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行政法考试名词解释.docx

上传人:b****7 文档编号:26333099 上传时间:2023-06-17 格式:DOCX 页数:12 大小:25.5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电大行政法考试名词解释.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2页
电大行政法考试名词解释.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2页
电大行政法考试名词解释.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2页
电大行政法考试名词解释.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2页
电大行政法考试名词解释.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2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电大行政法考试名词解释.docx

《电大行政法考试名词解释.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电大行政法考试名词解释.docx(1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电大行政法考试名词解释.docx

电大行政法考试名词解释

1名词解释1.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行政关系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称为行政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3.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主体、行政相对方、行政法制监督主体、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

即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也称行政法主体或行政法律主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4.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包括物、行为和精神财富。

5.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6行政法律事实是指由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行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简称法律事实。

法律事件是指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那些法律事实。

7.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行政法律关系要素的变更,包括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和内容变更。

8.行政法律主体关系的变更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增加、减少和改变。

9.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行政法律关系权利义务的消灭。

10.行政法律关系内容的变更是指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发生的变化。

11.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12.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门包括各部委行署和直属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13.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的核心内容。

它是指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

14.一般行政法:

是对一般行政关系加以加以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5.实体行政法:

是规范行政法主体权利、义务等实体内容的行政内容的总称。

16.程序行政法:

是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应遵循的方法、步骤、时限和顺序的行政法规范的总称。

17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是贯穿于全部行政法律规范之中的,是调整和决定行政主体全部行为的基本准则。

18.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19.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表现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权能。

20.行政优先权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所享有的种种职务上和行为上的优先条件。

21.行政受益权是指行政主体从国家所享受到的各种物质优益条件。

22.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

23.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

24.国家行政机关是指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根据其统治意志,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国家权力、组织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机关。

25.行政机关组织法就是规定行政机关任务、地位、职责、组成与编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得以产生并行使职权的法律依据。

26.国家行政机关的结构是指构成国家行政机关各要素的排列组合方式。

27.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28.派出机关:

是指由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有权机关批准,在一定区域内设立的行政机关。

29.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30.行政职务关系,是指公务员基于行政职务而与行政机关之间构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31.行政授权是指法律、法规将行政职权及行政职责的一部或全部授给非行政机关的社会组织行使的法律行为。

32.行政委托,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将某项行政职能委托给某一机关、机构、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办理的行为。

33.行政相对方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是其权益受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或组织。

34.行政相对方的法律地位是通过其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表现出来的。

35.行政法制监督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及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是否遵纪守法行为所进行的监督。

36.行政法制监督的主体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以及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

37.行政法制监督的对象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

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行政主体的工作人员包括行政机关的公务员和被授权的组织中的行使行政职权的工作人员。

38.行政法制监督的内容是监督行政主体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以及监督国家公务员及被授权组织中的工作人员是否遵纪守法。

39.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40.行政立法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41.行政执法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被授权的社会组织执行或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使法律、法规或规章在实际生活中得以实现的活动。

42.行政司法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作为第三方,裁决行政争议的行为,行政司法中的法律关系是三方法律关系,以行政机关的为一方,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各为一方。

43.要式行政行为是指必须根据法定方式进行或者必须具备法定的形式才能生效的行为。

44.不要式行政行为指不需要具备特定形式或特定程序,只需行为人口头意思表示就可生效的行政行为。

45.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

46.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

47.依职权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根据其职权,而无需行政相对方的申请即能主动实施的行政行为。

48.依申请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只有在行政相对方提出申请后才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49.单方行政行为,是指由行政机关单方面决定,无须取得相对方同意的一种行政行为。

50.双方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方互相协商,经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后才采取的行政行为。

51.行政行为的内容:

是指某个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方的权利、义务等产生的具体影响。

52.行政行为的无效是指行政行为有明显或重大违法情形,自始至终不产生的法律效力。

53.行政行为的撤销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如发现其违法或不当,由有权国家机关予以撤销,使其失去法律效力。

