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态质押核定库存中远供应链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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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质押核定库存中远供应链管理

附件三

(2)编号:

___________

 

动产质押与监管协议

(适用于动态动产质押(核定库存)业务)

 

XX南粤银行股份XX(质权人)

公司(出质人)

中远供应链管理XX(监管人)

 

 

本动产质押与监管协议(下称“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______签署:

(1)银行股份XX(以下称“质权人”)

注册地址:

负责人: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出质人”)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监管人”)

注册地址:

负责人:

(以下称其中之一为“一方”,一起为“各方”或“三方”。

鉴于:

(1)质权人与出质人签署了□编号为的(以下称“授信协议”),质权人同意根据授信协议为出质人提供授信;

(2)作为授信协议项下的一项担保,出质人同意将本协议第2条中列明的动产质押给质权人;

(3)监管人知悉上述授信和质押安排,同意接受质权人的委托,代理质权人对质物进行监督和管理。

为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经友好协商,各方达成协议如下:

1质押

1.1出质人同意以本协议第2条所规定的货物(以下称“质物”)向质权人提供质押,担保因授信协议(质权人签订本协议后应向监管人提供该授信协议)而形成的债权。

1.2质押担保X围包括:

(1)授信协议项下全部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

(2)出质人因授信协议或在授信协议项下应向质权人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项;

(3)质权人为实现出质权利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及执行费用);

(4)出质人在本协议项下应向质权人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项。

以上合称“被担保债务”。

1.3本协议项下动产质押的质押率为【%】。

质押率的计算方式如下:

质押率=[授信协议项下实际发生但未偿还的授信金额—出质人已交存的保证金)/质物最低价值]×100%

 

1.4质权人用于表明任何被担保债务的证明,除非有明显错误,应是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最终证据,对出质人具有约束力。

1.5本协议所设定的担保是一项持续性的担保,出质人的担保责任至全部被担保债务清偿完毕时为止。

本协议的效力不受出质人或其他任何人的清算、合并、分立、重组、破产或是其他形式的组织结构的改变或任何其他安排的影响。

1.6本协议所设定的担保独立于质权人就被担保债务所取得的任何其他担保。

质权人行使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前无需首先执行质权人持有的任何其他担保,或需首先采取其他救济措施。

授信协议或授信协议项下规定的任何其他担保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无效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或出质人在本协议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2质物

2.1本协议项下的质物以附件2《质物清单》(格式如附件5的《质物库存表》不时更新)列明的为准。

质权人委托监管人按照本协议附件验收质物的品种、规格、数量和重量等,质物的货权和内在品质由质权人和出质人确认。

质物品种的变更由质权人和出质人决定,并通知监管人。

质物品种的变更应符合监管人的监管要求。

2.2出质人破产或进入司法程序,主要负责人、本协议的授权签字人逃逸等原因造成难以或不能签订《货物入库质押申请/批准单》(见附件11)、《质物解除质押出库申请/批准单》(见附件12)或《质物库存表》,应按照监管方出具的单据为准,且自动替换前一X,以最后一次为准,并依据以下规定执行:

(1)《货物入库质押申请/批准单》和《质物解除质押出库申请/批准单》与《质物库存表》不符时,以《质物库存表》为准;《质物库存表》与实际占有的质物不符时,以实际占有的质物为准。

(2)质权人、监管人在此种情形下应积极履行本协议项下权利义务。

监管人仍应依据质权人关于质物最低价值的指示监管货物。

(3)自监管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种情况发生之日起,应及时通知质权人,并不应再允许质物出库。

2.3质权人同意在满足本协议第3.1款的条件下,允许质物的进出库和数量变化。

2.4监管人按照本协议第5.2款传送给质权人的格式如附件5的《质物库存表》,构成对本协议项下质物清单变化情况的及时确认,并构成对质物清单的修改,无需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3质物的最低价值

3.1在全部偿清授信协议项下的债务前,不论出质人是否置换、提货,质物的价值不得低于质物最低价值,质物最低价值由质权人向监管人出具的最近的格式如附件4《质物最低价值通知书》确定。

3.2质物的品种和单价由质权人向监管人出具的格式如附件3的《质物价格确定/调整通知书》原件确定。

3.3质物的价值由质权人确定的单价乘以质物的库存数量确定。

4质物的交付

4.1本协议生效后,三方共同到监管仓库办理质物验收等相关手续。

出质人向监管人移交质物,并填写格式如附件2的《质物清单》,《质物清单》经质权人确认后发送监管人,监管人按照《质物清单》列明的内容核查出质人交付的质物,验收无误后予以确认,并向质权人发送经确认的《质物清单》,自监管人发出确认后的《质物清单》之日起,视为质物移交质权人,由监管人代理质权人占有质物。

