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范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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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范围
物权法就是调整人(自然人、法人、国家)对于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物权的法律特征:
1.物权是权利人支配物的权利2.物权是由权利人直接对物行使权利3.物权具有排他性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第5条规定: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
2.物权公示、公信原则。
《物权法》第6条规定: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该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
所有权
所有权是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的转移
所有权的转移是指所有权主体的变更,即所有权从原所有人手中转移到新所有人手中。
确定所有权的转移时间的意义:
(1)确定所有权的转移时间,以确定所有权的明确归属。
(2)确定所有权的转移时间,以确定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时风险责任的承担。
知识产权是人们基于创造性智力劳动成果而依法获得的权利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以下简称《独资企业法》)的第8条的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投资者为一个自然人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限制: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2)国家公务员(3)党政机关有关领导干部(4)警官、法官、检察官(5)商业银行工作人员(6)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企业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合伙企业的内部权力
1.合伙企业内部的决策权
(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2.合伙企业内部的执行权
(1)共同执行
(2)委托执行。
(3)分别执行。
(4)授权执行。
3.合伙企业内部的监督权
(1)检查执行情况。
(2)审议报告。
(3)查阅账簿。
(4)提出异议。
(5)撤销委托。
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
(一)合伙企业的对外代表
(二)合伙企业与第三人(三)合伙企业与企业债权人(四)合伙企业与合伙人的债权人
合伙企业的变更
合伙企业的变更主要包括入伙、退伙、合伙人及合伙企业类型的转变。
1.入伙
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原先不具有合伙人身份人加入合伙企业,从而取得合伙人身份的法律行为。
(1)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之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2)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退伙
退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原先已经取得合伙人身份的人因某种情形而丧失其合伙人身份的法律行为。
退伙方式:
(1)声明退伙。
(2)当然退伙。
(3)除名退伙。
合伙人及合伙企业类型的转变
合伙人及合伙企业类型的转变,是指在普通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间因法律事实的发生,致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转变为有限合伙企业或者有限合伙企业转变为普通合伙企业的情形。
公司的资本
(一)公司资本的概念
公司的资本:
公司成立时由章程所确定的由股东出资构成的财产总额。
公司资本与注册资本实际上是同一个概念。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二)最低资本额
1.最低资本额的概念
最低资本额是指公司最低必须达到的资本数额。
若未达到此数额,公司便不能设立。
2.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最低资本额
(1)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
(2)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三)公司资本三原则
1.资本确定原则
资本确定原则:
公司设立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公司的资本总额,并须由股东全部认足。
我国实行资本认可制或有限制的资本确定原则。
但是对于一人有限公司,法律规定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2.资本维持原则
资本维持原则(资本充实原则):
公司在存续期间,应维持与资本总额相当的财产。
3.资本不变原则
资本不变原则:
公司的资本总额非经严格的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增减。
(四)资本的增加与减少
增资是指公司因生产经营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增加公司的资本总额。
减资是指公司因资本过剩或者亏损严重,依照法定程序,减少公司的资本总额。
1.公司增资与减资的一般规定
公司增资:
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的增减由股东会决议(国有独资公司是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决定),并且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具体方案由董事会制定。
股份有限公司的增资与减资由股东大会决议,并且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其方案由董事会制定。
②公司新增资本时,有限公司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并按照公司法关于设立有限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司的公积金可用于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③公司增资或者减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减资:
①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②自作出减资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③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2.股份有限公司增资与减资的方式与程序
(1)增资的方式与程序
①发行新股
这是指公司在原定股份总数之外发行新的股份,主要包括向原有股东分派新股和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两种方法,公司也可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
a.新股种类及数额;b.新股发行价格;c.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d.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
公司发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必须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
②增加每股面值
这是指公司在不改变原定股份总数的情况下增加每一股份的金额。
增加每股面值只能用公司的公积金转换。
但法定公积金转换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2)减资的具体方式与程序
减资的方法主要是减少股份数额。
公司为减少资本可依法收购本公司的股票,并在10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
股份有限公司减资时的其他要求,与有限责任公司减资时的要求完全相同。
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任期
1.董事会的组成
(1)有限公司董事会的组成(成员为3人至13人)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2)股份公司董事会的组成(成员为5人至19人)
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2.董事会的职权
