除6个品种颗粒与干混悬剂由于辅料干扰为规定检查有关物质外其他品种均有有关物质检查。

头孢菌素品种有关物质有很多品种均采用HPLC法,除头孢西丁钠以苯基键合硅胶为填充剂外;其他就均以十八烷基键合硅胶为填充剂,其中有头孢地尼、头孢克洛、头孢唑林、头孢西丁钠、头孢克肟、头孢噻肟、头孢呋辛钠、头孢氨苄、头孢呋辛酯、头孢曲松、头孢尼西、头孢他啶、头孢替唑等及其制剂均采用HPLC法测定有关物质。

3.5增加有机溶媒检查的品种较多,由于生产工艺的不同,各厂使用的有机溶媒也不同,同一品种中可能有几十种的溶媒,为方便操作、经试验在标准中规定各溶剂的相对调整保留时间(RART),检查时可先做供试品,从供试品中检出的溶媒的RART与规定的RART比较,确定为何种溶媒时,再进行对照品测定,可减少工作量,大大降低检验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3.5.12-乙基己酸对生产工艺过程中使用2-乙基己酸检查,采用气相色谱法测定。

如头孢呋辛钠

3.5.2增加气相的原辅料有:

头孢克肟、头孢呋辛钠、头孢克洛、头孢曲松、头孢噻肟、乙醇、明胶空心胶囊、山嵛酸甘油酯、硬脂酸镁、乳糖、硬脂酸、泊洛沙姆。

3.6为保证临床使用的安全有效,供注射用β-内酰胺类抗生素,除检查有关物质外,增加高分子聚合物的检查。

在原来的21个品种的基础上增加至42个品种,2005年版药典β-内酰胺类抗生素品种进行高分子杂质检查时,由于该方法的分析周期较长,本版药典对测定方法进一步完善,采用直径较细内径1cm,长30cm的玻璃柱作为色谱柱。

使分析周期缩短至45-60分钟,为原来周期的1/3。

2005年版药典方法色谱柱填充剂均为sephadexG10。

本药典增加球状蛋白亲水硅胶为色谱柱填充剂的高分子聚合物分析方法。

2005年版已收载21个品种,2010版新增19个品种。

4.中国药典关于装量差异的规定

4.1注射剂装量差异规定

平均装量

装量差异限度

0.05g及0.05g以下

±15%

0.05g以上至0.15g

±10%

0.15g以上至0.50g

±7%

0.50g以上

±5%

4.2颗粒剂装量差异规定

平均装量

装量差异限度

1.0g及1.0g以下

±10%

1.0g以上至1.5g

±8%

1.5g以上至6.0g

±7%

6.0g以上

±5%

4.3胶囊剂装量差异规定

平均装量

装量差异限度

0.3g以下

±10%

0.3g及0.3g以上

±7.5%

5.中国药典关于药品检验方面的一些规定

5.1在高效液相色谱法中,以硅胶为载体的键合固定相的使用温度通常不超过40℃,为改善分离效果可适当提高色谱柱的使用温度,但不宜超过60℃.流动相的PH值应控制着2-8之间。

色谱系统的适用性试验通常包括理论塔板数、分离度、重复性和拖尾因子等四个参数。

5.2气相色谱法仪由载气源、进样部分、色谱柱、柱温箱、检测器和数据处理系统组成.

5.3溶出度测定法包括第一法(篮法)、第二法(桨法)、第三法(小杯法).

5.4微生物限度检查应在环境洁净度10000级下的局部洁净度100级的单向流空气区域内进行.除另有规定外,本检查法中细菌及控制菌培养温度为30-35℃;霉菌、酵母菌培养温度为23-28℃。

5.5细菌内毒素检查包括两种方法,即凝胶法和光度测定法,后者包括浊度法和显色基质法。

5.6常用的灭菌方法有湿热灭菌法,干热灭菌法,辐射灭菌法,气体灭菌法和过滤除菌法。

其中湿热灭菌法是应用最广泛的灭菌方法。

5.7制药用水因其使用的范围不同而分为饮用水、纯化水、注射用水及灭菌注射用水。

纯化水可作为配制普通药物制剂用的溶剂或试验用水;可作为中药注射剂、滴眼剂等灭菌制剂所用饮片的提取溶剂;口服、外用制剂配制用溶剂或稀释剂;非灭菌制剂用器具的精洗用水;不得用于注射剂的配制或稀释。