4.2监管人在确认《质物清单》前应依据以下标准验收:

货物有外包装的,仅对外包装情况进行验收,以包装完好为验收合格的标准;货物没有外包装但标有型号的,以货物记载的型号为标准认定货物的品质;货物没有外包装也没有标明型号的,以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为标准认定货物的品质。

4.3《质物清单》构成出质人对质押的确认,监管人对收到质押物的确认。

质权人、监管人中任何一方在质物转移占有前和监管过程中均可以要求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对质物进行检验,检验费等合理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4.4质物出质前,监管人已为出质人保管该批货物的,监管人在向质权人签发《质物清单》的同时,出质人应向监管人返还原存货凭证(如有)和其他单据(如有),监管人对收回的上述单据予以注销作废。

4.5根据本协议第2.4款,在新的质物进入监管人的仓库时,一经监管人签署格式如附件5的《质物库存表》,该等质物视为移交质权人,由监管人代理质权人占有质物。

关于新质物的规定同2.1款。

5质物监管

5.1监管人同意在如下地点监管(详细地址):

如上述仓库或场地非监管人自有,监管人应与仓库或场地所有人签订租赁协议。

场地租赁协议见附件4。

5.2自监管人代理质权人占有质物的次日起,监管人应每日11点前将前一日监管的质物的进出库和库存的电子数据按照格式如附件5的《质物库存表》通过电子或传真的方式传送给质权人,并自行做好数据备份。

质权人对《质物库存表》及其内容有异议时,须于次日下午4点之前以正式函或通知的形式告知监管人,否则即认为质权人已收到《质物库存表》且对此表及其内容没有任何异议。

每月初5日内,监管人应将监管的质物上月末时点库存情况清单以书面形式发送质权人。

5.3在监管人监管质物的存续期间(下称“监管期间”),监管人应当履行相应责任与义务,在尽到相应责任与义务后不对后果承担责任:

(1)妥善、谨慎管理质物,在质物出现变质或其他损坏的情况时,在24小时内通知质权人,并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相关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2)接受质权人对质物及相关单证的勘验、检查、查询,并给以必要协助。

(3)如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监管人协助冻结、查封或处置质物或除本协议三方外任何他人就质物主X任何权利的,监管人应当立即通知出质人和质权人。

(4)当出质人采取任何可能改变或损害质权人针对质物或其在本协议下的任何权利的行为时,监管人发现后及时通知质权人。

(5)按照质权人的书面指示和本协议的约定给予出质人提货或换货,办理质权人对质物的提货。

(6)审核质物记载的品名、规格,对质物出入库的数量以及质物的表面状况进行记录,保证提货、换货后剩余质物的价值符合本协议3.1款的规定。

(7)建立完善的出入库台帐登记制度,登记、核实出质人提货或换货后的质物最低价值是否符合本协议3.1的规定。

(8)在需要的情况下,对相关质物以粘贴质押标签或树立标牌的方式设立质押标签。

但监管人是否按照本条规定对质物设立质押标识,并不影响有关质押的生效。

 

5.4监管期间从监管人发出确认后的《质物清单》之日起,至质权人书面通知监管人全部质物解除质押时终止。

质权人解除质押的书面通知的格式见附件7《解除质押监管通知书》。

6提货规定

6.1质物的价值超出质物最低价值的,质权人授权出质人就超出部分提货或者换货时,无需追加或补充保证金,可直接向监管人提交《货物入库质押申请/批准单》和/或《质物出库解押申请/批准单》,经监管人同意后可办理提货或换货,监管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予以办理,并保证提货或换货后处于监管人占有、监管下的质物价值始终不得低于质物的最低价值。

6.2出质人申请提货,如提货将导致质物的价值低于质物的最低价值时,应当提交格式如附件6的《提货申请书》,经质权人同意后向出质人发出回执,出质人追加或补充保证金后,质权人向监管人签发格式如附件4的《质物最低价值通知书》,下调质物最低价值。

超过下调后的质物最低价值的部分,出质人可按照上款办理提货或换货。

当质物全部解押且新质物尚未到达时,质物最低价值可以为零。

6.3补充或追加的保证金数额所代表的提货价值,按照担保率的倒数关系计算,即提货价值=补充或追加的保证金数额/质押率。

 