①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②执行股东会的决议;③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④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⑤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⑥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⑦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⑧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⑨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⑩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⑪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3.董事任期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1)董事长职权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2)董事会会议的召集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监事会的组成、任期和职权
1.监事会的组成和任期
公司设监事会的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比例不得低于1/3。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股份公司可以设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任期届满凭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2.监事会的职权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①检查公司财务;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③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予以纠正;④提议临时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⑤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⑥依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权益的行为提起诉讼;⑦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合营企业的资本构成
(一)注册资本
1.注册资本
合营企业在登记机关登记的资本,是法定资本,是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是自有资本。
2.出资方式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2条明确规定:
“合营者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
”
(1)货币出资
(2)实物出资(实物出资一般包括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和其他物料。
)(3)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出资(4)场地使用权
3.出资期限和出资证明
合营企业各方应当在合营企业合同中订明出资期限,并按照合营合同规定的出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额。
逾期未交或未缴清的,应按约定支付延迟利息或赔偿损失。
(1)合营合同中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当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2)合营合同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合营各方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缴付出资的,视同合营企业自动解散,合营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
(二)借入资本
1.合营企业的借入资本的概念
合营企业的借入资本:
合营企业为弥补投资总额的不足,以合营企业的名金融机构借入的资本。
基本特性:
(1)入资本的目的是弥补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差额。
(2)借入资本是以合营企业的名义借入的,是合营企业的债务。
2.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
与破产清算有关的权利
(一)取回权
取回权:
对于管理人接管的债务人财产中,有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有取回该项财产的权利。
取回权的行使:
(1)取回权在破产宣告后才能形成;
(2)取回权的行使必须通过管理人;(3)取回权的行使限于取回原物,如果原物灭失,则只能要求赔偿损失;(4)取回权的行使不受破产程序的限制,但破产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别除权
1.别除权的概念
别除权是指债权人所享有的,可以不依破产程序而能从破产企业的特定财产上得到优先受偿的权利。
《破产法》第109条规定: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
2.别除权的法律特征
(1)别除权以担保物权为基础权利。
(2)别除权以实现债权为目的。
(3)别除权以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为标的物。
(4)别除权是对别除权标的物的优先受偿权。
(三)抵消权
1.抵消权的概念和条件
抵消权是指破产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在破产清算分配前予以抵偿的权利。
抵消权的行使条件:
(1)债权人的债权经申报并得到确认;
(2)破产债权人用于抵消的债权债务均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3)抵消权的行使由债权人向管理人提出;(4)用于抵消的债务可以与债权的标的、偿还期限不同;(5)抵消权应当在破产清算分配之前行使。
2.抵消权的限制
(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
(2)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因为法律规定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的债务除外;(3)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的债权除外。
(四)否认权
否认权,也称撤销权,是指管理人对破产人在破产宣告前一定期间内所为的有害于破产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有予以否认拒绝的权利。
1.债务人财产行为的撤销
可撤销行为之一: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1)无偿转让财产的;
(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担保的;(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5)放弃债权的。
可撤销行为之二: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具有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原因的情形,仍对个别债务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2.债务人财产行为的无效
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
(1)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2)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五)追回权
追回权:
管理人对于债务人及其有关人员不法减少的债务人的财产有予以追回的权利。
追回的财产并入破产财产。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一)破产费用
破产费用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发生的为破产程序的进行及破产财产的管理处分等产生的相关费用。
(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二)共益债务
共益债务是指破产程序开始后,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产生的债务。
对共益债务的相对方而言,就是共益债权。
(1)因管理人或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
清偿规则:
(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2)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3)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4)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四、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
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
(一)破产财产的变价
1.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2.破产财产的变价方式
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的方式进行(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除外)。