5.8溶解度是药品的一种物理性质,药品的近似溶解度以下列名词术语表示:

极易溶解指溶质1g(ml)能在溶剂不到1ml中溶解;

易溶指溶质1g(ml)能在溶剂1~不到10ml中溶解;

溶解指溶质1g(ml)能在溶剂10~不到30ml中溶解;

略溶指溶质1g(ml)能在溶剂30~不到100ml中溶解;

微溶指溶质1g(ml)能在溶剂100~不到1000ml中溶解;

极易溶解指溶质1g(ml)能在溶剂1000~不到10000ml中溶解;

几乎不溶或不溶指溶质1g(ml)在溶剂10000ml中不能完全溶解.

5.9物理常数包括相对密度、馏程、熔点、凝点、比旋度、折光率、粘度、吸收系数、碘值和酸值等.

5.10贮藏项下的规定,是为避免污染和降解而对药品储存和保管的基本要求,以下列名词术语表示:

遮光:

指用不透光的溶器包装,例如棕色容器或黑纸包裹的无色透明、半透明容器。

密闭:

指将容器密闭,以防止尘土及异物进入

密封:

指将容器密封以防止风化、吸潮、挥发或异物进入

阴凉处:

指不超过20℃

凉暗处:

指避光并不超过20℃

冷处:

指2~10℃

常温:

指10~30℃

5.11本版药典使用的滴定液和试液,其浓度要求精密标定的滴定液用“YYY滴定液(XXXmol/L)”表示,作其他用途不需精密标定其浓度时,用“YYYmol/LXXX溶液”表示。

5.12本版药典关于温度的描述用下列名称术语表示:

水浴温度除另有规定外,均指98~100℃

热水指70~80℃

温水指40~50℃

室温指10~30℃

冷水指2~10℃

5.13.药筛规格表示:

筛号

筛孔内径

目号

一号筛

2000um±70um

10目

二号筛

850um±29um

24目

三号筛

355um±13um

50目

四号筛

350um±9.9um

65目

五号筛

180um±7.6um

80目

六号筛

150um±6.6um

100目

七号筛

125um±5.8um

120目

八号筛

90um±4.6um

150目

九号筛

75um±4.1um

200目

5.14.粉末分等:

最粗粉指能全部通过一号筛,但混有能通过三号筛不超过20%的粉末;

粗粉指能全部通过二号筛,但混有能通过四号筛不超过40%的粉末;

中粉指能全部通过四号筛,但混有能通过五号筛不超过60%的粉末;

细粉指能全部通过五号筛,并含能通过六号筛不少于95%的粉末;

最细粉指能全部通过六号筛,并含能通过七号筛不少于95%的粉末;

极细粉指能全部通过八号筛,并含能通过九号筛不少于95%的粉末;

5.15.本版药典规定取样量的准确度和试验精密度

试验中供试品与试药的“称量”或“量取”的量,均以阿拉伯数码表示,其精确度可根据数值的有效位来确定,如称取“0.1g”指称取重量可为0.06~0.14g;称取“2g”指称取重量可为1.5~2.5g;称取“2.0g”指称取重量可为1.95~2.05g;称取“2.00”指称取重量可为1.995~2.005g;

“精密称定”是指称取量应准确至所取重量的千分之一;“称定”是指称取量应准确至所取重量的百分之一;取用量为“约”若干时,指取用量不得超过规定量的±10%。

 

6.中国药典发展简况

•中国自古编修药典

•《新修本草》又称《唐本草》,是唐朝显庆四年(公元659年)编写的,为我国第一部药典,也是世界上最早的一部药典。

•比欧洲1542年出版《纽伦堡药典》早880多年。

•宋代(公元1078年)“太平惠民和剂局”组织集编的《太平惠民和剂局方》

•对相关处方、剂型、制剂工艺、用法、用量和功能主治作了详细解释,具有药典的性质,最早的中药处方和制剂规范。

•1930年,国民党政府卫生署参照英、美药典曾编写《中华药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在卫生部成立药典委,开始组织编制药典。