54.行政行为的废止是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因某种法定情形而依法宣布失去法律效力。

55.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56.职权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直接依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规定的职权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57.授权立法,是指依据特定法律、法规授权或依据国家权力机关或上级国家行政机关通过专门决议的授权,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行为。

58.执行性立法指行政机关为了执行法律或地方性法规以及上级行政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所作出的具体规定。

59.创制性立法指为了填补法律法规的空白或者变通法律法规的个别规定以实现行政职60.行政立法主体是指依法取得行政立法权,可以制定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的国家行政机关。

61.行政立法的程序是指行政立法主体依法定权限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所应遵循的步骤、方式和顺序。

62.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或批准、登记、认可等方式,允许其从事某项活动,行使某项权利,获得某种资格和能力的具体行政行为。

63.行为许可是指允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从事某项活动的许可。

64.资格许可是指行政主体应申请人的申请,经过一定的考核程序核发一定的证明文书,允许其享有某种资格或具备某种能力的许可。

65.独立许可指许可证已经规定了所有许可内容,不需其他文件补充说明的许可。

66.附文件许可是指由于特殊条件的限制,需要附文件加以说明的许可。

67.权利性许可也称无条件放弃的许可,指申请人取得行政许可后,并不承担作为义务,可自由放弃被许可的权利,并且并不因此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许可。

68.附义务的许可也称有条件放弃的许可。

指被许可人获得许可的同时,亦承担一定期限内从事该活动的义务,否则要承担一定法律责任的许可。

69.排他性许可称独占许可,是指某个人或组织获得该项许可后,其他任何人或组织均不能再获得该项许可,是具代表性的是商标许可。

70.非排他性许可称共存许可,是指可以为具备法定条件的任何个人或组织所申请并获得的许可,大部分行政许可是非排他性许可。

71.一般许可是指行政主体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人直接发放许可证,无特殊限制的许可,如申请驾驶执照的许可。

72.特殊许可是指除符合一般许可的条件外,对申请人还规定有特别限制的许可,以称特许。

73.长期许可是指许可机关赋予申请人许可证的有效期较长的一种许可。

74.短期许可行政许可机关根据申请人条件和法律赋予其许可证的有效期较短,则称其为临时许可或短期许可。

75.合法性原则也称为行政许可法定原则,是指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76.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是指行使许可权并承担相应责任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77.行政许可证是行政许可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和法律用语。

即由许可机关向申请人发放的一种证明性文书。

78.行政许可的程序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许可的步骤、方式、顺序和时限。

79.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对行政相对方的人身及财产自由等采取的强制性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

80.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拒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82.间接强制执行是指行政主体通过间接手段迫使义务人履行其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强制措施。

间接强制可以分为代执行和执行罚两种制度。

81.代执行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者第三人代替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强制执行措施。

82.执行罚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不作为义务或不可替代的作为义务的义务主体,科以金钱给付义务,以促使其履行义务的强制执行措施。

83.直接强制执行,是指义务人拒不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其人身或财产施以强制力,直接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或通过强制手段达到与义务人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一种强制执行措施。

直接强制执行可分为人身强制执行与财产强制执行两种。

84.即时强制是指因情况紧急,为了达到预期的行政目的,行政主体不以相对方不履行义务为前提,即对相对方的人身自由和财产予以强制的活动或制度。

85.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之间,行政主体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依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确立、变更或消灭相互权利与义务的协议。

86.行政合同的变更,是指现存合同基于行政主体的权力如为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行使一定的裁量权或其他法律事实,如出现不可抗力,在不改变现存合同性质的基础上,对涉及合同主体、客体或内容的条款作相应的修改,补充或限制。

87.行政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尚未履行或尚未全面履行时,当事人提前结束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88.行政指导,就是行政机关在其所管辖的事务范围内,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或者法律原则,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用非强制性的方法或手段,取得该行政相对方的同意或协助,有效地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的主动的管理行为。

