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几类常见业务的个人所得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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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几类常见业务的个人所得税
关于几类常见业务的个人所得税
纳税筹划的探讨
董艳
03秋会计学(本科)
内容提要:
纳税筹划是在国家税收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利用合法的手段,采取一定的形式方法,通过合理的安排经营和财务活动来减轻纳税负担,作出的纳税最优化的选择。
纳税筹划作为一门运用性学科,只有在实践中才能体现其价值。
本文通过对个人所得税的一些具体案列的纳税方法的筹划体现纳税筹划的价值。
成功的纳税筹划要求筹划人员对事物的固有特征和税法的规范进行全面、系统的研究和掌握,并在实践中不断摸索和完善。
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纳税方法纳税筹划
我们先从一汽大众公司的新、老厂投资建设来看一个企业选择合理的税收政策的重要性。
一汽大众公司1991年成立,1996年全面建成,是一汽集团与德国大众公司合资的外商投资企业,由于是生产型外资企业,又注册于国家级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内,自盈利之日起的所得税“免二减三”后,还可享受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
一汽于1998年获利,1998-1999年期间享受该政策,免征所得税7.3亿元,2000-2002年合计减征所得税29.3亿元。
一汽公司新厂的德方新增注册资本,全部为该公司历年未分配利润的转增,主要来源2000-2002年,这部分利润是销售现有车型赚来的,等于用在中国赚来的钱又办了一个新厂,因此还可以享受相关的再投资退税的优惠。
新厂可以单独核算并享受自赢利之日起“二免三减”,这样新厂光税收优惠就又是一个可观的数字。
此外,一汽支付德国大众技术转让费需缴纳预提所得税,基本税率20%,按中德的税收协定,可减按10%,因此累计享受优惠约2亿元。
一汽因采购国产设备可抵免40%所得税,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享受优惠累计0.8亿元,生产符合欧洲二号排放标准的环保型小汽车获准减少消费税10.8亿元和享受外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的超税负返还政策所累计销售的增值税返还约3.5亿元,一汽自1998年来累计获得税收优惠50多亿元。
对企业而言,纳税是法定的义务,又是一种负担。
纳税支出,意味着利益的损失。
如果对投资、筹资、经营活动所涉及的纳税因素进行科学的筹划,作出最为有利的安排,是可以减少纳税支出,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从而实现企业目标价值最大化。
这就是我们要谈论的纳税筹划。
一、纳税筹划的概念、特征、目标及意义
(一)纳税筹划的概念
对于税务机关“法不授权不得行”,对于纳税人“法无明文不为过”,因此,征管方只能是依法征管,依法治税,不可筹划;纳税筹划只应是纳税人的筹划。
什么是纳税筹划?
目前并无统一的解释。
如荷兰《国际税收辞汇》定义为:
纳税筹划是通过纳税人经营活动或个人事务活动的安排,实现缴纳最低的税收。
印度税务专家NJ.雅萨斯威在《个人投资和纳税筹划》中提出:
纳税人通过财务活动安排,充分利用税务法规提供的包括减免在内的一切优惠,享得最大的税收利益。
我国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编写的《税务代理实务》对纳税筹划的定义是:
在遵行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当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纳税方案时,为实现最小的合理纳税而进行设计和运筹,纳税筹划的实质是依法合理纳税并最大程度的降低纳税风险。
由此可以看到纳税筹划是纳税人应享有的权利,即纳税人有权依据法律的“非不允许”进行选择和决策,其实质是纳税人在履行应尽法律义务的前提下,运用税法赋予的权利,保护其既得的利益的一种手段。
它没有,也不会,也不能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它并不是对法定义务的抵制和对抗。
(二)纳税筹划的特征
纳税筹划具有合法性、超前性、综合性和时效性。
1、合法性
纳税筹划必须在国家税收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利用合法的手段,采取一定的形式方法,通过合理的安排经营和财务活动来减轻纳税负担,作出的纳税最优化的选择。
合法不违法是一条基本特点。
2、超前性
由于纳税义务履行的滞后性决定了企业可对纳税行为进行事先的预见性安排,利用优惠、纳税时间、申报方式的配合及收入和支出控制等途径,比较不同经济行为下的税负轻重,作出相应选择。
确定在哪个环节筹划,分析那些方式可以有效降低纳税成本;制定多套筹划备选方案,选择最佳方案。
3、综合性
纳税筹划应是综合收益最高的,纳税支出最小化方案不一定等于资本收益的最大化,在纳税筹划时应着眼于税后收益的长期稳定增长,不能仅限于个别税种税负的高低。