•1953年版《中国药典》为新中国第一部药典中药、化药合为一部,以中药为主。

•1963年版《中国药典》

•1963年版药典为突出中药标准的地位,将药典分为一、二部。

一部为中药,二部为化药。

•一部除收载品种大量增加外,为体现重要特色,增收了炮制、性味、功能与主治、用法与用量等项内容。

•1977年版《中国药典》一部发展较快

•收载药材品种最多

•显微鉴别方法首次进入《中国药典》,尤其是粉末显微鉴别,在成药中初步打破了“丸、散、膏、丹,神仙难辨”的说法。

•1985、1990、1995、2000年版《中国药典》

•自此每五年修订一次,逐步增加收载附录要求与品种。

•1985年版开始编译《中国药典》英文版。

•1990年版《中国药典》二部首次配套编撰《临床用药须知》,指导临床合理用药。

•2000年版《中国药典》二部将以往几版药典中的“作用”、“用途”、“用法”、“用量”及“注意”项内容移到配套《临床用药须知》。

•2005年版《中国药典》分为一、二、三部

•生物制品标准首次列为药典三部。

•一部(中药)首次单列并增加了植物油脂与提取物,配套编制《临床用药须知》(中成药卷)。

•2010年版《中国药典》

•一部(中药)首次配套编制了《临床用药须知》(中药饮片卷)。

•中药饮片标准和药用辅料标准大幅增加。

•原有药典标准修订完善覆盖面广。

•《中国药典》(增补本)

•与现行版药典具有相同法律地位

•对本版药典拟收载的品种由于时间等因素没能收载的品种进行增补

•由于药品监管或技术发展需要进行修订的品种

•从部(或局)颁、注册标准中选择修订提升列入药典

•增补本收载的品种将全部收入新版药典

 

7.《中国药典》的英文名称为Pharmacopeia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英文简称为:

ChinesePharmacopeia;英文缩写为Ch.P.。

8.中国药典的特点

✧1.法定强制性

具有法定性、强制性、普适性、排他性。

⏹依法颁布:

凡例指出“《中国药典》依据《药品管理法》组织制定和颁布实施。

⏹强制执行:

凡例规定“《中国药典》一经颁布,其同品种的上版标准或其原国家标准即同时停止使用。

✧2.技术权威性

对其他国家药品标准具有影响力,是仲裁依据。

⏹效力外延:

凡例规定“国家药品标准由凡例与正文及其引用的附录共同构成。

本部药典收载的凡例、附录对药典以外的其他中药(化学药品、生物制品)国家药品标准具有同等效力。

⏹仲裁依据:

凡例规定“本版药典正文收载的所有品种,均应按规定的方法进行校验,如采用其他方法,应将该方法与规定的方法做比较试验,根据试验结果掌握使用,但在仲裁时仍以本版药典规定的方法为准。

✧3.整体关联性

《中国药典》与其他国家药品标准共同构成国家药品标准体系并处于核心地位。

效力外延强化了国家标准体系的整体性和国家标准之间的关联性。

⏹整体性:

凡例规定“国家药品标准由凡例与正文及其引用的附录共同构成。

⏹关联性:

其他任何以正文或品种形式颁布的国家药品标准,均与现行版药典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如附录收载的制剂通则、通用检测方法和指导原则均应适用。

✧4.基础常识性

药典是药品质量管理的工具书,集成了大量基础知识和常用知识。

⏹基础知识:

凡例规定的总则、正文、附录、名称与编排、项目于要求等内容均为标准制定和质量管理的基础知识。

⏹常用知识:

凡例规定《中国药典》与GMP和非法添加物质的关系,附录中制剂通则规定的各类制剂的基本技术要求等,均为质量管理的常用知识。

 