7价格规定

7.1质物的现时市场价格由质权人负责监控及确定,质权人通过格式如附件3的《质物价格确定/调整通知书》将不时确定的质物现时市场价格发送给出质人及监管人。

7.2质物的现时市场价格与质押生效时确定的质物价格相比较出现上涨时,根据出质人的申请,质权人可以对质物的单价予以调整。

7.3质物的现时市场价值(质物的现时市场价格×质物数量)与应监管价值(应监管价值=[(授信协议项下实际发生但未偿还的授信金额—买方已交存的保证金)/质押率])相比较跌幅大于[]%时,质权人有权暂时冻结授信协议项下额度,并通知出质人和监管人(通知书格式见附件8、9)。

出质人应在接到质权人通知书之日起【三(3)】个工作日内按照市价跌幅的比率追加保证金或追加质物;逾期未补或未补足的,视为出质人在授信协议项下的违约,质权人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宣布授信额度提前到期,并要求提前偿还已使用额度。

7.4监管人在接到质权人的冻结额度通知后应立即停止办理质物的出库手续,直至质权人通知监管人解除额度冻结(通知书格式见附件10)。

8费用及支付方式

8.1三方一致同意本协议项下对质物的监管费、仓储费、运杂费、装卸费、检验费、印花税等因质物仓储保管和监管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出质人应当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该等税费。

8.2三方一致同意本协议项下质物的监管费用按照如下约定收取:

收费标准:

支付时间:

支付方式:

8.3出质人如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本第8条规定的相关税费,监管人应书面通知出质人付款,如出质人未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七(7)日内付清所欠款项,监管人应书面通知质权人。

出质人的该等未按时支付行为构成对本协议和授信协议的违约,质权人有权行使本协议和授信协议项下的权利。

9陈述、保证和承诺

9.1各方在此陈述并保证:

9.1.1各方均为依法成立并合法存在的法律实体,有权以自身的名义从事本协议下的业务经营活动、签署和履行本协议。

签署本协议所需的有关文件和手续充分齐备及合法有效;

9.1.2各方具有充分的权力、授权及法定权利签署本协议及进行本协议项下的交易,已采取或取得所必要的所有公司及其它的行为授权签署和履行本协议;

9.1.3签署本协议是各方自愿的,是其自身真实意思的表达;

9.1.4本协议构成各方合法、有效且有约束力的义务,并可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强制执行;

9.1.5各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不违反其公司章程及其作为一方当事人的任何其他合同或协议,亦不违反任何适用于其的法律、法规、判决、裁决或命令;

9.1.6各方在本协议项下向其他一方提供的所有文件、证明、资料、报表和凭证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并且以复印件形式提供的文件、证明、资料、报表和凭证均与原件相符;

9.1.7各方届时将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充分地履行本协议,并在履行本协议的同时给予他方必须的协助和配合。

9.2出质人进一步陈述并保证:

9.2.1出质人是质物的唯一合法所有人,除本协议所设立的担保外,出质人未曾在质物上设置任何其他形式或性质的担保,该质物的所有权不存在任何争议,依中国法律可以作为质押担保的标的。

9.2.2质物为出质人合法所有的货物,出质人应当提供足以证明质物所有权及数量、质量(品质)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购销合同、增值税发票、报关单、货运单、质量合格证书、商检证明等),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因质物所有权的瑕疵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质物质量隐蔽瑕疵给质权人和监管人造成损害的,出质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9.2.3质物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无税务、海关、工商、商检以及环保等方面的瑕疵。

若质物出现上述瑕疵,质权人有权立即停止出质人授信额度的使用,并要求出质人以及其他担保人立即偿还已使用的授信额度。

9.2.4本协议项下所设定的担保是无条件的,不受任何其他人的优先权的限制。

9.2.5目前并不存在任何正在进行中的或就出质人了解可能发生的涉及出质人或质物的并可能对出质人的财务状况、质物的价值或出质人根据本协议履行其义务的能力构成严重不利影响的任何仲裁、诉讼或行政程序,质物也未因任何财产保全程序而被查封或扣押。

9.2.6出质人已足额支付了因其享有质物、签署本协议及设定本协议项下的质押而需支付的所有税费。

出质人的上述声明和保证在本协议有效期内须始终保持正确无误,并且出质人将随时按质权人的要求提供进一步的文件。

9.3出质人进一步承诺,在被担保债务全部清偿完毕之前:

9.3.1出质人应遵守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法律和行政法规,严格履行和遵守本协议项下的责任和义务,积极配合监管人的工作,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质权人始终合法有效地享有对质物的质权。

9.3.2如有涉及出质人或质物的任何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无论是未正式进行但已为出质人所知悉,或是已经开始,出质人需在知悉有关情况后尽快(但不应超过三(3)个银行工作日)将详请直接通知质权人和监管人。