4、时效性
纳税筹划应针对不同国家不同地区、不同行业、部门、不同规模实行不同的税收政策而寻找适合的切入点,制定相应的筹划方案。
由于一些税收政策的适用具有很强的时效性,筹划者必须及时把握政策的变化,抓住良机。
此外,程序性税法与实体性税法如有变动,应遵循“程序从新实体从旧”原则,也是一个时效问题。
(三)纳税筹划的目标
将纳税筹划作为理财,尽可能避免纳税风险带来的潜在机会成本发生,避免因涉税造成的名誉损失,实现涉税零风险。
纳税成本最低化是最基本的筹划目标,纳税成本的降低不仅会增加企业利润,而且增加企业的应税所得额,增加国家税收收入,并降低了税务机关的征管成本。
通过纳税筹划延缓纳税额,相当于从政府得到无息贷款,对企业低成本、高效率经营及改善企业财务状况有利。
纳税筹划是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在经营中如何实现税负最低利润最大,需要事先对企业的涉税事项进行总体运筹和安排。
(四)纳税筹划的意义
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提高财务与会计管理的水平,实现纳税人财务利益最大化,从而提高企业的竞争力,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和资源的合理配置。
有利于提高征管水平,不断健全和完善税收法律制度,还有利于促进社会中介服务的发展。
二、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具体案例的分析
纳税筹划作为一门运用性学科,只有在实践中才能体现其价值。
根据本人工作体会,现以个人所得税为例对企业和个人的一些日常业务进行纳税筹划,以此从一个侧面分析纳税筹划带来的经济利益。
(一)利用企业性质筹划个人所得税
某位经营者先后创办了甲、乙、丙三个独资企业,其中甲企业为加工厂,当年帐面实现利润2万元,该经营者从中领取工资为10000元;乙企业为服务公司,当年帐面利润5万元,发给他20000元工资;丙企业为商业企业,当年帐面利润2.5万元,他又从该企业领取工资19200元。
纳税筹划分析:
责任有限公司实行所得税双重税制,即同时对征企业和个人征收所得税,此时可税前列支业主工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户,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五级超额累进税率,投资者费用扣除标准参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标准,但投资者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对于一个人投资两个以上相同性质企业的,在年底应将投资者在各企业所获得利润和其他所得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所有企业经营所得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以此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全年经营所得的应纳税额。
由于该经营者兴办的是三个独资企业,故应汇总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只能扣除一次费用,因此应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总额为:
(10000+20000+20000+50000+25000+19200-1600×12)×35%-6750=37000(元)
如果将三个企业的性质重新安排,使乙企业变更为个体工商户,将丙企业变更为责任有限公司,经营业绩不变,结果应纳个人所得税:
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甲企业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10000+20000-1600×12)×20%-1250=910(元)
作为个体户,乙企业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20000+50000-1600×12)×35%-6750=11030(元)
作为责任有限公司,丙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25000×18%=45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为零
这样该经营者合计应交所得税为910+11030+4500=16440(元),比全部作为独自企业可少交所得税20560元。
(二)利用房屋进行个人所得税筹划
仍是上例的个人独资的甲企业经过多年经营已初具规模,为进一步发展生产,解决职工的后顾之忧,老板决定购置价值1000万元的房产出租给职工,解决本企业职工的居住问题。
现在要考虑房产是以个人名义购买还是以公司名义购买,为此可作如下筹划来决定。
方案一:
以公司名义购入,再出租给职工。
按当地同类住房租金水平每月收租金12万元,房屋预计使用20年(为简便不考虑残值,不考虑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年折旧率5%计算)。
公司每年应纳营业税12×12×5%=7.2万元,应纳房产税12×12×12%=17.28万元,那么每年该老板应纳个人所得税:
(12×12-7.2-17.28-1000×5%)×35%-0.6750=23.657万元,每年各税合计7.2+17.28+23.657=48.137万元
方案二:
老板从公司借款(利率6%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以老板名义购入房产,产权归老板,再出租给职工,收租金。
税法规定:
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借款不必纳税。
公司就借款利息取得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者支付房款,就租金缴纳相关税收。
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居民住房用于非营业,房产税减按4%,营业税按3%,个人所得税减按10%。
就利息部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000×6%×35%-0.675=20.325万元
每年应纳营业税12×12×3%=4.32万元
房产税12×12×4%=5.76万元
个人所得税(12×12-4.32-5.76)×(1-20%)×10%=10.7136万元,这样全年投资者实际缴纳税收20.325+4.32+5.76+10.7136=41.1186万元。
通过比较可见,以个人名义购买房产对投资人更有利,可节约税款7.0184万元。
(三)利用分项分次加扣除进行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仍是甲企业,现准备装修,装修材料由公司提供,委托精通设计的朋友负责设计装修,5月1日开工,月底完工。
合同约定报酬为10000元。
根据税法规定,该公司应对其劳务报酬实行个人所得税源泉扣缴,应代扣个人所得税:
10000*(1-20%)*20%=1600(元)
在收入相同的情况下,所得项目单一的纳税人,其税负一般高于兼有不同所得的纳税人。
一次取得收入的纳税人,其税负一般高于分次取得收入的纳税人。
如果纳税人合理将一个所的项目变更多个项目,或者将一次收入变更为多次收入,则能起到降低税负,减轻负担的效果。
上例如果签定劳务合同时候,将装修和设计分离,分别结算,那么纳税结果就不一样。
假如设计费为3000元,装修7000元,个人所得税应分两次计算:
设计应纳个人所得税=(3000-800)*20%=440(元)
装修应纳个人所得税=7000*(1-20%)*20%=1120(元)
总代扣个人所得税为440+1120=1560元,比原来的1600要减少40元。
如果将开工日期推迟,改为跨月装修,即在5月上半月完成设计,5月下半月和6月上半月装修,其结算应按两次进行:
设计应纳个人所得税=(3000-800)*20%=440(元)
装修应纳个人所得税=(3500-800)*20%*2=1080(元)
此时,应纳个人所得税为1520元,较原1600元减少80元。
我们还可以从不同纳税地点筹划增加扣除费用达到减少税负的效果。
如该设计师在5月在甲、乙两市分别取得设计和装修收入22000元。
税法规定:
纳税人分别取得属于一次劳务报酬所得的,必须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应纳个人所得税22000*2*(1-20%)*30%-2000=8560(元)
其实,这里也有纳税筹划的空间,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1条规定:
劳务报酬所得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考虑属地管辖与时间规定有交叉的特殊情况,统一规定以县为一地,其管辖内的一个月内的劳务服务为一次;当月跨县地域的,分别计算。
该设计师一个月内在两市取得的劳务报酬收入应该分别扣除费用:
应纳个人所得税=[22000*(1-20%)*30%-2000]*2=6560(元),两地业务分别申报,减少8560-6560=2000元。
如果该设计师的设计劳务收入为5000元,装修劳务收入为17000元,将设计和装修作为两次所得,分别计算:
设计应纳个人所得税=5000*(1-20%)*20%*2=1600(元)
装修应纳个人所得税=17000*(1-20%)*20%*2=5440(元),合计7040元,
比装修设计合并纳税反多7040-6560=480(元)。
这是因为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对费用扣除的方法是定额扣除与比例扣除相结合,如果定额扣除大于比例扣除,则分别核算,分开申报可以节约税收,反之则不行。
(四)利用优惠政策对私房出租及修理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张华以20万元购置一套二手房准备出租两年,目前有两个客户,一个是公司利用房屋从事商业活动,商定月租2100元,另一个是个人用于居住,月租2000。
房主计划修缮费1.6万元。
方案一:
将房屋出租给公司经营
应纳营业税等附加税费2100*12*2*5%*(1+7%+3%)=2772(元),
应纳房产税2100*24*12%=6048(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2100-2100*5.5%-2100*12%-800)*20%*24=4476(元),
两年合计纳税2772+6048+4476=13296(元),实际收益=2100*24-13296=37104(元)
方案二:
将房屋出租给居民居住
两年应纳营业税及附加税费2000*24*3.3%=1584(元),
