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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管理规定目的

工作行为规范系列

考勤管理规定目的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

FS-QG-66602

考勤管理规定目的

Purposeofattendancemanagementregulations

说明:

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考勤管理制度【1】

  一、目的

  为维护良好的经营秩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以使员工保持良好的身体素质和旺盛的精力,努力做好本职工作,根据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办公室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本制度只限于办公人员考勤管理(生产部另行规定)。

  三、责任:

  1、人力资源部负责考勤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2、总经理负责考勤管理制度的审批;

  3、人力资源部负责制度的执行和监督,各部门辅助执行。

  四、细则

  1、考勤管理

  1.1公司各部门(生产部除外)的考勤管理统一接受人力资源部管理,各部门考勤员由办公室主任兼职。

  1.2公司工作时间:

  日工作时间:

8小时;每周6天工作制;月实际工作日:

26日。

  1.3公司内标准考勤时间为:

  3月1日-10月31日:

上午:

8:

00---12:

00下午:

14:

30---18:

30

  11月1日-3月1日:

上午:

8:

00---12:

00下午:

14:

00---18:

00

  2、考勤办法

  2.1本公司办公室人员,上下班均需做指纹登记。

四次指纹登记缺少一次,指纹机自动按缺勤处理。

  2.2本公司员工因事外出,必须填写"外出申请表",并交与考勤管理人员存档,以作为考勤依据,否则按缺勤论。

  2.3本公司经常出差人员,出差必须填写"出差申请表"并交与考勤管理人员存档,返回时还需在"出差申请表"上填好返回时间,以作为考勤依据,否则按旷工论。

  2.4因指纹极难辨识而必须做密码登记的员工,上下班必须亲自做密码登记确认,若替人登记,登记者和被登记者均按缺勤处理。

  2.5本公司上下班时间,以指纹机时间显示为准,否则指纹机会自动按迟到或早退处理。

  2.6指纹登记起讫时间规定:

  上午班:

起始登记时间:

7:

00下班时间:

起始登记时间:

12;00

  终止登记时间:

8:

02终止登记时间:

12:

30

  下午班:

起始登记时间:

13:

30起始登记时间:

18;30

  终止登记时间:

14:

32终止登记时间:

19;00

  2.7本公司员工,在正常考勤之外的时间内,不得随意触按指纹机,否则指纹机自动按迟到或早退论。

  3、考勤记录

  3.1考勤报表为人力资源部月末编写的统计表,其中包括:

部门名称、职工姓名、应出勤

  日、实出勤日、请假天数、迟到、早退、旷工小时(天数)等。

  3.2考勤员应严格执行考勤制度,据实记录员工出勤情况,不得虚报、漏报。

  3.3员工应严守作息时间,不得迟到早退,不得随意离岗,更不得旷工,如因工作需要,需外出办理的,要经部门经理批准,部门经理外出,需总经理审批。

  3.4超过规定上班时间2分钟未到岗者,记为迟到一次;早于规定的下班时间2分钟离岗者,记为早退一次。

  3.5有以下行为之一者,记为旷工(无故缺勤即为旷工):

  3.5.1当日未到岗,且无正当理由的;

  3.5.2未到岗而提供的证明材料经核查为虚假的;

  3.5.3到岗后擅自离岗时间累计超过两小时的;

  3.5.4超过规定上班时间20分钟未到岗者。

  3.5.5早于规定下班时间20分钟离岗者。

  ※注:

到岗,但未进行指纹登记者,一次罚款20元。

  3.6有关考勤管理的规定:

  3.6.1迟到、早退按一次记,五分钟以内罚款10元,五分钟以上十分钟以下罚款20元,十分钟以上二十分钟以下罚款30元。

  3.6.2当月迟到、早退累计次数达6次,或累计时间超过2小时的,记作旷工一日;

  3.6.3擅自离岗在1小时-1.5小时以内的,罚款20元;1.5小时-2小时的,罚款40元。

  3.6.4旷工半日,罚款50元。

,旷工一日,罚款100元;

  3.6.5连续旷工三天以上(含三天)者或月内累计旷工4天以上(含四天)、年内累计旷工6天以上(含6天)者,予以开除,并扣发开除当月工资、奖金。

  3.6.6职工全年满勤,无迟到、早退、病假、事假、脱岗者,经本人申请,人力资源部核查,经总经理批准,可嘉奖一次,奖励300元;

  3.6.7考勤员虚报、漏报考勤记录的,罚款50元。

;

  3.6.8职工刁难考勤人员,视情节给予部门批评或全公司通报批评并处罚款50元;

  4、请、休假管理

  本公司以下列日期为例假日(若有变更时应预先公布),但因业务需要可指定照常上班,需以加班计算。

  4.1例假日:

  4.1.1元旦;