9.灭菌法

•前言

–修订了灭菌法的定义,强调灭菌法的作用是使被灭菌物品中残存微生物的概率下降至某一预期水平,从而突出了灭菌不是绝对的这一理念。

–修订了无菌保证水平的表述方式,强调其含义在于物品中活微生物的概率降低至某个可接受的水平。

明确了对于最终灭菌物品而言,其微生物存活概率,即无菌保证水平不得高于百万分之一。

–在选择确定灭菌工艺时,增订了应考虑灭菌后物品的稳定性的规定。

•湿热灭菌法

–增订了选择湿热灭菌条件时应综合考虑的因素,如灭菌物品的热稳定性、热穿透力以及微生物污染程度等

–修订了F0值的概念,突出了等效121℃标准灭菌时间的含义

–规定当选用F0值概念进行灭菌程序控制时,除了对灭菌程序进行验证外,还必须在生产过程中对微生物进行监控,证明其数量低于设定的限度

–对热不稳定物品,强调应在生产全过程对产品中污染的微生物进行连续监控,并防止耐热菌的污染。

规定这一类产品的F0值一般不低于8min,删除了“如产品的热稳定性很差时,可允许湿热灭菌的F0低于8”的规定。

•过滤除菌法

–对过滤器孔径的定义进行了说明,强调孔径与微生物的截留性能有关,而不是平均孔径的分布系数

–根据滤器孔径的定义,规定用于最终除菌的过滤器,必须选择除菌级过滤器,并应提供截留实验证明

–对过滤器的稳定性以及与被过滤液体的相容性进行了规定,明确过滤器使用者具有了解并评估这些性能的责任

–增订了滤膜完整性测试的标准,指出该测试标准应来自于相关细菌截留实验的数据

–规定了过滤操作的生产环境-无菌环境,将原标准中的“建议”修订为“应”

 

10.药品微生物实验室规范指导原则

1.序言

该指导原则用于指导药品微生物检验实验室的质量控制。

药品微生物的检验的对象具特殊性;

为保证检验结果的可靠性,必须使用经验证的检测方法并严格按照微生物实验规范要求进行实验。

2.药品微生物实验室规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人员、培养基、菌种、实验室的布局和运行、设备、文件、实验记录、结果的判断等。

(一)人员

从事药品微生物实验工作的人员应具备微生物学或相近专业知识的教育背景。

–人员培训应覆盖仪器设备操作、微生物检验技术和实验室生物安全等

–应通过内部质量控制、能力验证或使用标准菌株等方法评估检验人员的能力

(二)培养基

培养基是微生物实验的基础,直接影响微生物实验结果。

适宜的培养基配制方法、贮藏条件和质量控制试验是提供优质培养基的保证。

培养基的制备

•应按处方配制培养基,也可使用市售的脱水培养基

•配制培养基的水应该是纯化水

•培养基灭菌一般采用湿热灭菌技术,特殊培养基可采用薄膜过滤除菌

•培养基应采用验证合格的灭菌程序灭菌。

应对高压灭菌器的蒸汽循环系统进行验证,确保在一定装载方式下的正常热分布

•应确定每批培养基灭菌后的pH值(25℃下测定)

•应对分装后的培养基进行质量检查,并记录批数量、有效期及无菌情况等信息。

培养基的贮藏

•商品化培养基应根据使用说明书上的要求进行储存。

脱水培养基或单独配方组分应在适当的条件下贮存,如低温、干燥、避光,所有的容器应密闭,尤其是省油脱水培养基的容器。

•自配培养基应标记名称、批号、配制日期等信息,商品化的成品培养基应标记名称、批号、生产日期和失效期等信息。

•灭菌后的培养基应尽快从灭菌器内取出,琼脂培养基应防止冷冻,容器应密闭,防止水分流失;琼脂平板宜临用新配,如置冰箱保存,一般不超过一周,如需延长,则应对保存期进行验证。

•固体培养基灭菌后只允许再融化一次,一般采用水浴加热或流通蒸汽的方式,如使用微波炉,应避免过度加热和水分流失。

融化后的培养基应置45~50℃的水浴中保温,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

培养基的质量控制试验

•实验室应制订培养基质量控制程序

•所有配制好的培养基均应进行质量控制试验

•培养基质量控制的项目有:

pH值、适用性检查和定期的稳定性检查

•当培养基的配制和灭菌程序等均已验证,则同一批次的脱水培养基的适用性检查试验可只进行一次

•用于环境监控的培养基须特别防护,最好终端灭菌。

不能采用终端灭菌的培养基,在使用前应进行100%的预培养一防止外来的污染物带到环境中及避免出现假阳性结果。

 

•(三)菌种

–菌种的来源:

来自已认可的国内或国外菌种保藏机构的标准菌株,或与标准菌株所有相关特性等效的商业派生菌株。

经过实验室复活并在适宜的培养基中生长后保存。

–由标准菌株复活得到的为标准储备菌株;应对标准储备菌株进行纯度和特性确认;建议采用冻干、液氮或超低温保存的方法

–标准储备菌株可用于制备每月或每周一次转种的工作菌株。

–冷冻菌株解冻后,不得重新冷冻和再次使用。

工作菌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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