应纳房产税2000*24*4%=192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2000-2000*3.3%-2000*4%-800)*10%*24=2529.6(元),
两年合计纳税=1584+1920+2529.6=6033.6(元),实际收益=2000*24-6033.6=41966.4(元)
由上分析可知,虽然出租给个人,少租金100*24=2400元,但收益却多了41966.4-37104=4862.4元。
当房屋出租给居民居住后,利用出租期修缮可进行税收筹划,提高经营收益。
税法规定纳税人出租财产除可依法减少规定费用和有关税费外,还准予扣除能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纳税人实际支出的修缮费,每次800元为限,直至扣完为止。
这样,个人所得税每月可多扣除800元费用。
该房主1.6万元修缮费可以20个月抵扣完,节省个人所得税800*10%*20=1600元,修缮时一定要取得正式发票,才可以税前扣除。
(五)利用薪酬进行个人所得税筹划
薪酬是企业生产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企业对员工的激励,采用不同的激励方法其税收负担情况是不同的,这就需要经营者进行筹划选择有利的激励方式,获得税收收益。
1、股东薪酬的纳税筹划
我们在税务检查中有时发现一些民营企业股东采用不领或少领工资,税后利润不分配等手法,规避税收。
或者把个人和家庭的各种消费支出拿到企业报销,人为增加企业扣除费用,以减轻税负,但这种做法必冒查实受罚的风险,且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其实,可以根据生产经营实际筹划一个综合的分配方案,合理确定股东的工资和分红支付额,在减轻税负同时保证股东的合法收益。
有5名股东的某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当年会计利润400万元(为简便,每年利润不变),企业除工资外无其它纳税调整事项。
股东在本公司任职,股东月薪1600元,全年19200元,公司税后利润不提取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全额平均分配给5位股东。
此种情况下,该公司全年应纳企业所得税400×33%=132万元,税后净利润额400-132=268,股东就红利所得人均应纳个人所得税268×20%/5=10.72万元,股东全年税后人均净收入总额1.92+(268/5-10.72)=44.8万元。
如果几位股东月工资为3000元,由于成本增加,公司会计利润为-(36000-19200)×5=元,应纳企业所得税[+(36000-19200)*5]*33%=,税后净利润391.6-132=259.6万元,股东红利人均应纳个人所得税259.6×20%/5=10.384万元,股东工资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1400×10%-25)×12=1380元,则股东应纳个人所得税合计为+1380=元,人均税后净收入总额为36000+(/5)-=元,税后净收入增加1980元。
按上述方法计算如果当股东工资为6000元时,每位股东的税后净收入总额元,较前述不交个人所得税的月工资1600元相比增加4140元。
所以适当将股东分红所得转化成工资,可使个人所得税减少,相应增加个人的税后总收入。
其原因是工资适用5-45%九级超额累进税率,红利适用20%固定税率。
但当股东月薪提升至一定标准时,就起不到减轻税负作用。
根据个人所得税的各级税率可以建立以下数学模型,假设以股东为基础的责任有限公司的纳税人税后净利润按10%提取公积金,以现在规定的扣除1600元为基础,设增加的月工资额为X
全年增加的工资作为股东分红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12X×(1-10%)×20%=2.16X,
当股东提高后的月薪在1600-2100元之间:
红利所得与工资收入的税负差额2.16X-X×5%×12=2.16X-0.6X=1.56X
当提高后的月薪位于2100-3600元之间:
两者差额2.16X-(X×10%-25)×12=2.16X-1.2X+300=0.96X+300
当提高后的月薪位于3600-6600元之间:
两者差额2.16X-(X×15%-125)×12=0.36X+1500
当提高后的月薪位于6600-21600元之间:
两者差额2.16X-(X*20%-375)*12=4500-0.24X
当月工资为3600时,可节税0.96×(3600-1600)+300=2220元,当月工资16600,可节税4500-0.24(16600-1600)=900元。
为此,可以这样看当工资为1600-6600元之间,工资越高越节税,超过6600,工资越高节税额越少。
2、高管、技术人才薪酬的纳税筹划
某家高新技术开发公司以24万元年薪招聘一名经理,公司有两种支付办法,第一种是月薪1万,年终12万以奖金发放;第二种是月薪2万。
下面进行纳税筹划:
第一种:
月缴个人所得税(10000-1600)*20%-375=1305元,
年终奖应纳个人所得税*20%-375=23625元,
全年税后个人净收入-1305*12-23625=元
第二种:
月缴个人所得税(20000-1600)*20%-375=3305元,
全年税后个人净收入-3305*12=元
可见,两种方法,个人所得税是有差别的,该经理税后收入也只有20万,工资激励制度的作用在税收影响下打了1/6折扣。
如果我们考虑用非货币性支出的方式筹划个人所得税,将最终提高个人的实际所得。