  4.1.2春节;

  4.1.3妇女节(限女性,休假半日);

  4.1.4劳动节;

  4.1.5国庆节;

  4.1.6年休假

  4.1.7其他经公司决定的休假日

  4.1.8例假日若适逢星期日,其隔日不予补假。

  4.2公休日

  4.2.1每周日

  4.3员工请假分下列七种:

  4.3.1事假:

因事必须本身处理者可请事假,每年累积计以7天为限。

  4.3.2病假:

因病治疗或休养者应出具医院证明申请病假,每年累积计以7天为限;住院者,以1个月为限,两者合计不得超过1个月。

  4.3.3婚假

  a.员工结婚可请婚假8天(含例假日);

  b.子女结婚可请假2天(含例假日);

  c.兄弟姐妹结婚可请假1天。

  4.3.4丧假

  a.父母配偶丧亡可请假8天(含例假日);

  b.祖父母、兄弟姊妹及子女、岳父母之丧亡可请假6天(含例假日)。

  c.其他直系亲属丧亡可请假1天。

  4.3.6年假(特别假)

  依其服务年限可分别给予特别假,(公司服务1-3年工龄给予特别假(年假)6天;3-8年工龄给予特别假(年假)8天;10年以上给予15天。

  4.3.7产假

  a.女员工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时,享受90天产假。

  b.晚育者可享受105天产假,难产或剖腹产可享受105天产假,多胞胎生育者在90天的基础上,每胎多加15天产假。

  c.男员工享受7天的护理假。

  d.女员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者,给予15天至2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30天的产假。

  4.3.8哺乳假

  有不满12个月婴儿的女员工因需要哺乳婴儿,在每次下班时间可提前一小时下班。

  4.3.9夫妻双方均在本公司工作的,子女有病需住院护理的,夫妻双方共可给予7天护理假。

  4.3.10前条各款假期内的基本工资照常支给。

  4.3.11前条款各款假期除遇国家法定节日顺延外,其余假期一律不顺延。

(例:

国庆放假期间请婚假七天,假期部能累加,只能顺延法定假日三天,即休假10天)

  4.4以上各条款假期的核准权限如下:

  4.4.1部门经理级以下人员,假期一天内由部门经理核准,一天以上由总经理核准;一天以下假期如本人不在公司可以电话向部门经理请假,由部门经理向总经理汇报。

一天以上假期必须亲自向总经理请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4.4.2部门经理请假由总经理核准。

  4.4.3本公司员工因执行职务所发生的危险致伤病不能工作者,假期以1年为限,其假期延次年时应合并计算,假期中基本薪资照给。

过期仍未痊愈者可酌情处理。

  4.5请假逾期,应照下列规定办理:

  4.5.1事假逾期按日计扣工资,一年内事假积计超过10天者免职或解雇;如遇不可抗力必须请假者可以延期五天执行,但延期五天每天罚款200元。

  4.5.2病假逾期按日计扣工资,但患重大疾病需要长期疗养,经总经理特别核准者不在此限。

  4.5.3特准病假以半年为限,其假期延至次年时应合并计算。

特准病假期间基本薪资减半发给,逾期者予以辞退或资遣。

  4.5.4本公司员工请假除因急病不能自行呈核由同事或家属代为之外,须亲自办理请假手续。

未办妥请假手续,不得先行离职,否则以旷工论处。

  4.5.5本公司员工请假期届满,行续假或虽行续假尚未核准而不到职者,除确因病或临时发生意外等不可抗力事情外,均以旷工论。

  4.5.6请假理由不充分或有妨碍工作时,可酌情不予给假,或缩短假期或令延期请假。

请假者必须将经办事务交待其他员工代理,并于请假单内注明。

  4.5.7计算全年可请假日数,均自每年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中途止职者,按比例递减。

特准病假延至次年销假者,其次年事、病假期比照中途到职人员计算。

  4.5.8本公司员工依本规则所请各假如发现有虚伪事情者,除以旷工论处外,并依情节轻重予以惩处,参照3.6考勤管理规定处理。

  4.5.9特别休假办理

  a.每年初(元月)由各部门在不妨碍工作范围内,自行安排特别休假日期。

特别休假日期表一式两份,一份留存本部门,一份经本部门经理签字总经理批准后交由人力资源部备案。

  b.特别假休假时,应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填员工请假申请表),并觅妥职务代理人,办妥职务交待后才能休假。

  c.基于业务上的需要不能休假时,可比照休假天数的工资数额改为奖金,若于休假期间,因业务需要奉令销假照常工作而不能休假者,亦按照其未休假天数的工资额改发奖金。

  4.5.10员工在休假之前一年上班时间不足6个月者,不给予特别休假。

  4.5.11年休假不予跨年累计。

  6、加班管理

  6.1本公司员工于每日规定工作时间外,如须赶上生产或处理急需事故需加班,应按下列手续办理:

  6.1.1一般员工加班(不包括服务人员和业务人员):

  a.管理部门人员加班一律填写《加班申请单》由部门经理报请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加班,加班时间在2小时以下的视为正常工作延续,不作为加班计算;

  b.生产部门人员按时计酬(另有详细规定)。

  c.训练计划内必需的加班,经总经理核准始能加班(含各部门人员);

  d.以上人员的加班费由人力资源部核准,于次日下午4时前送交总经理审批;

  6.1.2部门经理级加班:

  a.各部门于假日或夜间加班,其工作紧急而较为重要者,部门经理应亲自前来督导,夜间督导最迟至22时止;

  b.部门经理加班填《加班申请单》报请总经理批准后加班。

  6.1.3部门经理如有应加班而未加班,致使工作积压延误工作者,经总经理考核,情况属实时,取消其职务加给;此情形达2次者应改调其他职务。

  6.2加班薪金:

  6.2.1部门经理:

部门经理因已领有职务加给,故不再另给加班费,但准报车资(有公交车可达者不得报支计程车资)及误餐费,加班在4小时以上的给付加班费;

  6.2.2部门人员加班时,需提前到人力资源部领取加班单,由部门经理签字报总经理审批。

加班单一式两份,一份由部门保存,一份由人力资源部备案,部门经理加班由总经理批准。

  6.2.3其他人员:

凡有加班均按下列程序发给加班薪金;

  a.平日加班,每小时给以本薪的34%(日工资)。

  日薪[加班时数(1.348小时)]=加班薪金

  b.例假日加班按日基本工资的1.5倍给付加班薪金;

  C、法定假日如五一、十一、端午等节日加班安2倍工资计算。

  D、春节加班按三倍工资计算。

  6.3值班

  6.3.1放假期间公司安排的值班,每天补助5元。

  6.3.2值班时间:

3.1----11.31早8:

00-----18:

00;12.1----2.31早9:

00-----17:

00

  6.3.3值班人员不得私自离岗,不得要求正常上班或加班人员代为值班,一经发现罚款50.00元。

  6.3.3值班和加班人员不得在工作时间内打游戏、睡觉。

一经发现罚款50元。

  7、附则:

  7.1本制度所指人员不包含外勤人员

  7.2生产部考勤制度比照本制度制定。

  7.3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制定,经总经理批准后执行,修改亦同。

  7.4本制度的解释由人力资源部负责。

  公司员工考勤管理办法【2】

  ____年__月__日发布(__)人考字第号

  1.总则

  1.1考勤是本公司管理工作的基础,是计发工资奖金、劳保福利等待遇的主要依据。

  1.2公司的考勤管理由人事部负责,各部的考勤管理应指派专人负责,并报人事部备案。

  1.3各部、处(班组)必须指派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考勤员,逐日认真记录考勤。

  2.考勤员职责

  2.1按规定及时、认真、准确地记录考勤情况;

  2.2如实反映本单位考勤中存在的问题;

  2.3妥善保管各种休假凭证;

  2.4及时汇总考勤结果,并做出报告;

  3.考勤记载符号

  出勤:

∨事假:

×

  病假:

○旷工:

  婚假:

+丧假:

±

  产假、探亲假:

  工伤假、夜班、计划生育假、看病、倒休:

△。

  4.各部门应在28日前将当月考勤汇总报财务部门核算工资奖金,季初5日前将该季度考勤汇总报公司人事部。

  5.事假

  5.1员工遇事须于工作日亲自办理的,应该事先请假。

如不能事先请假的,可用电报、电话、书信、口信等方式请假。

如果假期不够应提前办理续假手续。

  5.2一般员工请假4日内,由其直接主管审批,5日以上由部门主管审批,一般主管请假,由部门主管或总经理审批;部门主管请假,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事假期间不发工资。

  5.3员工每季度累计事假不足4日者照发工资,同时带薪事假日数可累计使用,但不得提前或跨年度使用。

带薪事假的日数假定:

2月底前到公司工作者为11日,3月至5月底到公司工作者为8日;6月至9月底到公司工作者为5日;9月至11月底到公司工作者为2日;12月到公司工作者不享受带薪事假,全年事假日数不足应享受带薪事假日数者,不足的日数按加班处理。