89.行政命令是行政机关依职权进行的,对相对方科以义务的行为。

90.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给予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91.行政处罚的目的

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惩戒为目的,而不是以实现义务为目的。

92.行政处罚的适用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93.行政处罚的适用对象是作为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外部行政行为。

94.行政处分是指国家行政机关给予行政隶属关系或行政监察机关基于职权对犯有违法失职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采取的一种行政惩戒措施。

95.人身罚也称自由罚,是指特定行政主体限制和剥夺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96.行政拘留也称治安拘留,是特定的行政主体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在短期内剥夺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97.行为罚行为罚的主要表现形式为吊销营业执照和许可证以及责令停产停业。

98.财产罚是行政主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人给予的剥夺财产权的处罚形式。

财产罚是运用得最广泛的一种行政处罚,财产罚的形式主要有罚款和没收财物(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两种。

99.申诫罚又称精神罚、声誉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遣责和警戒。

100.声誉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谴责和警戒。

101.没收财物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将违法行为人的部分或全部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包括违禁品或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收归国有的处罚方式。

102.行政处罚的管辖: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103.行政处罚适用是指行政主体在认定相对方行为违法的基础上,依法决定对相对方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和如何科以处罚的活动,它是将行政法律规范规定的行政处罚的原则、形式、具体方法等运用到各种具体行政违法案件中的活动。

104.行政监督是指行政机关实施的法律监督。

即行政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的法律监督,以及行政系统内部设立的专门监督机关的法律监督。

105.一般行政监督,指根据行政隶属关系,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所进行的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的监督。

106.行政监察,是指国家各级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的情况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监督、纠举、惩戒,具有行政法律效力的专门活动。

2107.审计监督是根据会计记录等有关经济资料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由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审核和稽查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经济效益和财政法纪的遵守情况,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提出审议报告,以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的活动。

108.行政违法是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

109.行政不当也叫行政失当,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在执行行政管理过程中作出的行政行为合法但不合理。

110.行政责任是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因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违反其法定职责和义务而应依法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111.行政救济,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对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行为实施纠正,并追究其行政责任,以保护行政管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112.司法机关救济也就是行政诉讼,是指作为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接受行政管理相对方的诉讼请求,依照法定的审判职权和诉讼程序,通过处理和裁决行政争议,纠正行政违法,维护相对方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主体的行政活动。

113.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活动。

114.复议申请人是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依法以自己的名义提出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15.复议被申请人是指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

116.第三人是指同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经复议机关批准而参加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17.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组织作出的影响其权益的决定。

118.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对象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的行为。

119.行政复议管辖是指不同行政复议机关之间受理复议案件的权限和分工。

120.行政复议机构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内设置的专门负责复议工作的机构。

121.申请复议期限是指复议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的法定有效期间。

122.复议决定是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案件进行审理后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评价。

123.行政赔偿即行政侵权赔偿。

是指行政主体及其行政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因其行为违法而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损害,由行政主体给予赔偿的法律制度。

124.危险责任原则该原则又称为无过错责任原则,这是指行政主体和行政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侵犯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失的,不论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国家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125.行政赔偿程序,即行政赔偿请求人向国家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请求行政赔偿,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给予行政赔偿以及通过人民法院解决行政赔偿纠纷的方式、方法和步骤。

行政赔偿程序由非诉讼程序(行政程序)与诉讼程序(司法程序)两个部分组成。

126.行政先行处理原则是指在行政赔偿请求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之前,应先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由行政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如果行政处理未能解决争端,则请求人方可提起赔偿的诉讼程序。

127.追偿是国家向行政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以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受委托组织和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法律制度。

128.追偿人是赔偿义务机关129.被追偿人是实施加害行为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