我们可以为员工提供住房,如果企业给予职工货币性的住房补贴,由员工自己负担租房费用,则个人住房相应的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且增加个人所得税额。
如果公司统一购买或租赁住房,再提供给职工,则减少个人所得税支出。
我们可以为员工提供培训机会,现代社会获取与本行业相关的新知识,参加各种学习培训是重要的及必要的,公司每年给予员工一定培训机会,其费用由公司列支,而不是由员工个人支付,也是实际增加个人收入,减少个人所得税支出的途径。
公司统一为员工提供旅游机会。
个人支付的旅游费用不能抵减个人所得税,但旅游开支已经成为许多家庭必不可少的支出。
企业在实行员工激励时,可给员工和家属提供一次旅游机会,相应的费用从员工的工资奖励中扣除,可以考虑从工会会费、公益金中支出。
如果将旅游与出差结合起来,其费用还可以从公司差旅费中支出。
假如上例该经理租房费用每月4000元,个人支付旅游费和培训费各6000元,则经理实际收入-4000*12-6000-6000=元。
如果该经理核定月薪1.5万元,由公司提供该套住房,每年结合外出促销活动提供6000元旅游机会,每年结合市场营销会议给予6000元培训费用,则该经理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15000-1600)*20%—375=2305元,保持相同消费水平情况下,个人可支配的实际收入(15000-2305)*12=元,较原来增加实惠-=12000元。
而且如果该公司招待费没有超过列支标准,以上有关费用还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开支,以上纳税筹划又可以减少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4000*12+6000+6000=60000元。
21世纪人才竞争激烈,我们常看到高薪聘请人才的广告。
人才激励机制不仅仅是工资薪金,职位升迁、股票期权、职工培训等都是可以激励员工的方法。
由于工资越高,纳税越高,因提高货币工资而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增长幅度就会高于个人提高工资的税后收入增长幅度,激励作用会因纳税降低。
如果采用非货币办法,为员工支付一些费用,如住房,交通,培训,旅游等支出,并从应付工资中扣除,使员工在工作生活保持原有水平的基础上,降低税收负担,提高实际收入,企业也可以相应减少企业所得税的税基,可谓一举两得。
3、销售提成奖的纳税筹划
目前多数企业对销售人员的市场开拓情况都用销售提成给予奖励,促进了企业的效益,但从税收角度看供销人员实际得到的奖励并没有那么多,如果筹划得当,我们能将供销过程中的费用适当分解,在企业享受的低税率和个人所得税实际税率间权衡,使得企业和个人都有利。
如某企业为应对市场激烈的竞争,将销售人员的报酬与业绩挂钩,年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提成5%,销售额在100-200万元间提成8%,在200万元以上,提出10%。
经过10个销售人员的努力,企业的生产形势大好,经济效益也上去了。
年底兑现时,供销人员没有想到自己辛辛苦苦跑出来的奖金要交纳大笔税金,实际得到的奖金并没有那么多,而且奖金总额中有一部分是差旅费和业务招待费,觉得有失公允。
以一位销售员为例,平时不发工资,通过备用金科目过渡,按销售收入比例提成,按照应发奖金数借“营业费用”,贷“应付工资”,年底计算个人所得税。
平时每月从企业领1600元,年终按业绩得到奖金12万元,按规定交纳个人所得税
(1600-1600+)*20%-375=23625元,
假设其他销售人员奖金都差不多,公司总代扣23625*10=元。
如果企业平时将差旅费和招待费分离实报实销,可在企业的有关费用中列支,这样可以降低企业的工资基金和个人名义的收入总量,减少个人所得税,并可以增加企业所得税前列支的费用,从而降低企业所得税。
假如以上的提成中差旅费通信费等占30%,招待费10%,并有合法的凭证,每月差旅费36000计入营业费用业务招待费12000计入管理费用,计入营业费用的奖金72000作为应付工资,用现金报销差旅费和业务招待费48000,假设其他销售人员情况相同,企业的业务招待费没有超过有关法定可以列支的范围,适用33%税率,则企业增加的税前列支的管理费用而减少的企业所得税48000*10*33%=元
通过对有关费用分离后,供销人员实际获得的工资和奖金合计为72000元,如果公司每月都按1600元预发,企业应代扣个人所得税(72000-1600*11-1600)*15%-125=7795元,全年合计代扣7795*10=77950元,比较得知,筹划后企业少缴企业所得税元,销售员共少缴个人所得税-77950=元。
在对提成奖作适当归类和分解,然后在不同渠道列支,可以使个人所得税税负下降,当纳入管理费用的招待费用不超过可以扣除的限额,那么也可以降低企业所得税,收到双重效果,但企业招待费超过有关规定的限额,对于涉及招待费用的项目,这个时候需要策划比较:
企业所得税的实际税负与个人所得税的税负孰高,如果个人所得税税率比企业所得税税率高,那么这种变换,有利可图,否则,企业还不如负担个人所得税,以进一步调动员工积极性。
三、纳税筹划的要求
以上我们是仅从个人所得税范畴对纳税筹划问题进行了一些探讨,其实在企业经营活动中,不少地方都涉及纳税筹划的问题。
然而,在实际的税收筹划中,也有一些不成功的纳税筹划,其中主要原因是筹划者不去认真研究事物的固有规律和税法的规定,不去系统研究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