无形资产和其他财产也可单独变价出售。
国家规定不能拍卖或者限制转让的财产,按国家规定的方式处理。
(二)破产财产的分配
1.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2.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帐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破产财产分配时的提存
(1)附条件债权的提存。
(2)未受领分配额的提存。
订立合同的方式——要约和承诺
(一)要约的概念和条件
1.要约的概念
要约就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约的条件
(1)要约的内容要具体确定。
(2)要约应当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3.要约邀请:
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二)要约的生效
要约生效时间:
“发信主义”,即要约人将载有要约内容的邮件、电报投入邮筒或者交付电信部门时开始生效。
“到达主义”,即要约自到达到受要约人时起开始生效
我国《合同法》采取了“到达主义”。
《合同法》第16条规定了要约的生效时间,即要约人发出表达其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的要约从什么时候开始发生效力。
(1)当面或电话口头对话:
受要约人了解要约的内容,要约开始生效;
(2)以邮件、电报、电传、传真等方式发出要约,要约送达受要约人时起开始生效;
(三)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1.要约的撤回
要约的撤回:
要约发出之后,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约人欲使该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而作出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撤回的条件:
撤回要约的通知必须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2.要约的撤销
要约的撤销:
要约人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而在受要约人承诺之前,欲使要约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撤销的条件:
撤销要约的通知必须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免责条款的无效
免责条款:
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为免除或者限制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未来责任的条款。
特征:
约定性、明示性和免责性。
合同中免责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情况(《合同法》第53条):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规则补缺
商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未履行或未依约定履行)之前,可以拒绝对方相应的履行要求的权利。
条件:
(1)必须存在基于同一双务合同所产生的同时履行义务
(2)必须存在产生对抗请求权的原因即对方有未依约定履行债务的事实
2.顺序履行抗辩权
顺序履行抗辩权,又称先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的先履行一方未为履行之前或者未依约定履行,后履行一方有拒绝对方相应的履行请求的权利。
条件:
(1)必须存在基于同一双务合同所产生的先后履行义务
(2)必须存在产生对抗请求权的原因,即先履行一方有未依约定履行合同债务的事实
3.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当先行履行合同债务的当事人,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序履行合同债务的当事人在缔约后出现足以影响其对待给付的情形下,可以中止履行合同债务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结果:
(1)不安抗辩权人中止合同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不安抗辩权人的要求提供了适当的担保之后,不安抗辩权人恢复履行合同债务。
(2)中止履行后对方当事人既未能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履约能力,又未提供适当的担保,则中止履行合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履行中的债的保全
债的保全,又称合同的保全:
为防止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以确保无特别担保的一般债权得以清偿,法律允许合同债权人行使某些权利的法律制度。
1.代位权
代位权是指为保全债权,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
2.撤销权
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人的行为,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合同的转让
合同的转让:
合同当事人依法将合同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义务转让给他人的法律行为。
(一)合同权利的转让
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合同中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通过协议依法将自己的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另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法律行为。
《合同法》在原则上允许债权人将其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债权转让的义务:
债权人转让权利,应当通知债务人。
效力:
1.对债务人的效力:
债权人通知债务人,该债权转让对债务人发生效力。
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债务人若对让与人享有债权的,并且该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与转让的债权同时到期,则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消。
2.对受让人的效力:
债权及除专属债权人自身有关的从权利转移于受让人,非受让人同意,原债权人无权撤销转让权利的通知。
债权转让对债务人的效力是。
(二)合同义务的转让
合同义务的转让:
合同中的债务人将自己应当履行的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债务人将其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三)合同权利义务的全部转让
《合同法》规定,除法定不得转让的情形之外,可以同时转让合同权利义务。
但是,必须经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并且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或者登记的手续。
赔偿损失
1.赔偿损失的概念及赔偿损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赔偿损失:
违约方因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时,依法或者根据合同约定应当赔偿对方当事人所受损失的行为。
2.赔偿损失的范围
直接损失:
现有财产上的直接减少。
间接损失:
失去的可以预期获得的利益,又称可得利益,主要是指交易利润。
当事人为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也应当由违约方承担,但是若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而未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扩大的损失就不能要求违约方赔偿。
3.赔偿损失的计算
计算赔偿损失应当依照以下原则。
(1)完全赔偿原则。
(2)赔偿限制规则。
(3)经营欺诈惩罚赔偿规则。
合同争议的解决途径
合同争议是指当事人之间对合同的履行情况和不履行的后果发生的争议。
解决合同争议的途径:
(一)当事人自行解决
(二)通过仲裁解决合同争议(三)通过诉讼解决合同争议(一般诉讼时效期限是2年,特别时效期限为1年,如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以及人身伤害的)
担保的性质
担保是一种合同关系,担保债权实现的合同。
担保的成立必须有被担保的合同(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如果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新发展:
担保合同由单纯保全债权的性质向独立价值权性质转化。
保证方式
我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1.一般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特点:
体现了保证的补充性,即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补充性地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不得以主张先诉抗辩