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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爆破工操作规程

井下爆破工操作规程

一、适用范围

第1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井下采煤、掘进、矿压防治工作中涉及煤破作业人员的操作

二、上岗条件

第2条、井下爆破工必须由有两年以上采掘工龄的专职爆破工担任,并经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方准持证上岗。

第3条、爆破工必须熟悉爆炸材料的性能和《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条文的规定。

第4条、接触爆炸材料的人员应穿棉布或其它抗静电衣服,不准穿带静电的化纤衣服。

第5条、必须严格执行爆破材料领、退管理制度。

三、安全规定

第6条、不得使用过期或严重变质的爆炸材料。

不能使用的爆炸材料必须交回爆炸材料库。

第7条、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电雷管(爆炸材料新产品,须经国家授权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后,方可在井下试用)。

煤矿许用炸药的选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1、瓦斯矿井的岩石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一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2、瓦斯矿井的煤层采掘工作面、半煤岩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3、高瓦斯矿井、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含水炸药。

4、严禁使用黑火药和冻结或半冻结的硝化甘油类炸药。

同一工作面不得使用两种不同品种的炸药。

5、在采掘工作面,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瞬发电雷管或煤矿许用毫秒电雷管。

使用煤矿许用毫秒电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毫秒。

不同厂家生产的或不同品种的电雷管,不得参混使用。

不得使用导爆管或普通导爆索,严禁使用火雷管。

第8条、必须使用经全电阻检查合格的电雷管,严禁使用不通电和电阻不合格的电雷管。

第9条、在开凿或延伸立井井筒,爆炸材料运送到井底工作面和在井筒内装药时,除负责装药、爆破人员和水泵司机外,其他人员都必须撤到地面或生产水平。

第10条、严禁采用糊炮或明火爆破;严禁用炮崩落卡在溜煤眼中的煤矸。

第11条、严格落实综合防尘措施,有效使用各种防尘设施,防止粉尘浓度超限。

第12条、爆破作业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详细描述:

“一炮三检”制度,即:

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班组长、瓦检员、爆破员都必须在现场检查爆破附近地点20米以内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过1%时严禁装药爆破;“三人连锁放炮”制度,即:

爆破前爆破工将“警戒牌”牌交给现场班(组)长,由班(组)长负责派人警戒,并检查警戒人员到岗情况、工作面人员撤离情况和清点人数,确认无误后将“瓦检牌”交给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浓度及气体合格后,将“放炮牌”交给爆破员。

爆破员发出放炮口哨并执行“手指口述”后进行爆破,爆破作业完成后三牌各归原主。

此过程由班长、安全员、瓦斯检查员、爆破员监督执行。

四、操作准备

第13条、区队安排完工作后,确定当班工作面使用炸药、雷管数量,由爆破工填写爆炸材料领用单,跟班队长确认签字,方可领取,并领取合格的便携式瓦斯监测报警仪下井。

第14条、爆破工领取并检查防爆发爆器。

1、用发爆器钥匙扭到充电位置,指示灯要发亮。

2、禁止用短路方法检查发爆器。

3、发爆器完好,电池有电。

第15条、领取并检查电爆网路检测仪表、常用爆破欧姆表,爆破欧姆表检查方法为:

1、使用前先检查仪表性能。

用10厘米长的导线将两个接线柱短路,此时欧姆表指针应为零,若指针不为零,则可调整调节旋钮使之对零位;若调不动或表上无调节旋钮,可更换电池。

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可以记下指针的初始停留位置的刻度值,将测量后的读数减去初始值,否则该仪表不能使用。

2、用万用表或毫安表检查接线柱上输出的电流强度,其值不大于30mA的最大安全电流,否则该仪表不能使用。

3、将待测电雷管的脚线或网路导线端头用纱布擦光,接在接线柱上,指针摆动则说明电路是通的;否则电路是不通的。

读出爆破欧姆表上的读数,并与设计的计算值相比较,以判断网路联接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第16条、领取放炮母线:

1、必须使用橡胶铜芯双线电缆。

2、放炮母线接头除锈,纽接并用绝缘带包好。

第17条、领取掏勺、炮杆(木质或竹质),炮杆直径略大于药卷直径。

第18条、凭爆炸材料领用单,核实电雷管和炸药的需用量,凭爆破证到爆炸材料库领取所需爆炸材料。

五、正常操作

(一)、爆炸材料的运送与存放

第19条、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可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监护下,由其他人员运送。