  6.病假

  6.1因病或因公受伤,凭合同医院病休证明,准病假。

非合同医院的病休证明经主管领导批准,也可给予病假。

  6.2年累计病假超过半年,其工龄满9年的员工按75%计发工资;工龄满4年(合4年)的员工按70%计发工资;工龄不满4年的员工按65%计发工资。

  6.3到医院看病,给假半日,记“看病”考勤,不影响工资,超过半日记事假考勤。

  7.工伤

  7.1因公负伤、因工致残,持医院诊断证明并经人事部确认,可按工伤假记考勤,工伤假期间工资照发。

7.2因公负伤的职员,伤愈复发,经鉴定后,以工伤处理。

  8.婚假

  员工结婚持结婚证书,享受婚假4日。

男女双方都到晚婚年龄(男26周岁、女24周岁)者增加另婚假6日;因对方在外地工作而需到外地结婚的酌情增加路程假。

婚假期间工资照发。

  9.丧假

  员工配偶、子女、父母或养父母死亡,给丧假4日;祖父、外祖父、祖母、外祖母、公婆、岳父母死亡,给丧假3日;如在外地酌情计路程假,假期工资照发。

  10.产假、计划生育假

  10.1产假一般为57日,5个月内的早产产假为30日,双胞胎产假为70日,产假应产前产后连续计算,假期工资照发。

  10.2符合晚育年龄(女24周岁)并领取独生子女证者产假为70日。

女员工生育无人照顾者,经女方单位出具证明,可酌情给男方15日以内的假期,按计划生育假记录考勤。

  10.3女员工计划外生育,其休息时间以事假论处。

  10.4各种节育、绝育手术按医务部门的休假证明准假。

  10.5配偶在本地工作,行绝育手术后需护理,可持绝育手术证明享受3日的计划生育假。

  10.6员工如果1年内做两次人工流产,其中一次按事假记。

  11.探亲假

  11.1享受探亲假的条件如下:

  11.1.1工作期满1年的正式员工,如果不能利用公休假日与其父母或配偶团聚且同父母或配偶异地分居者,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

  11.1.2员工丧偶已满1年且未重新结婚者,如有未成年(18周岁以下)的子女寄养在外省市,也可享受探亲假的待遇;

  11.1.3自幼由养父、养母或抚养人抚养长大,现仍与其保持经济关系的员工,经养父母、抚养人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开具证明,可享受探亲假待遇;

  11.1.4领取结婚证书的员工,可在当年再享受最后一次探亲假的待遇;

  11.1.5已婚职员父母均在外地居住者,每3年可享受一次探亲待遇。

  11.2具有以下情况的员工不能享受探亲假待遇:

  11.2.1各种学校毕业生,在试用期间不享受探亲待遇。

试用期满,方可享受探亲待遇。

  11.2.2员工在培训期内不享受探亲待遇,培训期满后,方可享受探亲待遇。

  11.2.3丧偶、离婚的职工,当年不能享受每年一次探亲假的待遇。

  11.2.4家居远郊区县,已按规定给予了交通补助费的员工,不再享受探亲待遇。

  11.2.5员工与其父或母任何一方可利用公休日团聚连续满1个月,未婚员工当年与父母团聚连续满20日者,不享受探亲待遇。

  11.3员工探亲假期

  11.3.1员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1个月。

  11.3.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日。

  11.3.3已婚员工探望父母者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日。

起始时间是结婚第二年;

  11.3.4探亲假期是员工与亲人团聚的实际时间,员工探亲时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路程假。

探亲假期包括公休日,但不包括法定节日。

  11.3.5探亲假期内工资照发。

  11.3.6探亲假原则一次性使用。

如有特殊情况,员工经批准也可分两次使用探亲假,但只给一次路程假,报销一次往返路费。

  11.4探亲假管理

  11.4.1员工探亲,须事前填写探亲申请表,经部门领导批准并报人事部审核,财务部凭人事部批准的探亲申请予以报销往返路费;

  11.4.2各部门应根据工作的情况,有计划地安排员工探亲,员工本人应服从组织的安排。

  12.加班倒休

  12.1充分利用正常工作时间,提高工作效率,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确因工作需要而加班加点应经公司领导批准。

  12.2主管人员平时加班3小时以上按实际加班时间存休,不足3小时的加班加点,不累计加班存休。

  12.3员工平时加班按实际加班时间给予同等时间存休,确实不能倒休时按本人日平均工资的150%计发加班工资。

  12.4公司员工在法定节日加班(元旦、五一、十一、春节)按本人日工资的200%计发加班工资。

  12.5员工有特殊事务,可存休或倒休。

但存休不能跨年度使用,同时各部门应加强存休的记录管理。

  13.旷工

  13.1凡下列情况均以旷工论处:

  13.1.1采取不正当手段,涂改、骗取、伪造休假证明;

  13.1.2未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即不到岗;

  13.1.3不服从工作调动,经教育仍不到岗;

  13.1.4打架斗殴、违纪致伤造成无法上岗;

  13.1.5其他违规违纪行为造成缺勤。

  13.2旷工扣发相应工资。

  14.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15.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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