130.赔偿方式我国采取以金钱赔偿为主,恢复原状,返还财产为辅的方式。

131.行政争议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因行使职权而与另一方发生的争议。

132.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和要求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133.原告是认为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34.被告是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的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135行政诉讼法是指有关调整人民法院和诉讼参加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行政案件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所形成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36.行政诉讼基本原则是指由《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用以指导整个行政诉讼活动或者行政诉讼主要阶段的活动的基本准则。

137.选择复议原则在我国,复议不是进行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是否经过复议,由相对方自己选择。

把复议作为行政诉讼的必经阶段,即复议前置原则,是一些国家行政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

138.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行政诉讼法》第2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能在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时,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是认为抽象行政行为的规定影响、妨碍或者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则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139.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停止执行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44条规定:

“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140.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的灯根据宪法和法律得到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等行为。

141.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并审理行政争议的范围。

142.行政诉讼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43.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44.地域管辖又称“区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45.一般地域管辖又称“普通地域管辖”,是指按照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确定的管辖。

146.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管辖”,是指根据具体行政行为的特殊性或者标的物所在地来确定管辖的人民法院。

147.共同管辖即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对同一行政案件都有管辖权。

148.裁定管辖是解决在特殊情况下管辖法院的确定问题。

149.移送管辖是指某一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后,发现本法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150.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指定下一级人民法院管辖某一行政案件。

151.管辖权的转移是指行政案件的管辖权在上下级法院之间的转移。

152.管辖权的异议是指当事人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该院对于案件没有管辖权的主张。

153.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因与行政争议存在直接利害关系而参加行政诉讼的整个过程或主要阶段的人及与他们的诉讼地位相类似的人。

包括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154.行政诉讼参与人是指除审判人员、书记员、执行人员以外的参与行政诉讼的人。

包括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等。

155.行政诉讼当事人是指因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到法院起诉、应诉和参加诉讼,并受法律裁判约束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行政机关。

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156.诉讼权力能力又称“当事人能力”是指能够享有行政诉讼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诉讼行为能力又称“诉讼能力”,是指以自己的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的资格。

157.行政诉讼原告是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或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158.原告资格的转移是指有权起诉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失去诉讼权利能力的情况下,其原告资格转移给他人的法律制度。

159.行政诉讼被告是指作出原告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而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160.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与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因而可能受到行政诉讼审理结果的影响,依本人申请并经批准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的行政相对人。

161.诉讼代理人是以当事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代替或协助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162法定代理人就是根据法律规定163.指定地理人是指经人民法院指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164.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权是基于亲权或监护权而产生的,因而其在诉讼中居于与原告相类似的诉讼地位。

165.行政诉讼证据是指在行政诉讼中用以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一切材料和事实。

166.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是指当事人双方必须就应由自己举证的事实加以证明,否则便承担败诉风险及不利诉讼后果的诉讼法律责任。

167.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而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人民法院通过行使审判权,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

168.受理是指原告起诉,经受诉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决定立案审理的行为。

169.第一审程序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管辖权限,对案件进行的初次审理。

170.开庭审理是指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共同参加下,合议庭在审判法庭上按照一定程序主持审理行政案件的整个过程。

171.诉讼阻却是指由于某些特定的原因,使诉讼过程中断或者不能按正常程序进行审理和裁判。

172.移送即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把自己审理的案件或者案件材料全部或者部分送交有关部门处理的措施。

173.司法建议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时,对于与案件有关的但不属于人民法院审判权所能解决的问题向有关方面提出的建议。

174.第二审程序是指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根据当事人在法定期限提起的上诉,对下一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尚未生效的行政判决或者裁定进行重新审理的程序。

175.上诉是指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所作出的未生效的行政裁判,在法定期限内声明不服,提出上诉状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进行第二次审理并撤销或改变第一审裁判的诉讼行为。

176.行政诉讼证据是指在行政诉讼中用以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一切材料和事实。

177.书证即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表达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的思维或者行为的书面材料。

178.物证即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的外形、性状、质地、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农林牧渔 > 林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