第20条、领取的电雷管和炸药应分别装在不同的坚实非金属容器内。

严禁将爆炸材料装在衣袋内。

第21条、领到爆炸材料后必须直接运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停留。

第22条、携带爆破材料上下井时,除爆破工和护送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同车上下,并严禁在交接班和人员上下井的时间沿井筒上下。

第23条、严禁用刮板输送机、胶带输送机运送爆炸材料。

第24条、爆炸材料运送到工作地点后,炸药、雷管应分开放置在木箱或其他绝缘材料制成的专用的爆炸材料箱内。

1、爆炸材料箱必须放置在放炮警戒线之外的顶底板完好、支护完整,避开机械、电器设备的地点。

2、炸药和雷管要分别存放在专用箱内并加锁,钥匙由爆破工随身携带,严禁炸药和雷管混放。

3、不准任何人在存放爆炸材料箱的地点休息,更不准坐在爆炸材料箱上。

4、防爆型发爆器要悬挂在干燥地点。

(二)、起爆药卷的装配

第25条、准备好够单孔一次爆破用的炸药和炮泥以及装满水的水炮泥,并整齐放在符合规定的地点准备装配药卷。

第26条、只准由爆破工装配起爆药卷,不得由他人代替。

第27条、必须在顶底板完好、支护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巷道内装配起爆药卷。

第28条、严禁坐在爆炸材料箱上装配起爆药卷。

第29条、从成束雷管中抽出单个电雷管时,应将成束的电雷管脚线顺好,拉住前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或手拉管体硬拽脚线,一个起爆药卷只准装一个雷管。

第30条、装配起爆药卷,应先将炸药顶部揉软,用木扦或竹扦在药卷的顶端中心垂直扎好略大于电雷管直径的孔,然后将电雷管全部插入孔内,将脚线在药卷上拴一个扣,剩余的脚线全部缠在药卷上。

同时,将脚线末端扭结,严禁将电雷管从药卷侧面硬插入药卷中或捆在药卷上。

第31条、装配起爆药卷时,必须防止电雷管受振动或冲击,防止折断脚线及损坏其绝缘层。

第32条、装配起爆药卷的数量应根据眼数而定,并且用多少装配多少。

装好的起爆药卷要立刻摆放在容器内,点清数量,不得遗失,不准随地乱放。

(三)、装药操作

第33条、装药前,爆破工要与班长及瓦斯检查工对工作面及炮眼进行全面检查。

对所查出的问题,应及时处理。

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准装药:

1、采掘工作面的空顶距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或者支架有损坏,或者伞檐超过规定。

2、爆破地点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

3、在爆破地点20米以内,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他物体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

4、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现象。

5、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

第34条、爆破工按照“作业规程”及爆破说明书规定的各炮眼装药量、严格按隔孔装药措施进行装药,各炮眼的雷管段号要与爆破说明书规定的起爆顺序相符合。

第35条、装药时要一手拉脚线,一手拿木制或竹制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眼底,用力要均匀,使药卷紧密相连。

药包装完后要将脚线末端扭接短路。

第36条、起爆方式分正向起爆与反向起爆。

正向起爆的起爆药卷最后装,起爆药卷及所有的药卷的聚能穴都超向眼底。

反向起爆的起爆药卷先装,起爆药卷及所有的药卷的聚能穴都超眼外。

无论采用何种起爆方式,起爆药卷均应装在所有药卷的一端,不得将起爆药卷夹在两药卷中间。

(四)、封泥

第37条、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或用不燃性的、可塑性松散材料制成的炮泥封实。

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做炮眼封泥。

无封泥或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

填炮泥要遵守下列规定:

1、装填封泥时,一手拉脚线,一手拿炮棍推填封泥,用力轻轻捣实。

2、封泥的装填结构,先紧靠药卷填上30~40mm的炮泥,然后装填水炮泥一至数个,在水炮泥的外端再填塞炮泥。

3、装填水炮泥不能用力过大,以防压破。

装填水炮泥外端的炮泥时,先将炮泥紧贴在眼壁上,然后轻轻捣实。

第38条、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长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炮眼深度小于0.6米时,不得装药、爆破。

在特殊条件下,如起底、刷帮、挑顶确需浅眼爆破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炮眼浓度可以小于0.6米,但必须封满炮泥。

2、炮眼深度为0.6~1.0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

3、炮眼深度超过1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米。

4、炮眼深度超过2.5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米。

5、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炮眼应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米。

6、工作面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5米,在岩层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3米。

浅眼装药爆破大块岩石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长度都不得小于0.3米。

7、深孔爆破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4-8米。

(五)、连线

第39条、连线方式与连线要求:

1、各炮眼雷管脚线的连线方式应按照“作业规程”爆破说明书的要求采用串联等方式,雷管脚线与母线的连接由爆破工一人操作。

2、电雷管脚线和连接的脚线与脚线之间的接头,都必须悬空,不得与任何物体接触。

第40条、爆破母线与连接线敷设:

1、爆破母线、连接线和电雷管脚线之间的接头必须相互拧紧并悬挂,不得与轨道、金属管、金属网、钢丝绳、刮板输送机等导电体相接触。

2、巷道掘进时,爆破母线应随用随挂。

不得使用固定爆破母线,特殊情况下,在采取安全措施后,可不受此限。

3、爆破母线与电缆、电线、信号线应分开分别挂在巷道的两侧面。

如果必须挂在同一侧,爆破母线必须挂在上方,并应保持0.3米以上的距离。

4、只准使用单回路母线爆破,严禁用轨道、金属管、金属网、水或大地等作回路。

5、爆破前,爆破母线必须扭结成短路。

(六)、爆破

第41条、爆破前应做好警戒工作。

1、班组长必须亲自布置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所有通路上担任警戒工作。

2、各警戒点除设置站岗人员外,还要设警戒线,警戒线处应设置警戒牌、拦杆或拉绳等醒目标志。

3、爆破前所有工作人员都要撤到“作业规程”规定的警戒线以外。

第42条、母线与脚线连接后,爆破工必须最后离开工作面,并沿途检查爆破母线是否符合要求。

第43条、每次爆破作业前,爆破工必须做电爆网路全电阻检查。

严禁用发爆器打火放电检测电爆网路是否导通。

第44条、用具有检测电阻值功能的发爆器或专用爆破欧姆表进行电爆网路全电阻检查时,其使用方法如下:

1、将待测电爆网路导线端头接在接线柱上,指针摆动则说明电路是导通的;当电阻值很大甚至为无穷大时,说明网路断路不通;当电阻值很小甚至趋近于零时,说明脚线短路。

2、读出表上的读数,并与设计时的计算值相比较,以判断网路连接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3、发现短路或断路及电阻值超过允许范围时应立即找出原因,排除故障。

4、检测不合格的网路,未消除故障前禁止起爆。

第45条、整个电爆网路经过导通检测确认合格后,才准将爆破母线与发爆器电源开关连接,准备起爆。

当确实查清所有人员都已撤离危险区,随即发出第一次起爆信号,班组长确认无误后,下达爆破命令。

第46条、爆破工接到班组长的爆破命令后,将发爆器钥匙插入发爆器,转至充电位置,并发出第二次爆破信号,5s后方可起爆。

第47条、电雷管起爆后,将母线从发爆器接线柱上摘下,并扭结短路。

拔下的发爆器手把和钥匙随身携带,不得转交他人。

(七)、爆破后检查及处理

第48条、爆破后,待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后,爆破工、瓦斯检查工和班组长必须首先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拒爆、残爆等情况。

如有危险情况及时处理。

六、特殊操作

第49条、检查工作面爆破情况时发现拒爆时,爆破工必须先取下把手或钥匙,并将爆破母线从电源上摘下,扭结成短路,再等一定时间(使用瞬发雷管时,至少等5min;使用延期电雷管时,至少等15min),才可沿线路检查,找出拒爆的原因。

第50条、处理拒爆、残爆时,爆破工必须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并遵守下列规定:

1、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连线起爆。

2、在距拒爆0.3米以外,另打与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爆。

3、严禁用镐刨或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药卷或从起爆药卷中拉出电雷管。

不论有无残余炸药严禁将炮眼残底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拒爆炮眼。

4、处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5、在拒爆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与处理拒爆无关的工作。

6、处理深孔拒爆时,不能按照以上5条规定执行,可另外制定措施处理。

第51条、处理卡在溜煤(矸)眼中的煤、矸时,如果确无爆破以外的办法,可爆破处理,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采用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用于溜煤(矸)眼中的煤矿许用刚性被筒炸药或不低于该安全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2、每次爆破只准使用一个煤矿许用电雷管,最大装药量不得超过450g。

3、爆破前必须检查溜煤(矸)眼内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间的瓦斯。

4、爆破前必须洒水降尘。

七、收尾工作

第52条、爆破结束后,爆破工要报告班组长,由班组长解除警戒,其他人员方可进入作业。

第53条、装药的炮眼必须当班爆破完,遇有特殊情况时,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第54条、爆破工将爆破母线、发爆器、便携式瓦斯检查仪、爆破欧姆表等收整好。

第55条、清点剩余电雷管、炸药,当班交回发放地点。

第56条、升井后将便携式瓦斯检查报警仪交回仪器发放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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