9.3.3出质人应将其所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对质权产生或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出质人作出联营、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等变更其经营方式或股权结构或变更经营X围和注册资本等决定,立即书面通知质权人和监管人。

9.3.4出质人应取得并办理为确保本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所需的一切批准、公证、登记、备案手续,保持该等批准、公证、登记、备案始终合法有效,并为此完成一切其他必要的事项。

9.3.5未经质权人的指示或事先同意,出质人不得在质物上设立除本协议所述的及本协议所设的担保外的任何进一步的担保。

9.3.6出质人应当及时直接通知质权人可能影响质物或其价值或可能妨碍、损害或延迟任何一方就质物的义务的任何事件,在质权人认为的价值不足以用作被担保债务的担保时,经质权人要求,出质人需提供进一步的担保。

9.3.7无需事先征得出质人的同意,质权人可将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予任何第三方,出质人应当为此签署合理及必要的文件及作出合理和必要的行动,并完成相应的法定手续。

质权人转让的,监管人的监管终止。

9.3.8出质人不得采取任何可能改变或损害质权人针对质物或其在本协议下的任何权利的行为。

9.3.9出质人向质权人保证,采取一切有利于其在本协议项下设定的担保的行为,并签署一切必要的文件,随时向质权人提交质权人合理要求的其他资料和文件。

9.4监管人进一步陈述并保证:

9.4.1其具有从事仓储业务的资格和资质,专业从事仓储业务三年以上;

9.4.2其具有健全的货物监管、进出库制度、规X的业务操作规程;

9.4.3其信用记录良好,在仓储监管业务中未发生任何违约行为,具备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的能力;

9.4.4其与出质人无股权上和投资上的关联。

10质权的实现

10.1当出质人发生第11.1款规定的违约事件时,质权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X围内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和条件实现其质权,包括但不限于依法拍卖、出售质物、将质物折价或以其他法律许可的方式处置全部质物或其任何部分。

10.2质权人处分质物所得如不足以清偿被担保债务的,质权人有权依授信协议追索不足部分;清偿后还有剩余的,质权人应将剩余部分退还给出质人。

10.3质权人依据本协议处分质物时,出质人和监管人不得设置任何障碍,或采取任何可能妨碍或延迟质权人根据本协议处分质物的任何行动(监管人依法行使留置权除外)。

出质人和监管人承诺按质权人的要求予以积极协助,以使质权人尽快实现其质权。

10.4质权人依法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时,除非因其XX行为,否则无需对因行使其权利而给出质人、监管人或质物带来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

11违约责任

11.1以下情形构成出质人在本协议项下的违约事件:

11.1.1出质人未按本协议规定及时履行担保责任;

11.1.2出质人在本协议中所做的陈述和保证不真实或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做的承诺;

11.1.3出质人违反本协议中有关出质人的任何其他义务或责任;

11.1.4因出质人原因,质物本身受到司法机关或政府或任何管辖机构的限制或禁止的;

11.1.5出质人或质物发生危及、损害或可能危及、损害质权人权益的其他事件。

11.2在发生第11.1款项下的违约事件时,质权人有权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济措施:

11.2.1根据本协议第10条实现质权;

11.2.2宣布授信协议项下全部授信额度提前到期、停止出质人使用授信额度或削减授信额度,并要求出质人及其担保人提前偿还已使用授信额度;

11.2.3要求出质人赔偿因其违约而给质权人造成的一切直接或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质权人在授信协议项下遭受的损失);

11.2.4仅需通知,以出质人在质权人处开立的账户内的资金或质权人享有的任何债权,抵销出质人因违反本协议而向质权人承担的债务。

11.3监管人违反下述约定造成质物价值不足质物最低价值导致质权人质权落空的,承担质物价值不足质物最低价值部分的赔偿责任。

同时,对已经赔偿部分,不再对出质人进行赔偿,对此出质人无任何异议:

11.3.1在监管期间,除不可抗力和质物本身品质、包装不善的原因外,由于监管人未尽到监管责任导致质物变质、短少、受污染的;

11.3.2监管人未按本协议的约定办理放货的;

11.3.3监管人违反本协议第5.3款第1项和第3项的规定;

11.3.4违反在本协议项下的陈述与保证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

11.3.5因监管人违反本协议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其他情况。

11.4因出质人的原因对监管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对监管人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11.5质权人违反在本协议项下的陈述与保证给监管人造成损失的,对监管人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12免责条款

12.1若监管地点位于出质人厂区内,如果出质人仓库明显不符合监管条件的,监管人应在监管开始前通知质权人,由质权人要求出质人整改。

出质人不能提供符合监管要求的仓储场地的,监管方有权拒绝监管,质权人有权解除本协议。

监管期间,由于出质人库房设施、作业设备等原因造成的质物变质、短少、毁损等情况,监管人应及时通知质权人。

质权人、监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出质人应及时恢复质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当的质物,或向质权人追加或补充与减少价值相当的保证金。

12.2当出质人或第三人采取任何可能改变或损害质权人针对质物或其在本协议下的任何权利的行为时,监管人发现后应当及时通知质权人,并根据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出质人该等行为,则监管人不承担责任。

质权人应积极行使权利,质权人自身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失扩大部分,监管人不承担责任。

12.3由于质权人做出的价格调整导致出质人交付给监管人的全部质物总价值不能满足《质物最低价值通知书》要求时,监管人应书面告知质权人,质权人应向监管人签发《额度冻结通知书》,监管人不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12.4监管人不负责验收和识别本协议项下质物上任何权属、法律、以及内在品质的瑕疵,在初始设立质押和换货过程中因上述瑕疵造成的损失,监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出质人依据本协议第9条保证质物不存在该等瑕疵。

13保险

13.1监管期间,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办理质物的保险,保险费用由出质人负担;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质权人,保险单和保险合同由质权人保管;投保的险种为企业财产基本险和质权人认为必要的其他险别,投保的价值不低于质物的最低价值,保险期限不得低于授信期限届满后三个月,并在偿清授信协议项下的债务前连续办理保险并维持保险有效。

出质人保证该等保险单应明确放弃对监管人的代位求偿权。

13.2如果出质人未能购买上述保险,质权人可以自行购买或委托监管人购买,并要求出质人支付相应的费用。

13.3发生保险事故时,出质人、监管人应当及时通知质权人;保险赔偿金直接用于偿还授信协议项下的本金、利息、费用和其他应付款项,银行承兑汇票未到期的,该款进入相应保证金专户,作为银行承兑汇票融资敞口的担保。

14退出条款

14.1除非本合同另行规定,在下列情况下,监管人可以书面告知质权人和出质人终止本协议并立即生效:

(1)出质人追加或补充保证金后,在合理的期限内,质权人未向监管人签发《质物最低价值通知书》、或出质人全部清偿被担保债务后,质权人未向监管人签发《解除质押监管通知书》,经监管人书面告知后仍未签发的;

(2)监管人未能按本协议第八条约定收到监管费用,经监管人书面告知质权人后30日内仍未收到的;

(3)当出质人采取任何可能改变或损害质权人针对质物或其在本协议下的任何权利的行为时,质权人经监管人通知五个工作日后仍怠于行使权利;

(4)发生实质性妨碍监管人履行监管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质权人、出质人严重违反本协议、出质人出现重大经营风险或监管地点不再符合监管需求等情形,导致监管人难以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监管义务的;

(5)国家有权机关冻结、查封或处置质物,导致监管人难以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监管义务的。

监管人根据以上第(3)、(4)、(5)项终止本协议的,应提前书面通知质权人,该等书面通知送达质权人五个工作日后,监管人可终止本协议。

14.2如果终止通知是由监管人提出的,监管人应将一份对当前存储并仍在仓库中的货物的描述、数量和型号的详细列表或当前的质物清单送达给质权人和出质人或其代理人。

待前款约定的时间条件成立,监管人即行独立签发附件12,结束业务。

 

15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15.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XX国法律,并据以解释。

15.2本协议项下的一切争议、纠纷,由各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质权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6协议生效与协议文本

16.1本协议于三方当事人签章后于本协议正文页首记载的日期生效,至质权人通知监管人全部质物解除质押时终止。

16.2本协议一式四份,质权人执二份,出质人、监管人各执一份,每份均具同等的法律效力。

17其它约定

17.1质权人对出质人、监管人在本协议或授信协议项下的任何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宽容、宽限、或延缓执行质权人享有的权利,均不能损害、影响或限制质权人依本协议、授信协议和有关法律规定应享有的一切权益、权利,不能作为质权人对任何破坏本协议行为的许可或认可,也不能视为质权人放弃对现有或将来违约行为采取行动的权利。

17.2在本协议项下,出质人应当全额支付被担保债务,不得提出任何抵销主X,亦不得附带任何条件。

17.3本协议项下各方当事人发出的任何文件如需加盖印鉴,均应以附件1中预留的印鉴为准。

本协议项下各方当事人的联系方式均应以附件1中列明的为准。

17.4本协议附件中涉及的通知书及回执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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